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云盖寺古镇保护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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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云盖寺古镇保护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省内外资金用于云盖寺古镇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云盖寺古镇保护工作。

第七条云盖寺古镇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云盖寺古镇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云盖寺古镇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对云盖寺古镇的保护意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云盖寺古镇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云盖寺古镇的行为。

县、镇人民政府对保护云盖寺古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云盖寺古镇保护范围由云盖寺古镇保护规划确定,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十一条云盖寺古镇保护范围分为古镇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

县人民政府根据古镇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的分界线,分别设立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二条云盖寺古镇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整体历史环境风貌和传统格局;

老街遗存的古建筑、古民居、古院落、古树名木、宗教遗迹等;

(二)古镇老街周边的原始景观;

高林寺、白侍郎洞、仁和寨等文物建筑;

(三)古镇的传统民间文化、民俗习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订云盖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云盖寺古镇各项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云盖寺古镇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云盖寺古镇保护规划的内容、审批程序和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云盖寺古镇保护规划应纳入镇云一体化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云盖寺镇总体规划和古镇所在地的村庄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云盖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云盖寺古镇内的建设、维护和修缮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与古镇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从事建设、维护、修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文化古迹、宗教遗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古镇核心保护区内的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修缮。

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

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给予以指导和帮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十六条古镇老街内的电力、消防、防洪、供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用户不得随意接入。

确需接入的应当经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四章保护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云盖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云盖寺古镇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云盖寺古镇保护重大事项,负责云盖寺古镇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云盖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编制古镇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办理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审核事宜;

(三)指导监督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和云盖寺镇人民政府做好古镇保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和云盖寺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古镇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行为;

(五)组织开展古镇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管理措施建议;

(六)负责古镇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古镇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责,履行古镇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义务。

第二十条云盖寺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和具体管理措施;

(三)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四)负责安全和卫生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五)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古镇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云盖寺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按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赋予的职责,履行云盖寺古镇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义务。

第二十二条云盖寺古镇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云盖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云盖寺镇人民政府、古镇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做好云盖寺古镇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保护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县、镇人民政府应鼓励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云盖寺古镇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取土、伐木、烧荒、葬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云盖寺古镇核心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销毁或更换保护区内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等建筑物及装饰构件;

(二)擅自在老街沿街房屋破墙、开窗、开门、搭建附属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损坏古镇保护标志、标识,设置、安装等与古镇风貌不相协调的牌匾、屋顶接收设备和其他室外设施;

(四)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堆放建筑材料、生产生活用品及垃圾等杂物的;

(五)擅自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或其他有损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是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化学危险物品;

(七)维修后的老街、半边街,除执行公务的环卫、公安、消防、邮政、救护等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云盖寺古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河道内捕鱼、洗涤物品,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放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七)设置宣传促销摊点、商业广告,发放促销传单;

(八)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

(九)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加强云盖寺古镇保护区内水源、水系和水环境的保护。

禁止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和缩小过水断面。

不得随意在河道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云盖寺古镇保护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商业店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云盖寺古镇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

禁止将废弃物倾倒入排水管道。

粪便未经处理不得排入污水管道。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云盖寺古镇保护区内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不得依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使用云盖寺古镇标识、标志的,由云盖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

XX,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云盖寺古镇周边自然景观的保护,组织公民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活动,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云盖寺古镇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保持云盖寺古镇的传统文化特色;

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

合理安排云盖寺古镇商品经营市场布局。

云盖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目录和云盖寺古镇市场规模、市场布局,确定云盖寺古镇内的经营位置及与之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在云盖寺古镇经营的店铺,其招牌、门面装修、店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云盖寺古镇风貌、氛围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古镇保护区内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古镇传统文化、饮食文化的研究和开发;

(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和经营;

(三)传统娱乐项目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四)兴建博物馆、民俗驿站等项目;

(五)旅游产品的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云盖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云盖寺镇人民政府、古镇所在地村委会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破坏云盖寺古镇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有权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云盖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云盖寺镇人民政府、古镇所在地村委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云盖寺古镇保护区域内,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坏云盖寺古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云盖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云盖寺镇人民政府、古镇所在地村委会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云盖寺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云盖寺古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坏云盖寺古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对造成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损失的,应当要求赔偿。

第四十条古镇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云盖寺古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云盖寺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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