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道验收规范样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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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管材。

2.2.3燃气管道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碳素钢管,镀锌钢管宜用钢锯或机械办法切割;

2.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办法切割;

不锈钢管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片;

钢管可采用机械或手工办法切割;

3.管道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凹凸、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等;

2)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不不大于管道外径1%,且不得超过3mm;

凹凸误差不得超过1mm。

2.2.4燃气管道弯管制作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规定。

燃气管道弯曲半径宜不不大于管道外径3.5倍。

弯管截面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得不不大于管道外径8%。

铜制弯管和不锈钢弯管制作应采用专用弯管设备。

2.2.5.燃气管道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与管件坡口:

1)管道与管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当设计文献无明确规定期,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规定;

2)管道与管件坡口及其内外表面清理应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GB50235规定;

3)等壁厚对接焊件内壁应齐平,内壁错边量不适当超过管壁厚度10%;

钢管且不应不不大于2mm.。

2、焊条、焊丝选用:

1)焊条、焊丝选用应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当设计文献无规定期,应按现行国标《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中6.3.1条,8.2.1条规定选用;

2)禁止使用药皮脱落或不均匀、有气孔、裂纹、生锈或受潮焊条。

3、管道焊接工艺:

1)应符合GB50236关于规定;

2)焊接时应先点焊,然后全面施焊;

3)点焊必要焊透;

点焊处有裂纹、气孔、夹渣缺陷时应铲除重焊,必要在点焊合格后方可全面施焊;

4)焊缝禁止强制冷却。

4、焊缝质量:

1)焊完后焊缝应及时去除渣皮、飞溅物,清理干净焊缝表面,然后进行焊缝外观检查;

2)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当设计文献无明确规定期,焊缝外观应符合GB50236—98中表11.3.2中Ⅲ级焊缝原则。

5、在主管道上开孔接支管时,开孔边沿距管道对接焊缝不应不大于100mm;

当不大于100mm时,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

管道对接焊缝与支、吊架边沿之间距离不应不大于50mm。

6、法兰焊接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管路法兰技术条件》JB∕T74-94中附录C关于规定。

7、铜管钎焊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管焊接应采用硬钎焊形式,不得采用对接焊和软钎焊形式。

2)钎焊材料宜采用低银铜磷钎料。

3)钎焊前应用细砂纸除去钎焊处铜管外壁与管件内壁表面污物及氧化层。

4)焊接前应调节铜管插入端与管件承口处装配间隙,使之尽量均匀;

5)钎焊时应均匀加热被焊铜管及接头。

与黄铜管件焊接时应添加钎剂,当达到加热温度时送入钎料,钎料应均渗入承插口间隙内,加热温度宜控制在645-790℃之间,钎料填满承插口间隙后应停止加热,保持静止,然后将钎焊部位清理干净。

6)铜管钎焊后必要进行外观检查,钎缝应饱满并呈圆滑焊角,钎缝表面应无气孔及铜管件边沿被熔融等缺陷。

2.2.6管道、设备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与设备、阀门进行法兰连接前,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划痕、凹陷、斑点等缺陷。

2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3法兰连接应与管道同心,法兰螺孔应对正,管道与设备、阀门法兰端面应平行,不得用螺栓强力对口。

4法兰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垫片安装必要放在中心位置,禁止放偏;

法兰垫片在设计文献无明确规定期,宜采用耐油石棉橡胶垫片或聚四氟乙烯垫片;

使用前宜将耐油石棉橡胶垫片用机油侵透;

5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应对称均匀,螺栓紧固后宜与螺母齐平,涂上机油或黄油,以防锈蚀。

2.2.7管道、设备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与设备、阀门螺纹连接应同心,不得用管接头强力对口;

2管道螺纹接头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做密封材料;

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

3钢管螺纹应光滑端正,无斜丝、乱丝、断丝和破丝,缺口长度不得超过螺纹10%。

4铜管与球阀、燃气计量表及螺纹连接附件连接时,应采用承插式螺纹管件连接;

