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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发生,说明我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有薄弱环节,安全监管仍有盲区,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高、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措施不够有力,特别是部分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偏低,没有做到全流程、全覆盖,距离本质安全还有很大差距,设计、建设、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履责不到位,安全监管也流于形式,埋下安全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12·

9”重大爆炸事故现场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强化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

各地要立即组织召开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集中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认真贯彻落实“12·

9”重大爆炸事故现场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周密部署下一步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苏北五市要立即组织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到事故现场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督促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工作这根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悲剧重演。

二、加强源头管控,坚持铁腕治理

各地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口,严格管控新增化工项目,严格执行省政府“三个一律不批”的规定。

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发改、经信、环保、规划、建设、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把项目审批关口,对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的新、改、扩建项目要从严控制审批,对“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联合审批,开展项目建设安全条件论证,坚决杜绝技术来源不明的危险落后工艺项目建厂投产。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自动化控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两重点一重大”自动控制设置的要求,必须进行正规设计,且设计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把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正规设计、装备水平、技术路线成熟度等作为安全准入的必要条件。

要按照现场会议精神,调优配强各级安监部门监管人员,充分研判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是否相匹配,尤其是化工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和专业能力是否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求,全面优化安全监管队伍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迅速开展专项排查和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全面评估

各地要立即组织排查本地区涉及环氧化合物(如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过氧化物(如双氧水、金属过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偶氮二异丁腈)、硝基化合物(如硝基苯、二硝基苯、硝酸胺)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情况,组织开展全面评估,重点评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工艺技术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正规设计,自动化控制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并投用,从业人员是否长期现场操作,生产、储存场所是否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是否完备等。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立即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地要按照《省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企业自动控制和设计诊断专项排查,涉及硝化氯化反应装置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对企业自动控制改造不到位的、建设项目自动控制系统设计不合规的、在建设中弄虚作假的、在生产过程中自动控制系统擅自摘除停用的,一律停产整顿,待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复产;

对涉及易燃易爆独栋厂房、未采取有效自动控制措施、采取人工操作且操作人员超过10人的,立即停产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关停;

对企业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自动控制措施不能满足《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或转产。

各地要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找出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提出解决方案,逐个企业摸清风险隐患状况,重点安全风险要汇总分析,科学分级,区别对待,精准监管。

省安监局对此开展重点督办。

各地要在12月31日前把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上报省安委办,2018年1月10日上报阶段排查情况和贯彻落实现场会议精神情况,1月30日将深入开展专项排查工作情况上报省安委办。

四、加大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强化检查执法,依法严厉处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要按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苏安监办〔2017〕66号文件要求,聚焦重点难点,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处罚、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

要进一步加大事前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坚决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四个一律”措施;

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要明确专门监管执法人员负责监管,强化现场管控,不定期巡查、巡检,一旦发现明停暗开、死灰复燃的,一律采取强制措施;

对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一律约谈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严肃责任追究。

各地检查执法情况要在主流媒体予以曝光。

五、统筹兼顾,全面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已纳入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梳理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工作,对照确定的实施方案,扎实做好明年工作。

对照国务院《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全面摸清危险化学品底数,辨识安全风险点,尤其是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的重大危险源和新风险点,要在摸排底数基础上,建档立册,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电子图。

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要突出重点实施管控,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查立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工、停用。

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设计诊断、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实施情况,继续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回头看”,对改造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维护不到位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管严控严查,一律不得受理安全生产许可审查。

同时,要大力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岁末年初历来是危化品事故易发多发期。

各地要紧扣危险化学品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把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力管控安全风险,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岁末年初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二)山东潍坊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

2017年12月19日9时15分左右,位于山东省潍坊市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塑料改性剂生产装置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

天然气通过新增设的直接燃烧加热系统串入了干燥系统,并与干燥系统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启动不具备启用条件的天然气加热系统的过程中遇点火源引发爆燃。

