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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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文档格式.docx

表3.0.1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类别

商品种类

A类

大型百货商场、服装等棉类纺织制品市场、粮油食品超市、木制类建材市场、家具市场、灯具市场、油漆类市场、医药市场、书城、电脑城、家用电器市场等可燃物较多,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大型商场。

B类

机电产品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蔬菜、水果、水产品市场等可燃物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少的大型商场。

注:

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商场的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0.3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应满足本规范4.4节的各项规定。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客流规律、交通状况、商业环境、地形特点,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商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以及主要人流的出入口位置和方向,以便于人流疏散。

4.1.2大型商业建筑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必须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与其它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宜分开设置。

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宜面临城市道路、广场等易于人流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隔开。

上下之间贴建时,其分界层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界层之间的分隔在下层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分界层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

4.1.3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环形消防车道。

当为坡地建造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形成消防车道,并宜与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扑救面有机结合。

4.1.4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消防扑救

4.2.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

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宜小于18m;

2当建筑高度等于24m及以下时,不宜小于15m。

消防扑救场地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并不应大于10m。

坡地建筑可设置低于道路标高的保坎等不影响消防车作业的设施,但必须保证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地进深宽度大于8.00m。

4.2.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少于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和消防扑救场地,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

2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的出入口;

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出入口;

5外立面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每扇窗的净尺寸不应小于宽度0.80m和高度1.00m。

4.3防火间距

4.3.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表4.3.2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间距(m)

火灾危险性类别

防火

间距

火灾

危险性类别

A类

B类

建筑高度

>24m

≤24m

A类

13.0

9.0

6.0

连体式大型商业建筑的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间距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4钢结构防火技术措施

4.4.1大型商业建筑主体结构当采用钢结构时,室内疏散楼梯间必须采用钢筋砼结构,楼梯间墙体必须采用防火墙。

4.4.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材料选型,应符合表4.4.2要求。

表4.4.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材料选型

构件名称

结构材料

耐火极限(h)

防火材料选型

多层建筑

3.00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单层建筑

2.50

2.00

A类2.00

薄涂型、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B类1.50

楼板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

1.50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压型钢板

A类1.50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B类1.00

非承重外墙

1.00

房间隔墙

0.75

4.4.3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符合《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

90的规定。

4.4.4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板保护方式宜按图4.1选用。

钢结构防火保护板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5内部装修设计

4.5.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火灾危险类别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装饰织物

其它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A

B1

B2

4.5.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固定家俱

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6.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并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

4.6.3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6.4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百货。

当需要在防火分隔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1)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能自然排烟的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广场的使用面积应按疏散人数/5人·

m2计算,且其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2)下沉式广场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3)下沉式广场内应设1座及以上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宽度应满足疏散总宽度要求。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应按疏散人数/5人·

m2计算;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1座及以上可直通室外的防烟疏散楼梯间或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防烟前室,防烟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有关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烟设施的要求,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h的特级防火卷帘门旁加设甲级防火门。

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位于地下一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宽度能满足每个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火灾危险类别为A类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火灾危险性为B类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位于地下二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时:

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5.1.3当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有关防火分区划分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等串通空间的相关规定。

5.1.4坡地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在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

1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5.1.5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但防火卷帘的面积应小于防火分隔墙面积的二分之一。

5.2防烟分区

5.2.1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应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柜架式营业区域

(超市)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1.5

双侧平行设置货架的通道

2.0

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

5.0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3.0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等)

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2.2

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3.0

商铺式营业区域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5

6.1.2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

6.1.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疏散条件

(设计时)最大直线疏散距离(m)

双向疏散

40

单向疏散

20

6.2.2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疏散距离(m)

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距离(m)

40

15

注:

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疏散距离可增加5m;

单向疏散可增加3m。

6.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

6.3.1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和均衡布置。

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计算所需要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

6.3.2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时,可将通向其相邻防火分区上的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但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的数量为每个相邻防火分区只能计算1个,甲级防火门的计算疏散宽度不应大于3.0m;

