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rjtve国家助学贷款引入证券化机制的探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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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可行性必要性设计

一、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配置功能及国外实践

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但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新鲜事物。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采取证券这一价值形态的过程和技术,是投资银行学研究的主线,是资本运作业务的高级形式,包括一下四种类型,即现金资产的证券化、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和证券资产的证券化。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较差、期限较长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该特殊目的机构把买下的金融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回购买资金。

本文以下所指的证券化如非特别说明,即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通过风险的重新分配和转移,有助于改变金融风险过多集中于银行体系的状况,并且将风险从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转移到更加善于管理风险的风险偏好者一方。

从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上看,证券化是银行配置与证券配置的有机结合。

它在银行配置的基础上引入了证券化机制,作用于贷款债权,依靠初始贷款债权集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基础资产的支持,最终以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的结果对债权实现再分配,构成了银行中介与资本市场相集合的形态,达到风险再分配。

美国自1968年第一次发行转移证券开始迄今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资产证券化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截至2005年底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就已达到7.9万亿美元左右,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所占份额最大的品种,占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总规模的31.23%。

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增长动力。

资产证券化自六、七十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尤其是MBS在九十年代到本世纪初发展更加迅猛,MBS市场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国债市场的第二大市场,ABS在欧洲也快速发展。

在亚洲,资产证券化发端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目前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等地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

二、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其“政策化目标,商业化模式”,不能实质性降低银行贷款风险,且不利于其股份制改造,加之信用保障和风险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违约率高,贷款成本与收益不平衡等因素,在实际运行中效果并不理想,部分银行纷纷出现了助学贷款“叫停”现象,使得其运转面临严峻的挑战。

证券化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探索途径。

(一)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是从金融创新的角度找出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进行助学贷款债权的转移与风险的再分配,从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减轻国家财政和高校的负担,保证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为商业银行灵活的进行资产调整提供了手段,促进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1)增强了贷款债权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由于在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没有风险分担的机制,且国家助学贷款的流动性较差,未来现金流结构特征不稳定。

通过证券可以把原来必须持有至到期的助学贷款转化证券资产,提前收回资金用于发放新的贷款,助学贷款的风险也得以转移。

(2)提高了银行资本的充足率和利用率。

助学贷款证券化可降低风险加权资产数额,提高资本充足率,使银行不必以牺牲盈利为代价,持有过多的资本储备。

同时,通过出售高风险性资产有效的降低了商业银行资产结构中风险资本比率,可以使银行提高资本杠杆效应。

(3)优化了银行资本负债结构,降低了利率风险。

通过助学贷款证券化可将利率风险转移,尽管可能减少了利差收入,但获得的却是降低的风险和在证券化过程中得到服务费这一表外业务收入。

同时在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采取固定利率发放贷款,可利用助学贷款支持证券的金融衍生产品属性,对冲利率风险,使银行的利益得到保障。

2、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和高校的负担

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各商业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经打包后出售给SPV,SPV借助信用评级机构对基础资产组成的资产池进行测算定价后付给银行合理价格,由于商业银行已不承担学生违约、拖欠和提前偿付风险,其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理所当然将转移给SPV用于证券化;

同时由于经过打包的贷款规模巨大,符合大数定律,多笔贷款的未来现金流将具有较为稳定的特征,能有效的降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金额,从而减轻国家财政、高校负担。

3、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有利于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助学贷款的违约率来自于借款学生个人的信用缺失和偿付机制的不合理,要成功进行证券化,必然要采取措施对信用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转移,降低助学贷款的高违约率,这需要配套的社会征信体系来对借款学生进行一定的约束,提升其个人信用意识。

同时,在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助学贷款支持证券本身的评级、增级及发行需要靠良好的公众信誉机制来维持。

因而,在证券化过程中必定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其他证券化参与主体,严守信用,按市场规则参与竞争。

(二)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国家助学贷款要成功予以证券化,既需要基础资产须具备可以证券化的条件,同时资本市场的宏观经济环境、法律和政策环境等初步具备,中介机构的发展也是必要条件。

在目前的助学贷款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并在运行中不断得以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就具备予以证券化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具备可予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条件

理论界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达成一定共识,通常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

(2)在历史记录中很少发生违约或损失事件;

(3)未来现金流一般均匀地分布于资产的存续期间;

(4)对应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

(5)原所有者持有该项资产已有一段时间,并在此期间资产的收益比较稳定,没有发生信用问题;

(6)对应的抵押物容易变现(相对于有抵押的信贷资产而言);