弯头、三通可采用承插式铜配件或承插式螺纹连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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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燃气管道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当设计文献无规定期,管径不大于或等于DN50燃气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

管径不不大于DN50或使用压力超过10KPa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

钢管应采用硬钎焊连接。

2.2.9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并以符合下了规定:

1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口、软管与燃气具接口均应选专用固定卡固定;

2非金属软管不得穿墙、门和窗;

2.2.10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本、外墙、承重墙、楼板时钢套管或非金属套管管径不适当不大于表2.2.10规定;

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本时套管管径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表2.2.10燃气管道套管直径

燃气管直径

(mm)

DN15DN20DN25DN32DN40DN50DN65DN80DN100DN150

套管直接

DN32DN40DN50DN65DN65DN80DN100DN100DN150DN200

2.2.11当引入管采用地下引入时,应符合下了规定:

1穿越建筑物基本和管沟时,敷设在管套中燃气管道应与套筒同轴,套管与引入管之间、套管与建筑物基本或管沟之间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

2引入管室内竖管某些宜靠实体墙固定。

3引入管管材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当设计文献无规定期,宜采用无缝钢管;

4湿燃气引入管应坡向室外,其坡度应不不大于或等于0.01.

2.2.12当引入管采用室外地上引入时,应符合下了规定:

1套管内燃气管道不应有焊口及连接接头;

升向地面弯管应符合本规范2.2.4条规定,引入管防护罩应按设计文献规定制作和安装;

2地上引入管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净距宜为100—120mm;

3引入管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凹凸偏差不适当超过土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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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净距,当管径不大于25时,不适当不大于30mm;

管径在25—DN40时,不适当不大于50mm;

管径等于50时,不适当不大于60mm;

管径不不大于DN50时,不适当不大于90mm。

2.2.14燃气管道垂直交叉敷设时,大管应置于小管外侧;

燃气管道与其她管道平行、交叉敷设时,应保持一定间距,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标GB50028规定。

2.2.15燃气管道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

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役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

钢管水平管和立管支承之间最大间距宜按表2.2.15—1选取;

钢管水平管和立管支承最大间距宜按表2.2.15—2选取。

表2.2.15-1钢管支承最大间距

管道公称直径(mm)最大间距(m)管道公称直径(mm)最大间距(m)

152.51007.0

203.01258.0

253.515010.0

324.020012.0

404.525014.5

505.030016.5

706.035018.5

806.540020.5

表2.2.15-2钢管支承最大间距

公称外径(mm)15182228354254

最大间距立管1.81.82.42.43.03.03.0

(m)水平管1.21.21.81.82.42.42.4

公称外径(mm)6785108133159219—

最大间距立管3.53.53.54.04.04.0—

(m)水平管3.03.03.03.53.53.5—

当钢管采用钢质支承时,支承与钢管之间应用石棉橡胶垫或薄铜片隔离。

2.2.16燃气管道采用支承固定办法宜接表2.2.16选取:

表2.2.16燃气管道采用支承固定办法

管径(mm)砖砌墙比混泥土制墙板石膏空心墙板木构造墙楼板

DN15—DN20管卡管卡管卡管卡吊架

DN25—DN40管卡管卡夹壁管卡管卡吊架

DN50—DN75管卡、托架管卡、托架夹壁托架管卡、托架吊架

DN80以上托架托架不得依敷托架吊架

2.2.17燃气管道施工时,以避免将管体焊缝朝向墙面,焊缝不明显管道应事先做好标记。

2.2.18敷设在管道坚井内铜管或不锈钢波绞管安装,已在图件及其她管道施工完毕后进行,管道穿越坚井隔断板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应有不不大于5mm间距。

2.2.19暗埋在墙内钢管或不锈钢波绞管,应使用专用开凿机开槽。

灌槽宽度宜为管道外径加20mm,深度应满足覆盖厚度不不大于10mm规定。

禁止在承重墙、柱、梁开凿管槽。

2.2.20暗埋燃气铜管或不锈钢波绞管不应与各种金属和电线相接触:

