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集装箱租赁管理修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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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某些货物、货源量随季节变化时,可以通过短期或者临时租赁方式租用集装箱来满足这种不平衡的需要,提高箱子的利用率。

5、通过租赁,既能满足不同货主、不同运输要求所需的不同类型(特别是特种箱)的集装箱,以减少自有箱中利用率低的各种类箱,又能保证运输的实际需要。

二、集装箱租赁的主要优点

1.可避免占用过多的资金

由于集装箱造价相当昂贵,如果船公司全部采取自备箱,则需要购置大量集装箱,需要巨额投资,形成大量的固定资金,如果是贷款购箱,还要支付为数可观的利息,这对船公司是一个相当沉重的负担。

如果采用租赁集装箱的办法,租用部分集装箱,只需支付少量租金即可获得集装箱使用权。

采用合理的租箱方式,当船公司不需要这些集装箱时,则退还租箱公司,这样可避免占用大量的固定资金,也无须支付巨额贷款的利息。

2.节省空箱调运费用,可满足用箱要求

对于航线往返货运量不平衡、季节性货源的变化等产生的用箱方向上及时间上不平衡情况,可通过租箱的办法来解决。

如采用单程租赁、短期租赁及灵活租赁的办法,既可满足用箱的不平衡要求,又可节省置箱费及空箱调运费。

3.避免集装箱陈旧、过时

尽管集装箱是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制造的,但仍有过时的风险。

根据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某些曾被采用的集装箱因其尺寸、规格不适于使用而被淘汰,而某些曾是非标准的集装箱,由于适应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要求,其数量大增,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和采用。

通过租赁集装箱,就不会承担集装箱陈旧、过时的风险,当旧规格的集装箱即将被淘汰时,只需归还过时集装箱,重新租用新规格集装箱,即可继续使用。

(字体大小不对,已改正,不过我不知道会不会是排版需要)

三、集装箱租赁方式

集装箱租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合同年限较长,通常是3~l0年。

根据租期届满后对集装箱处理的方式不同,可分为金融租赁及实际使用期租赁两种。

金融租赁是指租箱人在租箱合同期满后作价买下所租用的箱子从而取得集装箱的所有权的一种租赁方式;

而实际使用期租赁则是当租赁合同期满后,租箱人将箱子退还给出租公司的一种租赁方式。

长期租赁的特点是,租箱人只需按时支付租金,即可如同自备箱一样使用;

租金较低,租期愈长,租金愈低。

因此,对于货源稳定的班轮航线,采用此种方式租用一定数量的集装箱,既可保证航线集装箱需备量的需要,又可减少置箱费、利息及折旧费的负担。

因此,目前采用长期租赁方式较多。

但是,这种方式在租期未满前,租箱人不得提前退租,但可在合同中附有提前归还集装箱的选择条款。

对租箱公司而言,采用这种方式可在较长的租期内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减少租箱市场的风险,也可减少提、还箱等大量的管理工作。

2.即期租赁

即期租赁是指租箱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及市场情况与租箱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一种租赁方式。

它的特点是与租箱公司没有任何事先约定,而是经磋商后达成临时短期租箱协议,因此其租金费率由当时的租箱市场竞争及供需情况而定。

即期租赁除临时的短期租赁外还有单程租赁和来回程租赁两种。

(1)单程租赁:

其特点是从发货地租箱到目的地还箱,采取从起运港至目的港的单程租用。

一般适用于货源往返不严衡的航线,它可满足租箱人单程租箱需要。

如果从缺箱地区单程租赁到集装箱积压地区,租箱人需要支付较高的租金,因为此时租箱公司需要从集装箱积压地区往短缺地区调运空箱,要支付空箱调运费,所以租金较高,并有时还需支付提箱及还箱费。

如果从积压地区租赁到短缺地区,情况就不同了,因为租箱公司集装箱积压,产生很多费用,所以租箱人可享受租箱优惠,可较少支付甚至免除提箱和还箱费,有时还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免费租借。

(2)来回程租赁:

通常指提、还箱同在一个地区的租赁方式,一般适用于往返货源较平衡的航线,原则上在租箱点还箱(或同一地区还箱)。

租期可以是一个往返航次,也可以是连续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赁。

租箱人有较大的使用权。

由于不存在空箱回运的问题,因而租金较单程租赁低。

以上即期租赁的三种方式,即短期租赁、单程租赁及来回程租赁,其共同的特点是能满足租箱人临时性的用箱要求,可解决货源临时变化,箱源不足的困难,但租金比长期租赁方式高。

3.灵活租赁

这是一种在租箱合同有效期内,租箱人可在租箱公司指定的地方灵活地进行提、还箱的租赁方式。

它兼有长期租赁和即期租赁的特点,一般租期为一年。

在大量租箱情况下,租箱人可享受租金回扣的优惠,租金甚至接近于长期租赁。

在集装箱货源较多,且班轮公司经营航线较多、往返航次货源又不平衡的情况下,采用这种租赁方式是较佳的。

在灵活租赁的情况下,由于提、还箱灵活,因而给租箱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在合同中规定有一些附加约束条件。

如规定最少租期,规定基本的日租金费率,一般最少租期不得少于30天,租箱人按租期支付租金;

规定起租额,规定租箱人在合同租期内应保持一定租箱量,当实际租箱量少于起租额时按超期租额支付租金;

规定全球范围内月最大还箱限额;

规定最小月提箱量;

规定各还箱地区的月最大还箱量等。

尽管集装箱租赁方式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租箱人应根据航线货源情况、航运市场及租箱市场情况、租箱人的资金状况,经过论证、分析后,确定采用何种租赁方式及租箱量。

四、集装箱租赁合同操作实务

集装箱租赁合同是规定租箱人与租箱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和费用的协议和合同文本。

租箱人在签署合同之前一般要与租箱公司(或其代理人)商定租箱方式,数量,租金,交、还箱期,地点,租、退箱费用,损害修理责任及保险等事宜。

租箱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四方面内容。

1.交箱条款

交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公司的条款,是指租箱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条件的集装箱交给租箱人。

其内容主要有如下几项。

(1)交箱期。

是指租箱公司将箱子交给租箱人的时间。

为了给双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规定一个期限,一般为7~30天。

(2)交箱量。

为了适应市场上箱、货供求关系的变化,合同中对交箱量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交箱数量(或最低交箱量);

另一种是实际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

(3)交箱时箱子状况。

租箱公司交给租箱人的箱子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与标准的规定,同时租箱人还箱时应保证箱子保持和接近原来的状况。

为了保证这一点,

双方在提箱时箱子的状况是通过双方签署的设备交接单来体现的。

在具体操作中,规定租箱人雇用的司机和箱子所在堆场的箱管员、门卫可作为双方代表签署设备交接单。

2.还箱条款

租箱合同中的还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人的条款,是指租箱人应在租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状况良好的箱子还给租箱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还箱时间。

指规定的还箱日期。

如超期还箱,合同一般通过对超期天数加收租金方式解决;

如果可能提前还箱,则要求事先订立提前终止条款,定有该条款时,租箱人可提前还箱;

如未订立此条款,即使是提前还箱,租箱人仍需补交提前日数的追加租金。

(2)还箱地点。

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租箱公司另用书面形式确认的具体地点还箱。

在订立合同时,租箱人应尽量使还箱地点与箱子最终使用地点一致或接近,这样可以减少空箱运输费用。

(3)还箱时箱子状况。

租箱人在还箱时应保证箱子外表状态良好,即保证箱子保持提箱时双方签订的设备交接单上说明的状况。

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还箱时外表有损坏,租箱人应承担修理责任与费用。

租箱合同中一般还规定还箱期满若干天(有的是30天)后,租箱人仍未还箱,租箱公司将作为箱子全损处理。

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赔偿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

3.损害修理责任条款

租箱人应按设备交接单上记载的状况还箱,如有损坏,则应负责将箱子修理好后还箱,或承担维修费用。

如租箱时在合同中订立损害修理(damageprotectionplan,DPP)条款并按规定付费,则租箱人对租箱期内所造成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不负修理责任,可将未修理的箱子退还租箱公司。

