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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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与开设专业(工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情况。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供筹设的材料和正式设立的三至十一项材料。

一、变更办学地址

1、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书面报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新地址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正规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由公安消防部门发出的同意在新址作为培训教学场地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

4、提供租赁红线图、简易的理论实操课室平面图、设施设备布局图,并可在图中用文字标明工位的数量。

5、许可证、登记证书。

6、其它:

如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1、提交申请变更法人的书面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表明机构的债务情况,如有债务应有明确的解决债务办法,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原法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3、新董事会选举新法人的决议(需有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原董事会增加新董事的决议(含新增董事的注资情况、股权分配、债权和债务的承接情况、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等资料);

5、新法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许可证、登记证书。

7、其它:

三、增加培训项目

1、提交申请增加培训项目的书面报告,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增加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拟用教材;

3、增加培训项目的教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学历证;

教师资格证;

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

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职业教育、教学经历;

4、增加培训工种(专业)及培训层次的场地资料、设备清单(含具体数量、单价及总值)等资料。

四、变更校长

1、提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推荐表。

2、提供新校长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历;

3、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校长的决议(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许可证、登记证书。

5、其它:

五、变更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

1、提交申请变更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书面报告,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变更情况(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及新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的签名);

(1)增加成员:

原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增加成员的决议,注明新成员的注资情况及股权分配情况,新、旧董事会债权和债务的承接情况;

(2)减少成员:

新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原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减少成员的决议,注明股权分配情况及债务情况,新、旧董事会债权和债务的承接情况。

3、许可证、登记证书。

4、其它:

六、变更学校名称

1、提交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书面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表明机构的债务情况(如有债务应有明确的解决债务办法)。

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如有多项变更可只填写一份表格,但应逐项说明清楚);

2、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学校名称的决议,新、旧学校债权、债务的承接情况。

(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3、名称预核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原学校的财务清算,并注明债务情况。

七、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

2、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4、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中介机构出具);

5、拟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举办者基本情况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

外省、市来我区办学的,由举办者所在地设区人社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并有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担保。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6、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资产份额出让(变更)协议;

7、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8、《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9、其它:

八、注销提交资料:

1、注销报告(董事会决议;

教职员工、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可行性处理方案);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机构资产审计报告;

3、按要求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原章程、章程修正案及董(理)事会决议等。

延续:

1、人社部门三年年检结果

2、近三年开展培训活动的报告

3、近三年所培训职业(工种)等级人数汇总表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换发许可证申报表

5、原许可证正、副本

6、授权委托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

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

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

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

(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申请事项:

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

职业培训学校,开展×

职业(工种)的×

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

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

请批准

申请人:

年月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4.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一律由钢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申请单位(个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内容

拟设立学校的

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培训对象

培训规模

培训形式

培训工种或专业

培训目标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培训场地及设施

形式

总使用面积

教室

实习场地

工位数

自有

租用

印章

年月日

行政审批

部门

审批

意见

年月日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担保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关于贯彻落实<

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劳社〔2004〕11号)的规定,乙方申请办学,并聘请甲方作为自己的经济担保人,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共同信守。

一、乙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申请举办:

二、乙方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决不以营利为目的,坑骗、欺诈学生。

三、办学期间,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按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和财务帐簿、报表。

四、甲方愿作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保证乙方在办学期间能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对乙方办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证处留一份存档备查。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样本

(草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整理,含格式、标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规模、层次、形式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X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

如XX市XXX街(路)X号X院楼X)

第二章业务范围

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

(二)XXXXXX;

(三)XXXXXX;

(四)XXXXXX。

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董事长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不得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单位的财务

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长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

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解聘单位副主任(校长、院长)、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校长、院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三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单位经X年X月目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长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单

拟办教育机构名称

会内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兼)职

从事教育工作年限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的程序,经举办者同意,推选上述位同志组成学校首届董(理)事会,报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任期: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全体举办者签名盖章)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意见

年月日

说明:

此备案表为一式二份。

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性别

文化程度

职称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和部门

任何职务

专职还是兼职

任期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诚信承诺

谨此确认,以上所填内容与事实相符。

本人签名:

原工

说明:

在职人员填本栏。

若系单位负责人,应由其上级主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除校长、教职工代表外,其他董事应填写举办者推荐(委派)意见。

(单位盖章)

同意推荐(委派)同志担任董事。

举办者(签名盖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推荐表

推荐单位名称

拟任校长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政治面目

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等级

教龄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主要简历

起止时间

在何单位学习、工作

任何职务

审批机关核准意见

新华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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