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及培训纲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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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及培训纲要Word格式.docx

公司新聘员工仅限企业需用的新学生(限指当年毕业的学生)和各类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非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使用一律通过劳务企业的派遣。

  第六条:

公司及其所属各基层单位需新聘员工,一律实行申报审批制度(见附表一),其审批权由公司法人层掌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基层各单位不得私自招用和提前使用(或试用)。

其中新学生的招聘由各基层单位在每年9-10月提出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要求汇总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后送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新聘员工的招聘程序和方式:

  1、公司新进员工的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2、招聘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法人层审批意见,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条件和要求→确定招聘时间→组织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至招聘现场→实施招聘。

  3、招聘方式:

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八条:

公司招用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民教育中专及中专以上毕业文凭;

  2、身体健康;

  3、在校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4、符合专业使用(招收)条件;

  5、热爱本企业,愿意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6、与其他用人单位无录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7、年龄超过18周岁;

  8、符合企业其他招收条件。

  第九条:

企业招聘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中专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含中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对所聘岗位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具有所聘岗位的岗位证书。

  3、必须是需用岗位(或专业)人员在公司内部紧缺,此岗位(或专业)又急需的、必不可少的;

  4、年龄必须是:

年满18周岁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下;

  5、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工作劣迹,适合需用岗位工作条件;

  7、无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开除史;

  8、无被国家司法机关通缉在案或无判刑、收容审查记录的;

  9、符合企业其他招收条件。

  第十条:

公司所有新聘员工必须实行0—6个月的试用期,其具体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满前10日,用人单位必须对试用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根据企业要求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详第八章)。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企业和试用人员本人均有重新抉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企业视为不合格,不得录用,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人员隐瞒事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身体出现重大疾病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或严重传染性疾病(非工伤原因所致,以期满前的体检证明原件为准)的;

  3、不服从工作调动、安排的:

  4、违反企业组织纪律或劳动纪律的;

  5、岗前培训不合格或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未获取上岗资格或明显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6、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或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7、在工作期间,有态度恶劣、不虚心学习、不假外出、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之一,经2次教育不改的;

  8、违反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9、不交验人事资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婚育证明(应届学校毕业生除外)原件的;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政策性安置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三章 

员工调动

  第十四条: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企业有权调动任何员工。

奉调员工必须服从组织调动、听从组织安排。

严禁奉调不到。

  第十五条: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保持基层各单位的人员稳定。

在特殊情况和正常人员交流下的人员调动,基层各单位必须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通知奉调人员移交工作或对新进人员进行工作安置。

  第十六条:

为确保员工有序流动,各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必须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职工调动介绍信》办理转接手续。

严禁无序流动、私自流动。

  第十七条:

员工在接到调职通知后,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交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第十八条:

涉及管理责任的人员调动,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一)、单位负责人在调动时,需办理、提供和移交以下物件:

  1、所使用和配置的办公用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

  2、完清个人经济帐务、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单位当前财务、经济状况说明;

  4、当年度经济责任目标书;

  5、拟办、未办或正在办理的工作事项;

  6、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7、其他未尽事宜。

  

(二)、其他管理人员在调动时,需办理、提供和移交以下物件:

  1、所使用和配置的办公用品等;

  2、完清个人经济帐务、社保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经管(或经办)的工作事务清单;

  4、当前管理的各类经济资料、图章;

  5、拟办、未办或正在办理的工作事项和资料;

  第十九条:

员工调动工作交接和路途期间的工资分别由原单位和调入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给。

超过规定的时间除不发给工资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员工调离原单位必须保守原单位商业机密,不能带走重要资料。

  第二十一条:

员工工作单位调动(或离岗)后原岗位、职务自然免除,其待遇一律按新岗位(新职务)确定。

            第四章 

 

劳动用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是员工管理的主体,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代行企业履职的职能部门。

  员工在企业就业中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有管理员工的工作岗位均实行聘任制。

  基层各单位管理人员的配备在公司下达的定编指标范围内实行聘任。

  所有人员的聘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岗位的设置与人员配置由公司经营班子提出意见,报经企业董事会同意由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层各单位领导人员、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实行“竞聘上岗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由公司领导经营班子提出意见,党委考察,董事会审批,企业行文聘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机关和基层各单位机关人员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实行总数控制,依编制、岗位配备人员。

公司机关部门管理人员的聘任由各部门提出意见,公司审批;

基层各单位机关管理人员的聘任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公司审批。

非特殊情况不得突破编制范围。

  第二十七条:

