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荥阳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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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9.15
主要
内容
600MW机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实施细则
公司
领导
总经部
计划部
财务部
工程部
物资部
收口情况
签字:
600MW机组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全体参建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工程项目安全、优质地按目标完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及“重奖严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文明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划分,按照合同分别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事故单位及专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对工程施工中的“违章”行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本细则适用于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一期2×
600MW机组工程所有参建单位。
一、安全目标
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二、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规划有序,道路平整畅通,物资定置堆放,场地排水通畅,施工现场整洁,力能供应可靠,防火措施落实,做到工完料尽,投产不留基建痕迹。
安全设施标准化;
安全标识规范化;
文明施工样板化。
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1.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办法
业主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专用基金”,来源于合同内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保证金和日常罚款,由工程安委会对参建单位实行安全目标奖、安全文明施工红旗竞赛奖和单位及个人特殊贡献奖。
1.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奖励:
1.1.1整个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实现后,经过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施工单位的领导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委会讨论决定。
1.1.2年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实现后,经过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施工单位的领导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1.2季度安全文明施工奖励:
业主每月按“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评分表”组织对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考核,获季度总分一、二、三名,经业主工程部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给予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施工单位颁发锦旗;
对于季度评比后三名施工单位予以处罚,每季度兑现一次,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委会决定。
1.3特殊贡献奖:
有下列之一的施工单位的个人,给予500~20000元的奖励:
1.3.1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竞赛,优化安全管理,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在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
1.3.2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1.3.3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小损失;
1.3.4在安全技术管理,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大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1.3.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建设工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1.3.6施工单位由于强化安全管理,全年未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的同时,在一个标段工程完成后,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安委会给施工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
1.3.7对施工单位进行奖励的同时,也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个人的奖励可进行物质奖励,也可以精神鼓励,如确实做出重大贡献,由安委会批准授予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一期2×
600MW机组工程安全功臣荣誉称号。
2.安全文明考核细则
相关单位在项目工程的管理和施工中发生了事故、违章、不文明和不规范的行为,由业主或监理根据合同或下述条款进行处罚。
由于监理工作未按合同权利和义务管理到位而发生的安全控制目标范围内的安全问题,在处罚施工单位的同时,另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数额为处罚施工单位金额的30%。
2.1事故考核
2.1.1施工单位发生特大事故(不含特大交通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
通报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由其主管部门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工地领导和次、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扣除事故责任单位100%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保证金;
对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者和工地、项目部、承包商领导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提出的《事故处理报告》执行;
2.1.2施工单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不含重大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
通报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由其主管部门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工地领导和主要、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扣除事故责任单位50%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保证金;
2.1.3发生人身死亡1人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
通报施工单位总部由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工地领导和主要、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扣除事故责任单位30%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保证金(按死亡人数算术相加);
对事故的次、主要责任者和工地、项目部领导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提出的《事故处理报告》执行;
2.1.4发生人身重伤1人事故、恶性误操作(如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接地线合断路器,误入带电间隔)事故,或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
扣除事故责任单位10%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保证金(按重伤人数算术相加);
对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者和工地、项目部领导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提出的《事故处理报告》执行;
2.1.5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或误操作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5%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保证金(按轻伤人数算术相加)。
2.1.6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交通部门的鉴定结论和处理结果,再扣除交通事故责任单位5%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保证金。
2.2安全管理考核
2.2.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执行或无岗位责任制,无安全管理机构和未配备安监人员,处罚5000元。
2.2.2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无安全管理制度、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处罚3000元。
2.2.3未按规定进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例会或无记录,不开展安全活动,不进行安全检查或无记录台帐,处罚2000元。
2.2.4对业主、监理开出的整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未能按时进行整改,每项处罚1000元。
再次检查仍未按要求完成的,加倍考核。
2.2.5施工、调试等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或不履行签字手续;
不严格执行施工、调试措施、方案等处罚1000元。
2.2.6对新进人员、分包施工人员不开展安全教育或不进行安全培训及考试,处罚责任人500元。
2.2.7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月(年)报表,处罚责任人500元。
2.2.8发生事故及严重未遂重大险情没有及时(24小时)向安全监督奖惩小组和监理报告或隐瞒不报,处罚500~1000元。
2.2.9施工单位必须在办公区集中设置“六牌二图”等大型标志牌(六牌:
工程概貌、施工单位名称、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纪律、工程组织结构、工程里程碑计划;
二图:
施工总平面图、安全文明施工区划图),做不到处罚2000元。
2.2.10对成品未作防护措施的,每一起罚500元;
造成损坏的,罚1000~5000元,并赔偿损失。
2.3装置性违章,每处罚款500~1000元
2.3.1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未按照规定配置,无可靠的防雨设施,未加锁;
2.3.2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2.3.3在沟道、隧道、夹层工作不使用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2.3.4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2.3.5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2.3.6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
2.3.7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2.3.8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2.3.9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2.3.10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2.3.11便携式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2.3.12现场使用不规范的便携式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2.3.13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2.3.14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2.3.15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2.3.16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2.3.17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2.3.18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
2.3.19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2.3.20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2.3.21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2.3.22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2.3.23深沟、深基坑四周无安全警戒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2.3.24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2.3.25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3.26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2.3.27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3.28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回收;
2.3.29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2.3.30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2.3.3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2.3.32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2.3.33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
2.3.34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2.3.35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2.3.36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2.3.37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
2.3.38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未回收或退库;
2.3.39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2.3.40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2.3.41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2.3.42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
