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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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Word下载.docx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五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县级市和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本市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接收、征集、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四)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

(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负责办理市属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退工作;

(八)、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综合性文件材料:

包括城市建设政策、法规、重要会议、计划、统计、外事活动等;

(二)城市勘测:

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专题勘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档案;

(三)城市规划: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国土规划、规划基础材料等档案;

(四)城市建设管理:

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等档案;

(五)市政工程:

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建设工程档案;

(六)公共设施: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地铁、供电、电信等建设工程档案;

(七)地下管线:

包括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工业输送、军事管线等建设工程档案;

(八)交通运输工程:

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九)工业建筑:

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库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民用建筑:

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一)名胜古迹、园林绿化:

包括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档案;

(十二)环境保护:

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治理、保护和重要的环卫设施等档案;

(十三)城建科研:

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筑科学技术、城市现代化管理等档案;

(十四)人防、军事建筑:

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工程等档案;

(十五)水利、防灾:

包括水利工程、防洪、防汛工程、防灾、抗震工程等档案;

(十六)工程设计档案:

获市、省、国家级奖励的优秀设计项目。

包括工业、民用、市政、交通、环保、园林、军事等工程;

(十七)县、镇、村建设:

包括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地政管理、水利工程、古建筑等档案。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包括照片、录像带、光盘与磁盘、缩微片。

第十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向有关单位收集和征集以下城市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城市史志、年鉴等;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地质、地震、资源、地形、地貌等;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等。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3年至5年后,应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城建系统各专业部门的内部汇编、技术手册或公开出版的各类资料,应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提供;

城建系统外各单位形成的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资料,由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征集。

第十三条凡在市属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县级市内中央、省、市属的重点工程,及市城建档案馆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县级市内除上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城建档案移交,必须是原件或者是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按规定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交付竣工档案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1%收取。

竣工档案按期报送的,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应在7日内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建设单位。

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发出限期报送通知书,逾期不报送的,保证金作为补测补绘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费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

第十五条中央、省、市属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并签署档案验收意见。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按城建馆的规定进行整理。

竣工图应与建(构)筑物相符,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维修的,应及时补报变动部分的竣工档案;

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工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必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确保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

部队、公安、海关等单位在本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档案,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按保密规定存档。

凡未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单位,其管线因城市建设遭到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或开工前须到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工程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线情况。

凭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开具的该工程所在地的《地下管线综合图》及有关数据资料,并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纸上详细标明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保管应有专用库房和设备,库房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尘、防蛀、防霉等措施,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善保管条件。

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变质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和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的档案或资料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的经费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单位城建档案机构的费用,可按《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分别从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市于1984年4月16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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