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三〔2017〕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12月19日9时15分左右,位于山东省潍坊市的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科化学公司)年产1.5万吨塑料改性剂(AMB)生产装置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该起事故是山东省继临沂金誉石化公司“6•5”重大爆炸事故之后发生的又一起性质严重、影响重大、教训深刻的典型事故。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该起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强调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查处问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日科化学公司AMB生产装置主要工艺流程为苯乙烯、丁二烯、甲基丙烯酸甲酯聚合生成AMB乳液,再以热风炉送来的230℃左右的空气为干燥介质,通过干燥塔将雾化的AMB乳液干燥得到成品。

该生产装置热风炉按照原设计一直使用煤作为加热原料。

为满足环保排放要求,2017年7月开始,日科化学公司在进入干燥塔的热风管道上增加了一套天然气直接燃烧加热系统,将燃烧后的天然气尾气及其空气混合物作为干燥介质。

12月19日9时左右,该生产装置当班班长按照安排,准备投用天然气加热系统;

9时15分左右,当班班长在控制室启动天然气加热系统的瞬间,干燥塔及周边发生爆燃,并引发火灾。

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风险意识差,对“煤改气”产生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变更管理缺失,新增的天然气加热系统未经正规设计,没有操作规程,有关管理及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煤改气”过程安全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促进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提高对“煤改气”过程中安全风险的认识

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气体,爆炸极限为5%~15%,与空气混合极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危险性大,被列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近年来国内外先后发生了多起天然气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天然气作为加热介质时,其相应装置的工艺流程、控制手段、操作方式、安全要求与煤作为加热介质时完全不同,安全管控难度明显增大,安全要求随之增高。

有关化工企业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煤改气”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安全风险预判,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削减管控安全风险。

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煤改气”的化工企业,要立即对改造方案进行风险辨识,根据辨识结果,进一步完善改进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已经完成改造的化工企业,要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存在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相关天然气供应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化工企业“煤改气”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涉及“煤改气”的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督促指导有关企业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确保“煤改气”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二、加强变更过程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相关规程要求

近年来,变更管理不到位已成为引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变更管理要求辨识管控各类安全风险。

化工企业涉及“煤改气”的项目必须按照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相应的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安全仪表、自动化控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要求;

项目投用前必须编制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要对天然气投用过程中的吹扫、分析、点火等关键步骤提出明确要求;

所有操作人员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要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使每一名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和风险意识。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在执法检查中将有关从业人员资格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停产整顿。

四、认真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

岁末年初气温低,恶劣天气多,不利于安全生产;

进入四季度以来,部分企业赶工期、追抢产量的愿望强烈,加之今年化工市场效益明显上扬,一旦放松思想、降低要求,极易发生事故,2017年11月份以来全国化工企业已连续发生5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教训深刻。

各化工企业要认真吸取有关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冬季安全生产特点,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监管重点,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请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

(三)浙江嘉兴富欣热电厂“12•23”蒸汽管道爆裂事故

2017年12月23日13时47分左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富欣热电厂锅炉操作间发生蒸汽管道爆裂,导致9名工作人员受伤,受伤人员均在第一时间被送医救治。

截至当晚9时许,事故造成5人死亡,另有4人受伤,目前生命体征稳定。

24日上午经南湖区公安、安监、市场监管、消防四个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联合小组初步调查,事故系富欣热电主厂房1号炉主蒸汽管道至减温减压站支管处爆裂。

历史上一月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国内事故

(一)山东合力科润化工有限公司乙腈装置“1•1”爆炸事故

2009年1月1日,山东省德州合力科润化工有限公司乙腈装置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发生爆炸的两台固定床反应器,是未清洗干净的二手设备,由于其壳程存有积碳和油垢,使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硝酸钠和亚硝酸钠的熔盐在高温下加速分解,发生爆炸。

(二)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1•1”石脑油中毒事故

2014年1月1日,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储运车间中间原料罐区在切罐作业过程中发生石脑油泄漏,引发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6万元。

