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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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
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依据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的层次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
职业培训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地位愈来愈重要。
由于职业培训同就业和企业劳动管理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劳动部门负责职业培训的管理,并且将职业培训作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重要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负责调查、了解与交流各成员国职业培训的工作情况,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技术上的援助,各国职业培训的具体模式和操作方法虽各有特点,但致力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的目标则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职业培训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体制一直是基本稳定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职业培训不同于学历教育,具有以下的特点:
(1)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职业培训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均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用人单位实际要求和职业技能标准确定。
通过职业培训的毕(结)业生可以直接上岗就业。
(2)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在培训形式上可以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
在培训期限上采取弹性学制,采取长短结合的方式,可以脱产也可以半脱产参加培训;
在培养上,依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
在教学形式上,不受某种固定模式的限制,根据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
(3)培训与生产相结合。
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培训教学要紧紧围绕生产实际进行,另一方面要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在培训方法上强调理论知识教育与实际操作训练相结合,突出技能操作方法,加强生产实习训练,通过教学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推动职业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2.职业培训结构
主要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基地及培训集团、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初次求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
由农业向非农业产业转移进城务工的人员和农业劳动者;
需要提供专门职业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现役军人及军队转业人员;
其他需要学习、掌握和提高职业技术技能的劳动者。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组织 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文化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进行培训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4)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3、技工学校
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是职业培训工作的主体力量。
技工学校的雏形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的实业学堂。
随着近代工业技术的引进和发展,我国客观上需要有一批掌握现代技术的技术人员。
为了满足这种要求,清政府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教育办学模式兴办了实业学堂,这标志着我国技术学校雏形的出现,标志着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分离。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技工学校只有3所,真正意义的技工学校是从劳动部门举办的失业工人转业训练班的基础上,为大规模经济建设培养后备技术工人开始逐步成型、发展起来的。
当时我国学习、借鉴了前苏联技工学校的模式,并于1954年在北京建立了第一所由前苏联援助的北京实验技工学校,以后很长时期内我国技工学校的发展和运作,也基本借鉴了前苏联的办学模式。
1954年,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颁发的《技工学校暂行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技工学校以培训四、五级技术工人为主。
以后颁布的《技工学校标准章程草案》、《技工学校通则》,1986年颁布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等文件中,技工学校被定性为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学校。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技工学校原有的性质内涵已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即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基地,包括不同层次、不同技能的人才。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决定〉的若干意见》中,对技工学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即在思想政治、技术操作、文化技术知识、身体等几个方面培养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在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3年,劳动部门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包括制定技工培训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组织编写、审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师资培训;
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等;
(2)1964年至1977年,国务院决定将技工学校划归教育部管理,劳动部门办的技工学校仍归劳动部管理,隶属关系不变;
(3)1978年至1997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劳动部门综合管理技工学校的职能。
在教育部和国家劳动总局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关于技工学校的领导,地方办的技工学校由地方有关部门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办的技工学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
国家劳动总局和地方劳动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发展规划、招生计划,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教材,审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以及师资培训、组织交流等。
(4)1998年起,国务院各行业、各部门所属技工学校下放地方管理。
这次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更有利于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统筹规划技工学校的发展,更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更有利于通过技工学校的发展,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使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同促进就业更好地结合起来。
4、高级技工学校
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创建发展起来的,培养高级职业技能人才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学校。
招生对象主要是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在职职工,学制2~3年。
1990年,经劳动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试办了山东省和烟台市两所高级技工学校,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
劳动部于1992年扩大了高级技工学校试点,有2所扩大到全国的11所,1995年再次批准19所。
1995年和1997年,劳动部、国家计委而后就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工作联合发出通知,明确高级技术学校申办条件、程序和要求,1997年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1999年底,全国高级技工学校已发展到135所,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5、就业训练中心
伴随着社会需要和经济发展诞生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基地,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的组织部分。
就业培训中心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1)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服务,其主要设施是教学设备;
