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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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2.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亩以上,60万亩以下;

  

(2)倒塌、损毁民房3000间以上,6000间以下;

  (3)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5-6.9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2.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

  

(2)倒塌、损毁民房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4)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0-6.4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

  2.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以上级别划分针对主要自然灾害种类,如遇其它应急救助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条件

  3.1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和重大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3.2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4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

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

发生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其他地市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市民政局社会科科长任副主任。

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

2198133

  办公室副主任:

21982952034899

  办公室:

21982952034899(传真)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电力公司、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市红十字会。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对灾情进行核查和统计;

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协助对灾民进行紧急转移安置;

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

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

制定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安排,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

督促落实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资金投入;

及时拨付和监管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发改委:

加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

负责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

  市水利局:

负责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

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工作;

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

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全市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

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

负责森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和疾病的发生、蔓延;

负责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市交通局:

负责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

负责公路交通设施和被毁坏公路的抢修,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区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市建设局: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受灾学校的转移,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雨情预报和监测,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

负责全市防震抗震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监测、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及发放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

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负责灾民灾后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开展生产自救的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物价局:

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电信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市电力公司:

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

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市军分区:

协调驻军并发动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应付和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各种灾害后果。

  武警晋城支队:

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恢复重建。

  市红十字会:

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

负责接收省内外其他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5.1灾害预警。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

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5.2灾情报告。

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

县级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六、应急响应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6.1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

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

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请求省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相邻地市的紧急救助、支援。

  6.2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

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实灾情;

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

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

组织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积极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3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发生、发展情况。

市政府可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6.4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和县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

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必要时,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报。

  6.5应急响应结束

  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七、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7.1.2县、乡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7.1.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7.1.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及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7.2物资保障

  7.2.1在发改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7.2.2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省、与县、与各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7.4其他保障

  7.4.1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机制,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7.4.2民政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7.4.3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安置场所。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8.1灾后救助。

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

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

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8.2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的优惠

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九、奖惩

  9.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9.1.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9.1.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9.1.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9.1.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9.1.5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9.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9.2.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9.2.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9.2.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9.2.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9.2.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十、附则

  10.1预案管理

  10.1.1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0.1.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10.2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

  10.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0.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4年发布的《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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