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教融合意见稿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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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教融合意见稿子Word格式.docx

严格实行专业设置预警和退出机制,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就业率过低专业,暂停招生或取消专业设置。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

三、推进产教协同育人

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

根据行业产业需求,整合相关学科专业,组建跨学科跨专业的产业学院,出台产业学院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推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制定高校选聘产业教授的办法。

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和企业招工相衔接,明确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强化学校和企业“双主体”实施,制定推广学徒制工作规范和教学标准。

推动校企合作共建专业、共建教材、共建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联合搭建实践平台,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开展学校与企业、专业与企业、班级与企业等多层次合作办学。

推广校企协同育人“3+1”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一体化培养方案,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实习实训时间累积不少于1学年,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招生考试配套改革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我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畅通中职、技工院校学生上升通道,稳步推进中职高职衔接、高职本科衔接和中职本科衔接,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招收中高职毕业生,高职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本科院校招收中高职毕业生比例逐步达到30%。

调整优化高校招生结构,在下达年度高校招生计划时,重点支持理工科专业招生实际有增加和计划要增加的高校。

试点本科学校与企业联合开展定向招生,招生人数不占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数。

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向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积极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的高校、学科倾斜。

优化财政生均拨款制度,鼓励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扩大新工科专业和其他紧缺专业招生,适度提高理学、工学、医学和其他紧缺专业生均拨款折算系数。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五、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

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制定符合职业教育和应用型高校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

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获得突出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学校可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聘用。

建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教师相互兼职制度,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学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收入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务收入等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大力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队伍建设,力争到2020年我省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比例达到60%以上。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发挥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

制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试点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举办中职、技工院校,可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办校标准安排生均拨款,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支持企业深度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

推行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对企业新开发的经评审符合要求的职业培训包,视开发成本通过促进就业类资金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

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

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所需成本和实习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可从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将人才培养、产教研合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各级经信部门在技术改造补助、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科技、发改部门在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财税部门按规定减免相应税收。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产教协同创新

8、

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由行业企业参与并制订成果转化方案。

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

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

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技术转让项目可代替纵向课题参与职称评审。

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和高校、职业学校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和工程化基地。

企业委托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激励机制,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与企业资源共享。

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师开展科技研发和创新发明,引导中小微企业参与科技孵化。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

9、加强平台载体建设

10、

省层面建立由学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参加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协会或研究会),制定产教融合工作计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进行教育教学指导,促进校企合作对接。

依托“数字政府”建设,打造覆盖全省的产教融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汇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其他相关服务。

召开产教融合对接洽谈会,组织学校和企业、产业园区等各类主体在教育培训、项目合作、技术研发等领域开展洽谈,促进达成合作意向。

建立产教融合统计评价体系,组织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

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建设独立运作的公共实训基地,为当地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当地财政可按实训人数和学分给予一定补助。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教融合发展

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总体规划,以高起点、新机制组建新型湾区大学和高等研究院,支持经核准的港澳高校在广东开展独立办学试点。

支持港澳高校与珠三角地区高校深化科研教育合作,推动人员互访,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和设施共享,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机构,共同研制既符合国际行业标准又适应区域发展的教育框架及教学标准和教材体系。

以粤方先认为先导,推进职业资格粤港澳三方互评互认,允许港澳地区取得职业资格的科技人员在广东提供专业服务。

积极引入国外的优质办学资源,吸引国外排名前200位的高校来珠三角地区设立分校,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与国外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合作办学。

支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建立高水平区域协同创新中心,服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华南理工大学国际校区建设。

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港澳办会同有关部门)

十、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支持省内地区、学校、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试点任务,申报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

制定我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遴选方式、目标要求,完善支持激励政策。

重点开展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产教联盟、混合所有制办学等试点任务。

在粤东西北和珠三角地区遴选4个城市开展省级试点。

对承担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在国家和省产教融合发展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联合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试点评估,经过3年左右建设周期,总结试点经验,抓好典型引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