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的疏散通道相连。

6.3.3商业营业厅面积:

S=A.B.C

式中: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使用的面积);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

B-商业建筑面积中布置商品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6.3.3;

C-商业营业厅内扣除布置货架、货柜后,实际的商业营业区域的面积使用系数,按C=80%计取。

表6.3.3商场建筑面积中布置商品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 

商场经营商品种类

营业面积比例(%)

辅助面积比例(%)

超市

70

30

大型百货市场、服装等纺织品市场、综合市场

75

25

家具市场

90

10

机电市场、家用电气市场

电脑城

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

灯具、装饰材料市场

85

地下商场

在设计未明确定位经营何种商品时,b值取75%。

6.3.4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应根据所经营商品种类按表6.3.4确定

表6.3.4 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人/m2)  

市场名称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

地上一层

地上二层

地上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0.080

0.090

0.100

0.060

0.400

0.420

0.600

0.300

机电市场

0.070

石材、陶瓷、板材建材市场

0.030

0.035

0.050

0.020

五金、灯具、洁具装饰材料市场

6.3.5除6.3.4以外的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应根据楼层按表6.3.5确定。

表6.3.5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

楼层位置

人员密度

0.480

1.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人/m2计算。

2.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6人/m2计算。

6.3.6安全出口的疏散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应按表6.3.6的规定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3.6安全出口的疏散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m/100人)

序号

层数

净宽度

1

地上一、二层

0.65

2

3

1.0

4

5

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3.6中序号4和5确定。

6.3.7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疏散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

W=S.D.E

W-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疏散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按本规范6.3.3条的规定选用;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分别按本规范6.3.4条和6.3.5条的规定选用;

E-安全出口的疏散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m/100人,按本规范表6.3.6的规定选用。

6.4疏散楼梯间

6.4.1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计入疏散宽度。

6.4.2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防烟楼梯间的规定。

6.4.3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直接对外。

当确有困难,部分疏散楼梯间无法靠外墙设置,在首层也无法直接对外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24m及以下时,部分疏散楼梯间的安全出口距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小于15m;

2建筑高度大于24m,且部分疏散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在首层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大于15m时,该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距室外安全出口超过15m部分必须采用隔断到顶的封闭通道;

3首层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应能满足通向该通道的各疏散楼梯间的疏散宽度要求。

6.5消防电梯

6.5.1当大型商业建筑的层数为4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5m时,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6.5.2消防电梯宜靠近扑救面布置,并可兼作货梯。

6.5.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上下贴建时,从消防扑救场地算起高度在15m范围内的楼层除首层开门外,其余楼层的消防电梯可以不开门。

6.5.4当消防电梯和疏散楼梯在首层共用出口疏散通道时,该疏散通道的宽度在计算所需的安全疏散宽度的基础上宜增加消防人员扑救所需的宽度(1m)。

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排水

711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1.2的规定。

表7.1.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建筑

类别

建筑高度(m)

火灾危险性类别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

每支水枪

室外

室内

多层

≤24

高层

≤50

35

>

50

45

7.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1.4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3.0h火灾持续时间内的用水量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h火灾持续时间内的用水量要求。

7.1.5商业营业厅内应设置自救式消防卷盘,并应附设在室内消火栓箱内,但其用水量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1.6柜架式营业区域中货物最大堆积高度大于4.5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并

应符合《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7.1.7营业区域内空间高度大于8m时,应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7.1.8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沟槽式(卡箍)连接。

7.1.9消防压力排水管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首层不能直接对外的楼梯间,楼梯间至安全出口的封闭疏散通道;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

7.2.2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营业区域;

2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

7.2.3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楼层数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当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加压送风量表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首层楼梯间至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0.7m/s确定;

5封闭式防火隔离区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确定;

6防烟楼梯间、首层楼梯间至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40~50Pa;

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7.2.4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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