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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

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

〔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与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根底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

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

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

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墙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

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局部不计入建筑间距内。

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

当坡屋面坡度大于1:

1.55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

第十四条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

〔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第十五条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层条式住宅(面宽20米以上,含20米)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

)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55倍。

〔二〕多层点式住宅、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多层点式住宅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三〕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六条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与三层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四〕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X确定。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8倍。

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X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与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旧城区X围包括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旧城区,具体X围为:

〔一〕芝罘区:

南山山脊线以北、铁路干线以南、西炮台山南路以东、岿岱山山脊线以西区域。

〔二〕福山区:

东至外夹河,北至永达街,西至福环西路,南至外环路北。

〔三〕牟平区:

南到雷神庙大街,北至新城大街,西至牟山路,东至沁水路。

第四章建筑绿化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

〔二〕公共绿地面积:

旧居住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0%,新开发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5%。

〔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1m2/人,小区不少于1.5m2/人,居住区不少于2m2/人,并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

〔四〕绿地率:

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40%,以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仓储区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业企业附属绿地。

〔二〕工业区应设置成片集中游憩绿地,辟建工业区小游园。

每个游园面积应大于600m2,服务半径应小于250米。

〔三〕工业企业绿地率,一般工业企业不小于30%,高新技术园区不小于40%。

〔四〕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第二十四条学校、行政办公、部队等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医院、休疗养院、宾馆绿地率不小于40%。

交通枢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0%。

第二十五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进展规划设计、同时审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六条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一〕新建低层、多层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三章确定的正向与侧向建筑间距的一半预留。

新建高层建筑离界距离按有关规划确定,并不小于多层建筑离界距离。

〔二〕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七条沿河道、水面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存的河道、水面规划线〕外侧绿带宽度与绿带外侧新建建设工程后退河道、水面绿带外边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主要河道〔夹河、辛安河、鱼鸟河、沁水河、黄金河、柳林河〕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20米。

〔二〕沿一般河道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

〔三〕沿市区内规划确定保存的水面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水面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

第二十八条沿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X围线)周边新建建设工程,其退让保护紫线距离应在对新建建筑高度进展视线景观分析的根底上确定,且最低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与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X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X围按以下规定确定: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路两侧不少于100米。

(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观海路、红旗路、206国道、山海路、连城路〕两侧不少于65米。

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两侧不少于45米。

〔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40米,滨海中路两侧不少于75米,其它滨海路两侧不少于125米。

(四)主干道:

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

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30米。

(五)次干道:

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0米;

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

(六)支路:

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2米;

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5米。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红线外侧,实行道路“绿线〞〔指城市道路红线外侧规定绿带宽度的外边线〕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退让道路红线和道路绿线的要求。

绿带建设根据道路性质、区位不同按规划设计采取不同的形式。

绿带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路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75米。

(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观海路、红旗路、206国道、山海路、连城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

少于50米。

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30米。

(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25米,滨海中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其它滨海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

(四)主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12米,次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6米,支路外侧绿带宽度为4米。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平交路口转弯处,两侧建设工程按较宽的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

非转弯处,按对应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四条城市立体交叉路口两侧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和匝道外边线距离不少于50米。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根据商业步行街详细规划确定。

第三十六条工厂、学校、营区、医院、仓库、住宅小区等按规定可以修建通透式围墙、大门。

旧城区内,可在规划道路红线外建设,围墙内必须按本规定留足绿带宽度,并负责绿化;

城市新区在规划道路绿线外建设。

第六章停车场

第三十七条住宅配建停车场应符合以下规定:

Ⅰ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1.5个机动车位设置,Ⅱ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1.2个机动车位设置,Ⅲ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1个机动车位设置。

自行车停车位按每户1辆设置。

第三十八条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停车场的面积根据建筑性质和规模确定。

配建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宾馆、饭店、招待所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3.0-5.0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二〕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写字楼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9-1.2车位/100m2建筑面积,一般办公楼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4-1.0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三〕商业大楼、商业区、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5-2.0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四〕医院、博物馆、展览馆、科技图书馆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2.0-4.0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五〕剧场、影院、体育场〔馆〕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3.0-4.0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城市公园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5.0-12.0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六〕工业厂房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2-1.5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七〕商业、服务性质建筑的停车场,地上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30%。

地下停车场不得改作它用。

第七章建筑、景观

第三十九条城市内的自然山体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绿线严格保护。

山体绿线以上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的建筑物、构筑物。

已经破坏的山体应进展整治、美化。

第四十条严格保护海岸、沙滩、礁石、岛屿的自然地貌和景观。

除港口建设和海上游乐项目外,不得填海。

确需围填海岸的项目必须进展充分论证,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山体周围和沿海岸线的建筑不得对山、海形成封闭式遮挡,控制好规划的视线通廊。

所有高层建筑与山、海周围500米X围内的规划建筑在审批时必须进展视线景观分析。

第四十二条风景点周围、旅游接待区和依山临海处新建住宅,屋顶均采用坡屋面,条式建筑不应超过三个单元。

第四十三条城市干道两侧建筑布置和层数,应有高有低,错落有致,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

立面色彩和谐,外墙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

第四十四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商业区与城市主要地段的建筑,在方案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必须附有建筑夜景灯光照明方案。

临街为公共建筑的,其首层采用落地玻璃门窗,层高不应小于5米,底部外装饰方案应简洁、大方,符合城市总体景观要求。

第八章市政管线

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区X围内的道路、桥涵、各类管线与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超前规划与设计。

第四十六条新建或改造道路、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在审批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与时通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管线敷设计划和有关资料,统一规划,综合安排实施。

第四十七条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管道沟与各项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成。

新建或改造完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所有市政工程,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放、验线手续。

验线合格,领取开工通知单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九章项目审批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展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放线手续。

验线合格,领取《建设工程开工通知单》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报建资料必须合法有效。

建设单位必须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展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招标。

凡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和评审其报送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展工程的规划和设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审批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十二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展规划竣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与证件不全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供水、供电单位不予通水通电,直至建设项目合法。

第五十三条重要地段、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承受社会各界的监视。

第五十四条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经规划验线开工建设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对尚未进展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检制度。

当年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年检材料由建设单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重新登记、办理建设工程有关规划手续。

第十章监督

第五十五条违反城市规划审批工作程序和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划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进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当。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五十八条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各县〔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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