(7)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约。

对助学贷款而言,其借款人是大学生,他们在未来绝大部分有稳定的预期收入,能够给助学贷款资产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就合约条款来说,我国的助学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都基本相同,标准化程度很高。

虽然我国助学贷款违约率偏高,但通过加强教育、加大惩戒力度,使贷款学生在违约成本和守约收益找到合理的平衡点(降低主观违约率);

采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减轻固定期限内学生还款压力(降低客观违约率)等方式就能将助学贷款违约率大大降低到一定程度。

因此,在我国实行助学贷款证券化满足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

2、初步具备具有相当的市场条件

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普通高校1552所。

其中,本科院校644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专科院校908所。

在全国普通高校中,共有全日制在校生1174万人,其中,普通本专科生1109万人,研究生65万人。

在这些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在240万左右,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在60万—120万之间,约占在校生总数的5%~10%。

自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国累计已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206.8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172.7亿元。

早期的贷款学生已完成学业,开始进入还款期。

而随着我国高校逐年扩招,市场需求将更加广阔。

另一方面,从国情比较看,我国政府难以像福利制度完善的国家那样为借款学生提供优厚的条件,但我国科教兴国的目标不会改变、庞大的国民储蓄和飞快的经济增长率有目共睹。

巨额社会资金中的一部分必然会寻找新的投资途径,这为助学贷款证券化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3、基本具备证券化的政策、法律环境

我国正逐步具备实施助学贷款证券化的配套政策、法律框架,为证券化成功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目前己经就资产证券化试点方面制定了一些配套政策。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它在内容上通盘考虑,既充分适应目前试点工作的要求,又遵循普遍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体现操作性和前瞻性,使其不但能够满足现阶段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要求,而且还能基本适应未来业务的发展需要。

4、具有国外的成功实践和国内的探索

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理论和实践,为助学贷款证券化实施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国外资产证券化已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国内也在基础设施、应收账款证券化有过成功实践。

就助学贷款证券化本身而言,在国外也有具体案例:

美国KeyCorp曾在1993年成功发行2.2亿美元学生贷款证券,1995年又成功发行7.83亿美元学生贷款证券,1998年SallieMae发行了价值30亿美元的助学贷款支撑证券。

三、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设计

助学贷款要成功进行证券化,必须既要遵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以吸收和借鉴其成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但又不能全盘吸收,还要考虑和利用其特殊性,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助学贷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及流程设想如图3.1

图3.1助学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及流程

(一)助学贷款的发放

1、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符合接受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条件标准,其中包括困难学生家庭所在地区、人均收入等,并要求具有相关证明。

2、国家和省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隶属关系分别指导监督部属和地方院校严格按条件标准确定困难学生,既做到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顺利取得助学贷款,又能保证贷款不予滥发。

3、新生报到入学时,高校和商业银行根据本人申请,严格审查贷款条件,并按照本地区确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数额,参考往年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同时接受各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二)设立特别目的载体

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别法律实体,它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

一方面SPV本身不易破产;

另一方面,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V,必须满足真实出售的要求,从而实现破产隔离。

根据SPV设立方式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信托型SPV(SPT)和公司型SPV(SPC)两类:

1、信托型SPV(SPT),指的是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信托给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作为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收益凭证。

在此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原始权益人,受托人为SPV,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收益人则为信托收益凭证的持有人,即投资人。

根据信托的法律关系,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信托给SPV后,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独立,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就不再对这部分资产具有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的要求。

2、公司型SPV(SPC),其最大的特点是可以把一个或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加以证券化,而不管这些资产是否彼此相关,并且这些证券化交易可以依次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

因为公司型结构可以大大地扩大资产池的规模从而摊薄证券化交易较高的初始发行费用。

在实践中,从交易的经济效率来看,人们很少只为了一次交易而使用公司型SPV,公司型SPV多用于多宗销售中。

可以看出,SPV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地位不仅仅体现在持有特定资产,更在于以此资产为支持发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公司的形态较之于信托的形态,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公司拥有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实质性所有权,因而有权对该资产产生的先进收益进行任意的分割组合,并结合运用剥离、分层等技术,向投资者发行不同档次或支付来源的多种类型证券,在这方面较之于信托法律的限制较少。

另外,公司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可以向不同的发起人购买不同的证券化基础资产,据此发行不同组别的证券,通过这种连续进行的证券化交易降低运作成本,提高证券化的效率。