(2)职业技能培训同生产经营相结合,既有教学条件,又有经营场地;
(3)教学以外单设经济实体,各自独立核算。
70年代末,全国的就业压力十分巨大,每年有数百万城镇青年需要就业。
为缓解就业压力,给城镇新生劳动力提供学习技术技能和就业的机会,1978年7月,国务院务虚会议上提出成立劳动服务公司,承担城镇青年就业和培训的任务。
1980年8月,党中央提出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明确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能职责:
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
组织生产服务、进行职业培训。
因此,劳动服务公司从诞生即日起,就承担了职业技术培训的职能。
就业训练中心是由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直接延缓和解决就业压力和就业矛盾。
就业训练中心的特点:
(1)培训与生产经营直接结合,同技工学校的产训结合相比较,前者是在生产经营中结合技能培训,后果是培训中生产产品;
(2)就业训练培训期限以短期为主,以单向技能为主,以快速上岗为主;
(3)培训内容以操作技能为主,辅以相关理论知识学习;
(4)培训经费主要依靠生产经营创收和生产经营创收和学费;
(5)培训考核合格只发给结业证书,没有毕业证书。
就业训练中心的这些特点,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变革,有些特点也在发生变化。
如某些就业训练中心,已经成为具有相当实力和规模的培训实体,办学条件已具备一定基础,师资力量也比较雄厚,其产训结合已由过去的以产为主转为以训为主,培养技能人才已成为就业训练中心的主要任务。
就业训练中心的主要任务,在建立初期,主要承担失业、转业和新生劳动力的培训任务,对就业者进行上岗前的技能训练。
其在完成培训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还可以承担劳动部门委托有关社会就业培训的师资、教学研究等任务。
培训对象是城镇新生劳动力和转岗换岗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等,当初对就业训练中心的任务,培训对象的界定比较明确,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
在新的形势下,就业训练中心的任务、培训对象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培训对象包括了所有劳动者,不再分别城镇还是农村;
承担的培训任务不仅是“先培训后就是,先培训后上岗”,而是对所有的劳动者进行技术技能培训,面对市场,服务于就业者的技术技能训练。
它同技工学校成为相互补充、各具特色的职业教育组成部分。
就业训练中心的管理。
1991年,劳动部制定了《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对就业训练从办学宗旨、任务及办学条件、经营、工种专业、教学工作、招生、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现在看来,有些内容已经过时,需要加强研究改革,制定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新的就业机制需要的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更好地发挥其就业服务的作用。
6、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改革和发展的成功形式,它的诞生给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是以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为就业者提供技能开发和就业服务的服务实体,是在现有重点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基础上建立的新型的就业服务实体。
职业培训集团化,是在一定区域内将各类就业服务实体以联合运作方式,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并以就业服务为龙头的新的就业服务体系实体。
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化,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是职业培训集团化的构成单位,职业培训集团化,是将若干职业培训综合基地联合运作的组织形式。
目前形成的职业培训集团,其构成单位并非全部是职业培训综合基地。
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化,是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产物,也是职业培训改革的成果。
1995年6月,劳动部《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劳部发[1995]156号)中,把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建设作为技工学校改革的方向正式提出,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的改革,把技工学校办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
主要内容包括:
技工学校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布局和专业设置,把技工学校办成以培训中、高级各类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综合性、多功能、职前职后培训相衔接,并与整个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
这是职业培训综合基地的雏形。
经过近一年的探索与实践,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化,有了更进一步的概述。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197号)中指出,要抓紧在现有重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建设一批兼备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咨询指导等多种功能并与职业介绍相联系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
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培训联合体、集团化等多种形式,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益。
1996年6月,劳动部发出了《关于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195号),决定进行职业培训综合基地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单位从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确定工作目标、扩展培训对象、搞活培训形式、改革招生办法、开展职业指导提供一条龙服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建立咨询机构,促进学校(中心)上档次和上水平等10个方面提出要求,由试点单位提交试点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从而在10个城市(地区)及在50所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进行职业培训集团化和综合性基地国家级试点工作开始启动,到1999年,全国已有138家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生存和发展开创了一条新路子。
建立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已成为职业培训机构的改革方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提出,要进一步优化培训资源配置,鼓励走联合与集团化的道路。
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要通过与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合,建立兼有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功能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0号)要求,大力推广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的培训工作模式,开展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一条龙服务。
7、社会力量办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我国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这是新时期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政策所提倡、支持的。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有关事项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如第一章第5条规定,社会力量应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机构为重点。
又如第二章第15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另外,还从管理、教学等多方面对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了要求,以及规定了社会培训机构的行为准则。
1997年8月,劳动部印发了《关于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从加强对该条例的学习、宣传、管理职责、审批制度、做好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招生广告与招生收费审查管理、指导和服务、监督检查等7个方面对举力职业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外,还制定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标准,为进一步搞好社会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劳社培就司函[1999]1号),对审批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支持就业服务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
是社会力量对职业培训、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的支持。
支持社会培训机构,促进其健康发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强调指出,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举办职业培训,逐步形成以政府办职业培训为主,公办和民办职业培训共同发展的格局。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在新世纪将实现新的更大的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
