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选择判断简答题及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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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洗钱预防措施的核心是什么
洗钱预防措施的核心是有效识别和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由谁负责
由金融机构负责人负责。
实践中,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交易关系主要分为哪两类
(1)通过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较为稳定的金融业务关系;
(2)客户直接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主要是指不通过账户发生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如果个人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了,金融机构该怎么办答:
应及时更新身份信息,若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哪些部门或者机关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保险公司发现客户的哪些信息不真实的,应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保险公司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应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保险公司应对哪些现金业务进行关注
保险公司应对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保险公司在为自然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关注哪些交易或者行为
重点关注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的情形。
保险公司对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的交易应关注什么方面
重点关注投保人的资金来源与其经济状况是否相符。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将保险金作为已出险的保险标的的修理费支付给修理厂家或已代垫费用的保险标的使用人,或作为被保险人的医药费支付给医院。
对于这类交易情况,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操作惯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可以不提交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在核对客户所出示的第二代身份证的基础上,客户身份识别第二代身份证阅读仪合成的电子影像可否作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影印件进行留存
可以。
二、判断题(判断正确与否,对错误的进行修改)
1、现代意义上的洗钱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20)年代。
(错)
2、国内外反洗钱着述广泛引用的第一宗洗钱案是英国伦敦(美国芝加哥)阿尔〃卡彭特犯罪集团通过洗衣店的形式,将贩毒收益与现金收入混同报税,使其变成名义上的合法资金。
3、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主张(否认)只有上游犯罪主体构成洗钱犯罪主体(错)
4、跨国洗钱除具有一般的洗钱特征外,主要特征是其具有“跨国性”(对)
5、根据2001年联合国在国际会议上公布的官方数据,全世界每年洗钱的数额高达20000(15000)-30000亿美元。
(对)
6、根据我国《反洗钱法》,洗钱活动的上游犯罪共有6(7)项。
7、按反洗钱体系运行的方式,反洗钱体系包括:
意识、理念(删除)、制度、行为四个子系统。
8、反洗钱指导性的行业准则,具有(不一定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一般由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制定和发布。
9、金融业反洗钱职责底线应该建立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40+9项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40+9项建议)等国际公认的金融业反洗钱指导性准则的基础上。
10、1991年,美国(欧洲共同体)批准通过了第一个反洗钱指令,即《关于防止利用
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
11、洗钱方式对合法交易行为模仿越成功,其暴露的可能性越低。
12、客户由他人代办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对(应当对)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
13、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存在错误的,可以向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10(5)个工作日内补正。
14、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英文简称为FAIF(FATF)。
15、反洗钱法律制度从形式渊源的角度来看,一般包括四(三)个层次。
16、《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一部行政法规。
1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一部部门规章(行政法规)。
18、从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看,我国的《反洗钱法》既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又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
19、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可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上报。
20、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21、金融机构对本单位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季度(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22、客户要求将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23、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25、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要作为可疑交易报告(属于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26、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不是(删除)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27、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不必(删除)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28、经济结构中,小规模的独立企业或者个体企业的非金融商品和服务的提供和流通中占的比重越大,区分非法和合法交易的难度就越大。
29、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30、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1979年)《刑法》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31、美国《1970银行保密法》改革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确定了金融机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是现代法制史上第一宗反洗钱立法。
32、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可以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自行销毁(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33、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银监督会、证监会或者保监会。
34、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层次的、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其中《反洗钱法》(《刑法》和《反洗钱法》)是最
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35、中国人民银行省级以上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36、我国反洗钱司法部门包括: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等)、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37、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目前,反洗钱工作部际会议成员单位包括25(23)个部门。
38、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要作为可疑交易报告。
(对)
39、根据《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最高罚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上200(500)万元以下。
40、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金融机构应当按最短(长)期限保存。
41、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尤其涉及行政处罚时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倘若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要遵循“听证程序”。
42、《现场检查通知书》正式文本在进驻前五个工作日(天)送达被检查金融机构。
43、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述、申辩的意见。
4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45、反洗钱调查的客体是大额交易(删除)和可疑交易活动。
46、合法交易的金融管制越严格,追踪和控制犯罪资金的难度越大(小)。
47、在司法机关请求人民银行协助侦查洗钱案件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实施调查的客体是洗钱案件事实或证据(立案之后),并非可疑交易活动(尚未立案),因此,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反洗钱调查。
48、按季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要求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送。
49、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50、人民银行对某个金融机构漏报的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核实,这种行为也属于(不属于)反洗钱调查行为。
51、洗钱案件协查的客体是已经立案的洗钱案件。
52、在洗钱案件协查过程中的收集资料等调查行为,目的是调取或保全证据,以便将来用来刑事起诉和法庭调查。
53、对违法反洗钱调查进行司法救济的典型方式就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54、我国反洗钱调查主要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调查)方式。
55、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56、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57、跨境交易的大额交易规定是指: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0
(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5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至少2人(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
59、《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短期”系指5日(10个工作日)以内,含5日(10个工作日)。
60、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
61、《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10种(12种)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62、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网点负责人(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63、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64、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电子形式(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65、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非柜台面对面方式的服务时,无需(应当)实行身份认证措施。
66、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我国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1日(2006年10月31日)通过。
68、中国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69、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以移送给人民银行(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70、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删除),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1、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对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删除),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72、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73、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74、《刑法》规定,对洗钱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75、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76、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过程中,指导和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构相互配合)。
7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78、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79、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反洗钱法》外,还适用《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80、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分析相结合。
81、保管期限届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应单独保管到调查事项结束为止。
82、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批准。
84、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5、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可以不遵循(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86、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8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88、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删除)。
89、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日(5个工作日)内补正。
90、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91、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行报告。
92、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93、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94、金融机构对“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100万(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
95、在报告大额交易中,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以资金收入和(或者)付出的情况,合计(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96、金融机构怀疑客户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或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97、反洗钱调查中,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补充或者更正。
98、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的转换,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也应当(可以不)报告大额交易。
99、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100、金融机构客户的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上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
时,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应该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0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且符合大额交易标准,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102、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共有17条(18条)。
10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对于这一可疑交易行为,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04、“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对于这一可疑交易行为,应当由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0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涉及证券期货业可疑交易有17条(13条)。
106、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涉及保险业的可疑交易有17条。
107、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可疑交易有3条(2条)。
108、当证券业金融机构发现“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情形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09、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对)。
110、根据反洗钱有关规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111、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将某一具有疑点的交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但金融机构有证据证明已经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或判断,且提出的未报告的理由不具有明显的非合理性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存在重大失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将此情形认定为违规。
112、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异常交易后,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前,无须(还应当)再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11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的“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
114、对于银团贷款业务,在牵头行已经按规定采取了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情况下,参加行可不再重复相关工作,但参加行应确保可获得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识别客户责任。
115、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因为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存在与外国政要类似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对这些人员也应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116、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当客户通过其在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来另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这类客户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应作为“一次性金融服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无须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117、客户本人将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不能视为保险公司直接以现金收取保费。
118、保费缴纳人在缴纳保险费时,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二)、(三)项所规定的“款项划转”情形。
119、金融机构如果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金融机构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可继续办理业务。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继续办理业务的除外。
120、《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工作日”包括(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1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投资、经营等方式“理财”,协助转移、转换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洗钱。
122、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对)123、任何经济体中,从外部进入的非法收入和合法收入的比率越低,区分犯罪收入和合法收入的难度越大。
124、“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对)12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