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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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风队技术员负责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制定、巡回路线图绘制、瓦斯各项措施制定。
(四)各区队瓦斯检查员履行瓦斯检查员各项职责。
第三章瓦检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瓦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规定分工区域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巡回检查测定与汇报工作。
(二)负责对分工区域内通风、防尘、防火、安全检测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及时发现和汇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分工区域内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负责组织遇险人员自救与互救,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五)积极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一通三防”的临时性和紧急性工作。
(六)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七)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八)发现矿井气体异常,必须汇报通风队、调度室。
(九)综采和掘进瓦检员负责该责任区域瓦斯牌板移设、质量标准、牌板文明卫生;
综采、掘进责任区外,由通风队瓦检员负责牌板的移设、牌板质量标准化及文明卫生。
移设标准详见瓦斯牌板管理标准。
(一十)增设、回撤牌板由通风队瓦检员负责。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的权力
(一)发现瓦斯超限,积聚,有害气体超过规定等严重隐患或发现自然发火、瓦斯涌出异常等灾害预兆时,有权责令相应地点停止工作和撤出所有人员。
(二)在分工区域内,对有可能导致不安全甚至酿成火灾、爆炸、水灾等重大事故的一切工作和行为有权拒绝和制止。
(三)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
(四)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五)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和错误决定及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控告。
(六)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
第一条通风队每月月末根据生产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地点设计、并根据该月瓦斯检查安排,绘制瓦斯巡回检查图,要求标明巡回路线、每次检查时间。
第二条瓦斯检查点设置与增减及瓦斯检查巡回路线图由通风队技术员(主任工程师)编写绘制,报总工程师审批。
审批后的瓦斯巡回路线图下发到各区队指导瓦斯检查工作。
第三条综采、掘进瓦检员按照通风队下发的瓦斯巡回图对该责任区域进行巡回检查,检查间隔时间4小时,不得偏差30min,相邻班次间隔不得大于5小时;
通风队瓦检员按照巡回检查图对矿井各检查地点进行瓦斯检查。
第四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上隅角(指壁式回采工作面回风侧顶板未冒落时切顶线以内范围)
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m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它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指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沿工作面风流方向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二)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掘进工作面风流。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范围内的风流。
局部高冒区。
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指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盲巷的局部瓦斯积聚)。
(三)其余地点设置
水仓、尾巷、串联通风工作面的进风巷、矿井集中回风巷、总回风巷、变电所及移变硐室、充电硐室等。
第五条采掘面及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都应设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设置位置:
(一)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和上隅角设置牌板,掘进工作面在工作面设置牌板。
综采工作面牌板设在工作面向外15~20m的回风巷,上隅角牌板设在工作面距上隅角3~5m的支架上。
(二)掘进工作面牌板设在距工作面迎头20~30m的巷帮上;
回风巷牌版设置在回风巷风流中距离全风回风口10~15m
(三)串联通风工作面设在被串联掘进工作面风机前或被串联回采工作面前3~5m的巷帮上。
(四)其它瓦斯检查地点设在被检查地点附近5m范围内的适当位置。
瓦斯检查牌板规格如下:
600mm×
400mm。
瓦斯牌板的材质为铝塑板,周边用30mm×
30mm的铝角包边。
第六条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汇报调度,瓦检员不能处理的问题通风队值班队干组织处理,通风队值班队干不能处理的问题通知通风队队长组织处理,通风队不能处理的,通知通风副总工程师和矿总工程师组织处理。
第七条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瓦检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通风队值班队干,值班干部根据规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恢复通风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或排放瓦斯措施的有关规定恢复通风。
第八条瓦检员对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必须立即汇报通风队,通风队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分管领导汇报,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第九条瓦检员每次检查气体浓度必须汇报调度室与通风队,检查两次地点每班必须汇报两次。
汇报不得待下班后统一汇报。
第五章瓦检员井下交接班
第一条负责巡回检查的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综采、掘进队瓦检员必须在工作面交接班,通风队巡回检查人员在井底车场候车室交接班。
第二条上班瓦斯检查员要和下班瓦斯检查员交待清楚:
检查路线、检查点数,所存在的问题及已采取的措施,上级领导的有关指令等,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相互签字。
第三条瓦斯班报表要做到数据准确,综采、掘进队瓦检员必须按照通风队要求进行填写瓦斯检查原始手册,并到通风队填写瓦斯检查台账,纸质版由各区队保管存档。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到交接班地点向队部汇报清楚当班的工作情况和所存在的问题,值班人要认真做好井下交接班记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
