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管理和处罚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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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管理和处罚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批准单位应于半小时之内向公安分局通报该项抢修占路的情况。

必要时,应派民警到现场维护交通秩序。

预计四十八小时内不能完成抢修占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于次日补办书面申请报告。

2.3.2施工单位申办上述《许可证》的条件

2.3.2.1占路施工工程,须是XX正式立项或者为正式项目服务的工程、抢修所需的。

2.3.2.2占路施工单位需掘路的,必须在图纸上标明掘路地点的地下管线位置,做到清楚明白,没有疑问;

必要时须填写《XX厂区地下设施检查确认表》(详见GFZ11001-03A)。

2.3.2.3根据掘路范围,应事先向建筑维修公司缴清恢复路面费用;

涉及绿化搬迁,应向厂容绿化公司办理正常的绿化搬迁手续。

2.3.2.4涉及到停水、电、气的施工单位,必须报请施工管理职能部门事先召开协调会取得各有关方面的同意。

2.3.2.5申办单位须具有该项施工资格书证,并具有或者能获得如期安全完工的施工设备。

2.3.2.6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详见附件一)。

2.3.2.7按批准的占路期限预交占路费。

2.3.3收费标准

2.3.3.1经批准的临时占用道路三十一天以上、六十天以内的,按道路等级收费:

小区道路每天每平方米为二角,主干道为四角。

2.3.3.2经批准的临时占用道路超过六十天的,按本办法2.3.3.1款收费标准,累进100%增收占路费;

此后,每超过十天再作一次累进计算。

2.3.3.3占路费由保安部执行。

2.3.占路作业

2.3.4.1该《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占路范围的醒目处。

2.3.4.2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时间、地点临时占用道路,不得遮挡测量标志和压占道路排水窨井,并不得影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做到文明施工。

2.3.4.3在人车流量较大的主干道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畅通。

2.3.4.4为使道路尽快恢复正常状态,掘路施工后回填时须采用逐层夯实措施,未恢复路面平整前,即作为该项施工占路未结束。

2.3.4.5主干道掘路,必须实行日夜三班作业,力争缩短封路时间。

2.3.4.6因施工需要在主干道路两侧开设临时道口的,申请单位应将临时道口坐标、尺寸编入施工方案,并凭获批准的施工方案,向施工管理部门申办《临时道口申请许可证》(详见GFZ13-04A),领取“临时道口”标牌,并送公安分局备案。

开设临时道口时必须采取保护地下管线、预设过路管等有效措施。

2.3.4.7临时道口使用期间,“临时道口”标牌应竖立于入口处面向主干道的右侧显目位置。

使用单位负责出口处主干道的保洁。

使用期满,使用单位负责临时道口的拆除和主干道路边缘的恢复,并上交“临时道口”牌。

2.3.4.8对占路、封路、掘路作业必须先办理申请报告,说明占、封、掘路的路名、原因和时间,并附办理的申请许可证。

2.3.5完成占路施工后的路况恢复验收

2.3.5.1完成占路施工后的路况恢复验收,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3.5.2各项验收工作应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个工作日内未去现场验收的,作验收合格论处,未尽责任由有关验收职能部门承担。

2.3.5.3第一次验收即全部合格的,完工日按申请验收报告送达日计算。

以后验收合格的,按验收合格日计算。

2.3.5.4对较重大的项目,可由施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联合验收。

验收结果由施工管理部门汇总。

2.3.5.5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责任部门责成施工单位修复善后或者补缴费用。

对无理拒交的施工单位,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单位应协助扣款。

2.3.6占路作业中的有关损坏赔偿标准:

2.3.6.1损坏交通设施的赔偿标准按实际造价或者修复价计算;

2.3.6.2损坏道路设施的赔偿标准为:

每平方米三百元;

2.3.6.3绿化迁移、损坏的赔偿标准,由厂容绿化公司按行业标准另行制订。

2.3.7违章占路的处理

2.3.7.1公安分局按照《许可证》的施工方案检查施工单位的占路情况,对违章占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公安分局应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3.7.2凡按本规定被责成限期清除、恢复、拆除、疏通或者整改后,仍拒不执行或者未能如期完成时,公安分局应雇工代为实施,并凭被雇单位发票向违章施工单位收缴实际所需费用。

