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批准施行的信息工程部分新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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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增加:
注2:
大树指直径30cm及以上的树木。
对于孤立大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
注3:
穿越埋深与光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
②表5.6.10架空光缆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间距表
强制性标准条文原来采用的《规范》为:
YDJ44-8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
将强制性标准条文中的表3.2.3—1架空光缆与其他设施、树木最小水平净距表和表3.2.3—2架空光缆线路与其他建筑物树木的最小垂直净距表合并为表5.6.10
表5.6.10架空光缆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间距表
序号
间距说明
最小净距(m)
交越角度
1
光缆距地面:
一般地区
特殊地点(在不妨碍交通和线路安全的前提下)
市区(人行道上)
高杆农林作物地段
3.0
2.5
4.5
2
光缆距路面:
跨越公路及市区街道
跨越通车的野外大路及市区巷弄
5.5
5.0
3
光缆距铁路:
跨越铁路(距轨面)
跨越电气化铁路
平行间距
7.5
一般不允许
30.0
≥450
4
光缆距树枝:
在市区:
垂直间距
在效区:
平行及垂直间距
1.25
1.0
2.0
5
光缆距房屋:
跨越平顶房顶
跨越人字屋脊
1.5
0.6
6
光缆距建筑物的平行间距
7
与其他架空通信缆线交越时
≥300
8
与架空电力线交越时
9
跨越河流:
不通航的河流,光缆距最高洪水位的垂直间距
通航的河流,光缆距最高通航水位时的船桅最高点
10
消火栓
11
光缆沿街道架设时,电杆距人行道边石
0.5
12
与其他架空线路平行时
不宜小于4/3杆高
注:
上述间距应为光缆在正常运行期间应保持的最小间距。
沿铁路架设时间距必须大于4/3杆高。
3、光缆线路标石的埋设要求
YDJ44-8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但YD5102—2003《长途通信干线光缆传输系统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在文字阐述上更加简洁明了、合理,但标石的规格尺寸、直线段埋设标石的间距及具体描号方法没有明确。
4、水底光缆在通航河流标志牌的设置
强制性标准条文采用的《规范》为YDJ44—8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除具体埋设方法,《规定》比较简单,但YD5102-2003《长途通信干线光缆传输系统线路工程设计规范》5.7.14、5.7.15规定比较具体,便于施工,现摘录如下:
5.7.14敷设水底光缆的通航河流,在过河段的河堤或河岸上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的数量及设置方式应符合相关海事及航道主管部门的规定。
如无具体规定时,可按下列要求执行:
1、水面宽度小于50m的河流,在河流一侧的上下游堤岸上,各设置一块标志牌。
2、水面较宽的河流,在水底光缆上、下游的河道两岸均设置一块标志牌。
3、河流的滩地较长或主航道偏向河槽一侧时,需在近航道处设置标志牌。
4、有夜航的河流可在标志牌上设置灯光设备。
5.7.15敷设水底光缆的通航河流,应划定禁止抛锚区域,其范围应按相关海事及航道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河宽小于500m时,上游禁区距光缆弧度顶点50~200m,下游禁区距光缆路由基线50~100m。
2、河宽为500m及以上时,上游禁区距光缆弧度顶点200~400m,下游禁区距光缆路由基线100~200m。
3、特大河流,上游禁区距光缆弧度顶点应大于500m,下游禁区距光缆路由基线应大于200m。
二通信管道路由和位置:
YD5007—95《本地电话网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该《规范》已于2003年11月1日起废止。
目前执行的《规范》为:
YD5007—2003《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涉及强制性标准条文修改的有:
1、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的原则
2.0.1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
通信管道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0.2通信管道与通道应根据各运营商发展需要,进行总体规划。
2.0.3城市街区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应预埋通信管道,并应与公用通信管道相联接。
2.0.4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或留有通信管道的位置。
必要时,应进行管道特殊设计。
2.0.5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和地下管道规划及其现状密切结合,主干道路可在道路两侧修建管道。
管道建设宜与相关的市政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进行。
2、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
3.0.1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管道与通道宜建在城市主要道路和住宅小区,对于城市郊区的主要公路也应建设通信管道。