2.3.43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定置摆放;
2.3.44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2.4行为性违章,每人次罚款200元
2.4.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
2.4.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2.4.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2.4.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4.5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2.4.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一闸多用;
2.4.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配电盘未装漏电保安器;
2.4.8将卸下的焊、割炬或从供气阀上卸下的皮管放入管道、容器、箱罐、坑井沟道、工具箱内;
2.4.9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2.4.10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2.4.11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2.4.12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2.4.13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2.4.14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4.15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2.4.16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2.4.17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2.4.18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2.4.1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2.4.20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
2.4.21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4.22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2.4.23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
2.4.24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4.25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2.4.26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2.4.27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无可靠措施;
2.4.28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4.29搭乘载货吊笼;
2.4.30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2.4.31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2.4.32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2.4.33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4.3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2.4.35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2.4.36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2.4.37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2.4.38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2.4.39施工用钢丝绳未及时回收;
2.4.40钢线绳在已安装好的设备、构件上抛锚;
2.4.41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施工作业票起吊;
2.4.42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2.4.43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2.4.44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2.4.45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拴以牢固的溜绳;
2.4.46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2.4.47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杨机及设备的钢丝绳;
2.4.48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2.4.49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2.4.50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2.4.51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2.4.52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且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2.4.53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2.4.54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2.4.55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2.4.56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2.4.57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4.58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
2.4.59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
2.4.60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2.4.61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2.4.62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2.4.63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2.4.64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2.4.65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2.4.66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2.4.67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2.4.68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
2.4.69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2.4.7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
2.4.71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2.4.72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垃圾通道;
2.4.73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2.4.74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
2.4.75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2.4.76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2.4.77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2.4.78施工场所未做到随作随清,一日一清;
2.4.79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上任意打洞者;
2.4.80未经安全、施工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意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随意断电。
2.5指挥性违章,罚款1000~3000元
2.5.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5.2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5.3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2.5.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5.5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2.5.6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2.5.7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2.5.8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5.9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2.5.10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2.5.11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2.5.12施工单位未进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检查;
2.5.13施工单位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2.5.14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2.5.15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2.5.16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2.5.17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
2.5.18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2.5.19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
2.5.20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
2.5.21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2.5.22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2.5.23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2.5.24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
2.5.25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2.5.26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5.27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2.5.28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5.29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5.30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5.31施工负责人没有及时组织对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
2.5.32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2.5.33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2.5.34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5.35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2.5.36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6违反文明施工,按以下规定给予罚款
2.6.1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畅通,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500元。
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此类推;
对损坏道路标志、标识、绿化带、路肩桩、排水沟等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6.2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须进行自检,做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
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2.6.3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达到定置化管理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2.6.4施工现场的禁烟区,设立禁烟标志,严禁吸烟。
违者罚款500元,不服者加倍处罚;
2.6.5施工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门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洁区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排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
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2.6.6设备的防护和隔离设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处罚500元,并限期完善;
2.6.7文明施工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由责任承包商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时器材情况良好,未达到要求的,处罚500元;
2.6.8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处罚500元;
2.6.9施工现场搭设临时设施,要经监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处罚500元;
2.6.10进入现场的自行车应集中停放,不得进入地下洞室和任意停放,违者处罚500元;
2.6.11班组工具房的布设必须经施工、安监部门统一规划或认可,布置要整齐,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2.6.12施工常用工器具应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2.6.13整改日期一天后仍未整改,除执行上述有关处罚外,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停工整顿。
2.7二次污染违章者,每人次(每处)罚款200元:
2.7.1起重用钢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