解析关于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7088267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5.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析关于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解析关于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解析关于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解析关于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解析关于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解析关于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解析关于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析关于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解析关于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

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

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

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

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

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

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

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

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

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

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

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

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

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

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

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

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

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

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

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

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

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

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

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

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

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

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

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

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

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

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

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

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

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

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

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

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

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

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

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

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

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

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

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

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

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

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

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

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

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

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

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

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

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

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

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

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

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

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

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

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

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

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

必须明确的是:

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

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

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

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

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

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

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

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

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

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

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

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

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

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

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

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

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

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

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

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

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

这就是:

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

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

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

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

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

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

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

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

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二)在西方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即商人和市民阶层。

所谓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商人和市民阶层的利益要求。

商人和市民阶层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进入市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大市场的规模,并且力图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解决随市场扩张而日益增多的纠纷。

在市场经济发育守稆商人不仅形成了商业习惯法,而且建立了自己的法庭。

可是,商人和市民阶层不仅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而且他们的法律活动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自于国家,即政府。

这一点无疑是影响市场主体法律要求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中国古代,由于缺乏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的“第三等级”,商人即无动机也没有机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发展自己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实行了高度集中控制的计划经济,商人作为一个独立阶层基本消失,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完全丧失了独立经营的法律资格和能力。

如果说在西欧封建自然经济中商人和市民阶层还可以有机会生成并逐步发展为启动市场经济的独立力量的话,那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任何来自于社会自身的启动高层经济的力量都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

因此,当中国社会面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大扶择时,却由于缺乏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而显得底气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便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了。

由于市场之外的力量——国家来启动市场经济,从几方面影响了这一进程的法律要求:

首先,法律要求受到市场主体状况的制约。

西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在市场主体力量已相当强大之后出现的,前提在于市场主体必须有足够的力量和法律要求对国家干预进行控制。

而我的市场主体从一开始就不得不由国家来培育。

这一方式本身就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发展。

企业自身不具备充分的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它们或者依赖于政府的行政优惠,或者采取投机冒险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还未形成自觉的法律求。

其次,产生法律要求的利益主体在定意义上与其说是市场主体,不如说是政府。

有些法律要求从名义上来看,似乎是以市场主体利益为基点,实现上是以国家或某个政府部门利益为基点的。

可说,在独立的行为合法化的市场主体形成之前,很难产生真正体现市场主体利益的法律要求。

再次,市场主体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不是由市场主体自身行动而是依靠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

“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核心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而落实自主权的关键又是政府职能的转变”。

这一流行的公式充分说明了政府对市场主体法律要求实现程度的制约作用。

(三)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的过程是一个自发的逐步过渡的过程。

同样,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变化和完善的。

起初,商人训试图同封建法律体系保持关系,在封建法律体系中为贸易的地位寻求法律依据。

随着商人将其活动领域扩展至创立商业制度的城市、港口、商店、银行、工业等等时,他们开始与封建领主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发生正面的冲突。

11世纪和12世纪的都市化运动创立了保护城市经济角色的新的法制制度,商人们开始要求立法权、司法权和控制一个经常性市场的权利。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游离干国家之外的,17、18世纪以后,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才完全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家的力量推动下,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发展时期。

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由政府直接启动,所以,这一进程一开始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特点,即国家有计划地设计和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

这不仅表现在经济生活中,也反映在法律发展过程中。

从积极意义上说,由政府有计划地推进经济的发育,可以尽可能地缩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间,减少这一进程中的阻抗。

但是,将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纳入政府的计划,又可能导致市场的非正常发展。

政府的改革时间各很可能与市场经济发育的客观现状和要求不吻合。

这一现象势必影响到以政府改革计划为依据而拟定的立法规划,将导致法律发展与社会实际需求相脱节。

因为,由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有计划地培育出来的市场会产生出某些虚幻的“法律需求”。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市场发育的方式制约引导法律发展的方式。

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法律仍然被视为一种手段,而不具有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

70年代末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是,其中大多数法律并具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所要求的内容和品格。

我们已经建立和健全了有关法律制度。

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还不能成为经济市场化的法律前提。

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法制,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又严重地制约着法制的发展,这是一个不容问题。

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还在于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发育模式,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定的基础,促进法律制度的变革。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大胆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经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比,其运行基础、作用媒介和运行规则是完全不同的,经济方法的任务必然发生根本的改变。

实现这种转变,加快经济方法,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程度。

这就要求立法必须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及时用法律手段来确立市场经济规则和秩序;

同时,大胆借鉴外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及其经验,使立法更具科学性。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

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该勇于吸收和借鉴。

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

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

恩格斯指出:

“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②现代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

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综观历史,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不仅首先都尽快制定了经济法,而且很注重吸收外国市场经济的法律。

1804年实施的法国民法大典—拿破毛法典,就是“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③此后,各国相继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调整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美国在20世纪以前的民商法规范,几乎都是照搬和抄袭英国有关的规范。

例如,美国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就与189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雷同。

日本1868年开始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就聘请法国专家着手起草民法典,初稿完全是按照法国氏法典的体系和内容的,1881年日本又聘请德国专家起草商法典这两部法典于1890年通过,后因延期派的反对而未能实现。

但,日本后来改由本国人起草并实施的日本氏法典和商法典,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政史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