当不可避让时,应用绝缘材料隔开。

2.2.21燃气管道穿越楼板孔洞宜从最高层向下砖孔,逐级以重锤垂直拟定下层孔洞位置;

因上层与下层墙壁壁厚不同而无法垂直于一线时,宜作乙字弯使之靠墙壁免用管件转向。

2.2.22室内燃气管道防腐剂涂漆应符合下例规定:

1、引入管采用钢管时,应在除锈(见金属光泽)后进行防腐,防腐做法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都市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规定:

2、室内明设燃气管道及其管道附件涂漆,应在检查室压合格后进行:

采用钢管焊接时,应在除锈(见金属光泽)后进行涂漆:

先将所有焊缝处刷两道防锈底漆,然后在全面涂刷两道防锈底漆和两道面漆:

采用镀锌钢管螺纹连接时,别的管件连接处安装后应先刷一道防锈底漆,然后在全面涂刷两道面漆。

2.2.23暗埋钢管或不锈钢波绞管色标,宜采用在覆盖层砂浆内掺入带色染料形式或在覆盖层外涂色标;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是,色标宜采用黄色。

2.2.24室内燃气管道防雷,防静电办法应按设计规定施工。

3燃气计量表安装

3.1普通规定

3.1.1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应具备下例条件:

1燃气计量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定合格证书:

2燃气计量表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标牌上应有CNG标志、出厂日期和表编号:

3超过有效期燃气计量表应所有进行复核:

4燃气计量表外表面应无明显损伤。

3.1.2燃气计量表应按产品阐明书规定放置,倒放燃气计量表应复核,合格后方可安装。

3.1.3燃气计量表安装位置应满足抄表,检修和安全使用规定。

3.1.4顾客室外安装燃气计量表应装在防护箱内。

3.2家用燃气计量表安装

3.2.1家用燃气计量表安装应符合下例规定:

1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适当不大于1.4m;

2低位安装时,表面距地面不适当不大于0.1m;

3高位安装时,燃气计量表与燃气灶水平净距不得不大于300mm.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不大于10mm;

4燃气计量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5采用高位安装,多块表挂在同一墙面时,表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50mm:

6燃气计量表应使用专用表连接件安装。

3.2.2组合式燃气计量表箱,可平稳地放置在地面上,与墙面紧贴。

3.2.3燃气计量表安装在橱柜内时,橱柜形式应便于燃气计量表抄表,检修及更换,并具备自然通风功能。

3.3商业及工业公司燃气计量表安装

3.3.1额定流量不大于50m3/h燃气计量表,采用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室内地面不适当不大于1.4m,表后距墙不适当不大于30mm,并以加表托固定;

采用低位安装时,应平正地安装在不不大于200mm砖砌支墩或钢支架上,表后距墙净距不应不大于50mm。

3.3.2额定流量不不大于或等于50m3/h燃气计量表,应平正地安装在高度不不大于200mm砖砌支墩或钢支架上,表后距墙净距不应不大于150mm;

叶轮表、罗茨表安装场合、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并应按产品标记指向安装。

3.3.3采用铅管或不锈钢波纹管连接燃气计量表时,铅管或不锈钢波纹管应弯曲成圆弧状,不得形成直角,弯曲角度时,应保持铅管原口径。

3.3.4采用法兰连接燃气计量表时,应符合本规范2.2.6条规定。

垫片表面应干净,不得有裂纹,断裂等缺陷;

垫片内径不得不大于管道内径,垫片外径不应妨碍螺栓安装,法兰垫片不应许使用斜垫片或双层垫片。

3.3.5工业公司多台并联安装燃气计量表,每块燃气计量表进出口管道上应按设计文献规定安装阀门;

燃气计量表之间净距应能满足安装管道,组对法兰、维修和换表规定,并不适当不大于200mm。

3.3.6燃气计量表与各种灶具和设备水平距离应符合下例规定:

1与金属烟囱水平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0m.与砖砌烟囱水平净距不适当不大于0.8m:

2与炒菜灶、大锅灶、蒸箱、烤炉等燃气灶具灶边水平净距不适当不大于0.8m:

3与佛水器及热水锅炉水平净距不应不大于1.5m:

4当燃气计量表与各种灶具和设备水平距离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期,应加隔热板。

4燃气设备安装

4.1普通规定

4.1.1燃气设备安装前应检查用气设备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阐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应核定性能、规格、型号、数量与否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不具备以上检查条件产品不得安装。

4.1.2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应符合本规范2.1.1条规定。

4.2家用燃具和商业用气设备安装

4.2.1家用燃气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家用燃气燃烧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规定。

4.2.2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场合应符合现行国标GB50028关于规定。

4.2.3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窖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献规定施工。

4.2.4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例规定:

1用气设备之间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规定,燃具灶台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0.5m,大锅灶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0.8m,烤炉与其他燃具,灶台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0m:

2用气设备前宜有宽度不不大于1.5m通道:

3用气设备与可燃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按设计文献规定作耐火隔热层,其厚度不适当不大于1.50mm。

4.2.5商业用大锅灶、中餐炒菜灶烟道和爆破门应按设计文献规定安装。

4.2.6砖砌燃气灶燃烧器应水平地安装在炉膛中央,其中心应对准锅中心:

当使用平底锅时,应保证外焰中部接触锅底;

当使用圆底锅时,应保证外焰接触锅底有效面积3/4:

燃烧器支架环孔周边应保持足够空间。

4.2.7砖砌燃气灶高度不适当不不大于0.8m,炉膛与烟道应安装爆破门,爆破门加工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4.2.8用气设备烟道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文献规定施工。

民用燃具水平烟道不适当超过3m,商业用气设备水平烟道不适当超过6m,并应有1%坡向灶具坡度。

4.2.9商业用沸水器安装应符合下例规定:

1安装沸水器房间应通风良好:

2沸水器应安装单独烟道,并应安装防止倒风装置:

3、沸水器前宜有不不大于1.5m通道,沸水器与墙净距不适当下于0.5m,沸水器顶部距屋顶净距不应不大于0.6m;

4、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沸水器时,沸水器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0.5m;

5、楼层沸水器共用同一总烟囱时,应设防止串烟装置,烟囱应高出屋顶1m以上。

4.2.10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供应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检查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安装房间与否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不符合设计文献规定,不得施工。

2、安装前应核算供应燃气种类,并应检查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烧器系统及调压装置性能、规格、型号与否符合设计文献以及所配气源规定;

不符合规定设备不得安装;

3、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烟道施工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4.3工业公司生产用气设备安装

4.3.1工业公司生产用气设备安装场合应符合现行国标GB-50028规定;

工业公司生产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封闭房间内时,应符合本规范4.2.3条规定;

4.3.2工业公司生产用气设备在连接燃气供应系统时,应按设计文献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不得连接;

4.3.3工业公司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安全设施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烧装置采用分体式机械鼓风或使用加氧、加压缩空气燃烧器时,应按设计位置安装止回阀,并在空气管道上安装泄爆装置;

2、燃气及空气管道上应按设计规定安装最低压力和最高压力报警、切断系统;

3、封闭式炉膛及烟道应按设计文献施工,烟道泄爆装置加工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4.3.4下列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文献规定:

1、各用气车间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燃气管道上设立单独阀门;

2、每只燃烧器燃气接管上设立单独有启闭标记阀门;

3、每只机械鼓风燃烧器,在风管上设立有启闭标记阀门;

4、大型或互联装置鼓风机,其出口设立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设立阀门

5、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检查

5.1普通规定

5.1.1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第5.2-5.6节规定,对已安装管道和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成果。

5.1.2检查可由施工单位独立进行,也可会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

5.1.3施工单位应定期复查检查所使用测量设备、器具精确性。

5.2室内燃气管道检查

5.2.1引入管禁止敷设在冻土和未经解决积土上。

检查办法:

外观检查或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5.2.2燃气引入管和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各类管道最小平行。

交叉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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