2、选择管道与通道路由应在管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分路建设的可能(包括在道路两侧建设的可能),以满足各运营商的需要和管道网路的灵活性。
3、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4、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的街道。
5、避免在已有规划而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砂地带修建管道与通道。
3.0.2选定管道与通道建筑位置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宜建筑在人行道下。
如在人行道下无法建设,可建筑在慢车道下,不宜建筑在快车道下。
2、高等级公路上的通信管道建筑位置选择依次是:
在隔离带下、路肩和防护网以内。
3、为便于电缆引上,管道位置宜与杆路同侧。
4、通信管道与通道中心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或建筑红线。
5、通信管道与通道位置不宜选在埋设较深的其他管线附近。
3.0.3通信管道与通道应尽量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3.0.3规定。
表3.0.3通信管道、通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表
较强制性标准条文修改的部分有:
①已有建筑物平行净距2m
②污水、排水管注②包封长度规定取消
③煤气管注③包封长度规定取消
④增加:
高压铁塔基础边(>
35Kv)平行净距2.5m
⑤通信电缆(或通信管道)平行净距修改为0.5m
⑥修改为马路边石边缘
⑦取消电力路轨外侧
增加铁路钢轨(或坡脚)平行净距2.0m
⑧增加沟渠(基础底)交叉净距0.5m
⑨增加涵洞(基础底)交叉净距0.25m
⑩增加电车轨底交叉净距1.0m
⑾增加铁路轨底交叉净距1.0m
3.0.4人孔内不得有其他管线穿越。
3.0.5通信管道与铁道及有轨电车道的交越角不宜小于600。
交越时,与道岔及回归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与有轨电车道或电气铁道交越处如采用钢管时,应有安全措施。
三、通信管道施工
强制性指标准条文采用的《规范》为:
YDJ39—90《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该《规范》已于2003年11月1日起废止。
YD5103—2003《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涉及强制性标准条文修改的部分有:
增加的条款有:
4.1.1通信管道施工中,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的土壤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待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方可施工。
4.1.2管道施工开挖时,遇到地下已有其他管线平行或垂直距离小于通信管道设计规范要求或危及其他设施安全时,应向建设单位反映,在未取得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同意时,不得继续进行施工。
4.1.4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底,且挖深超过3m时,可采用放坡法施工。
放坡挖沟(坑)的坡与深度关系可参照表4.1.4的要求,如图4.1.4所示。
表4.1.4放坡挖沟(坑)参考表
土壤类别
H:
D
H<
2m
2m<
3m
粘土
1:
0.10
1:
0.15
爽砂粘土
0.25
砂质土
0.50
瓦砾、卵石
0.75
炉渣回填土
1.00
注:
H为深度;
D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4.1.5遇有管道沟及人孔坑超过3m时,应适当增设倒土平台(宽400mm)或加大放坡系数。
如图4.1.5所示。
4.1.6挖不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其坑的平面形状可基本与人(手)孔形状相同,坑的侧壁与人(手)孔外壁的外侧间距应不小于0.4m,其放坡应按表4.1.4执行。
4.1.7挖掘需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宜挖矩形坑。
人(手)孔坑的长边与人(手)孔壁长边的外侧(指最大宽处)间距应不小于0.3m,宽不小于0.4m。
4.1.8通信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凡遇被水冲泡的,必须重新进行人工地基处理,否则,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9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施工;
设计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支撑护土板与否,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
1、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
2、沟(坑)的土壤是松软的回填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
3、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
4、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施工而需要支撑护土板的地段,或与其他管线平行较长且相距较小的地段等。
4.1.10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构,如挖深超过设计标高100mm,应填铺灰土或级配砂石并应夯实。
4.1.13室外最低气温在零下50C时,对所挖的沟(坑)底部,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