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7031490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50.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Word格式.docx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Word格式.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Word格式.docx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

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

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2)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依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4.价格条款

5.商检条款,主要包括

(1)关于商检权:

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款货物的依据,允许买方复验;

(2)关于商检机构:

国家设立,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厂商或产品使用部门设立。

(3)关于商检的期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若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

意外事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

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控制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封锁、政府禁令;

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过失同存时,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1.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

FAS在90年通则中是由买方办理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2000年通则中,由卖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

DEQ在90年通则中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2000年通则中,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2.明确了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90规则未规定,2000年通则规定,FCA贸易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应由卖方负责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

当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

即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向对方的交货。

二、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一)E组术语(内陆交货合同)EXW-Ex-works(工厂交货),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卖方的义务:

(1)履行交货义务;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义务:

(1)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二)F组术语(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以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是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交货义务。

因此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

风险和费用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FCA以货交承运人,FAS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FOB以装运船舷为界线。

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CA可适用于任何方式。

1、FCA-全称为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2、FAS-全称FreeAlongside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3、FOB-全称Freeon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履行交货义务,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1)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2)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三)C组术语(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

1、CFR全称为Costand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2、CIF全称为CostInsuranceand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的目的港),

3、CPT全称为CarriagePaidto,意为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4、CIP全称为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办理运输的手续的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还要负责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1)CFR和CPT术语下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2)办理进口手续。

风险的划分上,CFR和CIF,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CPT和CIP,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组术语具有区别于其他所有术语的两个“分界点”,即卖方承担的运输责任、费用点与风险的划分点,而且这两个点是分离的。

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PT和CIP则适于各种运输方式。

(四)D组术语(到货合同)

1、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

2、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

5、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

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属于到货合同。

卖方义务:

(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3)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DDP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买方义务:

(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风险和费用,

(2)除DDP,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出口结关手续

运费保费负担

适用运输

EXW

EXworks

工厂

交货时

买方自费

各种运输方式

(铁路、公路)

FCA

FreeCarrier

交承运人

卖方自费

FAS

Free

AlongsideShip

装运港船边

海运

内河

FOB

FreeOnBoard

装运港船上

越过船舷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

船上

卖方保费

内河运输

CFR

CostandFreight

卖方运费

买方保费

CPT

CarriagePaidto

CIP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进出口结关手续

 

DAF

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指定

地点

进口买方自费

陆上运输

DES

DeliveredEXShip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时越过船舷

DEQ

DeliveredEXQuay

目的港码头

码头

DDU

DeliveredDutyUnpaid

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DutyPaid

Freight指的是船运运费,Carriage指的是广义运费。

EXW与FAS与D组称为实际交货、而FOB、FCA与C组称为象征性交货

三、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FOBCIFCFRCPTCIP)

1.FCA(货交承运人),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将货物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同时办妥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就算完成了交货的义务。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1)交货:

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如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在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

(2)风险转移:

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责任:

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则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和进口报关手续,并支付运费、保险费以及相关进口费用。

FCA术语可以适用包括集装箱运输在内的海陆空运以及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2.FOB(船上交货)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装运港的指定轮船上,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风险自船舷转移。

FOB汉堡,则汉堡是装货港

双方责任:

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支付货款,接受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充分通知,承担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3.CFR(成本加运费)指卖方必须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港所需的运费。

交货涉及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是以船舷为界。

即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以装运轮船的船舷为分界线。

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则由买方承担,由买方负责海运的投保并支付投保费用。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的漏保引起的损失要由卖方负责。

4.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还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税款和费用。

CIF大连,则大连是卸港。

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以装运轮船的船舷为分界线。

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则由买方承担。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即卖方承担的交货风险责任点和费用责任点是分离的,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为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义务。

5.CPT(运费付至)指卖方必须向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是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是以交货为界。

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买方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和保护费。

6.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除了由卖方办理投保并承担保险费,其它与CPT相同。

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注意与CFR、CIF区分

例1:

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

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答 案】AC

【知识点】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事项、提单的性质、CIF下货物风险转移、保险公司的责任及免责

【详 解】首先搞清楚本题中的损失有两项:

一是部分货物中的细菌超标,二是货物数量短少。

前一损失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根据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以及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九)项、第243条第

(二)项,这种损失既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它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事项,那么这个损失只能向出卖方索赔,因为出卖方未交付品质合格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那么对该损失能否依据贸易术语CIF的风险转移规则由买方来承担呢?

答案是不能,因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买方交货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交货前卖方已经违约(货物品质有瑕疵),则风险不转移。

故A项是正确的。

对后一损失,货物短少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因为承运人签发了2000箱货物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托运人(卖方A国公司)交付的2000箱货物,也表明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提单的这项记载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因此不能向托运人(卖方)索赔,题中没有提供承运人可以对此免责的事由,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错在中国公司不但可以要求减少价金,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对方违约时采用任何其他救济手段都不影响守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也是各国合同法的通常规定。

例2:

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

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

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答 案】BCD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收货义务

【详 解】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货、交单、品质担保、权利担保,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买方的接收货物义务要求买方要按时提取货物,不管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质量或数量。

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货物,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在进行索赔。

从题干中的信息看,卖方显然违反了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义务先接收货物,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因此,A项错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

"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故本题C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

B项正确,题干暗示的信息表明卖方交付的货物根本无法实现买方的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

因此,买方在收货后有权退货,即《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

例3:

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

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 案】CD

贸易术语-CIF

A项错误,在CIF下,卖方负责运输,但这种运输义务仅限于寻找承运人和承运船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并不是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港,"

卖方必须把货物运到上海"

意味着卖方要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费用,以及在上海港完成交货,这显然是与CIF的内容相违背的。

在CIF下,卖方仅需要把货物在装货港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及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因此A项错误。

B项错误,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间进行的国际贸易中,应避免把罢工算作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罢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资、福利等问题引起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罢工是经常发生的,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如不分情况,笼统将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就将给资本主义国家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以罢工为由,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推卸对合同应履行的责任。

故B项不应选。

C项正确,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CIF下卖方负有为货物投保的义务;

D项正确,因为在出口清关方面,CIF下卖方负责出口国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国进口清关。

例4: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

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10日才完成装船。

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

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

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

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解析:

本题考查关于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多个问题。

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够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日期,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

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日后须对此引起的损失负责。

本题中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日期是1999年2月31日,因此该提单是倒签日期的提单。

故选项A说法正确。

  FOB,全称Freeon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此贸易术语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即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选项D错误在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装运港船舷风险就转移。

  《汉堡规则》是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之一,该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

延迟交货是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

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本题中承运人迟延交货,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故选项B说法正确。

欺诈,倒签提单。

  本题还涉及到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它是指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

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

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

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本题中如果丙公司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则有权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答案:

ABC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如位于A国甲与B国乙签合同,但B不是缔约国,若合同在A国订立,法院地法规定,合同签订适用合同订立地法,既A国法,则公约得以适用);

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以下情形(股、机、电、消、拍、令、劳)

(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电力的买卖。

(4)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消费品)

(5)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6)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7)以及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劳务合作形式进行的购买,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买卖。

A.洗衣机B.H股票C.大亚湾核电站发的电D.远洋货轮

BCD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

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政史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