新聘员工中除特殊专业人员可留在公司机关或基层单位机关工作外,其余员工一律到项目、车间等岗位锻炼。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的任职实行竞聘上岗和单位委派制。

公司直属项目的项目经理由公司行文聘任;

分公司项目的项目经理由分公司行文聘任并报公司备案。

  项目工程完工由相应单位行文免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配备,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在项目经理提出用人计划后由公司(或分公司)审定人员和公司(或分公司)委派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项目劳务作业人员一律实行劳务分包制,实行公开的劳务招(议)标。

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是有资质、有能力、信誉良好的劳务企业。

  在劳务企业进场作业之前,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另文公布)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员工工作期间的一切活动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勤与管理。

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

必须实行严格的逐日考勤制度,考勤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考勤记录须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旷工人员除外)。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休)假,应当书面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九章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员工有违组织纪律或劳动纪律的应当首先由用人单位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者必须按企业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基层各用人单位无权对所管理的员工批准外出(借)谋业。

  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部必须将所有人员介绍回公司(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到。

  第三十五条:

由于企业的生产特点和生产任务有时的不均衡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对员工等待岗位的情况,企业实行6个月的待岗期制度。

  员工连续待岗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后企业确无工作安排或按“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原则而不能上岗者,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订立《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详附件二);

    对企业安排工作而不到岗者,则按本规定中的相应条款处理。

  对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而被退回或被停止工作的员工,不执行待岗期制度,按相应规定处理。

  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与公司(或分公司、实体单位)签订《待岗协议书》,并于每月1-7日(其间遇假顺延)在人力资源部门报到(省外员工待岗回居住地的,可由原工作单位委托其就近单位代为办理签到)方可享受待岗期待遇。

  员工在待岗前有不少于10个月(含10个月)工作时间且按规定有其他未休假期的,在用人单位应当先休完其他假期再待岗。

  员工在当年工作期间已休完规定假期而后出现待岗(含再次待岗)且待岗时间超过2个月(一年内合并计算)的,次年不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和探亲假。

  员工跨年度连续待岗,其次年待岗期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内部退养的办理按川华西【2003】人劳50号文件规定执行,严格把握内退条件。

          第五章 

员工职业守则和劳动纪律

  第三十七条:

员工职业守则: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2、服从工作安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争做文明职工。

  3、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服从企业的管理、安排、指挥和调度,力求做到优质、高效、低耗。

  4、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带头搞好安全生产。

  5、维护企业声誉,搞好团结协作,保守企业秘密。

  6、爱护企业财产,保管、使用、保养好机具、用具,努力控制单位成本。

  7、员工下班或交班时,要整理和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场所,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工作),不给他人留隐患。

工作交接资料齐全、清楚。

  8、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开展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学习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总结新经验。

  9、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和考核、考试,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业务和政治思想水平。

  10、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或兼任本企业以外的职业。

  第三十八条:

劳动纪律:

  1、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无故拖延或拒绝,听从指挥。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许旷工。

  3、按时、按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4、遵守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在工作期间不酗酒、不无理取闹、不妨碍他人工作。

  5、在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或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使用电脑观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上网闲聊、打网络游戏、炒股等。

  6、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7、认真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8、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禁以权谋私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济收入,对下属(或外来人员)不得吃、拿、卡、要,不为自己的亲属在本单位谋求特殊工作岗位和利益。

  9、维护企业安定团结,不搞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和违法犯罪活动。

  10、保守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机密。

  第三十九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发生之时起均作旷工处理:

  1、在企业要求的工作时间内不在岗的。

  2、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单位的。

  3、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归的。

  4、被项目退回或项目竣工结算后拒不回单位报到的。

  5、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工作分配的。

  6、工作调动拒不按期报到的。

  7、其他依法须按旷工情况处理的。

             第六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企业聘用员工均须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告知员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注明或在补充条款中说明“本人已熟知企业规章制度和以上合同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在一月内签订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的劳动合同书。

其中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约定条件(或要求)等由企业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岗位和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住房、档案管理、福利待遇等进行特别约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实施意见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

其处理权集中在公司,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审定。

基层单位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全面掌握员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的人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指正,对教育不改者要全面采集资料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经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认为不合格者,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工作日内告知试用者。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应当提前3日告知企业。

  第四十七条:

当企业和员工具有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有权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

  3、违反《劳动合同》之特别约定的。

  4、违反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擅离职守、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2万元以上(含2万元)经济损失的。

  5、泄露企业经济、技术、招(投)标、工程结算等商业秘密的。

  6、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挪用公款及财物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7、员工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公款的。

