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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直接实施动火作业的单位。

4.4动火人

指直接实施动火作业人员。

4.5现场监护

指在动火作业中,按照动火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

4.6三不动火

指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5管理职责

5.1用火部门职责

5.1.1负责组织进入本部门施工作业人员的部门级安全教育并建立档案。

5.1.2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动火等级确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并向动火单位进行现场交底。

5.1.3负责审核、完善动火单位制定的动火安全措施,并对现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5.1.4负责协调安全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到动火施工现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1.5负责指定监护人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和动态检测等工作。

5.1.6负责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等相关检测的委托工作。

5.1.7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填写和申请办理。

5.2用火部门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5.2.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2.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2.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3动火单位职责

5.3.1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相关技能培训。

5.3.2负责根据用火部门的告知和交底,制定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落实。

5.3.3负责指定监护人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5.4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5.4.1对动火作业全过程负全面责任。

5.4.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4.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5检验中心职责

5.5.1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负责按照用火部门的委托及时进行相关检测分析,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分析数据及时告知委托部门。

5.6生产技术部职责

5.6.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划分、确定防爆区域等级。

5.6.2负责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方案的审核。

5.6.3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级审核《动火作业许可证》。

5.7维保部职责

5.7.1负责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方案的审核。

5.8公用部职责

5.8.1负责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方案的审核。

5.9安全部职责

5.9.1负责组织动火监护人资格的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

5.9.2负责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方案的审核。

5.9.3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稽核,按级审核(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5.9.4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稽核检查。

5.10动火作业人职责

5.10.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相应的特殊工种作业证。

5.10.2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接受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随时检查。

5.10.3动火作业人员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动火,有权拒绝。

5.10.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

5.10.5清理动火后的动火现场、不留火种,保证施工现场及时恢复。

5.11动火监护人职责

5.11.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11.2应参加由安全部组织的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部发放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5.11.3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作其他工作,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动火许可证,暂停动火。

5.11.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

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汇报。

5.11.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2各级动火作业审查、审批人

各级动火作业审查、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审查和批准签字负责。

5.12.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2.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管理内容

6.1动火基本要求

6.1.1实行动火许可证制度。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或设备(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应按规定经过审批,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方可动火。

6.1.2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6.1.3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

本规定对内部员工的习惯要求应通过制度公示、纳入安全教育、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方式确保相关员工周知。

6.2动火作业分级

6.2.1特级动火作业

6.2.1.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外壁焊接、烘烤、开孔等作业。

6.2.1.2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6.2.1.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6.2.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6.2.1.5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动火作业(二、三级和固定动火除外)。

6.2.2一级动火作业

6.2.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6.2.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6.2.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围堰15米范围内,存储有毒介质设备15米范围内。

6.2.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6.2.2.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至70m的区域。

6.2.2.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6.2.2.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井及其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2.2.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油轮、驳船等。

6.2.2.9蒸汽冷凝水回收系统的回收罐、闪蒸罐、缓冲罐等的施工动火。

6.2.2.10危险化学品库等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

6.2.3.1停工检修并经吹扫、处理干净,加好盲板与外系统隔绝,塔、容器经气体采样化验分析合格,所有工艺管线打开、疏通其所有低点排凝线并逐一进行低点测爆合格,经各专业联合检查确认已达到动火条件的工艺生产装置。

6.2.3.2系统管网区新安装未碰头的管线,系统消防水、新鲜水、蒸汽、氮气等非可燃可爆介质管线,消防水、新鲜水泵房,距工业下水井及其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涵洞等15米以外及距管沟5米以外的区域。

6.2.3.3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系统管网。

6.2.3.4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6.2.3.5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6.2.3.6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2.3.7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6.2.3.8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2.3.9仓库、车库、设备堆场、散杂货堆场等禁火区。

6.2.3.10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6.2.4三级动火作业

6.2.4.1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6.2.5固定动火区

6.2.5.1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6.2.6节假日期间的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6.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6.3.1方案编写、现场检查交底

申请用火部门负责人组织设备、工艺、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开展危害识别、动火分析和风险评估,确定动火等级。

再会同动火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等施工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对动火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对于通过危害识别、风险评估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要编制工艺处理及安全措施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

6.3.2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

用火部门安全员填写许可证上的用火申请单位、用火时间、装置及区域、动火部位、动火内容、动火分析、检测数据、安全措施及监护人栏等相关内容。

动火单位安全员填写许可证上的动火单位、动火人栏、动火人、安全措施等相关内容。

动火分析、检测数据等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加附页。

6.3.3动火单位进行危害识别和制定、落实安全措施。

动火单位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班(组)长、动火人等施工人员根据用火部门提供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现场施工作业环境开展工作危害识别,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检查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名,送用火部门审核。

6.3.4用火部门补充完善、审核

6.3.4.1用火部门负责人组织安全、工艺、设备等有关技术人员到动火现场检查,结合动火作业环境对动火单位分析的工作危害和制订的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完善,由动火监护人落实防范措施后签名确认,用火部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人检查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名。

6.3.4.2二、三级动火作业,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单位和用火部门的工作危害识别和制定的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确认没有遗漏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有效并切实得到落实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6.3.4.3固定动火点、一级、特级动火作业,用火部门负责通知安全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到现场检查。

6.3.5安全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审核

6.3.5.1一级、特级动火作业,安全部、生产技术部主管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对动火单位和用火部门的工作危害识别和制订的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确认没有遗漏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有效并切实得到落实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由用火部门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签发。

