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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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3条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坚固的车挡。
废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
第7.1.4条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
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应设置雾灯。
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
第7.1.5条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
第二节 附属设施
第7.2.1条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批车辆的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道。
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
停放形式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
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垂直式。
垂直式停放,汽车横向间距,宜采用车长的0.1~0.12倍(当车型较小时,可采用下限;
反之,可采用上限),并不宜小于0.7m;
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不宜小于车长的1.1倍;
非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即车辆尾距),不宜小于1m。
停车场,应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和出入口(当停放车辆多于50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
停车场出入口,应视野开阔,并设置标志。
停车场的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应根据需要确定。
停车场的地面坡度,宜采用1~2%;
困难地点,不宜小于0.5%或大于3%。
停车道宜设置在纵坡平缓的直线路段上,并宜在加宽路面后沿道路设置。
停车道的长度和宽度,亦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
停放形式亦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
各种停放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自行车停车场、棚,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和人流集散点的需要设置。
第7.2.2条厂矿道路尽头处和原料、产品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场。
回车场形式宜划分为O型、T型和L型。
回车场最小尺寸,可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路面宽度确定。
回车场宜设置在平坡上;
困难地段,可设置在不大于3%的缓坡上。
回车场的地面坡度,可采用1%。
回车场不应设置超高。
第7.2.3条地磅房应设置在称重汽车主要行驶方向的右侧。
地磅房进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宜有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
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
汽车进出地磅房前后弯道,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9m;
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宜比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
紧接进车端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3%;
在困难条件下,不宜大于5%。
第7.2.4条汽车加油机,应设置在泵岛上。
设置汽车加油机的路段,应设置加油车道。
汽车加油机至厂内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m;
至厂外道路、露天矿山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加油站的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第7.2.5条洗车设施,可采用洗车台(池)、清洗机等。
洗车台形式宜划分为贯通式和尽头式。
各种洗车台形式,可根据汽车数量和场地面积采用。
汽车上、下洗车台(池),应有足够的直线长度和路面内、外边缘转弯半径。
直线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
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宜比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
洗车场地,应注意排水。
第7.2.6条汽车库、汽车站、养路房等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
第7.2.7条养路材料堆料坪,可设置在路基两旁适当地点;
其平面尺寸可根据养路材料数量和地形条件确定。
第三节 渡口码头
第7.3.1条汽车渡口码头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文水力条件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地点。
渡口码头形式宜划分为直线式、吊桥式和锯齿式。
水位高差变化较小的河流,宜采用直线式或吊桥式渡口码头。
水位高差变化较大的河流,宜采用锯齿式渡口码头。
第7.3.2条渡口码头引道纵坡,直线式渡口码头,宜采用9~11%;
锯齿式渡口码头,宜采用4~6%。
吊桥式渡口码头桥面纵坡,在最低水位时,不宜大于8%。
引道宽度,宜采用9~12m。
引道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浆砌块石路面,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四节 隧道
第7.4.1条厂矿道路,当地形、地质、水文、施工等条件适宜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应采用隧道。
隧道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和将来发展需要,按适用、经济、安全的要求设计,并应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合理的方案。