就助学贷款而言,单一银行组成的助学贷款资产池由于规模太小,现金流不太稳定,贷款风险不能有效分散等原因导致了信托型SPV(SPT)对助学贷款证券化不太适用。

鉴于我国助学贷款的实际情况,应该由政府注资设立单一的SPC,国家助学贷款金融公司,原因在于:

(1)资产池规模不是很大,没必要设立多元模式;

(2)政府注资设立的SPC公信力高,市场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将使SPC的设立和运作更容易成功;

(3)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配合,采取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便于解决沟通和协调问题;

(4)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较为容易,与资产证券化配套的法律、税收、监管等各方面的问题更容易解决。

(三)助学贷款资产的转移与资产池的组建

资产转移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这种转移必须是真实出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即在发起人破产时,发起人的债权人对已转移的基础资产没有追索权。

因为国家助学贷款SPV的设立方式为SPC,助学贷款资产由各经办银行将贷款打包后出售给SPC,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已经由银行转移到了SPC,所以应当采取表外证券化,即助学贷款彻底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移除。

但商业银行的收款责任并未因此免除,在证券化后,SPC要通过经济杠杆方式等激励手段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对贷款的日常回收管理。

当然,出售的助学贷款应当不包括:

被开除学生的贷款,因志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等各种原因予以减免学费的学生的贷款。

(四)分析未来现金流,并进行信用评级和增级

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是向投资者还本付息的保证,同时也是设计资产支持证券品种和结构的依据。

现金流同样包括本金现金流和利息现金流,分析现金流就是估算未来各个时点的现金流大小,使得能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的规律性做出较为准确的估计或量化,须考虑借款学生的违约、提前偿付因素。

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作为资产证券化最终产品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

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能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

通常情况下,内部信用增级方式有:

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

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担保来实现。

(五)设计和发行助学贷款支持证券

根据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和对历史数据资料的收集分析,SPC就能得到未来资产池的现金流特征,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确定各证券的具体发行价格或票面利率。

在此基础上,SPC再次聘请资深的信用评级公司对证券组合中的各类证券进行正式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

随后,由承销商以公募或私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销国家助学贷款支持证券。

由于这些证券一般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投资者购买证券的价款由承销商支付给SPC,再由SPC支付给商业银行购买助学贷款资产的价款。

(六)回收贷款并清偿证券

借款学生按时将资金存入借款合同上与经办银行确认的个人账户,经办银行再按扣款授权书将个人账户的资金及时划入按高校分设的还款专户,或者借款学生直接将资金及时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上。

商业银行将回收的贷款本息应及时足额的存放在SPC指定的资金托管机构,托管机构要及时将现金流信息反馈给SPC。

在证券偿付日,SPC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

由于目前我国的助学贷款偿还一般情况下是按季度等额还本付息,而资产支持证券要么是按年还本付息,要么是按年付息、期满还本。

SPC要随时掌握各个时点的现金流情况,除发布指令要求托管机构按规定偿付投资者现金外,通过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设立的储备账户要么及时准备资金应对短缺,要么对多余的现金要采取短期的再投资管理,以确保保值增值。

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的现金流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全部过程也随即结束。

四、助学贷款支持证券品种设计

针对助学贷款资产的特点,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证券品种设计。

(一)单一助学贷款支持证券

单一助学贷款支持证券,就是只发行一种助学贷款支持证券,整个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在扣除税收、证券化过程费用及SPC适当收益后全部用于该支助学贷款支持证券的支付。

图4.1单一助学贷款支持证券支付流程

在单一助学贷款支持证券的设计中,补偿储备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转移资产同时转移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及后来高校支付的超额补偿资金。

补偿储备账户的余额始终保持在资产池剩余本金余额的一定比例上,这个比例应大于或等于预计违约率。

单一助学贷款支持证券的设计特征:

(1)将转移的助学贷款资产池本金额作为助学贷款支持证券总面值,其偿付方式与借款学生的偿付方式匹配;

(2)虽回收的贷款既有本金流,也有利息流,但助学贷款支持证券采取零息证券方式,即只有面值,没有票面利率。

现金收入在扣除税收、证券化过程费用及SPC适当收益后支付给投资者。

(3)证券的发行价格采取竞标方式,得出证券的大致价值区间,确定证券竞标价格。

(4)SPC根据资金托管机构反馈的现金情况,加上当期储备账户余额超过资产池剩余本金余额一定比例的部分,在扣除税收、证券化过程费用及SPC适当收益后下达证券本金和收益分配指令支付给投资者。

单一助学贷款支持证券品种的好处在于:

由于转移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补偿储备账户中,在付给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同时,将当期储备账户余额超过资产池剩余正常本金余额一定比例的部分转移给投资者,这样在违约时补偿储备账户的资金会补偿投资者,保持了投资者现金流的稳定性,增强了证券的吸引力。

(二)优先/次级助学贷款支持证券

优先/次级助学贷款支持证券,就是将证券划分优先档和次级档两类证券,对优先档助学贷款支持证券按固定利率先还本后付息,然后是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最后是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本金和利息收入1是指完全按照借款合同按期还本付息的助学贷款产生的现金流,本金和利息收入2是指中途有违约、早偿等情况的助学贷款产生的现金流。

前者的比重在具体确定时可采取较为保守的措施。

这种设计能对优先档证券可取得较好的发售价格;

同时补偿储备账户由于多了来自于优先档证券的储备资金,对次级证券的信用增级作用也更为明显,在具体分配次级档证券的收益时仍可将超过本金余额的一定比例资金转移给投资者。

图4.2优、次档助学贷款支持证券支付流程

(三)剥离型助学贷款支持证券

剥离型助学贷款支持证券,就是以助学贷款这一基础资产发行只获利息的本息分离证券和只获本金的本息分离证券这两种证券。

这种证券中,利息和本金的所有权完全分离。

只获利息的本息分离证券和只获本金的本息分离证券分别赋予投资者100%的本金或者利息的所有权。

只获本金的本息分离证券类似于零息债券。

投资者购买只获本金的本息分离证券是因为他们或者期望得到一个较高的提前偿付率,或者希望对正在下降的利率做套期保值。

只获利息的本金分离证券由那些预期提前偿还率低,以及想对由不断上升的利率引起的损失进行套期保值的投资者购买。

这种本金和利息完全分开的贷款支持证券所具有的风险和收益关系能更好的符合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图4.3剥离型助学贷款支持证券支付流程

五、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强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法规制度建设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出台,该文件对证券化参与市场主体及各部门职责分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个文件对SPV的设立只能采取信托方式,这无疑是对实施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巨大挑战。

根据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债券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对借款学生是债权人,在转让债权给SPV时,对于商业银行的储蓄户等而言银行是债务人,如果按照现行法律,银行转移助学贷款给SPV通知借款学生即可,但必须征得储户等债务人的同意,这种双重角色在证券化过程中必然存在障碍。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还规定,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但超额抵押部分仍列入破产财产。

那么,对于超额担保部分被列入清算财产后,SPV是否具有优先追偿权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SPV应该没有追偿权,在这种情况下,将造成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

此外,对于企业发行债券的发行资格也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障碍之一。

按照规定,企业发行债券要满足资产负债率、资本金、盈利等一系列要求,而SPV是一个“壳公司”,本身不能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以外的任何经营业务和投融资活动,没有经营场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营实体,要保证证券化成功,对SPV的法律地位必须做出另外的特别规定。

(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助学贷款回收体系

资产证券化是由若干个合同组成的复杂过程。

作为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种金融资产是以借款学生与商业银行的助学贷款合同;

其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每一环节也由合同构成。

从某种意义而言,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就是一系列合同的实现过程。

如果中途某一环节出现违约,很可能导致整个证券化过程的失败。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从原始债务人开始,商业银行售卖贷款给SPV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中介机构对资产池的信用评级及担保,发行助学贷款支持证券靠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还本付息,都离不开良好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及公众信誉机制良好来维持。

所以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成功实施,在目前我国社会整体个人信用不高,信用环境不太好的情况下,以法规、制度来强化个人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三)会计、税收政策的配套实施

目前国内还没有制定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

会计方面的关键步骤有基础资产转移到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之外和SPV的核算。

商业银行要对售卖资产和交易成本的损益予以确认,因为证券化行为对银行而言是销售,不是担保融资,在证券化后SPV以经济杠杆方式等激励手段促使商业银行加强贷款回收取得的手续费要作中间业务处理;

SPV虽作为非盈利性金融机构,其收购的基础资产、接受的转移资金和交易成本、对投资者还本付息仍需按照经营实体建立账簿进行核算。

证券化过程涉及的税收问题有:

SPV是否交所得税,商业银行真实出售贷款资产是否交营业税,其转移损失是否可抵税。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还处于试点阶段,国家在这方面应当设计好税收方式和税负结构,在纳税主体、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环节、期限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考虑利益主体之间的损益转嫁可能带来的相关影响,使其市场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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