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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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电能计量

第八章 电费结算与支付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十章 违约与终止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与期限

第十二章 其他

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

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和上网电量关口表位置

本输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家具有法人资格(或企业集团的授权资格)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单位的负责人):

(2)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具有法人资格(或企业集团的授权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3)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在省/市/自治区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总用电容量为兆瓦(MW)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省/市/自治区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

(3)丙方在省/市/自治区拥有并经营管理地区的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1定义

计量点:

指附件二所示的直接交易计量关口表的位置和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关口表位置。

尖峰时段:

指当日点至点、点至点及点至点。

高峰时段:

平段时段:

低谷时段:

指当日点至次日点。

输电服务费(过网费):

指甲、乙两方通过丙方的输电线路输送电力或委托丙方运行甲方已有自备输电线路输送电能时,向丙方支付的费用。

紧急情况:

指输电网发生事故或发电、输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用电负荷发生大幅度上升或下降,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

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不可抗力(可视情况选择):

事件是指三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控制、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此类事件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违约: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属于违约行为。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继承者或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其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就其所知,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三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三方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三方同意根据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发展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及时修改本合同。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1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的输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1.2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继续享受有关用电服务;

3.1.1.3根据需要向丙方咨询输电服务问题,并获得有关直接交易的电力调度信息;

3.1.1.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力电量;

3.1.1.5超过合同电量部分,购电价格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1.2甲方的义务包括:

3.1.2.1遵守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1.2.2应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直接交易用电计划和生产运行信息;

3.1.2.3根据本合同向丙方支付输电服务费、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3.1.2.4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的权利包括:

3.2.1.1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国家有关法规继续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2.1.2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电服务;

3.2.1.3与丙方协商制定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2.1.4根据需要向丙方咨询输电服务问题,并获得有关直接交易的电力调度信息;

3.2.1.5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力电量。

3.2.1.6超过合同电量部分(不含已与丙方签订协议的其他上网电量),售电价格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2.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2.1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2.2.2应丙方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直接交易的发电计划和生产运行信息;

3.2.2.3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3.3.1丙方的权利包括:

3.3.1.1与甲方、乙方协商制定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1.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3.1.3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收取输电服务费、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3.3.1.4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1.5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3.2丙方的义务包括:

3.3.2.1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3.2.2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电服务;

3.3.2.3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3.2.4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3.2.5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3.2.6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4.1合同各方同意,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期间,甲、乙两方委托丙方输送甲方向乙方购电量兆瓦时(MWH)。

按月分尖峰、高峰、平段和低谷四个时段购售电量计划见附表一。

4.2最大过网负荷为兆瓦(MW),最小过网负荷为兆瓦(MW),平均过网负荷为兆瓦(MW)。

合同三方协商确定每日分时电力、电量计划,每日16时前,丙方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次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和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并分别下达给乙方和甲方执行。

4.3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丙方下达的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实际运行曲线与丙方下达的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为  。

4.4三方经协商同意,过网电量输配电损耗率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为%,输配电损耗费用分摊:

甲方%。

、乙方%。

丙方%。

4.5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运行,提前小时通知丙方调整相应调度计划,并告知乙方。

4.6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运行,提前小时通知丙方调整相应调度计划,并告知甲方。

4.7由于丙方原因,不能按照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或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运行,丙方提前1小时告知甲方或乙方,并调整调度计划。

4.8本合同中第4.5~4.7款所涉及的电力、电量计划变更由合同三方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办法。

4.9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丙方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由丙方负责组织提供。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

[]通过丙方电网供电。

[]通过甲方已有千伏线路供电。

线路委托丙方电网公司(电力公司)运行。

6.1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为。

批文标题及文号: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输配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

6.2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提供辅助服务,甲方、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暂不另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7.1本合同电量以本合同附件二中所注明的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

7.2电能计量装置的要求

7.2.1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进行配置。

7.2.2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7.2.3电能计量装置能够将计量数据以数字信息方式传递到三方的计量数据库。

计量的历史数据能够长期(2年以上)保存在计量数据库中。

7.2.4电能计量装置能够与现有(或在建的)电力市场电能计量数据采集系统兼容,计量结果应与数据采集系统的结果保持在规定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

7.3电能计量装置

7.3.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电能计量屏等;

7.3.2计量点装设两套具有双向、分时计量等相同功能的表计进行计量,其中,主表一套,副表一套。

主副表由三方协商确认。

7.3.3计量装置由方负责供应、安装和维护,由方承担有关的费用并拥有产权。

7.4电量数据采集

7.4.1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采用远方采集电能数据的方式,并以该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采集时间为当月电量计量最后一天24:

00时。

7.4.2若电能计量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时,则以现场抄录计量表数为结算依据。

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抄表日24:

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甲、乙、丙三方抄表人员于抄表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约定时间共同抄表,由三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如果一方没按时到达现场,另两方可按对方确认处理,抄表数应经丙方确认。

7.5电能计量装置校验

7.5.1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周期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校验费用由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者支付。

