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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地点:

南宁市白云路中、南宁站南东路1号。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按甲方招标时提供的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承包本工程施工(不仅限于以上内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1合同总价金额¥万元,人民币元整。

该费用包括人工、材料、机械、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检验试验、清洁、检测、保修、保险及税费。

3.2价款调整与结算:

3.2.1本合同总价是由乙方按照所收到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及附件所述的所有乙方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及责任,根据工地现场条件、企业自身水平、施工组织设计等报价,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总价。

3.2.2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

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

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

3.2.3因甲方变更需核减造价时,应及时办理核减造价签证,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可由甲方代办,乙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甲方核减意见确认或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否则视为乙方已认同甲方核减造价,同时合同总价金额也作相应减少;

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提交竣工图,经甲方确认的竣工图为结算资料组成部分,如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合格则视为不具备结算条件。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若甲方知悉后并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的,所产生的造价及费用增减变化,本合同总价金额作相应调整。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未按图施工的,乙方承担整改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4关于承包价格的补充约定:

(1)原则上甲方不另签工日,除非甲方要求乙方增加承包范围外不能按量计酬的零星工作。

(2)对甲方发出的工程指令,乙方应积极配合实施,单价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它单位代为实施,并扣除应付乙方该部份的工程款。

3.3付款条件:

(1)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该工程款至85%;

(2)乙方提交全部资料且结算经双方审定认可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

(3)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在保修期满后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10天内,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退还;

3.4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乙方申报之进度远远超出实际进度,或不配合甲方进行进度款审核工作;

(2)未核定成本结算总价,甲方有权延迟结算款的支付,直至结算工作完成;

(3)乙方未按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发票。

(4)对于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延迟至乙方返工再次验收合格后支付。

3.5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补充约定:

(1)甲方以转帐支票或网银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须于每次付款前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支付延迟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如因设计变更等造成工程量增减,必须具备完整的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计量和支付。

第四条 合同工期

4.1本工程工期2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定为2019年月日,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完工并清洁好交付场地给甲方。

4.2本工程各工期节点控制按照甲方工程部的工期计划执行,若乙方施工工期明显与控制点不符,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派或改派其它施工单位承包部分项目直至解除本合同,由此增加的造价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如甲方由此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按照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70%进行结算,并于接到退场令当日内完成退场及工程资料的交接,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3如遇下述情况则由乙方在72小时内向甲方办理延期签证,否则甲方不予认可工期顺延:

(a)开工时甲方不能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

(b)甲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c)因甲方其它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d)不可抗力原因严重影响施工。

4.4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派员跟踪甲方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做好本工程的相关工作以及相关的技术指导工作,同时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架构、人员名单及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

4.5本工程的施工应配合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施工,当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的分包单位,并在甲方项目部的总协调下达到各专业施工进度相协调的目的,确保总体施工进度达到甲方的要求,同时应按期完工并达到由甲方验收合格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5.1工程质量

(1)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甲方的有关安全施工规范及相关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选用的材料须将样板送甲方确认后才可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工程隐蔽前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拍照留存,以备付工程款和结算之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证。

5.2工程验收

(1)验收标准:

乙方必须按施工图纸及现行的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精心施工。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施工规范、施工图纸及设计要求,达到国家颁发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参照国家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实施。

(2)验收方式:

乙方完工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质检报告,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甲方提出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对本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拆除、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整改或拆除、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应于工程竣工后20天内将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含电子版)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6.1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选用和施工方案的实施,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方可实施。

6.2乙方采购的材料:

(1)应按要求提供样板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订购;

(2)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有合格证、质保单等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品质要求需与主材品质相匹配。

6.3乙方材料进场前须经甲方验收,若检验不合格,甲方可拒绝使用,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若乙方擅自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由乙方按检验不合格的该批次材料总价的两倍(且不小于¥1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直接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款项中抵扣),该批次材料作退场处理,若第二次发生将加倍处罚,以此类推。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7.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7.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立即停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最迟不得超过发现之时起48小时内),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单位作出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并及时将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7.3甲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甲方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并送达给乙方,乙方才予实施。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须按甲方的要求停工或开工。

7.4若由于甲方要求工程变更、修改设计而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经甲方确认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第八条工程保修

8.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书之日计起,保修期限为2年。

8.2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

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为:

(1)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6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未能及时到达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含管理费15%)由乙方全部承担(费用金额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个小时内派人保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部位质量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含管理费)由乙方全部承担(费用金额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8.3因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坏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义务

9.1甲方义务

(1)甲方委派现场代表周朝奋,联系电话: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3)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5天内,甲方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给乙方,如乙方需增晒施工图,增晒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

(9)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壹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

9.2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工程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和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

(5)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行负责保管。

(6)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7)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8)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额,甲方有权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诉讼费等费用)。

(9)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10)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合同第10.2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11)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2)乙方自行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及缴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劳动保险。

(13)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装修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甲方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免费整改。

(15)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或破坏工程楼房的承重结构。

(16)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人员必须在2日内清洁场地并撤离施工场地。

(17)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

(18)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

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9)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20)乙方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所有情况,甲方将施工现场移交乙方后,乙方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不可抗力原因或非甲方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工程、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消化并承担责任,工期概不顺延,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1)乙方在施工范围内出现施工的问题由乙方负责与政府部门进行协调,若需甲方代为实施,乙方应承担相关业务费用。

(22)甲方交付场地给乙方后,乙方在施工前负责对场地进行清理、整改、加固等,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性,乙方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留存数码影像资料后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时,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的,完工日期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10.3本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整改,并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0.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免责情形:

如施工现场每天累计6小时停水、停电,则可相应延长工期,但必须及时办理相关签证手续,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名确认才生效。

10.5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如乙方因停工致使工期延误的,按合同第10.2条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6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0.7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10.8甲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10.9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10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11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3工程竣工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清场的,应按500元/天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逾期超过2天仍未完成清场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4因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等,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0.15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对方支出的争议处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一般规定

11.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需通知送达相关文书、文件、信函给对方的,以本合同签署页中所列的双方地址为送达地址。

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寄送至送达地址,视为已送达。

以电子邮箱等即时通讯工具送达的,一方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方传真至另一方后的12小时内视为送达。

任一方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没有通知的,送达至原地址即视为送达。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1.3如有纠纷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1.5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各文件中的条款发生冲突,除双方另外协定,否则按后产生的文件条款执行。

11.6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等的著作权归属甲方。

11.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公章):

地址:

南宁市江北大道凌铁段20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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