不论箱子在租箱期内是否损坏,DPP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DPP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当于租箱人对租箱期内集装箱的损害进行了保险(但不是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租箱人必须了解,DPP费用一般只保箱子的部分损害,不承担全损和共同海损等责任。

习惯上只负责比箱子当时价值低一些的一个固定限额(如85%),由租箱公司承担;

如超过此限额,则超过部分仍需要租箱人承担。

DPP费用一般按租箱天数收取。

4.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

租箱人应按时支付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费用及租金,这是自由使用集装箱和具有某些权利以及减少责任的前提,不按时支付费用和租金,则构成违约,租箱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行动直至收回集装箱。

租箱合同的租金与费用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租期。

租期一般理解为从交箱之日起至还箱之日止的一段时间。

(2)租金计算方法。

租金按每箱天计收。

租用天数计算一般从交箱当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还箱的次日为止。

在超期还箱情况下,超期天数按合同规定的租金另行支付(通常比正常租金高一倍)。

如合同中定有提前终止的条款,租箱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一般相当于5~7天租金)后,租期到集装箱进入还箱堆场日终止。

(3)租金支付方式。

一般租金支付方式有两种:

按月支付或按季支付。

租箱人应在收到租金支付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支付。

如延期则需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加付利息。

(4)交、还箱手续费。

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交、还箱手续费。

该费用主要用来抵偿因在堆场交、还箱所产生的费用(装卸车费、单证费等),其数额或由合同规定,或所在堆场规定的交、还箱费用确定。

租箱合同中除上述条款外,一般还有设备标志更改条款及其他有关租箱责任、义务、保险和转租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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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装箱自备箱量与租箱量的最优配置

集装箱公司在配置航线所需集装箱时,不可能全部购置自备箱,因这需巨额投资。

同时,若自备箱量过多,当市场欠佳时,需要支付大量闲置箱的费用;

若自备箱数量过少,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否则大量租箱,耗资过大,亦不是良策。

因而,合理确定航线自备箱量与租箱量,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实现最优配置,这对船公司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的竞争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采用最大期望利润方法确定自备箱量、年长期租箱量和年短期租箱量。

有关公式推导和理论说明,由于篇幅关系均省略。

1.确定年需箱量

的概率分布

此方法首先要求出年需箱量

的概率分布。

通常,我们可以根据船公司月用箱量统计数据,采用数理统计方法确定月用箱量的概率分布,然后,根据中心极限定理求出年用箱量的概率分布,通过对统计数据的数理统计分析,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年用箱量服从正态分布。

设月用箱量的样本均值为

,而样本方差为

,则

服从正态分布

,一般有

,且有

(2.7)

式中:

是月用箱量的数学期望,

是其方差。

在确定年需箱量的概率分布后,就可以采用线形规划方法确定集装箱自备量和租箱量。

2.决策变量的选择

设决策变量

分别表示年长期租箱量、年短期租箱量和自备箱量;

分别表示各类箱每箱的年利润(或平均年利润);

分别表示船公司对各类箱的成本资金的限制量;

分别表示各类箱的年成本(或平均年成本)。

以上各参数的单位为美元。

根据实际经验应规定

总用箱量

是辅助决策变量,

等的单位是TEU。

建立有关约束条件及极大化年利润的变量

的线形规划。

目标函数年利润最大

任务小结

复习巩固

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

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流)

被告:

上海品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圆公司)

上海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宁公司)

南京林通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通公司)

2001年8月,品圆公司受科宁公司的委托,为科宁公司运输24只20英尺的集装箱货物,从上海至汕头。

因该货物装在原告的集装箱内,为桶装液体助剂,故品圆公司向原告续租这24只集装箱,并约定:

每只集装箱用箱费为人民币500元,还箱至上海洋泾码头,使用时间为25天,超期使用费为每只集装箱3.50美元/天。

品圆公司将24只集装箱装载在林通公司所有的“苏林立18”轮上。

同年8月29日,“苏林立18”轮从上海港出发,开航当时船舶并无不适航的情况。

次日19时30分,船舶航行至浙江温州洞头沿海海面,遇到了雷雨大风,19时50分,船舶开始下沉,直至船舶及货物、集装箱一同沉没,其中包括涉案的24只集装箱。

事故发生后,品圆公司将集装箱灭失的消息及时通知了原告,并称等海事报告出来之后再商处理意见。

2001年12月18日,温州海事局制作《“苏林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事故原因做出了分析,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气海况恶劣。