  8、连续旷工在5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或一年内有3次旷工的。

  9、员工在工作中取得与本人工作岗位相关的职称、执(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企业送培或报销了费用的学习(培训)所取得的合格证(或资格证)等不交由企业统一管理、不在企业注册,经劝阻无效的。

  10、不通过合法程序反映和请求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11、未经企业同意而与其他企业(或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12、拒不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的。

  13、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向他人索取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14、为谋取个人利益,谎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的。

  15、因工作失误或违反规定使企业受到市、省(部)级以上通报批评影响极大的直接责任者。

  16、未经企业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同业工作内容,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17、员工在2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分的(符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者除外)。

  18、利用本企业资源(资料)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便利获取利益的。

  19、超过一年不缴纳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

  20、私刻单位或部门印章的。

  21、经企业考试(考核),按相应规定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22、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企业必须行文确定并书面告之,在书面告知无法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公告。

              第七章 

员工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九条:

所有新聘员工来单位后必须实行入场教育和岗前培训。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其主要内容可根据企业施工生产(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开展:

劳动纪律、安全、职责、管理制度(方法)、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五十条:

企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成才。

参加各层次学历提高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

企业不批准非公派性全脱产学习(培训)。

  第五十一条:

在册在岗员工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必须事先向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本着“专业对口、适用性强”的原则,实行领导审批制。

  经过审批同意的学习和培训,企业应当给予时间上的支持、报销部分费用和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办法按集团公司川华西(2008)人资2号文件执行。

  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学习和培训,企业不得报销任何费用。

影响工作的,按企业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五十二条:

员工外出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由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超过1个月但在1年内的由企业总经理审批;

超过1年的由企业董事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企业内部专业(项)技术(工作)培训,由专业职能部门年初提出计划,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对待岗员工或原岗位不适应员工要积极开展转岗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现有在职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搞好员工的继续教育。

通过考试、办证等多种途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或特种作业水平。

  第五十六条:

为提高企业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获准培训、学习的人员,在参培和学习前必须与企业签订《员工学习(培训)协议书》(详附件四),明确学习(培训)目的、时间、学习(培训)效果、费用处理、学习(培训)结束后的服务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和补充。

  第五十七条:

凡员工学习(培训)在企业报销了费用的,其服务期限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视为违约,并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追究:

  1、取得专科文凭后,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

  2、取得本科及以上文凭后,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

  3、属企业公派学习(培训),时间在1年以上人员,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

  4、其他专项学习(培训)根据时间长短和专业特性而定。

  第五十八条:

员工经企业批准参加学习(培训)后在企业报销了相关费用的,其学习(培训)所取得的合格证、资格证、上岗证等证件必须交由企业统一管理。

否则,按企业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员工考核

  第五十九条:

员工考核是企业对员工进行招录、聘用和奖惩的基础。

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以促进员工工作技能和工作绩效的提高。

其主要分为:

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十条:

公司所有新进员工均必须通过0—6个月的试用(根据员工来源和劳动合同期限而具体确定),试用期满前,企业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核。

考核结论分为:

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试用期的考核结论是企业决定是否解聘试用人员和工作安排的直接依据,用人单位必须真实、公正、客观、准确、具有实质性的情况反映,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一条:

日常考核分为日常考勤和月(季、半年)绩效考核。

  日常考勤是员工工作出勤情况的记录,是员工最起码的工作表现,是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是造发员工工资的依据。

造发员工工资必须附员工考勤表。

  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逐日考勤。

  月(季、半年)绩效考核是员工月(季、半年)工作效能的集中体现。

公司和分公司两级机关要根据员工工作完成情况、操行、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精神、单位效益等情况建立月(季、半年)考核制度。

  项目人员的绩效考核由项目部根据《项目责任书》制定考核办法。

  无绩效考核制度、办法或无绩效者不得发放绩效工资。

  第六十二条:

年度考核即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

  企业应当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从工作技能、岗位履职能力、学习培训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六十三条:

考核的组织、程序及考核内容:

  一、新进人员的试用期考核

  在试用期满前10日内,试用人员写出书面总结,用人单位根据要求进行评价和建议,报公司考核。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内容:

(详见附表四)

  二、月(季、半年)绩效考核

  由各单位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和形式,经公司审定、备案后实施。

自行确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考核和评定并通报考核结果。

(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第六十四条:

诫勉

  1、对一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企业给予帮助教育;

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企业调岗使用。

第三年仍不能考核为称职者,企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对一个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企业调岗使用;

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企业予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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