隧道净宽不大于7.5m的厂矿道路隧道设计,除应按本节的规定采用外,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
隧道净宽大于7.5m的厂矿道路隧道设计,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7.4.2条隧道应设计为永久性的。
隧道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气候、朝向等确定。
隧道宜避开地质不良地段而位于稳固地层中。
越岭线道路隧道,应充分注意两端路线的衔接。
沿河(谷)傍山隧道,应考虑水流冲刷对隧道稳定的影响,避免隧道拱肩覆盖厚度过薄而产生显著偏压。
临近水库的隧道,应设置在高山库区计算水位0.5m以上和可能塌岸范围以外。
第7.4.3条隧道洞口位置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着重考虑仰坡和边坡的稳定,避免将洞口设在地质不良处或排水困难的沟谷低洼处或不稳定的悬岩陡壁下。
在寒冷冰冻、严重积雪地区,隧道洞口宜避开风雪沉积区、雪崩危害区和涎流冰拥积处。
如难以避开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隧道洞口应修建洞门。
洞门宜与隧道轴线正交;
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但在松软地层中,不宜采用斜交洞门)。
位于完整的、不易风化的硬质岩石的洞口,可修建洞门框。
第7.4.4条隧道轴线,宜采用直线。
当隧道内采用曲线时,隧道内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加宽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并应符合视距要求。
第7.4.5条隧道内计算行车速度,宜与该隧道所在道路等级的计算行车速度相同。
隧道的车道数,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当隧道并设或靠近其它地下构筑物时,应留有足够的净距。
相邻两个隧道的净距,应根据隧道断面形状、受力状态、相互交叉角度、围岩地质条件、施工方法、爆破震动影响等确定。
隧道净空,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当单车道隧道需要双向行车时,洞口两端外侧,应设置错车道。
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但错车道长度,应根据车辆行驶和停放的需要适当增加。
第7.4.6条隧道内人行道的设置,应根据人流车流密度、隧道长度等确定。
不设置人行道的隧道,应设置避车洞,其间距可采用30~40m。
第7.4.7条隧道内纵坡形式宜划分为单坡和人字坡。
当采用单坡时,隧道纵坡不宜大于3%(明洞和长度小于5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制)。
但重型自卸汽车重车上坡且长度大于50m时,隧道纵坡不宜大于2%。
当采用人字坡时,隧道纵坡不宜大于1%。
黄土地区隧道纵坡,宜采用人字坡。
隧道纵坡不宜小于0.5%;
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0.3%。
第7.4.8条隧道与两端引线的衔接,应顺适。
引线线形,应符合路线设计的要求。
引线宜采用直线。
如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曲线时,引线的圆曲线超高、加宽缓和段(不设置超高、加宽时,为圆曲线)的起点(或终点)至洞门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并应符合视距要求。
紧接洞门的引线纵坡,宜与隧道内纵坡保持一致,其长度不宜小于40m;
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其长度不应小于30m(明洞和长度小于5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制)。
引线处,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应减少地面水侵入洞内。
第7.4.9条隧道内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水泥混凝土的计算抗折强度,不宜小于4.5MPa。
紧接洞门的引线路面,应与隧道内路面保持一致,其长度不宜小于10m。
如隧道内外路拱坡度、坡向不同时,紧接洞门的引线,应设置路拱过渡段,其长度不宜小于10m。
第7.4.10条对隧道处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应采取以排为主,截、堵、排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
除常年干燥的短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寒冷冰冻地区的隧道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7.4.11条隧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照明设备,必要时可设置通讯设备、应急设施和采取消音措施。
隧道两端洞口,应设置标志。
当单车道隧道需要双向行车时,洞口两端外侧,宜设置交通信号。
第五节 绿化
第7.5.1条厂矿道路的两侧、中间带、交叉口、停车场及其它附属设施等,宜进行绿化。
厂矿道路绿化,应符合建筑限界和视距的规定。
第7.5.2条厂矿道路的行道树、绿篱和观赏树木、花草的选择,应符合美观、经济、就地取材、易于成活的要求,并应根据厂矿企业生产特点,选择适应性强和具有吸尘、吸附有害气体及抗污染等性能的品种。
第7.5.3条厂外道路路肩上不得植树。
厂内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时,乔木至路面边缘的净距不得小于1m,灌木至路面边缘的净距不得小于0.5m。
交叉口、弯道内侧、桥头两端等处绿化时,可栽植草皮或高度小于1m的低矮灌木或稀疏的高大乔木。
附录一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
一至四级厂外道路(包括桥梁、隧道)建筑限界,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
厂外道路中的辅助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图1.1的规定。
附录二 错车道
错车道宜设在纵坡不大于4%的路段。
任意相邻两个错车道间应能互相通视,其间距不宜大于300m。
错车道的尺寸,可按附图2.1的规定采用。
附录四 横净距的计算
当路线设计中不设回旋曲线时,横净距的计算,可按本附录的规定采用;
当路线设计中设回旋曲线时,横净距的计算,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路线的设计规范。
不设回旋曲线时,横净距(附图4.1),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交叉口,必要时宜绘视距三角形,校验交叉口停车视距。
交叉口妨碍视线的障碍物,应予以清除(附图4.3)。
附录五路面设计用的重型自卸汽车参数
附录六常用人行道道面结构组合类型及厚度
附录七习用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对照和换算表
附录八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