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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监检人员应当准备好检验资格标识,以便在监检现场向受检单位出示。

现场监检时应当执行JSTJ-CX-28-4.0《安全管理程序》,遵守施工现场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4.2.3监检申请的受理除执行JSTJ-CX-19-4.0《检验工作程序》外,还需满足下述要求:

(1)受理人员受理监检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是否提供了附件4《监检容与要求、方法》规定的施工前相应资料;

制造单位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代理商的公章;

施工单位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如上述资料齐全,受理人员应当登记有关情况,并在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清单上签署确认。

如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

(2)受理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3)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工作流程与时移交受理的资料。

4.2.4监检前的沟通

4.2.4.1监检部门应当告知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监检的人员与联系方式,以与监检流程和本细则4.2.5~4.2.8条款中与监检工作相关的注意事项。

4.2.4.2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了解拟施工电梯的有关情况,与受检单位商定4.2.5条所述资料的审查时限。

4.2.5施工前相应资料的审查

4.2.5.1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件3《监检容与要求、方法》的规定,在与受检单位商定的时间对资料进行审查;

发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时,应与时与受检单位联系予以回退,按照4.2.10条所述出具JSTJ-CXBS-19-01-4.0《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

(1)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且确认为符合的,将确认结果填写在原始记录上;

(2)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经确认仍不符合的,还应当出具JSTJ-CXBS-12-02-4.0《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3)未按规定要求返回《联络单》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注:

《联络单》、《通知书》应按照JSTJ-TX-041-01-04-4.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与意见通知书-机电类填写规则表》(以下简称《联络单与通知书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填写。

4.2.5.2根据资料审查的结果,如果认为有必要结合实物确定审查结果时(例如:

在安装后限速器、安全钳、门锁难以接近或目测检查时),应与时进行实物检查(例如:

检查限速器铭牌、安全钳铭牌、门锁)。

发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以与实物与资料不一致,按照4.2.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2.5.3完成4.2.5.1~4.2.5.2所述工作后,监检人员应当提醒受检单位实施下次监检前需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如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等)。

4.2.5.4监检人员认为有必要时(例如:

在不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情况下),还应当与受检单位商定井道顶部空间、导轨等的监检时机。

4.2.6现场监检

4.2.6.1实施现场监检的基本要求

4.2.6.1.1前述4.2.5条所述的资料和(或)试验前相应资料[如施工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有)]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监检。

4.2.6.1.2监检人员应当在实施现场监检前检查、确认检测仪器设备是否完好。

4.2.6.1.3监检应当在施工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监检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4.2.6.1.4监检人员应当在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之前,确认检验现场具备以下条件:

(1)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2)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与导电尘埃;

(3)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4)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对于不满足上述检验条件的,按照4.2.10.2条执行。

4.2.6.2现场监检、过程自检结果对比

在实施现场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件3《监检容与要求、方法》的规定实施监检。

对所有A类和B类的监检项目以与C类中资料审查有质疑的监检项目进行现场监检,并将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相对应项目的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监检中发现电梯或者受检单位存在问题时,应当出具《联络单》并提出整改时限。

将监检合格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上。

4.2.6.3监检项目

(1)曳引驱动杂物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监检容与要求、方法》中1.1~1.4、2.1~2.6、2.8、2.10、2.11、3.1~3.10、4.1~4.8、5.1、5.2、5.5、6.1~6.9、7.1~7.5实施;

(2)强制驱动杂物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监检容与要求、方法》中1.1~1.4、2.1~2.6、2.8、2.10、2.11、3.1~3.10、4.1~4.8、5.1~5.5、6.1~6.9、7.1、7.2、7.4、7.5

(1)实施;

(3)液压杂物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监检容与要求、方法》中1.1~1.4、2.1~2.5、2.7、2.9、2.10、2.11、3.1~3.10、4.1~4.8、5.1、5.2、5.4、5.5、6.1~6.9、7.1、7.2、7.4、7.6、7.7实施。

4.2.7现场查验、试验

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果有)、以与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如附件3中1.4条(3)、(4)、(5)项或

(2)、(3)、(4)项的本以与(5)项相应要求的备忘录]审查后,对附件3中7.1项~7.7项试验的监检:

(1)曳引驱动杂物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监检容与要求、方法》中7.1~7.5(共5项)实施;

(2)强制驱动杂物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监检容与要求、方法》中7.1、7.2、7.4、7.5

(1)(共4项)实施;

(3)液压杂物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监检容与要求、方法》中7.1、7.2、7.4、7.6、7.7(共5项)实施。