3车辆

3.1凡需申领各种厂区《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含军车)均须经XX的机动车检测站每年度一次检验合格,方准办理。

3.2在厂区行驶的外省市号牌机动车辆,除由外省市直接到XX厂区送货、提货的车辆以外,均应办理《外地来沪机动车通行牌》。

4车辆行驶

4.1运输土方应事先报告公安分局,按指定路线行驶,并有清扫措施。

4.2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轮应清洁,带有污染的应清洗后上路。

4.3履带车确需上厂区道路行驶的,必须事先向公安分局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行使,并采取有效的铺垫措施,还应派专人指挥。

经批准行驶但因铺垫不当等原因损坏道路的,由建筑维修公司按规定收缴修复路面费用。

4.4车辆单位在超宽、超高、超长的大件运输前,应向公安分局申请运输路线。

特大件运输或需拆除沿线设施方可通行的运输单位应绘制大件外形尺寸草图,提前20天向公安分局和施工管理部门申请。

大件或特大件运输,应有专人指挥,按规定悬挂标志,确保沿线道路设施、架空管线完好。

5其他

5.1建筑、工业、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分类堆放,不得堆放在道路上。

5.2严禁在路面上设置过路排水管,严禁向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排水和向下水道、雨排水系统倾倒污泥、杂物、易燃易爆或者有毒物质。

5.3因施工需要而利用道路雨排水管排水,应采取沉淀措施,不得堵塞排水窨井。

6处罚

6.1违反《XX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保安部开具《处罚通知单》进行罚款,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6.1.1对单位的罚款由单位支付;

个人罚款由被处罚人自负。

6.1.2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须在十五天内缴纳罚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按每天5‰增缴滞纳金。

6.1.3如违期超过三十天者,其罚款及滞纳金将从违章被罚单位或者被罚个人所属单位应收工程款中扣缴。

6.1.4对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的罚款,从奖金基数中列支。

6.2下列违章按照《XX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进行处罚:

6.2.1未办审批手续擅自掘路或未按手续擅自扩大掘路面积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6.2.2虽经批准,但擅自扩大占路面积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6.2.3施工现场未设置地面安全防围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的,夜间或者雨雾视线不清时,未设警告灯的,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者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6.2.4施工单位在责任区内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6.2.5焚烧树叶、垃圾、杂物和乱倒垃圾、污水的,处二百元罚款。

6.2.6各种车辆在保养、维修、冲洗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6.2.7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清除,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6.2.8各种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对车辆驾驶员处五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对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五元罚款。

6.2.9违反规定携犬在厂区活动的,对携犬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6.2.10违反规定在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6.2.11擅自设置、移动、损毁路牌、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拆损花卉、树木或者践踏绿地、花坛的,故意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市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6.2.12以两轮摩托车非法从事营业性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内驾驶证或者车辆牌证。

6.2.13《XX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

6.2.14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又拒不接受各道路管理职能部门教育、劝阻和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责任人员依法处以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6.2.15公安分局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并按规定着装或者佩带执勤标志,示明身份,做到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如发现管理人员执法不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举报的权利。

6.2.16对公安分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5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

不服上一级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3对以下违章责成限期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由保安部执行处罚:

6.3.1往排水明沟倾倒土方、泥浆等,每处罚款一千元,对司机罚款一百元。

6.3.2在道路上冲洗混凝土罐车、泵车,或者往路面上排水的罚款二百元。

6.3.3乱排放混凝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一千元,对司机罚款二百元。

6.3.4向下水道等倾排污泥、杂物等可能造成堵塞而影响交通的,处责任单位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严重耽误防汛防台等工作的,处责任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造成损失的,还须依法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6.3.5XX各单位雇用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含领取《入厂牌》进厂的),因车况差、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影响厂区交通畅通的,罚XX雇主或者托运单位五千元。

6.3.6未经批准擅自架设过路架空线或者其他管线的:

6.3.6.1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成在两小时内拆除;

未能如期拆除的,有关职能部门有即行处置的责任,造成后果的由违章架设单位负责。

6.4擅自开设道口的处罚:

6.4.1未办手续擅自开设道口,虽已采取保护地下管线、隧道措施的,每处罚款一千元,标化工地考核扣10分;

6.4.2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每处罚款五千元,标化工地考核扣30分;

6.4.3造成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同时依法赔偿设施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并处上述费用10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6.4.4经批准的临时道口无标志牌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6.4.5车辆擅自进出设有道路侧平石(路肩)或未经批准的“临时道口”,对驾驶员个人每次罚款二百元。

6.5土方和钢渣运输无人保洁的,罚款一千元,标化工地考核扣20分;

因此而污染道路,影响道路交通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6.6因大件运输措施不力造成道路设施和管线损坏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再按经济赔偿额的100%对责任单位并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6.7未经批准擅自将汽车和施工机械在厂区道路上停放过夜,影响道路交通的,查获一辆罚责任单位一千元。

7费用使用批准权限:

7.1收缴的罚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方针,严禁以收代支。

占路费和罚款的使用申请由公安分局根据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状况提出,报XX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审核。

7.2一次费用使用超过五万元的,由主管助理或以上领导审批。

7.3一次费用使用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公安分局领导审批。

8附则

8.1本规定由XX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8.2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原《XX厂区道路管理和处罚办法》(编号:

BGZ11387)、《关于下达<

XX新厂区道路管理办法>

的通知》((96)XX指字099)、《关于下达XX新厂区道路违章罚款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字[1996]第638号)、《XX新厂区道路管理办法》(BGZ16192)同时作废。

 

表格编号:

GFZ11001-01A

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许可证

(年)占路第号

申请单位

占路路名占路原因

占路面积

平方米

占路方位尺寸

占路期限

要求:

1.施工作业堆放均需遵守《XX厂区道路管理和处罚办法》;

2.按批准范围占用路面,文明施工,堆放整齐,设安全标志;

3.采取保护路面有效措施,使用完毕,须提请验收。

担保单位意见:

(凡外单位申请施工作业的须由XX方单位担保并承担有关责任)

年月日

交巡警支队意见:

年月日

批准单位意见:

GFZ11001-02A

道路开掘申请许可证

(年)掘路第号

申请单位

工程名称

管线口径

路面种类

施工期限

开掘路面尺寸

年月日至年月日

米X米=平方米

掘路地点及坐标草图:

须严格遵守《XX厂区道路管理规定和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

表格编号:

GFZ11001-03A

XX厂区地下设施检查确认表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类别:

确认施工范围:

特记事项: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生产单位

项目管理

说明:

1、厂区施工位置人工挖探沟(坑)深2米,铺设管线,探沟(坑)间距不超过20米,探明地下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后,再经四方确认方能施工;

2、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生产对现场施工位置可以进行施工的检查确认,并签名盖章;

3、此表由项目管理单位填写。

GFZ11001-04A

临时道口申请许可证

临时道口证(年)第号

用途

使用期限

道口尺寸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道口坐标及草图:

审核单位意见:

经办人:

附件一: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为了保障XX厂区道路安全畅通、整洁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占路部门,以下简称:

甲方)、

(施工单位担保方,以下简称:

乙方)与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安全

文明施工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应尽可能地按规定为施工单位提供方便,严禁工作人员

吃、拿、卡、要;

查实工作人员有推诿、刁难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

应按党、政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不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

二、乙方为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担保方,应按照《XX厂区道路

管理和处罚办法》规定,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甲方进

行文明安全施工教育、检查和督促整改,协助其他道路管理职能部门

执行该《办法》的各项规定;

必要时,应按照该《办法》规定承担担

保责任。

三、丙方愿自觉遵守《XX厂区道路管理和处罚办法》的各项规

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作业,安全行车;

并按照该《办法》承担占路

费和合理施工时势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费;

违反该《办法》规定施工

被查获时,接受按照该《办法》作出的损失赔偿和并处的罚款。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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