6.3.5.2固定动火点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并落实防范措施后,安全部主管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对动火单位和用火部门的工作危害识别和制订的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确认没有遗漏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有效并切实得到落实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由用火部门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签发。

6.3.6动火监护人和动火单位班(组)长承诺

动火监护人和动火单位班(组)长在作业前对工作危害识别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再次进行检查,清楚《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描述的危害,并且确认相关的防范措施已落实,签名后准许动火作业。

6.3.7《动火作业许可证》上需要采取的措施要在具体措施的编号上打“√”。

需要填写具体数量的设施或措施按实际情况填写,不需要的填“0”。

6.4动火界限划分

6.4.1生产区动火管理区域划分原则是以周边消防道路中心线为界,以装置、罐区或设备、管线等设施所属部门为主管辖。

对管辖区域有争议的,由安全部负责裁定。

6.4.2明确了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办理动火手续,按照动火级别审批。

暂时未明确主管部门的项目(如新安装未移交的设备、管线等)需要动火时,由动火点所辖区域部门办理动火手续,按动火级别审批动火,其中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辖区域的部门指派动火监护人,二级、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指派动火监护人,所辖区域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6.4.3明确了主管部门的项目在另一部门所辖区域动火时,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所辖区域部门负责人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范措施,双方派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6.5《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5.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6.5.2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6.5.3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6.5.4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5.5中断作业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对工作危害识别及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再次确认。

6.6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6.6.1各级动火审查(核)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部门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用火作业许可证》。

6.6.2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6.6.3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6.6.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方可动火。

6.6.5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6.6.6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6.6.7在较大的设备内部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6.8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6.6.9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10动火单位应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验中心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6.6.11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退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必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动火,须采样分析。

6.6.12装置检修吹扫结束后,动火部门应对装置全部低点放空点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登记备查。

6.6.13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6.6.14气体采样分析数据及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结果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设备管线内部气体分析结果或检测结果和环境可燃气体检测结果要分开填写,气体分析和检测时间要求填写到日、时、分。

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联上(即第一联),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同时需进设备作业的分析单则附在“进设备作业许可证”的审批联上(即第一联),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贴分析单的位置上注明。

6.6.15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6.16在动火前必须将动火点周围15米范围内的可燃物清除干净,下水井、油沟、地漏、电缆沟、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必须经认真检查、清扫干净后,严密封闭(下水井、油沟采用“四层封堵”:

第一层塑料薄膜、第二层沙子、第三层石棉布、第四层泥土或沙子,其总厚度不应小于100mm;

地漏先用沙袋封堵后再用石棉布覆盖严实)或用蒸汽掩护,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6.1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6.18在生产、使用、存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6.19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工务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6.6.20在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罐区施工动火时,用火部门必须加强所在罐组内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罐的动态检查监测,防止超装、突沸引起冒罐、跑油、火灾、爆炸等事故。

6.6.21在甲、乙类油品罐区动火时,动火相邻罐不得进油(生产上无法停止进油的,则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呼吸阀、检尺孔、消防泡沫管口等应先用完好无损的塑料布包扎、再用湿石棉布包扎好。

本罐组防火堤内油罐不得脱水和检尺作业。

6.6.22高处动火,要根据环境情况用石棉布等挡好火花,防止向外飞溅,动火点及地面应安排监护人进行监护,高处动火点垂直地面点周围30米内可燃气体检测合格。

6.6.2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落实好安全措施。

6.6.2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6.25施工用配电开关箱、电焊机等临时用电设备须距离容易发生泄漏的设备及下水井、油沟和隔油池不得少于15米,确因客观条件距离达不到15米的,必须覆盖严实并检测合格。

电源线、电焊把线、电焊地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应避开下水井、油沟等危险区域,电焊地线应固定在焊件本体上。

在可燃可爆区域动火所使用的电源线和地线不准用塑料铝线,要求使用胶皮铜线。

6.6.26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动火点10米以上;

由于现场条件所限,氧气瓶、乙炔瓶离动火点达不到10米以上或动火点在其上方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隔离措施;

氧气瓶与乙炔瓶要防止曝晒或高温烘烤,严禁沾油污,乙炔瓶严禁平放或倒置使用,乙炔胶管严禁用氧气吹扫。

6.6.27在油(气)罐区施工动火时,电焊机、电源开关等施工机具应放在防火堤外安全区域。

6.6.28动火作业完毕或下班前,动火人必须将焊枪等工具拿出罐、塔、容器等设备外,拉开电源开关,熄灭一切余火,并经动火监护人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现场。

6.6.29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6.6.29.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6.6.29.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6.30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安全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安全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6.6.31机动车辆(含电瓶车、工程车等)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生产部门指定行车路线,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进入。

6.7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6.7.1在一级、特级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每2小时对动火环境的可燃气体浓度复测一次,要求用便携式可燃气检测仪检测,检测数据填入监护人持有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过程检查栏”中,注明单位及数据、时间,填写不下时可在背面填写。

同时,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环境重新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作业环境已不符合作业要求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直至整改符合要求时,才允许重新进行施工动火作业。

6.7.2特级动火作业应由调度室通知消防站派消防车现场监护。

6.7.3在二、三级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每4小时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环境重新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作业环境已不符合作业要求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直至整改符合要求时,才允许重新进行施工动火作业。

6.7.4动火结束时,要在火票第三联背面写上“日时动火结束,已确认无任何余火。

”动火人及监护人签名确认,同时将火票第三联交回动火部门安全员保存。

6.7.5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动火作业人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

如发现违反动火管理规定时,可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6.8许可证管理

6.8.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

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如《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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