其中载荷试验项目,可以和施工单位商定,由其进行试验,检验人员进行观察、确认。

4.2.8竣工后文件、资料的审查

电梯施工竣工后,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前,监检人员对竣工后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在进行附件3中7.1~7.7项的试验时还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监检人员还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1.4条

(2)、(3)、(4)项要求的本以与(5)项相应要求的备忘录进行查验,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时,应与时与受检单位联系予以回退,并按照4.2.10条所述出具《联络单》;

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并经监检人员确认符合后,将审查结果填写在相应的原始记录上。

4.2.9各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

(1)A类、B类项目:

当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3中的检验要求时,该项判定为“合格”。

(2)C类项目:

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3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4中的检验要求时,该项判定为“合格”。

(3)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其检验结果作“无此项”处理。

4.2.10问题的处理

4.2.10.1《联络单》、《通知书》的出具

在监检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监检人员应当按照《联络单与通知书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联络单》,提出整改要求。

(1)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提供的相关文件(含各种证明文件)、资料表述不清晰、有明显的错误或失实之处、无自检结果或结论,签署手续不全等;

(2)杂物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监检人员所测量数据总数(大于3处)的50%以上有偏差超过20%时,应当判为“多处较大偏差”,附件3中的7.6条不在此列。

(4)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的问题。

(5)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经确认仍不符合的,应当出具《通知书》。

(6)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将“联络单”返回检验机构的,应当出具《通知书》。

4.2.10.2中止检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监检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在《联络单》中写明原因。

推荐书面用语:

1、出现情况,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3、停电或供电系统故障;

4、设备出现故障、短时间不能修复;

5、没有专业人员配合、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以下简称“杂物电梯检规”)第七条的要求;

在解决了造成监检中止的问题并经确认后,方可继续监检。

4.2.10.3整改确认

接收到受检单位按照《联络单》的要求所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后,监检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对于确认为“不合格”的,还应当出具《通知书》。

确认要求与方式如下:

(1)《联络单》的问题处理结果和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完成;

(3)本细则涉与资料审查的项目,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通知书》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进行审查,对见证资料完整、有效、无质疑的确认为“合格”;

(4)A类、B类需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进行现场的确认;

(5)C类现场检验的项目,可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通知书》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见证资料完整、有效、无质疑的确认为“合格”,否则应当进行现场的检验;

(6)监检人员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通知书》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确认后,应当在《联络单》、《通知书》的右下端空白处签署监检人员的和确认日期。

4.2.10.4异议处理

如果监检机构在《联络单》、《通知书》或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15日收到受检单位对《联络单》、《通知书》或检验报告的书面异议,应当按照JSTJ-CX-08-4.0《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2.10.5不合格的上报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与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4.2.10.6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复检的,按照第4.2.1~4.2.10条执行。

4.2.11偏离许可

发生偏离时,按JSTJ-CX-27-4.0附件2《例外偏离许可管理规定》。

4.2.12检验结论判定条件

4.2.12.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监检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本细则中第4.2.10.1条中

(1)、(3)、(4)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判定为“合格”、“复检合格”。

4.2.12.2凡不符合4.2.12.1条要求的且受检单位已书面告知不再对上述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监检人员确认后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

(监检人员应当将不符合情况记录在原始记录中)

4.2.12.3检验结论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4.2.13检验报告编制、审核与批准

4.2.13.1检验报告编制

检验报告的录入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按照JSTJ-TX-041-03-01-4.1《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填写规则表》如实录入JSTJ-BG-041-03-01-4.1《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录入完毕后应在检验报告的编制栏签名。

4.2.13.2监检人员校核

实施监检的人员应当对录入的检验报告进行校核。

4.2.13.3检验报告审核与批准

检验报告的审核与批准按照JSTJ-CX-29-4.0《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执行。

4.2.14检验报告、电梯使用标志的出具

监检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按照JSTJ-CX-29-4.0《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规定,完成检验报告的出具,对监检合格的电梯还应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2.15资料归档

监检人员在完成所有监检工作后,对需要存档的资料进行归档前的检查确认,执行JSTJ-CX-03-4.0附件1《档案管理规定》,按附件4《电梯监督检验归档资料清单》中所列的资料与时归档,监检资料应长期(全寿命)保存。

