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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部门制定的绩效目标;
(四)预算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
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预算部门(单位)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分级实施。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确定评价对象、研究制订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标准、评价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规划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
指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对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
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七条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参与。
第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
四个级别分别是:
优(90分(含)—100分)、良(75分(含)—90分)、中(60分(含)—75分)、差(60分(不含)以下)。
第三章绩效评价内容
第九条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对一定金额以上、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
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预算年度周期是指从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第四章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核心。
所有项目在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预算部门(单位)须进行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自评情况,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复核,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一般分前期准备、现场评价、撰写报告三个步骤。
(一)前期准备:
1.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下达评价通知;
2.明确绩效评价基本事项,包括:
(1)项目背景和基本情况;
(2)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3)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情况及相关要求;
(4)绩效评价目的;
(5)其他重要事项。
3.制订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二)现场评价:
1.收集基础数据和资料。
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要求,到评价对象现场采取勘查、问卷、复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资料,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价指标体系需要的相关资料。
2.核实、分析基础数据并计算评价结果。
评价实施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并辅助以专家问卷等定性指标的分析计算出评价结果。
(三)撰写报告:
1.形成评价报告。
评价工作组根据分析计算的评价结果和相关评价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2.总结建档。
评价工作完成以后,应进行工作总结,并将评价项目建立工作档案备查。
第五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依据。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个性指标是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指标等。
个性指标可以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
(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是可以准确地以数量定义、精确衡量并能设定绩效目标的考核指标。
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项目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
定性指标是指无法直接通过数据分析评价对象与评价内容,需对评价对象及评价内容进行客观描述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尺度,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进行。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适用于产出和效益可以用货币衡量,成本、效益能准确计量的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于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共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并且可以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价。
第六章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内容完整。
绩效评价报告所披露的事项应当全面、完整,主要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价目的、评价主要过程、综合评价结论、主要成绩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二)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报告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来源可靠,所作出的判断和结论应当基于客观事实。
(三)表达清晰。
绩效评价报告整体框架应当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严密,针对项目所提出的建议应当与项目所存在的问题做到前后呼应。
(四)结论合理。
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应当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绩效评价报告使用者能够准确理解评价结论。
(五)语言简明扼要。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文字简单、篇幅适中、版面简洁。
所用语言和所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尽可能地简明扼要且直观易懂。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背景。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项目的主要内容、历史情况、立项的目的和意义,预算部门确定立项的相关文件依据等。
2.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际开展情况、项目规模、项目范围、项目所在区域、资金投向等。
3.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拨付的主体、资金拨付流程、资金使用流程等财政资金来源与管理情况,各具体分项资金的预算及实际使用和支出情况等。
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及财务管理状况等。
4.绩效目标及实现程度。
项目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计划的调整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1.绩效评价目的。
2.绩效评价实施过程。
3.绩效评价人员构成。
4.数据收集方法。
5.绩效评价的局限性。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1.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原则及具体内容。
2.绩效评价的具体标准及评价的具体方法。
(四)绩效分析及绩效评价结论。
1.项目决策。
项目决策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项目申报和批复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是否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是否合理等。
2.项目管理。
资金到位率,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规,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制度是否健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3.项目绩效。
项目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是否达到绩效目标,项目产出成本是否按绩效目标控制,项目实施是否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及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在对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和评价时,要充分利用评价工作中所收集的数据,做到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绩效评价指标评分应当依据充分、数据使用合理恰当,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合理性。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绩效评价报告要通过分析各指标的评价结果及项目的整体评价结论,总结项目在立项、决策、实施、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为类似项目在以后年度开展积累经验。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绩效评价报告要通过分析各指标的评价结果及项目的整体评价结论,总结项目在立项、决策、实施、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原因,为相关建议的提出奠定基础。
(七)相关建议。
绩效评价报告需有针对性地对项目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建议或对策应当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前瞻性及科学性,促进预算部门(单位)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八)绩效评价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相关附件
1.主要评价依据。
2.实地调研和座谈会相关资料。
3.调查问卷格式及汇总信息。
4.其他支持评价结论的相关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