事发时抽净管线系统处于敞开状态。

操作人员在进行切罐作业时,错误开启了该罐倒油线上的阀门,使高含硫的石脑油通过倒油线串入抽净线,石脑油从抽净线拆开的法兰处泄漏。

泄漏的石脑油中的硫化氢挥发,致使现场操作人员及车间后续处置人员硫化氢中毒。

(三)河南邓州市第二化肥厂“1•3”爆炸事故

1990年1月3日,河南省邓州市第二化肥厂检修洗气塔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检修时洗气塔内煤气置换不彻底,在没有对塔内气体进行取样分析、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实施动火,引起了爆炸。

(四)甘肃刘家峡化工总厂尿素装置“1•3”爆炸事故

1994年1月3日,甘肃省刘家峡化工总厂尿素装置1台惰性气体洗涤器、2台液氨冷凝器、1台液氨缓冲槽发生爆炸,造成3人重伤,1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97.8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由于冬季低温,氨的回收率较高,冷凝气中氢、氧比例相对增加达到爆炸范围,气体与阀体摩擦产生的静电引发剧烈爆炸。

(五)浙江临海市华邦医药化工公司“1•3”爆炸事故

2017年1月3日8时50分许,位于临海市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的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C4车间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开始减压蒸馏时甲苯未蒸出,当班工人擅自加大蒸汽开量且违规使用蒸汽旁路通道,致使主通道气动阀门自动切断装置失去作用。

蒸汽开量过大,外加未反应原料继续反应放热,釜内温度不断上升,并超过反应产物(含乳清酸)分解温度105℃。

反应产物(含乳清酸)急剧分解放热,体系压力、温度迅速上升,最终导致反应釜超压物理爆炸。

(六)河南浚县化肥厂高压管“1•4”爆裂事故

1996年1月4日,河南省浚县化肥厂废热锅炉出口高压管线爆裂,换热器高压合成气体回流着火,造成3人死亡。

废热锅炉出口使用的高压管为非合金钢管,长期使用,高压管内壁严重氢腐蚀,机械性能和冲击韧性大大降低,直至发生爆裂。

(七)浙江嘉兴向阳化工厂“1•4”反应釜爆炸事故

2012年1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向阳化工厂二氯乙烷车间浓缩釜发生爆炸,同时引发火灾,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滴加过量的双氧水和未反应的二异丙胺等有机物,在浓缩釜中浓缩加温操作条件下发生化学爆炸。

(八)河南浚县化肥厂“1•6”煤气中毒事故

1984年1月6日,河南省浚县化肥厂洗澡堂发生煤气串入供水管道并泄漏的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生产、生活用水未分开,事发时澡堂突然断电,使供水系统管道无压力,煤气串入供水管道,供电恢复后煤气随供水泄漏入澡堂,致使正在洗澡的6人中毒,其中3人抢救无效死亡。

(九)陕西省兴化集团公司“1•6”硝酸铵爆炸事故

1998年1月6日,陕西省兴化集团公司硝铵装置发生爆炸,造成22人死亡,5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0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供氨系统不平衡,氨系统累积的含油和氯离子的液体从氨系统带入硝铵生产系统。

含油和含氯离子高的硝铵溶液在造粒系统停车的状态下温度升高,自催化分解放热,在极短的时间内,分解产生的高热和大量高温气体产物积聚,导致硝酸铵爆炸。

(十)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公司“1•6”煤气中毒事故

2011年1月6日,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合成车间脱碳泵房内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冷凝液管线连接饱和塔进口处选用单道闸阀,设计存在缺陷;

脱碳泵房内管线与有煤气的装置连通,室内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导淋未设置在室外,进饱和塔的冷凝液阀门发生内漏,致使饱和塔内焦炉煤气反串至脱碳泵房。

致使人员中毒。

(十一)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1•7”储罐爆炸事故

2008年1月7日,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在拆除废旧化工原料储罐(原储存甲苯等)时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储罐位于室内,通风不畅,造成储罐散发的易燃易爆气体在室内积聚。

在拆除废弃储罐时,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动火分析,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引起厂房内积聚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爆炸。

