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研究两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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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人均居住水平低,建筑面积小。
“人均居住水平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人均建筑面积小”(吉林);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山东青岛);
“人均居住面积小”(咸阳)
通过对棚户区特征的分析,虽然国家没有对棚户区作出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但可以看出,各个地方人民政府对棚户区的定义,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均能反映出当地棚户区的实际情况。
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20XX年开始,我国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
目前,我国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XX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核心政策如下: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
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
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
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
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以上政策在《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XX]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XX〕23号)中均有比较充分的反应。
棚户区改造的法律性质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根据XX省和XX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分别是: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是实践党的宗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改造“城中村”相结合,与降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和社区建设相结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和“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居
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为宗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构建和谐XX,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
在住建部和XX省和XX市三级指导意见中的棚户区改造基本原则中均规定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在法律上属于是公共利益的范畴。
棚户区改造的一般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核实拟拆迁的土地性质,确定适用拆迁的程序。
主要区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和城市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以及农村房屋拆迁。
(2)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此时应该注意:
①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②不得采用恐吓、威胁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③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
④提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⑤提示委托人,拆迁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
(3)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是否合法
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公示。
(5)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
(6)在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法律不予允许的事情。
包括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分户。
等行为。
(7)参与制定并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可行性。
二、参与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
通过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或者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
(2)审查拆迁估价委托书
①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合实力、社会信誉。
②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③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
④对估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核实。
⑤对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⑥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处理。
3、评估的详细操作
(1)何谓房屋拆迁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专业评估人员,遵循房屋拆迁估价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该房屋客观合理价格(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
(2)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了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Ⅰ房屋的区位是指房屋的地理位置,与城市区域发展地位、交通的便捷、重要场所的距离、周边环境等有关。
区位是决定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实质上是土地价值因素。
但房屋拆迁补偿考虑区位因素并非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补偿。
Ⅱ房屋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
没有所有权证书或证书上未标明用途时,应界定其实际用途。
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城建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
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用途不但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还要有规划部门批准手续。
Ⅲ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书上标明为准。
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以有资质的面积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
除上述三个因素外,房屋的成新、权属、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均应在评估时一并考虑,采用一定的系数进行换算。
(2)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的法律性质
Ⅰ合法性: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估价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才是合法的。
Ⅱ程序性: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完成。
Ⅲ补充性:
房屋拆迁评估不是拆迁过程中必须的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不经过评估程序,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Ⅳ专业性: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Ⅴ中立性:
评估公司作为拆迁活动中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出现,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估价,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但有证据证明评估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有串通行为、结论明显背离事实的情况,该评估结论可以被撤销或不予采信。
Ⅵ非强制性:
房屋的估价一般不等同于房屋补偿价,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时,《评估报告》不具有强制适用性。
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估价值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价。
同时《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拘束力。
(3)房屋拆迁评估范围
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资产评估公司确定。
拆迁估价的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4)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产生
Ⅰ承担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拆迁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Ⅱ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均可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但处于暂定期内的三级估价机构除外。
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Ⅲ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产生:
⑴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
为保护拆迁人利益,应由拆迁管理部门邀请居委会、街道派人监督抽签程序,由被拆迁人代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⑶公示入选的评估机构。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⑷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
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Ⅳ评估机构产生程序的弊端
⑴评估机构出自拆迁的“资源库”,不排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影响。
⑵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并由拆迁人支付费用。
事实上,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建立起一定的利益联系,可能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6)房屋拆迁评估工作流程