7.5.2电能计量装置必须经三方共同聘请的法定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调试检验后加封条、封印或其它安全措施,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拆封、改动其接线或更换其元件,但一方为提高电能计量装置的精度而要求进行的改进工作,另两方应予同意。

7.5.3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准确性或运转情况有异议时,该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方。

其他有关方在收到通知的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异议一方(或两方)认为有必要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查或测试,此类检查或测试的费用应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或两方)承担,但若经过检查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超过规定精度,则检查或测试的费用由计量装置产权所有者承担,并由其聘请上述法定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校验。

7.6计量装置异常处理

7.6.1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精度要求或计量装置故障均属异常;

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其他相关方,经合同各方确认后,对异常电能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或更换;

7.6.2正常以主表记录的电量为准。

如主表工作异常,则应以副表的读数为准;

7.6.3当电能计量主、副表均出现异常时,合同三方应尽快商定解决办法,可根据计量点关口线路对侧电能计量装置记录数据、按准许的输配电损耗率或其他可供借鉴的记录方式来确定故障期间的电量。

8.1输电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8.1.1丙方应在电量计量月的次月头2个工作日内按7.4款电量数据和6.1款的输配电价,准确计算直接交易电量和输电服务费,填制《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电服务费计算单》并以传真发送给甲方,《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以传真发送给乙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给甲方和乙方。

8.1.2甲方在收到丙方电传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电服务费计算单》、乙方在收到丙方电传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确认。

如有异议,在收到电传后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

经合同三方协商修正后,丙方将修正后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电服务费计算单》电传给甲方,《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以传真发送给乙方,如甲、乙方在收到电传后2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给甲方和乙方。

8.1.3输电服务费的支付

丙方根据确认的《输电服务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甲方。

甲方收到已经确认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输电服务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2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丙方付清当期全部输电服务费。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输电服务费结算和支付。

8.2电费结算方式,在各方自愿协商基础上,可由甲方分别与乙方和丙方进行结算,相关约定在甲乙双方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8.3电费结算方式也可由丙方分别与甲方和乙方结算。

8.3.1甲乙双方在《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购售电合同》中约定委托由丙方进行电费结算,丙方同意该项委托。

8.3.2丙方与甲方的电费结算

8.3.2.1甲方按照甲乙双方在《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电价和电量计量月份的直接交易计划电量在每月的11日和21日前分别向丙方暂付本月直接交易计划电量电费的%、%。

丙方向甲方开具暂付部分《电费收据单》。

8.3.2.2丙方在收到乙方向甲方开具的《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增值税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

甲方收到正确无误的《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2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丙方付清当期全部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并退回丙方开具暂付部分的《电费收据单》。

如甲方暂付超出当期应付直接交易电费,则丙方应退回多付部分电费。

8.3.3丙方与乙方的电费结算

8.3.3.1乙方根据第8.1.1和8.1.2款确认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甲乙双方在《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直接交易电量电价,填制《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并经甲方确认后,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送交丙方。

丙方收到乙方的《直购交易电费结算单》和乙方向甲方开具的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当期全部电费。

8.3.4存在异议的直接交易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8.4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开户银行及账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9.1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9.1.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9.1.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9.1.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

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天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

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9.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9.5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天,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天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10.1违约的处理原则

10.1.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1.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1.3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违约补偿

10.2.1由于甲方原因(第10.3和10.4款已经补偿的除外),造成乙方年度实际发电量少于合同电量   %时,甲方向乙方对少发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补偿;

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电量少于合同电量   %时,甲方向丙方对少输送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补偿。

10.2.2由于乙方原因(第10.3和10.4款已经补偿的除外),造成甲方年度实际用电量少于合同电量   %时,乙方向甲方对少用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补偿;

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电量少于合同电量   %时,乙方向丙方补偿损失按   元/千瓦时计算。

10.2.3由于丙方原因(第10.3款已经补偿的除外),造成甲方年度实际用电量少于合同电量   %时,丙方向甲方对少用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补偿;

造成乙方年度实际发电量少于合同电量   %时,丙方向乙方对少发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补偿。

10.3发生第4.5~4.7款所涉及的电力、电量计划变更情况,由合同三方友好协商,并在本合同中约定违约补偿条款。

10.4发生第4.3款事件,乙方责任按照《区域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甲方责任,多用电量或少用电量分别按%和%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与丙方结算。

10.5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0.5若甲方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输电服务费,经与丙方协商一致,可部分缓付。

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  ‰加收违约金。

逾期天数从日开始计算。

10.6合同终止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终止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或乙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丙方书面通知后天内得到纠正;

(2)甲方持续天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

乙方持续天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

丙方持续天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甲方持续天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支付输电服务费、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4)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5)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7如果甲方或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则甲方或乙方应赔偿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应扣除因未供电而实际未发生的成本)。

如果丙方发出终止通知,则丙方应赔偿甲方和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1.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有关部门已审定本合同相关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2)本合同经三方授权代表正式书面签署;

(3)甲方与乙方已签署《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购售电合同》。

11.2本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12.1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2.2转让

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

12.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2.4合同变更和修改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原核准单位审查同意、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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