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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务接待陪餐人数:

公务接待用餐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无故超标准增加陪餐人员或虚报公务接待人数的,视情节轻重,对公务接待单位负责人罚款100-200元,并通报批评。

(五)公务接待就餐时间:

午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点分前结束,晚餐时间应控制在点分前结束。

超过规定就餐时间的应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向行政办公室汇报说明情况。

无故超时就餐的对接待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六)公务接待就餐原则上中午不得饮酒,晚餐酌情适度饮酒,坚决杜绝醉酒;

当日各级值班人员陪餐时不得饮酒,否则,对其罚款100元,并按违纪通报批评。

除公务接待就餐之外,不得单独领取烟、酒等,确有外事活动需要领取的,必须统一由行政办公室安排并做好记录。

三、公务接待就餐管理程序

(一)申请:

各单位、部(室)有公务接待就餐需求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填写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并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

分管领导参照公司可控费用管理考核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进行严格把关审批并签字。

分管领导不在公司无法审批的,应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打电话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并事后补签就餐申请单。

(二)派餐:

行政办公室收到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或分管领导电话通知)后,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派餐。

(三)就餐:

公司内部餐厅服务人员接到行政办公室派餐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派餐通知安排就餐,不得私自提高就餐标准(包括菜金、烟、酒等)。

(四)结算:

就餐完毕,公司内部餐厅服务人员应如实填写就餐单据(注明消费明细:

菜金、烟、酒等),就餐单据必须有填单服务人员、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司内部餐厅及餐馆管理人员每月日前持就餐单据到行政办公室办理就餐结算单,并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后,将就餐结算单送交餐厅或餐馆。

餐厅和餐馆持就餐结算单,到考核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审核盖章)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切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

(一)上级部门来宾;

(二)兄弟旗县及本旗各单位来宾;

(三)企业及招商引资人员接待;

(四)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

(五)来我局联系工作的有关单位来宾。

二、用餐地点及招待标准

(一)用餐地点:

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

(二)招待标准:

招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掌握:

接待餐50-60元/餐·

人;

会议、培训用餐25-35元/餐·

工作餐20元/餐·

人,以上餐标均不含酒水,酒水费不超过标准的30%,工作餐原则上不安排酒水。

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局支付的,应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接待手续办理

各类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备案。

办公室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填报《来宾接待单》,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

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四、接待费用核销

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三单合一”制度,一般餐费应于当月结清,办公室对各类用餐要登记备案。

办公室在送局领导审批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三单”,即:

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察右中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接待用餐审批单

2013年月日

经办人

陪同人员

来宾单位

主宾姓名/职务

来访事由

用餐地点

用餐经费结算

¥大写: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红兴隆环保分局机关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

一、接待原则

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按标准和程序对来工作的人员进行餐饮接待。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

(二)环保系统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来局办理公务的;

(三)外地环保等部门来局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四)其他人员。

三、接待地点、方式及标准

(一)接待地点:

原则上在管理局指定地点接待的可以签单,在其它地点就餐一律现金结算。

(二)接待方式:

实行派餐单制,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三)接待标准:

公务用餐接待限定标准(酒水在内)和陪同人数。

1、环保系统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标准为40元/人;

主管场长人员标准为50元/人;

遇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标准接待应报领导批准。

2、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不包含司机)。

3、午餐严禁喝酒,晚餐酌情处理。

4、餐费一事一结,限当周报销。

(四)接待费实行用餐标准控制管理,每月统计,每季度公布一次。

四、接待及报销程序

1、派餐单由综合科统一管理(一式两份)。

负责接待的各科、队、站经局长同意、领取派餐单后安排接待就餐。

2、凭派餐单(正本)及正规发票呈局长签字,报财务审核后报账。

正本交财务做报账凭证,副本交综合科存档汇总,做成本分析用。

五、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接待用餐管理制度作废。

附件:

派餐单

接待时间:

NO:

接待事由

 

接待标准

元/人

主陪姓名

陪同人数

用餐总人数

预定标准

实际金额

  

结算人

领导签字

红兴隆环保分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科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加油量应根据每月出车登记表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综合科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

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派车单》(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驾驶员持《派车单》呈局长签字,当月报财务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外出时车辆要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在局直收车后,车辆停放单位车库。

第九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

严格执行省环保厅《关于严禁公车私用的通知》(黑环办[2013]164号)和农垦总局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局内日常办公用车设置值班车1台,各科、队、站用车由综合科统一安排。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带队离开局直到外地、农场及重点污染源企业检查指导工作用车。

用车时,由驾驶员填写《派车单》,用车领导签字并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科统一安排车辆。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应急工作用车由综合科统一安排调度。

第三章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机关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开管理局等特殊情况除外);

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车管员提出申请,报局长批准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三条车管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的行驶公里数、耗油量及费用情况,并报告局长。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专兼职驾驶员要听从调度,遵章守纪,注重形象,文明行车,厉行节约,力戒浪费,做好服务。

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第十七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

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制度作废。

附件1:

机关公务车辆记录台账

日期

出车事由

地点

里程

驾驶员

用车领导

局长签字

附件2:

机关公务车辆派车单

年月日

用车部门

使用人

司机

事由及乘车人数

用车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预计行驶里程

起点里程数

终点里程数

实际使用里程

使用人签字

附件3:

车辆维修申报表

年月日

车号

驾驶员

报修原因

主要故障

维修类别

局领导意见

备注

此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驾驶员存根,第二联报综合科,第三联报财务。

集团公务用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本着“必要、节约”的原则,既妥善地安排好公司各种公务用餐,又严禁发生公款吃喝、挥霍浪费的现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所谓公务用餐,对内指因公司工作需要而必须安排的公费用餐,包括加班用餐、招待用餐等;

对外指公司在与上级部门、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的工作交往中,必须安排的公费用餐。

包括接待来宾用餐、招待政府部门等。

第三条 

公务用餐主要有工作餐与招待餐两种形式。

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公司餐厅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招待来宾的,应严格掌握标准和审批流程,限制陪餐人数,地点安排在公司餐厅雅间内。

工作餐标准规定为每客15元;

招待餐标准规定为每客25元、35元、50元三个标准。

凡由职能部门出面接待的公司外一般性来宾、需要安排招待的,标准确定为每客25-35元;

凡由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安排,公司领导出面接待的上级领导或重要来宾,宴请标准确定为每客50元。

来宾8人以内的限制陪餐人数1-2人。

公司内工作用餐一律不得安排招待标准。

第四条 

公务用餐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标准、集中核算、月底公示的办法。

第五条 

公务用餐的流程:

由经办人提前提报OA申请,告知行政副总,并到行政、综合部填写《公务用餐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行政、综合部负责人处签批。

待批准后由行政、综合部按照要求和标准执行,不按规定流程申请用餐的,公司不予结算。

第六条按照公司要求,公司副总级每年餐费标准为20000元,结余部分拿出20%可自由支配,中层干部每年招待费用标准为5000元。

第七条提倡集团所有用餐均到民强生物餐厅用餐,无特殊要求,公司指定餐点(腾达酒店、老滋味)不予派餐,市里派餐一律安排在渤海七路公司指定餐点。

第八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午餐禁酒、晚餐限酒”的制度,特殊情况需要饮酒的,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在公司行政、综合部,有关未尽事宜,由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协调。

滨州市胜达集团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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