4.3改造、重大维修监检

4.3.1接到受检单位提交的监检申请后,监检部门应当按照下表1的规定和施工方案中的容,确认监检类别。

如受检单位的申请类别有误(例如应当申请改造监检的误为重大维修监检),应当要求其更正申请资料后重新报检。

表1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类别划分表

部件调整

参数调整

改造

以下部件变更型号、规格、致使右栏列出的电梯参数等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认定为改造作业: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驱动主机)、控制柜、防火层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不管左栏所列部件是否变更,致使以下参数等容发生变更,应当认定为改造作业:

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轿厢重量

重大维修

不变更右栏列出的参数等容,但需要通过更新或者调整以下部件(保持原规格)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应当认定为重大维修作业: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导靴、防火层门、玻璃门与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4.3.2项目确定与实施

4.3.2.1进行4.2.5所述的资料查验工作时,应当查验施工(受检)单位是否提供了拟施工电梯的使用登记资料。

4.3.2.2监检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程序,必须由电梯检验师根据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中的容,按照“杂物电梯检规”第八条第二项的要求在附件3中选择确认需要实施监检的项目(包括与之相关联项目)、定期检验项目和不适用项目,并在检验原始记录备注栏中说明、签字。

4.3.2.3监检机构应当按照4.2.1~4.2.15的要求,实施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监检(附件4中1.4项“使用资料”应检验

(1)~(5)项)。

对施工单位出具的改造后的整机合格证或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审查合格后,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对于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电梯监检,施工单位应提供自检报告。

4.3.2.4改造或重大维修监检时,采用相应的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4.3.3检验结论判定条件

4.3.3.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与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联络单》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监检人员确认受检单位已经对《联络单》中所提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判定为“合格”。

4.3.3.2凡不符合4.2.12条和4.3.3.1条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4.4移装监检

4.4.1进行4.2.5所述的资料查验工作时,应当查验施工(受检)单位是否提供了拟施工电梯的使用登记资料。

4.4.2监检机构应当按照4.2.1~4.2.15的要求,实施电梯的移装监检。

5相关文件与记录

(1)TSG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含其第1号修改单)

(2)JSTJ-JL-041-03-01-4.1《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3)JSTJ-TX-041-03-02-4.1《杂物电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表》

(4)JSTJ-TX-041-03-01-4.1《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填写规则表》

(5)JSTJ-BG-041-03-0-4.1《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6)JSTJ-TX-041-01-04-4.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与意见通知书-机电类填写规则表》

(7)JSTJ-CXBS-19-01-4.0《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

(8)JSTJ-CXBS-12-02-4.0《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9)JSTJ-TX-041-01-03-4.0《电梯使用标志填写规则表》

(10)JSTJ-BG-041-01-04-4.0《电梯使用标志》

(11)JSTJ-CX-29-4.0《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

(12)JSTJ-CX-19-4.0《检验工作程序》

(13)JSTJ-CX-28-4.0《安全管理程序》

(14)JSTJ-CX-03-4.0附件1《档案管理规定》

(15)JSTJ-CX-24-4.0《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程序》

(16)JSTJ-CX-27-4.0附件2《例外偏离许可管理规定》

(17)JSTJ-CX-08-4.0《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

(18)相关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6、附件

(1)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仪器设备推荐表

(2)附件2:

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

(3)附件3:

监检容与要求、方法

(4)附件4:

电梯监督检验归档资料清单

 

编制

审核

姓名

单位(部门)

宿迁分院

省院总师办

查继明

分院

百坚毅

省院电梯中心

袁桂芳

董文利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仪器设备推荐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要求

(1)万用表

(2)钳型电流表

(3)绝缘电阻测量仪

(4)转速表

(5)钢丝绳探伤仪

(6)导轨垂直测量仪

(7)声级计

(8)游标卡尺

(9)钢直尺

(10)卷尺

(11)塞尺

(12)温湿度计

(13)照度计

(14)计时器

(15)压力表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应当能够满足附件3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

附件2:

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

附件3:

监检容与要求、方法

项目与类别

监检容与要求

监检方法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

A

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围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容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杂物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与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断阀/节流阀(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容,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与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断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与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5)机房与井道布置图,其井道顶部和底坑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与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容;

(8)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

杂物电梯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

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代理商的公章

(1)审查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参数和设备品种是否能完全覆盖,合格证出厂日期是否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之;

(2)审查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报告书型号、参数、配置是否覆盖本台电梯;

(3)①审查该证明文件上是否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且与上述

(1)文件上标明的编号一致;

②该证明文件上是否有本台电梯的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层站门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设置)、安全钳(如果设置)、破断阀/节流阀(如果设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容;

③审查该证明文件上是否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与出厂日期;

(4)①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设置)、安全钳(如果设置)、破断阀(如果设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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