(一)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的。
(二)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的。
(三)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进行处理的。
(四)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和未进行处理的。
(五)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
(六)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未及时处理的;
或者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氧气浓度恢复正常的。
第六章瓦斯防治管理
第一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当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时方可开启。
第七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第八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七章瓦斯检查管理
第一条瓦检员入井前,首先要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得携带有故障的仪器入井。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简称“光瓦”)要求每班必须升井,严禁存放在井下、连班使用。
瓦检员入井必须携带上岗证和瓦斯检查原始记录手册。
第二条瓦检员必须现场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检查原始记录手册,不得出现涂改、漏填和补填现象,当班不得空检、假检、漏检。
原始记录手册必须记录齐全,每检查一次记录一次,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第三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条综采、掘进瓦检员要将每班的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台账报送通风队。
对未报送瓦斯检查记录的单位,按空班进行处罚。
第五条通风队瓦检员管理
(一)通风队瓦检员要求每班对机电硐室、井下预留尾巷、移变硐室、水仓、总回风巷、备用工作面、充电硐室、深度大于6m调车硐、综采上隅角等地点检查至少一次。
(二)通风队瓦检员必须对自营和外委施工单位工作地点进行瓦斯检查。
(三)通风队瓦检员必须及时将井下发现的隐患汇报给通风队;
重大隐患直接汇报给矿调度室。
(四)任何地点每次检查气体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原始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和向调度室汇报。
(五)通风队瓦检员发现气体异常,必须依据《规程》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汇报处理。
(六)通风队瓦检员要求8小时在井下巡回进行检查。
(七)通风队瓦检员必须按指定时间、地点交接班。
第六条综采、掘进队瓦检员管理
(一)综采、掘进队瓦检员负责本单位作业地点CH4、CO2、O2、CO浓度及空气温度的检查,每班必须检查两次,两次检查时间间隔4个小时,左右不得偏差30min。
检查完毕后,检查结果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检查原始记录手册,并汇报调度室。
(二)综采、掘进队瓦检员不得空班、假检、漏检,虚报瓦斯数据。
(三)掘进工作面严禁随意停风机,如特殊情况需要停风机时必须汇报调度,经批准后撤出人员方可实施。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1.因停电或其他原因主扇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由各单位瓦检员认真检查责任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汇报调度中心。
2.工作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积聚不能处理时要及时向通风队、调度室汇报。
(四)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检员有权、有责任做出如下处理: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瓦检员有权、有责任命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调度。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积聚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对于炮掘巷道,当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煤电钻打眼;
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五)综采、掘进队瓦检员每班下班后,将瓦斯原始记录手册报送通风队,并按要求填写瓦斯台账。
第八章处罚条例
第一条瓦检员入井未携带定位仪或定位仪与本人分离者,罚款100元/班。
第二条现场交接班管理规定;
所有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管理制度,(通风队跟班盯面瓦检员、系统瓦斯检查员、)如被发现早退、脱岗、睡岗,罚款200元,
第三条未按要求进行交接班或交接不到位给予交、接双方每人50元罚款。
第四条对通风队瓦检员假检、漏检,罚款200元/处,停工学习3天;
被矿领导发现假检、漏检,瓦检班长和分管队长负连带责任,瓦检班长罚款100元,瓦检副队长罚款50元。
对综采、掘进队瓦检员漏检、假检,罚款200元/处。
假检判断依据:
1、原始记录手册填写数据及时间与牌板不符;
2、填写牌板时间晚于检查时刻时间的;
3、通风队的与综采、掘进队瓦检员互相帮助填写的;
4、未使用光瓦检查瓦斯进行填写牌板的。
5、进入检查区域,未携带光瓦的。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制度,并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未执行制度以及“三对口”不统一的人员及井下检查瓦斯后未及时填写原始记录手册人员,罚款100元。
第六条监督管理不到位;
瓦检员未及时发现工作面风流异常、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风筒断开、双风门同时打开或损坏、密闭施工质量监管不到位(通风设施损坏未及时发现)者,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班瓦检员50-200元罚款。
第七条瓦斯牌板损坏未及时汇报处理相关区队责任人的给予当班瓦检员100元罚款,系统瓦检员对盯面瓦检员监管不到位造成假检和漏检负连带责任,出现一次,系统瓦检员罚款50元。
第八条仪器不完好;
瓦检员不定期检查光瓦和便携仪,发现所使用的仪器仪表不完好,一次罚款100-200元。
由通风队瓦检员检查责任区队的瓦斯检测仪器,如发现其仪器不完好,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
第九条对未及时填写台账记录或填写不完整的瓦检员罚款100元/次。
第一十条对瓦斯牌板吊挂位置不正确,或因采掘需要未及时增设牌板,对瓦检班长罚款50元/次。
第一十一条对综采、掘进队瓦检员责任区域,瓦斯牌板移设移设不及时的,给予综采、掘进队瓦检员罚款50元/次。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一条通风队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监督与检查。
第二条通风队加强对本管理办法中考核项的日常检查与考核,并严格执行本办法考核奖罚办法。
第三条对于发现问题纳入月度“一通三防”考核。
第一十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通风队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