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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
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损坏的【案例二】
S市制冷设备厂按用户订货合同要求,到铁路货站同时办理了向W市的A、B两单位各托运两台同型号冷却塔。
因W市货运站管理人员工作马虎,将按时到站的4台冷却塔委托运输公司全部运送到A单位。
B单位在安装期临近时,多次电话及电传催货,不得已又派人去厂家,要求派人协助查找出交转过程中的问题。
待查明了事情真相,将错送设备转送到B单位安装现场时,B单位的设备安装承包人收到设备第二天就向B单位发包人代表递交了空调系统交验期需顺延50天和安装调试人员等候费用补偿的索赔报告。
因设备是发包人直接采购供应的,索赔报告被批准。
分析:
该案例属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索赔时间,该问题的发生客观上给承包人造成施工停顿、等候、多支出费用等,而且该设备是由发包人直接采购供应的,所以承包商可向发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应给予索赔批准。
【案例三】
某工程合同规定,每周内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h,工期应相应顺延。
该工程承包人因自己负责供应的材料没有按施工计划进人现场,导致连续停工6天,在停工期间,发包人供电系统发生重大故障,连续中断供电42h。
前者为不可补偿延误,后者应为发包人责任,为可补偿工期和补偿费用的延误。
按上述分析,承包人不应得到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
【案例四】
某工程因设计错误导致2(X)
1年4月3日停工等待设计修改图(可补偿工期和补偿费用的延误)。
就在停工当天下午,施工现场因管理不严发生火灾,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顿7天(不可补偿工期延误)。
4月9日,工程设计修改图送交承包人。
当承包人提出延长因设计修改影响工期7天时,发包人代表没有批准。
理由是,即使不发生设计修改,承包人也处于停工状态。
该案例前者属于可补偿工期和补偿费用延误,后者为不可补偿工期延误,两者的延误时间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有部分重合的情况,为交错性延误,此案例即使不发生设计修改,承包人也处于停工状态,故发包方不予以补偿。
【案例五】
某工程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水泥超过施工需用的最迟时间运达,造成停工9天(可补偿工期和补偿费用的延误)。
在停工的第二天,该地区发生了3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使该地区的几乎所有在建工程都停工一周后才恢复正常施工(按合同条件规定,异常恶劣气候应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了两项工期索赔时,ii9天的工期补偿和4天的停工损失费。
承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代表回答的理由是异常气候的发生,只能延长工期而不能补偿费用,因它与水泥拖期的事件同期发生。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发包人代表所提出的理由也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因异常天气的发生和水泥运输超时相互交错,即使不发生水泥运输运输延误,承包人也处于停工状态,故发包人只给予9天的补偿损失。
【案例六】
某公司2001年通过投标竞争得到一所大学28(X刃扩学生公寓的施工项目。
签订施工合同工期为:
开工日期2001年9月25日,竣工日期2002年8月20日。
由于该工程基础部位有国家单位一条通讯电缆移位工作直到2001年12月20日才完成,承包人实际被批准的开工日期为2001年12月22日,随后发包人在给承包人的一封信函中提出,由于2002年高校扩大招生的计划已经国家批准,学生公寓必须在新学年投人使用,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仍维持原合同的竣工日期即2002年8月20日不变,要求承包人给予支持和确实保证。
这种在合同开工日期就因承包人的原因推迟88天,而竣工日期却要求不变的情况应按照合同要求加速施工来理解。
经过承包人的精心组织,在竣工日期不变的情况下完成了该项工程施工。
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对提前工期的约定(第47条)按照每提前1天给予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的工期提前奖励。
【案例七】
某纺织厂经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将该厂从城市近郊搬往远郊区。
新厂区施工合同是2001年3月18日开工,2004年4月5日竣工交付设备安装调试。
但因旧厂区被市政府确定规划为高科技园的一项研究开发中心工程,并要求2004年2月投人使用。
2002年9月工日,发包人约见承包人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并下达了合同工期的竣工日期改为2003年12月31日的通知。
双方商定了加速施工的补偿条件。
该案例发包人指令比原定合同工期提前完成,这种直接指令应理解为合同变更,这种指令有明确的加速施工目标及加速费用补偿意向,承包商可得到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
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
2、00m处。
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
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
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
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
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要点: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
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出土文物时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l)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的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
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
若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就变更价款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
如果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2、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
【案例九】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
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
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
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
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
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
7、2万元。
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
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5、你认为应该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
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特别是在出现共同延误情况下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与方法,以及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问题1: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不合理。
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
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
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
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
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
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
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
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4、6月13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2天,索赔额为2天×
2万/天=4万元。
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问题5:
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
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
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
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
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案例十】
某建筑公司(承包方)与某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了建筑面积为2100m2的单层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周。
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计划,见图5—2和表5—1,并获得工程师代表的批准。
该项工程中各项工作的计划资金需用量由承包方提交,经工程师代表审查批准后,作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在工程进行到第9周结束时,检查发现A、B、C、E、C工作均全部完成,D、F和H三项工作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分别为15万元、14万元和8万元。
且前9周各项工作的实际投资均与计划投资相符。
(2)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师代表下达了停工令使其暂停施I,并进行返工处理1周,造成返工费用2万元;
M工作因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使该工作因施工图纸晚到,推迟2周施工,并造成承包方因停工和机械闲置而损失
1、2万元。
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3周工期索赔和
3、2万元的费用索赔。
表5—1网络计划工作时间及费用工作名称ABCDEFCHIJKLM持续时间(周)
3433343245646费用(万元)
1012815242822161226302324问题:
1、试绘制该工程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根据第9周末的检查结果标出实际进度前锋线,分析D、F和H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
到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是多少?
