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轮机安全操作管理规定三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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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轮机安全操作管理规定三篇Word文档格式.docx

维护、保养说明;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工具的噪声与振动数据。

第七条制造工具所选用的材料不得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第八条工具应具有可靠、耐用的结构,以保证在不同安装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第九条砂轮机的安装

(一)砂轮机的开口方向应尽可能朝向墙,不能正对着人行通道或附近有设备及操作的人员;

(二)如果砂轮机已安装在设备附近或通道旁,在距砂轮机开口处1-1.5m处应设置高1.8m金属网加以屏蔽隔离;

(三)砂轮机不得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或易燃易爆场所内;

砂轮机安装场所应保持地面干燥;

砂轮机使用现场应保证足够的照度;

第十条砂轮机防护罩

(一)砂轮机防护罩要有足够的强度(一般钢板厚度为1.5-3mm)和有效的遮盖面.

(二)悬挂式或切割砂轮机最大开口角度小于等于180度;

台式和落地式砂轮机,最大开口角度小于等于125度,在砂轮主轴中心线水平面以上开口角度小于等于65度;

(三)防护罩安装要牢固,防止因砂轮高速旋转松动、脱落;

防护罩与砂轮之间的间隙要匹配.新砂轮与罩壳板正面间隙应为20-30mm,罩壳板的侧面与砂轮间隙为10-15mm.

第十一条砂轮机挡屑板

(一)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

挡屑板应牢固地安装在防护罩壳上,调节螺栓齐全、紧固。

(二)挡屑板应能够随砂轮的磨损,而调节与砂轮圆周表面的间隙,两者之间的间隙小于等于6mm;

(三)砂轮机防护罩在砂轮主轴中心水平面以下的开口角度小于等于30度时可不设置挡屑板。

第三章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砂轮片要求

(一)砂轮必须完好无裂纹、无损伤。

安装前应目测检查,发现裂损,严禁使用;

(二)禁止用受潮、受冻的砂轮;

(三)选用橡胶结合剂的砂轮不允许接触油类,树脂结合剂的砂轮不允许接触碱类物质,否则会降低砂轮的强度;

(四)不准使用存放超过安全期的砂轮。

安全期以制造厂说明书为准。

第十三条托架安装牢固可靠;

托架要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

托架靠近砂轮一侧的边棱应无凹陷、缺角;

第十四条架位置应能随砂轮磨损及时调整间隙,间隙应小于等于3mm;

托架台面的高度比砂轮主轴中心线应等高或略高于砂轮中心水平面10mm;

砂轮直径小于等于150mm时可不装设托架;

第十五条法兰盘与软垫:

(一)切割砂轮机的法兰盘直径不得小于砂轮直径的1/4,其它砂轮机的法兰盘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1/3,以增加法兰盘与砂轮的接触面;

砂轮左右的法兰盘直径和压紧宽度的尺寸必须相等;

(二)法兰盘应有足够的刚性,压紧面上紧固后必须保持平整和均匀接触;

法兰盘应无磨损、变曲、不平、裂纹、不准使用铸铁法兰盘;

(三)砂轮与法兰盘之间必须衬有柔性材料软垫(如石棉、橡胶板、纸板、毛毡、皮革等),其厚度为1-2mm,直径应比法兰盘外径大2-3mm,以消除砂轮表面的不平度,增加法兰盘与砂轮的接触面;

第十六条砂轮机运行

(一)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砂轮机架子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和稳定性(装在紧固的地基上以防振动);

砂轮机运行时,应无明显的径向跳动;

(三)砂轮磨损到一定程度后必须更换;

第四章砂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使用者必须遵守《金属切削加工安全技术操作通则》

第十八条使用者必须熟知砂轮机构造、性能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十九条根据砂轮使用的说明书,选择与砂轮机主轴转数相符合的砂轮。

新领的砂轮要有出厂合格证,或检查试验标志。

安装前如发现砂轮的质量、硬度、粒度和外观有裂缝等缺陷时,不能使用。

第二十条砂轮机必须安装牢固可靠,紧固螺丝不准松动或损坏。

第二十一条砂轮法兰盘必须大小一致,其直径不准小于砂轮直径的1/3,砂轮与甲板之间必须有柔性垫片。

第二十二条拧紧螺帽时,要用专用的板手,不能拧得太紧,严禁用硬的东西锤敲,防止砂轮受击碎裂。

第二十三条砂轮装好后,必须装防护罩。

第二十四条新装砂轮启动时,不要过急,先点动检查,经过5分钟到10分钟试转后,才能使用。

实习人员不得更换砂轮。

第二十五条砂轮开动后,空转2-3分钟,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砂轮抖动,没有防护罩,托刀架磨损,装卡不牢固时不准使用。

砂轮与托刀架距离必须小于3mm。

第二十七条磨工件或刀具时不准用力过大或撞击砂轮。

过大过小手控困难的工件及有色金属、非有色金属等,禁止在砂轮机上磨削。

第二十八条在同一砂轮上禁止两人同时作业,也不得在砂轮侧面磨工件。

第二十九条磨削时,工作者不准站在砂轮正面,必须戴防护镜及防尘口罩,磨削时间较长的工件,应及时进行冷却,防止烫手,禁止用棉纱等裹住工件进行磨削。

第三十条经常修整砂轮表面的平衡度,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三十一条砂轮磨削损耗到规定尺寸时要立即更换,否则禁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砂轮片是否有裂纹、异常声音、摇摆、跳动等现象,如发现应立即停车报告部门领导和安全员。

第三十三条砂轮机必须配备良好的吸尘设备,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并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装置,禁止在阴暗狭小的操作环境下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用砂轮机必须设置专人管理,所有砂轮不准潮湿。

砂轮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使用后必须切断电源,清理废削,保持工场清洁卫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检修部制定,安全监察部审核通过,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油田企业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生产管理

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

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

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

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

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

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

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

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

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

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

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

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每年复训一次。

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

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七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

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目的

使空压站处于受控状态并能满足生产和安全需求。

4管理制度

4.1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佩带上岗证。

非生产用品严禁带入生产区。

4.2认真检查设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领班长,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4.3与本岗位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空压站,其他人不得随意操作设备。

设备运行时,不得随意乱动任何按钮和阀门,操作、接触运动部件时严禁带手套。

4.4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4.5保养工作必须在停机且主供电线路断开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4.6卸除任何带电元件时,必须隔绝压力源,保证整个系统处于无压状态。

4.7不准用易燃熔剂或四氯化碳清洗零件。

4.8供油系统附近,不准进行明火作业。

4.9压缩机机体内不准放置其他物品。

4.10要注意检查机组压力、温度和时间继电器及调节系统是否正常,报警灯及其他指示灯是否正常。

4.11经常检查输气管道,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设备保养。

4.12停机时,关闭压缩机出口处单向阀,避免气流返回机组。

4.13下班停机后,关闭排气扇,搞好工作场地和设备的清洁工作。

5检查与考核

5.1公司每月组织对空压站安全管理情况进行1次检查与考核;

5.2检查与考核结果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按照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工作目标分类考核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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