Ⅰ评估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应向拆迁当事人出示资格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
没有评估资格或不是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人员不能参加评估工作。
Ⅱ向被拆迁人索取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
必要时估价人员需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与协助查阅。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Ⅲ现场勘察。
评估人员需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Ⅳ资料的综合和分析,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
其中两个数据非常重要,一是拆迁估价时点,拆迁估价时点取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二是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数据。
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Ⅴ制作评估报告,提出价格评估意见,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
(6)房屋拆迁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重置法四种。
Ⅰ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在评估时点近期有过拆迁交易的类似房屋进行比较,对这些补偿价格做合理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方法。
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在同一供求范围内有着较多的类似交易的情况,如住宅等。
市场比较法是一种主要的评估方法。
但有两种情况影响该方法的适用:
⑴类似交易较少的经营性房屋,有时很难找到参照物进行比较。
笔者曾代理一大型饭店、歌厅拆迁,评估时该区域竟然没有一例交易案例可比较;
⑵很难获取交易的真实信息,因为拆迁行为本身更多体现在双方协商上,被拆迁人的社会关系、谈判能力、心理素质等等因素决定交易价格。
Ⅱ成本法,是估算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重新构建成本,扣除折旧。
成本法适宜评估既无收益又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屋价值。
这种方法主要考虑建造成本,对于一些临建房屋适用。
Ⅲ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相应的费用。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有:
①土地取得费用,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出让金等;
②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场地平整费、项目设计费等;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④期间费用,指开发经营者在商(pin)品房开发期间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⑤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配套费);
⑥税金;
⑦利润。
适用该方法时主要扣除第④、⑥、⑦项。
Ⅳ重置法,是按照被拆迁房屋在同区域、用途、面积等因素考虑重新购买安置的计算方法。
该评估价保证被拆迁人能够买到一个合适的房屋。
如果从合理性考虑,该方法应是最适用的。
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很多地区并没有确立这样的补偿原则,造成无法适用该评估。
(8)评估价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理解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既然是市场价就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而非只是房屋本身的价值。
因此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解:
房屋拆迁行为就是拆迁人通过市场价格将被拆迁的房屋购买,然后进行拆除的行为。
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应为房屋本身的价值与附着的土地价值之和。
(9)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不配合,应但承担的后果。
被拆迁人应该配合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实地查勘,否则,评估机构很难评估。
如果被拆迁人不配合,将承担限制举证的后果。
裁决机关依据评估报告做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再举证来否定原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对其举证将会不予采纳。
(10)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是最常见的,通常认为该结果不能反映自己房产的真实价值。
此时有些被拆迁人干脆置《评估报告》不顾,当起“钉子户”。
该做法可以导致裁决程序中出现主张权利程序瑕疵。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解决:
Ⅰ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
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Ⅱ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Ⅲ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Ⅳ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Ⅴ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Ⅵ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问题
一、拆迁安置的依据。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四、拆迁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
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为保障被拆迁城市棚户区内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应以产权调换为主。
依法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属于私有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XX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租住的公有房屋的,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棚户区居民,可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接受补偿安置,也可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保障,对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优先给予保障。
支付不起最小户型全部房价的居民,本人可先购买部分产权;
其余部分为公有产权,可交纳租金租用,待具备购买能力后,再自愿购买。
拆除居住3年以上的自建、自住无证房屋,且属居住人唯一住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
居住人为独立户的,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
一簿多户的,每户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
拆除依附私有房屋、租住公有房屋自行搭建的无证房屋,居住人居住3年以上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通过就地或异地建设、收购二手住房等方式,筹集一批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储备一批廉租住房,以满足无力购买回迁安置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根据以上的文件的精神,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四种情况。
首先,两大类分别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专业房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后,拆迁方接受相关房屋进行拆除。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异地或回迁安置并根据相关评估结果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其中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其次四种情况。
四种情况是根据拆迁的房屋产权情况分别为:
1、私有房屋
2、租住的公房。
3、符合廉租房条件的住户的房屋
4、无证自建房屋。
1、私有房屋的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XX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也有关理论对公房类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有四种:
(1)租赁权安置。
安置房应当在同类地区、其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且继续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
若安置房的区位低于被拆迁房屋区位或房屋使用面积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应适当补偿。
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归承租人(在公房中,对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三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承租人。
对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则无论是公房还是私房,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下同)。
(2)货币安置。
此种安置的关键在于如何在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分配。
对此有的地方是确定一个固定的比例,如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拆迁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拆迁补偿金额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5%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承租人是获得80%合理还是获得95%合理?
还是这些比例都不合理?
笔者以为对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时,按固定比例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也是一直为人所诟病的。
在实施货币补偿时,还是应区分两种情况,即承租人符合享受房改政策条件的,房屋的成本价归被拆迁人,其余补偿归承租人;
承租人不符合享受房改政策条件的,则承租人只能获得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添置物品部分的补偿。
(3)准产权安置。
若承租人符合享受房改政策条件的且要求购买安置房的,除将成本价支付给被拆迁人外,由承租人享受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利,其可以要求拆迁人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4)产权安置。
若承租人符合享受房改政策条件,又愿意购买其承租房屋的,则由承租人直接向产权人购买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