8、就业前培训
为帮助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提高就业和再就业能力而进行的必备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活动,主要由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其基本任务是: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青年求职者和失业人员,参加以就业和再就业为目的的培训。
这种培训是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以及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生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的,经过必要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理论、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使求职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他们通过竞争就业或上岗劳动创造条件。
就业前培训的主要对象包括:
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即新成长劳动力;
失业人员和需要重新转换新职业的企业富余职业、下岗人员;
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其他在就业和上岗前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就业前培训的特点:
(1)具有较强的目的性。
就业前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能力,为培训者参与市场竞争、上岗就业准备条件。
(2)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就业前培训的目标、专业(工种)设置、培训内容等均依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以及职业技能标准确定,实用性和针对性强。
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毕(结)业生,基本都能达到上岗要求。
(3)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在培训形式上,一般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
在培训期限上,采取长短结合的方式,可以脱产、半脱产等;
在培养对象上,依据用人单位和就业形式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
在培训形式上,根据培训目标的要求灵活确定,可采取自学、函授、广播、电视等远距离培训及学校教育、非正规培训等,同时可采取学分制、模块式等多种培训方式。
(4)培训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培训教学要紧紧围绕生产和就业岗位实际进行,另一方面要贯彻勤工俭学的原则,通过培训教学与生产经营相结合,做到既培训人才,又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获得社会和经济的双效益。
(5)突出职业技能训练。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需要,突击职业技能训练,并将学员职业技能水平的高低作为评价职业培训质量的主要指标。
9、劳动预备制度
青年劳动者就业前必须经过培训的制度,同时又是一项涉及培训和就业管理与服务的系统工程,是就业前培训的新发展。
劳动预备制度的基本内涵是:
组织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减少劳动力供给,调节劳动力需求,缓解就业的压力。
它是以实施就业准入为核心,以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为依托,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缓解就业压力为目的,其宗旨是把加强对新成长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立一种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培训就业新机制。
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内容,根据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总体目标,应包括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社会实践四部分。
(1)基本素质知识包括文化知识、道德知识、法律知识、公共关系与知识和生活知识与技能等内容。
基本素质知识在技术工种培训中占25%,在非技术工种知识中占40%。
(2)职业知识,包括职业基础知识、职业指导、劳动安全与保护知识和社会保险知识等内容,在技术工种培训中占15%,在非技术工种培训中占20%。
(3)专业知识与技能,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企业实习等内容,在技术工种培训中占50%,与非技术工种培训中占30%。
(4)社会实践,包括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学习、勤工俭学等活动,以及开展文体活动。
在技术工种培训和非技术工种培训中都占10%。
劳动预备制教学安排充分考虑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并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在专业理论与实际操作教学安排上建立与用工单位紧密联系与协商的机制。
培训教学活动注意与学员结业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等项工作衔接。
在教学活动中着重提高学员的全面素质,注重培养学员的创新能力,增强学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转换的能力。
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为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把劳动预备制度落到实处,2000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围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机构认定、专业设置、培训招生、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证书、培训经费和就业服务等环节做了进一步明确的政策规定:
(1)明确培训对象。
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对象是: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引导组织准备从事非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2)认定培训机构。
根据当地培训任务,通过申报、评估,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其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等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情况等。
(3)合理设置培训专业。
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
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要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调整,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培训专业。
(4)组织培训招生。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报名免试参加培训,可将劳动预备制培训登记报名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招生结合进行。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公布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发布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指导和组织前来求职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5)合理确定培训期限和内容。
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城镇初中毕业生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中级技能培训年限一般为2年以上;
城镇高中毕业生中的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高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以上。
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岗位新成长劳动力的培训期限可适当缩短。
已实现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在就业地参加培训,培训的期限、内容和形式可根据城市用工需要或职业(工种)特点灵活掌握。
按照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基本要求设置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
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部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的培训计划,大纲,由各地参照部颁培训计划、大纲自行制定。
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6)采取灵活的培训形式。
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参加远程培训等形式。
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
具备一定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多渠道、多层次培训人才。
(7)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
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定点培训单位对学员收取培训费,参照当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