2、如果后续施工按计划进行,试分析上述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对计划工期产生什么影响?
其总工期是否大于合同工期?
3、试重新绘制第10周开始至完工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
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并说明原因。
5、正确的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
索赔工期多少周?
6、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额是多少?
本案例主要考核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应用,分析进度偏差对工期的影响以及由此引起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问题1要求通过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或借助时标网络图确定D、F、H三项工作的计划开始时间(ES)和结束时间(EP),并由此确定第9周末时该三项工作按计划应完成的资金用量;
然后按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与计划完成的资金用量进行对比,从而判断出施工进度偏差。
问题2要求将D、F、H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代入网络计划中,并计算出考虑上述偏差情况下的工期;
将该工期与原计划工期和合同工期对比,即可做出判断。
问题3要求绘制出第10周以后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并作为分析问题5时的依据。
问题4要求首先明确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然后对造成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的责任加以说明。
问题
5、6要求正确计算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数值。
答:
该工程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及第9周末的实际进度前锋线见图5—3。
通过分析可知:
D工作的ES=6,F工作的ES=6,H工作的ES=7;
故按计划进度第9周末:
D、H工作应刚好完成,F工作应完成3周的工作量。
而实际检查:
D工作完成15/15=100%,F完成工作14/28=50%。
H工作完成8/16=50%;
说明D工作进度正常,F工作实际完成2周的工作量而比计划进度拖延1周,H工作实际完成1周的工作量也比计划进度拖延1周。
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为10+12+8+15+24+14+22+8=113万元。
F工作的总时差TF=0,即F工作为关键工作。
故其任何拖延都会造成计划工期延长;
H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等于其实际进度偏差,故其实际进度偏差仅对其后续工作有影响,而不会使计划工期延长。
由计算可知,F工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延长1周,即工期延长到21周,大于合同工期。
重新绘制的第10周开始至完成工期的时标网络计划,见图5—4。
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因为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责任在承包方;
而M工作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承包方的责任。
故承包方仅能就设计变更使M工作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M工作本身拖延时间为2周,而根据图5-4的分析M工作的总时差TF=1周。
由此可知M红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又延长1周,实际工期达到22周。
可索赔工期为1周。
问题6:
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为M工作因停工和机械闲置造成的损失
【案例十一】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38天。
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
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5-9,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事件1:
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
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
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
由此造成增加用工10工日,材料费
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
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
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漏检查。
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
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
因该项电气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
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
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6:
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60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
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
工期奖罚款为多少?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30%。
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该案例除涉及前述几个案例中的工程索赔知识外,增加了按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索赔费用的内容。
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首先计算直接费,然后以直接费为基数,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
本案例为简化起见,将直接费以外的费用处理成以直接费为基数的一个综合费率。
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1、通过对图5—9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
将图5—9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
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
将图5—9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
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工期为41天。
41-38=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3、工期罚款为:
[42-(38+3)]×
5000=5000元问题3:
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有: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
(10×
30+40000)×
(1+30%)+15×
18=52660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
30+12000+3000)×
(1+30%)=19890元所以,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
52660+20670=73330元。
【案例十二】
某施工单位(承包人)于xx年3月与业主签订了某综合办公楼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7000万元。
合同方式采用可调整价格合同,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了通用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在专用条款也约定了价款调整的因素,并约定考虑材料价格上涨因素的结算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调值公式进行计算。
该工程于xx年3月20日正式开工建设。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
xx年4月2日,由于市政管线故障检修停水,造成停工6h;
4月4日施工现场电缆短路停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