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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备品备件费:

¥  (大写   日元)。

  2.1.3 设计和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

¥  (大写  日元)

  2.1.4 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件见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厂”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4。

  2.1.1、2.1.2、2.1.3各分项价格的总价为¥   (大写  日元)(以下简称“合同设备总价”)。

  2.2 上述合同总价是在日本国神户、横滨和/或长崎港船上交货的FOB固定价格,同时包括适于远洋及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位置为止的一切费用,但买卖双方各负担全部装船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项装船费用应理解为“设备”自船边到船舱(即买方的船上吊装作业所能起吊之处至装入船舱指定位置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对重件货物装船时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费用,但理货费、加固费、垫舱物料及开关舱口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卖方负担技术资料在北京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日元电汇进行。

  3.2 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日本东京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日本东京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卖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  支付给卖方。

  3.3.1 合同设备总价的10%,计¥  (大写:

  日元整),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

天支付给卖方。

  (1)日本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东京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7-A号附件)。

  (3)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0%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并注明应付款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提交。

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项时,买方应提交给卖方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90%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8-A号附件)。

  3.3.2 合同设备总价的80%,计¥  (大写:

  日元整),在卖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交货时,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80%支付给卖方。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3.3.3 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  (大写:

   日元整)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买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3.4 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  (大写  日元整)在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天,即支付给卖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不迟于15天电汇给买方。

如卖方未能在15天内将该罚款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

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3.5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款见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货和交货条件

  4.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0个月内将本“合同工厂”除地基用的地脚螺栓和基础框架外的“设备”分6批交付完毕。

在事先得到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附加货运总毛重大约为  公吨,总体积大约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日本神户、横滨和/或长崎,到达港口为中国青岛。

  4.2 卖方在合同签字后1个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5米、宽3米,高3米。

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

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

  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6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七份。

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吨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4.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4.4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4.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

“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

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30公吨,尺寸超过15×

3×

3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

宽×

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30公吨或体积超过15×

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说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4.6 所有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和材料,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4.7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15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以电报通知卖方。

卖方应同船舶代理人联系,根据船期装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有交货港的预计抵达日期应接近本章中4.5条规定的货物备妥待运日期。

  4.8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4.9 如卖方受在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受载日期后30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30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31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如果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在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后90天内仍未能到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并卖方经买方同意后有权为买方安排船只,运费买主自费。

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由卖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立即将货物装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4.10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48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和材料”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如遇有第4.5条的大件货物,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

  4.11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3。

  4.12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生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机场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48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航次、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4.13 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4.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21天内在北京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买方的通知应在收到卖方根据本合同第4.12条最后一段规定的通知后2个月内发出。

  4.15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指定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

  航寄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给买方。

  4.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A.航运提单一份。

  B.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C.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湿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代号;

  (5)设备名称及项目;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

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为2公吨或超过2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两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份。

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两份(如果有必要的话)。

  5.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7)收货人代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两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5.7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7.9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章 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

  6.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

为了在本合同各阶段的设计工作中加强协调,买主要求进行以下设计工程联络会议,届时买卖双方将自费派遣专业人员参加会议,买方每次将派遣×

人,会议费用将由会议所在地一方负责。

  6.1.1 第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在中国举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核卖方的整个工作进度以及总布置流程图和单线图等概念设计,所需的图纸的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由卖方提供买方进行概念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在日本举行,会期两周,主要内容为确认详尽施工图的图纸内容和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提供买方进行详尽施工图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在日本举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核卖方的详尽施工图设计以及初步的安装和调试、考核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10个月在中国举行,会期两周,会议内容为详尽说明和讨论施工、试运、调试、考核和性能试验的内容和方法。

  6.2 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和2,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3。

  6.3 卖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和2,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1和2,卖方以此做为“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星期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空运给买方。

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

  6.5 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在双方要求下,卖方将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买方的“合同工厂”举行补充的工程联络会,量多不超过两次。

  6.6 每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双方将签署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6.7 每一次会议参加人数、日期、地点和详尽内容分别在前一次会议中讨论决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员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应用电报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员名单和日程安排,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代表团出发前3天,派出一方应用电报通知另一方人员名单,确切的出发日期、途径、机次和到达日期。

  6.9 在向买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后5个星期内,买方将回复卖方同意的签字影印件或通知卖方不同意的意见,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被认为已由买方批准。

  6.10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本“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标准和检验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两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卖方提供检验标准不完全或不及时,在双方协商后买方有权按买方现行标准执行检验。

  7.2 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

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和材料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3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半月内将检验人员包括翻译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

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进行,如不属卖方原因买方未能按预定时间参加时,卖方有权自行装配和检验。

买方人员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5 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质量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的保证责任。

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7.6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工作服、劳保用品。

  卖方还应协助买方检验人员取得入境签证和办理必要的居留手续,并安排食住、医疗、交通工具等。

  7.7 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7.8 在卖方设备到达现场后的2月之内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和试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1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说期限检验,不然设备将被认为已被买方按期检验。

  在双方全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7.1条和9.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7.9 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

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

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2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 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1个月。

如遇到需长时间生产的换货或补交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7.10 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短缺,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1 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安装、试车

  8.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按照设计图纸将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

“试车”系指机器和/或各种系统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试运行”系指包括性能试验的联动试运转及最初正常运转。

  “考核”系指检查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即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

  8.2 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仅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试运行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2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

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

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后38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的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3 在安装工作开始时,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

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4 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

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

上述证书将以附件5第4.6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胜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7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

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

但此证明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8.5 本章8.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运行,其开始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试运行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试运行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设备。

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使用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

  试运行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

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8.6 试运行期为首次投料试生产开始日起的6个月。

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

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5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买方所验收。

  如因卖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买方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修改记录最后一次结算并由卖方负担。

  上述记录在每次发生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后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修改后应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

  8.8在本合同8.6条规定的试运行期间,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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