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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谈话内容
3.1与新入司员工谈话主要内容:
3.1.1了解谈话对象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3.1.2介绍内部分工、岗位职责、安全事项及其他注意事项;
3.1.3谈试用期工作要求,鼓励努力工作、学习;
3.1.4听取谈话对象意见、建议,并与其达成一致意见;
3.1.5鼓励快速融入团队,有好建议及时反映,发现新问题及时报告。
3.2绩效面谈的主要内容:
3.2.1对照工作计划和目标,肯定谈话对象的主要工作成绩,分析谈
话对象的不足和存在问题;
鼓励提升,提出优先改善计划;
3.2.2听取谈话对象对团队及公司经营与管理的意见、建议,及中高层领导能力与组织诚信的建议;
3.2.3听取谈话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需的支持与帮助;
3.2.4每年度绩效评价后谈一次个人职业规划。
3.3与转正、晋级、晋升的员工谈话主要内容:
3.3.1充分肯定谈话对象所取得成绩,提出工作努力方向和新的目标及其意义;
3.3.2帮助谈话对象分析发展潜能,鼓励努力提升改善;
3.3.3提醒谈话对象防止产生骄傲或松懈情绪;
3.3.4其他如培训需求、导师申请、岗位轮换等事项。
3.3.5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建议。
3.4与工作受到公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员工谈话主要内容:
3.4.1听取谈话对象对问题的认识和查找问题根源,帮助真正认识所犯错误与问题对组织的不良影响,正确认识和对待行政处分、批评;
3.4.2了解谈话对象受到处分、批评后的顾虑,鼓励调整好心态、重新振作精神;
3.4.3帮助谈话对象分析问题改善的方向和路径,听取谈话对象对改善的意见,并提出新要求、新目标;
3.4.4其他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
3.5与受到突发事件冲击或遇到重大困难的员工谈话主要内容:
3.5.1了解谈话对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或情绪反常背后的原因,给予
正能量的心理安慰,鼓励积极面对现实;
3.5.2了解谈话对象的实际困难或困惑,帮助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或渠道,鼓励尽快摆脱困境;
3.5.3其他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
3.6与离职员工谈话主要内容:
3.6.1了解谈话对象离职真正原因;
3.6.2试图探讨改变离职、继续工作的方案;
3.6.3听取对上级领导、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建议。
4.谈话要求
4.1新员工在入司培训后,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到用人部门,由所在部门直接上级与其单独谈话,记录备忘。
谈话后由直接上级组织新员工入职见面会。
4.2新员工在试用期的三个月内,人力资源部每月开展两次谈话。
4.3总经理每月开展一次新员工见面会。
4.4每位员工绩效谈话按绩效评价期为频次,除主管级以上员工季度绩效面谈外其他均为月度绩效面谈,记录备忘;
采取个别谈话方式,直接上级约下级谈话。
每次约谈,应提前一天通知谈话对象,沟通谈话时间和地点,让其心理准备和时间安排。
4.5核心员工及主管级以上员工在年度绩效评价后,一个月内由其间接上级单独约谈个人职业规划,记录备忘。
4.6对于其他四种谈话对象,应第一时间约谈,并记录备忘,原则上由上级约下级谈话,也可由公司主管领导直接指定。
如谈话无效,则
升级再谈。
4.7员工离职谈话分别由其直接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
4.8上级约谈下级,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营造开诚布公、心平气和的谈话环境,让员工讲实情、说实话,关键应谈到员工心坎上,不得采取强压,不得歪曲事实。
4.9记录备忘应用专用笔记本,并纳入公司保密范畴,违者按保密工作制度处理。
5.谈话反馈
5.1总经理将不定期指导、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
5.2人力资源部每月抽查每个部门谈心谈话情况,对于未按本制度执行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相应员工绩效改善工作计划。
5.3每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一次谈心工作汇报研讨会,由各部门负责人汇报,研究并制定策略与措施,落实到人。
由人力资源部督促检查落实。
5.4在员工谈话中,若发现重大问题,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直至报告公司高管,并记录备忘。
6.实施时间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探亲假管理制度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公司
员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享受探亲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探亲待遇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只适用于员工在国内探亲。
第二章享受探亲假待遇范围
第三条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范围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母亲都不居住在一起(以员工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望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四条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范围
(一)当年办理离职、退休或享受公司生活保障金(内部退养)待遇的员工。
(二)新招聘的试用期员工、见习期员工及脱产学习期间的员工。
(三)与父母任一方或配偶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
(四)当年内因病假、事假、利用出差或其他事情已经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累计达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员工。
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五)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员工和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员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
(六)当年非本人原因放假期间与家属团聚达到或超过探亲假假期的员工。
(七)当年内出现旷工一周(含一周)以上者,未达到除名条件的员工。
(八)当年受到严重纪律处分及行政处分的员工。
第三章员工探亲假期待遇
第五条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含探亲往返路途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一)员工探望其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员工休假不得留存假日或间断使用休假,逾期作废。
第六条新进员工如在上半年经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合格,则当年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如在下半年经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合格,则次年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第七条新婚员工可在结婚的次年起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新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若上半年结婚,当年结婚后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若下半年结婚,则次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八条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待遇,但不再另给假期。
第十条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
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十一条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要求改探岳父母或公婆的,经员工所在单位、分公司、公司批准后,可以改探,但不得重复探望父母。
第十二条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在未享受探亲假之前,因父亲、母亲或配偶去世回去料理丧事的,可按探亲待遇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公司应按规定报销一人往返路费一次。
员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凡实行正常休假制度的员工(例如:
机关管理岗位、计件工作日的),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部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的天数。
第十五条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同意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假期。
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或车、船行驶延误等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同意后,其超假日期可按事假处理。
第四章探亲假交通费、住宿费的报销制度第十六条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其探亲往返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乘火车探亲员工,男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女年满四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费;
其他人员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二)乘轮船探亲员工,一律报四等舱位费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探亲员工,凭票据实际报销。
(四)员工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等费用凭据报销。
乘坐出租机动车辆的费用开支由员工自理。
(五)享受探望父亲或母亲待遇的员工,其探亲交通费的报销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
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票据实际报销。
(六)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软席卧铺火车票、三等及以上轮船舱位票及不符合条件的硬卧铺火车票等。
如员工自行乘坐的交通工具超标准,超出部分由员工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对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同一地,但可在公休及法定节假日或利用公休及法定节假日调班与家属团聚的已婚员工给予报销每年探望一次父母、每季探望一次配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