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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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有:

5.2.1编制说明:

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

5.2.2工程概况:

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

5.2.3施工工艺:

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

5.2.4施工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5.2.5危险因素分析:

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

5.2.76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

5.2.7安全检查和验收:

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

5.2.8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

5.2.9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其他行业、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专项方案的“编审批”程序及权限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工程类别和管理权限履行“编审批”程序,进行分级管理。

详见下列《专项方案编审批程序及权限表》及相关要求:

5.3.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项目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方案;

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审核,由项目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将专项方案的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附项目部本级“编审批”签字页扫描件)报送至公司安全质量部。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经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由项目部组织审核。

专项方案编审批程序及权限表

权限

类别

项目部编审

公司会审

专家论证

监理单

位审核

建设单

位审批

组织

编制

主审

会审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项目

总工

项目部有关部门和人员

公司安全质量部

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人员

公司总

工程师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项目部

有关部门和人员

公司总工程师

项目总工或公司总工

专家组

组长

负责人

5.3.2公司安全质量部收到项目部报送的专项方案文本后,组织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安全领导和公司工程管理部、设备运输物资部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会审。

(1)会审时若有3人及以上审核人员认为专项方案编制质量较差的,如格式不合规,叙述条理性差,主要内容“错漏缺”,无相关图纸、设计检算资料,具体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等,由公司安全质量部驳回,并要求项目部重新编制。

驳回意见应在收到专项方案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

(2)会审时一致认为专项方案格式和内容基本符合要求的,由公司安全质量部将会审意见进行汇总,填写在公司统一印制的《文件评审表》“审核意见”栏内,各审核人员在《文件评审表》“评审人员”栏内亲自签字,在“评审单位”栏处加盖公司行政章后,将《文件评审表》传递给项目部。

《文件评审表》应在收到专项方案及其完整的附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

(3)专项方案《文件评审表》原件通常为一式五份,其中项目部四份,公司安全质量部留存一份并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评审登记台账》上作登记。

其他会审部门和人员需要留存的,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统一提供复印件。

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对专项方案评审表的格式及原件份数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部应在报审专项方案的同时,提供有关评审表的样式,并告知填制要求和原件份数。

项目部应将公司出具的《文件评审表》作为附件一并报审。

5.3.3项目部收到公司对专项方案的审核意见后,应根据审核意见,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经修改完善后,方可进入后续的专家论证、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等审定程序。

5.4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

5.4.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项目部应加强与建设、监理单位的沟通,听取和采纳有关意见或建议,及时策划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5.2项目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做好专家论证会议记录及签到。

专家组能当场出具论证意见的,项目部应及时将《专家论证意见记录表》编制完整,并当场完成签字确认手续;

不能当场出具论证意见的,应在会后及时补充完善。

经专家组签字确认的专家论证意见表(书)或专家论证会议纪要等应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5.4.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项目部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公司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专业分包的,在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前,应当先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5.4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6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5.6.1专项方案经审定后,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登记台账》上作登记。

5.6.2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照原编审批程序重新审定。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项目部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6.3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总工程师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具体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6.4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或按规定进行监测,并认真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现场检查记录》。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责令立即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落实,具体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6.5公司总工程师应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5.6.6按规定需要分阶段验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附录6.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工程。

二、滑坡处理及边坡防护工程

(一)滑坡体处治工程。

(二)高度超过6米(含6米)的边坡处理工程。

(三)高度超过3米(含3米)的支挡工程。

(四)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等)。

三、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人工挖孔桩工程、岩溶段桩基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地质条件不良或周围环境及地下光缆、管线复杂的基础开挖工程。

(四)水深超过5米(含5米)的桩基础、挡墙基础、地下连续墙、沉井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五)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高度超过5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二)跨度超过10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五)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大型模板等)。

(六)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七)用于钢结构安装的满堂模板支撑工程。

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塔吊、大型门吊、架桥机等)。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四)特殊环境下的吊装工程。

(五)打桩机械、钻孔机械等大型机械装拆工程。

(六)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装拆工程。

六、水上及水下工程

(一)外海作业工程。

(二)码头、水工结构物、边通航边施工航道作业工程。

(三)内河深水超过2米作业工程。

(四)内河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水上平台作业工程。

(五)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

(六)水下打捞、拆除、焊接、设置设施等工程。

七、架设、拆除与爆破工程

(一)拆除拱、梁等较易坠落、坍塌的工程。

(二)拆除高度5米(含5米)以上的墙、立柱等易坍塌的工程。

(三)大型支架、模板、便桥、设备架设拆除工程。

(四)桥梁、码头加固与拆除工程。

(五)港口、码头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工程。

(六)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

(七)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

八、桥梁工程

(一)悬浇、悬拼施工的桥梁工程。

(二)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

(三)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

(四)跨线施工桥梁工程。

(五)跨径10米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六)跨径2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七)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柱、墩、塔等构件工程。

(八)预应力结构张拉、压浆工程。

(九)支架法现浇梁、拱工程。

九、隧道工程

(一)隧道出渣、运输工程。

(二)隧道初期支护、二衬工程。

(三)隧道洞口、明洞施工工程。

(四)隧道围岩突变区段掘进工程。

(五)竖井、斜井、辅助坑道工程。

(六)隧道预应力锚杆工程,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掘进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

(七)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

(八)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水下作业工程。

(九)长隧道和Ⅳ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

十、其它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2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

(三)边通车(通车公路为二级及以上)边施工作业工程。

(四)特种设备施工工程。

(五)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总容量50KW以上)。

(六)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

附录6.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滑坡处理及边坡防护工程

(一)滑坡体处治工程

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米、土质边坡超过15米的边坡处理工程。

二、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开挖深度20米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高度超过8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二)跨度超过18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四)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五、水上及水下工程

(二)码头、水工结构物、边通航(通航航道等级四级及以上)边施工的航道工程。

六、架设、拆除与爆破工程

(一)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

(二)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

七、桥梁工程

(四)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的跨线桥梁工程。

(五)高度超过15米柱、墩、塔等构件工程。

(六)跨径15米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七)跨径3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八、隧道工程

(一)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掘进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

(二)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

(三)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水下作业工程。

(四)长隧道和Ⅳ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

九、其它

(二)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

(三)边通车(通车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边施工作业工程。

(四)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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