(十二)中石油兰州石化“1•7”罐区爆炸事故

2010年1月7日,兰州石化公司316#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16#罐区碳四球罐出料管弯头存在缺陷,致使弯头局部脆性开裂,导致易燃易爆的碳四物料泄漏并扩散,遇焚烧炉明火引起爆炸。

该公司未按规程规定对事故管线进行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落实事故管线更换计划和对储罐进出物料管道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装置,致使事故状态下无法紧急切断泄漏源,导致泄漏扩大并引发事故。

(十三)河南焦作市化工总厂科研所“1•9”干燥器爆炸事故

1997年1月9日,河南省焦作市化工总厂科研所在干燥硅酸锆时,干燥器发生物理爆炸,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干燥器存在设计缺陷,未在蒸汽管上安装减压阀、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蒸汽进入干燥器后超过干燥器所能承受的压力,发生物理爆炸。

事故发生时岗位人员严重串岗,事发现场有5人属串岗,导致伤亡扩大。

(十四)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9”中毒事故

2014年1月9日,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场地内,员工在检修管道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泵操作井对其中的甲硫醇钠管道进行检修,吸入含硫有毒气体(硫化氢、甲硫醇等)中毒,后因现场组织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十五)潍坊长兴化工有限公司“1•9”氟化氢泄漏中毒事故

2016年1月9日,潍坊长兴化工有限公司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发生氟化氢泄漏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在四氟对苯二甲醇生产过程中伴有氟化氢蒸气产生,因作业人员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违规操作、反应釜加料盖密封不严,导致氟化氢泄漏并扩散,造成现场和相邻车间作业人员中毒。

(十六)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1•12”反应釜爆炸事故

1995年1月12日,湖北省沙隆达公司农药一厂两磷车间三氯硫磷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反应釜内投入三氯化磷较多,未与硫磺充分反应,产生积聚。

釜内物料沸腾后,积聚的三氯化磷反应逐步加剧,冲掉防爆膜,釜内高压导致搪瓷反应釜盖法兰螺栓的铸铁夹断裂,发生爆炸。

(十七)河北沧州市染料化工厂“1•13”磺化罐爆炸事故

1989年1月13日,河北省沧州市染料化工厂间氨基苯磺酸钠车间的磺化罐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通过内漏的阀门漏入磺化罐,而处于磺化后保温期的间硝基苯磺酸中残存有过量的三氧化硫,引起了化学爆炸。

(十八)陕西化肥厂铜洗工段回流塔“1•13”爆炸事故

1995年1月13日,陕西化肥厂铜洗工段回流塔在检修时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回流塔再生系统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氢气等),由于清洗置换不彻底、在置换和试漏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器具而引发爆炸。

(十九)江苏昆山康大医药化工公司“1•13”反应釜爆炸事故

2007年1月13日,江苏昆山市康大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硝酯车间熔融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

操作工在操作硝酯熔融反应釜时,为了加快熔化速度,开大供汽阀门,导致温度上升过快,造成反应釜爆炸。

(二十)湖北武汉炭黑厂“1•14”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1989年1月14日,湖北省武汉炭黑厂三车间在检修造粒机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卧式筒状造粒机内CO浓度高达10000mg/m3,作业人员进入造粒机内进行检修作业时,未检测气体含量,未办理许可证,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造成作业人员中毒。

(二十一)河南开封化肥厂“1•14”爆炸事故

1992年1月14日,河南省开封化肥厂合成氨分厂铜氨塔玻璃板液位计破裂,致使高压气体喷出并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玻璃板液位计气泡多,质量差。

原玻璃板液位计投入使用两天就出现裂纹,有液体渗出,更换当日就出现破裂。

事发部位铜氨塔液位计管道阀门间原设计系封闭结构,泄漏出的可燃气体不能有效扩散,迅速达到爆炸极限发生爆炸。

(二十二)浙江武义博阳实业有限公司“1•15”火灾事故

2008年1月15日,浙江武义博阳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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