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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

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

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

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

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

E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群饮: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

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奴隶制五刑:

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

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

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圜土之制:

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

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三赦之法:

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三宥之法:

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非眚: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

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惟终: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非终:

偶犯

七出:

是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也可称为“七去”男子可以以七条理由中的任何一条。

休妻。

这七条理由是: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

是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

指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

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

“三不去”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六礼:

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五听:

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2问答题

简答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

(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

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

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

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

“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

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刑罚定罪量刑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第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第四宽严适中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第四:

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时地制宜些犯罪:

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第六慎罚、严谨错杀无辜

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这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

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

在诉讼上也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

不但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礼、法之争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礼下庶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

第四章

铸刑鼎: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史称“铸刑鼎”。

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3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

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

公元前530年,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是战国时期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法经》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改法为律:

2简答题

简答儒家和法家主要法律思想:

儒家:

<

一>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2、“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3、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家:

法家重“法制”、倡导“以法治国”

成文法的公布遭到谁反对?

为何反对?

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与其影响: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

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

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廷行事:

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法律答问》——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与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这种法律形式是秦统治者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性,而委派专门的司法官吏对现有律典进行的解释。

不直罪:

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

“纵囚"

罪:

应该处罪而故意不处罪,以与减轻罪行,故意使被告够不上处罚标准,从而判令无罪

失刑罪:

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

(非)公室告:

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

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

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

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简答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

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

二是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简析秦代的刑法原则: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

(4)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减刑。

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7)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诬人”。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第五章

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

“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

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

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九章律是西汉的法典。

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九章律》继承和保留了《法经》六篇的体例结构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为《九章律》

“约法三章”:

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了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与盗抵命”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

(1)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令。

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

(3)科。

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又称决事比。

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与近代的类推相似。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沈命法:

为了有效镇压农民起义,汉武帝作《沈命法》规定:

“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沈,没的意思,沈命,即指对敢于隐藏盗贼的人,剥夺其生命。

《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

颁布此法的目的是督促官吏与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根据这个法律,如果“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者发觉了而未全部逮捕,郡守以下皆处死

见知故纵——是指官吏见知犯罪必予追究,否则将获同罪

阿党附益——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相对诸侯的罪名不予揭露,构成“阿党”罪;

中央朝臣与诸侯勾结,构成“附益”罪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

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录囚制度:

上级官员亲自巡行莅临下级司法机构,亲自提审在押犯,发现错误立即予以纠正平反。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与肉刑制度。

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矛盾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

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

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

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

并规定笞杖的长宽与厚度以与行刑不得换人等。

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试述汉代司法“儒家化”的情况与其影响。

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与其“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

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这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

在引经断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

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

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

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程。

一(为什么采纳无为而治)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派是黄老之学。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德主张。

重德轻刑”“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采取这一治国主张,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治”的政策。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而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非常有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采纳成为历史的必然。

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

汉元帝继位后,儒学在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罢而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与其影响。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开始于汉初。

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与其“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

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

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

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第六章

1简答题

曹魏“新律”:

又称《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后,鉴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18篇,史称《曹魏律》。

《泰始律》曹魏末年,司马氏执掌大权,他以魏律“烦杂”“科网本密”为名,命贾充、杜预、裴偕等十四名重臣名儒,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史称《晋律》,由于其制定并颁布于泰始年间,因此又称为《泰始律》《泰始律》在法典篇数上的变化是增加至二十篇

《张杜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北齐律》:

北齐建立后,在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北齐律》,有12。

篇,它将“刑名”与“法例”合为“明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并精炼了刑律分则,

使其成为11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社会刑律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

“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

《陈律》规定,凡以官爵抵折徒刑,同渎刑结合使用。

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

“八议”: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这八种人是: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重罪十条”:

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这十种重罪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即亲属间的刑事侵犯案件,要根据“服制”所确立的亲属之间远近亲疏关系来审判和定罪量刑的原则,《晋律》时首次被规定。

“服制”,即以丧服的粗细生熟和服丧时间长短为标准区分亲属关系亲疏远近。

“服制”分五个等级: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直诉制:

西晋时出现了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将冤屈直接诉于皇帝或者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

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审级限制,击鼓向皇帝直诉。

直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进行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简述从“具律”到“明例律”的演变。

“具律”首先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位于篇末,具有现代法典总则的功能。

法经》《中其余五篇为分则。

《法经》确立了当时的法典的体例结构为:

总则在后,分则在前。

中国的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比如秦律就继承了这种体例。

到了汉代,《九章律》又在继承《法经》六篇的基础上与六篇之后增加了三篇,但这种结构使“具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显得不尽合理。

三国时期,《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仍具有总则的性质,并将其提前至首篇,其后依次排列所统帅的分则各篇。

这种体例被确定后,至西晋,《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

到了北齐定律时,《北齐律》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刑名”与“法例”合为一篇,称之为“名例”,仍置于首篇作为总则统帅其余各篇。

“明例律”的确立,在法典结构上最终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从此,总则名称与总则与其它各篇的关系被固定下来,为后世历代的封建立法所继承,使法典结构更加完善。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1)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

(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

(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

(1)废处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西魏和北齐都曾颁布诏令,废除宫刑。

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曹魏高贵乡公时规定: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3)定流行为减死之刑。

北魏和北齐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和徒刑之间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魏隋唐时期封建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一是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定“八议”制度。

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

“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

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

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二是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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