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

由于涉案的24只集装箱是原告向中集公司租赁的,2002年10月8日,原告向中集公司赔付了集装箱(按照干货箱的标准)灭失损失71,700.00美元及租金247.80美元。

分析处理:

(一)一审海事法院

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品圆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双方均已确认,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形式要件符合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科宁公司、被告林通公司不存在租箱合同关系。

品圆公司认为,温州海事局制作的《“苏林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确认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物灭失,故集装箱租赁人可以免责。

但是温州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气海况恶劣;

该报告已明确表述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也是本次事故原因之一,同时对天气海况恶劣的程度未作结论,更未对是否属于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不能预见的事由下判断,故品圆公司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辩不能成立。

被告林通公司认为温州海事局已证明,“该事故是由于自然天气海况恶劣所引起,船长黄光铃及其他船员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故本次事故属不可抗力。

虽该份证据所述的事故原因与《“苏林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不同,但是从证据目的性来看,出具该证明的主要目的是用以说明船长及船员在水路货物运输中无赔偿责任,并没有说明船东无责任;

从证据效力上来看,该证据的落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海事专用章

(1)”的印章,从效力上要低于温州海事局的公章;

从证据的全面性来看,《“苏林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详细地记载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综合地分析了事故的原因,具完整性和可信性。

故林通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根据《“苏林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中所确认的事实,在事故发生当时,“苏林立18”轮在海面上遇到7-9级大风,但是这无法推出“苏林立18”轮是突遇7-9级大风,不可抗拒,必定沉没的结论。

故被告作不可抗力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品圆公司称因其主观上无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也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不能返还的,需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涉案的24只集装箱价值及箱龄,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对涉案的24只集装箱价值事先又无约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于原告与被告品圆公司的租赁关系确实存在,且租赁物现已灭失也属事实,故根据《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集装箱全损最低赔偿额标准计算,每只20英尺的干货箱为1,280.00美元,24只集装箱共计应赔偿30,720.00美元。

品圆公司辩称,由于“苏林立18”轮沉没导致集装箱灭失,使用收益无法实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无须向原告支付用箱费及超期使用费。

本院认为,“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是指承租人已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

本案由于品圆公司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已经为租赁物选择了谨慎的占有人。

故品圆公司请求免付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因涉案集装箱灭失是在品圆公司正常使用期间,且品圆公司在集装箱灭失后,及时通知了原告,并未发生超期使用费;

另原告向中集公司赔付时,也没有支付超期使用费,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超期使用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还请求自租箱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本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由于原告向中集公司赔付集装箱灭失损失之日起其利息损失实际发生,故品圆公司还应付原告30,720.00美元和人民币12,000.00元所产生的银行同期企业存款活期利息损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品圆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集装箱灭失赔偿金30,720.00美元、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为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

该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逾期履行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对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74.74元、保全费人民币4,520.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735.94元,被告上海品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58.80元。

被告上海品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之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另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法院

中海物流及品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几方当事人在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

林通公司向中海物流支付人民币20万元,最终解决了本案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集装箱租赁合同项下请求还箱及支付集装箱使用费、超期使用费的纠纷。

被告品圆公司援引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把集装箱的灭失原因说成是“因不可归责承租人的事由”和“不可抗拒力”进行抗辩,未得到法院的采信。

被告科宁公司和被告林通公司均辩称“与原告没有租赁合同关系,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均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最后法院认定此次海上事故不属“不可克服、不可避免、不可预见”,被告品圆公司不能免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集装箱租赁人品圆公司应对“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集装箱灭失承担不能还箱的违约责任,同时须支付集装箱使用费;

而被告科宁公司和被告林通公司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品圆公司赔付原告后,可以另行起诉向被告林通公司追偿。

本案二审期间,几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林通公司直接向中海物流支付人民币20万元赔偿,最终解决了涉案纠纷。

二审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和解,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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