十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统筹用好现有省级教育发展、产业发展、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支持对接产业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实习实训平台等项目建设和产教融合试点工作。

落实学校、企业开展教育培训、实习实训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牵头制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指引,并广而告之。

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企业在“三旧”改造中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公益性项目建筑面积,或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的土地价款用于支持办学的,各地可结合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特点和地方实际,对该“三旧”改造项目实行容积率奖励或异地补偿。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金融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建设。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

鼓励保险公司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

十二、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

高校、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可按有关政策要求自主制定招聘和解聘的条件及标准,自主公开组织招聘,聘用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高校、职业院校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职数总量范围内,自主确定内设机构的设置,报编制部门备案。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逐步取消专科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招生人数,报教育部门备案。

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职业院校可自主设置职业教育专业,高职和中职院校报教育部门备案,技工院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学校报相关部门备案的事项,相关部门原则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不得实施变相审批,不得将备案事项提交办公会、党组会或相关委员会研究。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产教融合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推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宣传发动。

各部门要紧密跟进国家部委后续产教融合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及时出台我省落实具体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要加强对产教融合工作督导,加大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督促检查力度,建立项目建设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序号

工作任务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1

推动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

编制我省产教融合专项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2

将产教融合建设纳入高校绩效评价体系,对有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果的高校给予专项奖励。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3

加快应用型本科转型发展,支持尚未设置本科院校的地市优先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地市人民政府

4

实施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每个地市至少办好1所高等职业院校。

5

推动学科专业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

建立我省紧缺人才清单,按年度发布紧缺人才专业目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

6

制定重点专业集群建设规划

省教育厅

7

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就业率过低专业,暂停招生或取消专业设置。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

推进产教协同育人

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人民政府

9

出台产业学院建设的若干意见

10

推动校企合作共建专业、教材、课程、联合搭建实践平台,开展多层次合作办学

11

推广校企协同育人“3+1”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12

完善招生考试配套改革

制定我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13

在下达年度高校招生计划时,重点支持理工科专业。

试点本科院校与企业联合定向招生人数不占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数。

14

适度提高理学、工学、医学和其他紧缺专业生均拨款折算系数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5

推进中职高职衔接、高职本科衔接和中职本科衔接,提高本科院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高职院校招生中职毕业生比例。

16

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

制定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17

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获得突出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学校可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

19

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到2020年“双师型”“一体化”教师比例达60%以上。

20

发挥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

制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试点实施办法

21

国有企业举办中职、技工院校,可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办校标准安排生均拨款、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各地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

22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所需成本和实习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可从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地市人民政府

23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在技术改造补助、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各地市人民政府

24

推进产教协同创新

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5

省税务局

26

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激励机制,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27

加强平台载体建设

省层面建立由学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参加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协会或研究会)。

28

打造覆盖全省的产教融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29

建立产教融合统计评价体系,组织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

30

支持龙头企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建设独立运作的公共实训基地,当地财政可按实训人数和学分给予一定补助。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人民政府

31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教融合发展

组建新型湾区大学和高等研究院,支持经核准的港澳高校在广东开展独立办学试点。

32

支持港澳高校与珠三角地区高校深化科研教育合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港澳办

33

以粤方先认为先导,推进职业资格粤港澳三方互评互认。

34

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与国外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合作办学。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35

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制定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遴选方式、目标要求,完善支持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各地市人民政府

36

37

联合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试点评估,总结试点经验,抓好典型引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

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8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统筹安排现有省级教育发展、产业发展、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支持对接产业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实习实训平台等项目建设和产教融合试点工作。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地市人民政府

39

落实学校、企业开展教育培训、实习实训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各项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指引,并广而告之。

40

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省国土资源厅

41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

鼓励保险公司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广东证监局

42

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

高校、职业院校可按有关政策要求自主公开组织招聘,聘用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3

高校、职业院校可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职数总量范围内,自主确定内设机构的设置,报编制部门备案。

省编办

44

逐步取消对专科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45

学校采取备案的事项不得变相审批,不得将备案事项提交办公会、党组会或相关委员会研究。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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