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工作汇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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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召开银保自律工作会、寿险峰会等方式搭建行业平台。
组建稽查大队,建立评议制度,持续性开展自律检查,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保监局的要求,省、市保险行业协会抽调100多人组成了11支银保自律稽查大队,持续性地开展检查。
截至8月底,已在全省巡查2135家银保代理网点,对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11个地市的保险机构开展了36次专项自律检查,对17家保险机构累计处以违约罚款77.95万元。
三是加强监管与自律联动。
以往自律检查之后,都由行协自行处罚。
今年以来,为提高规范效率,行协自律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提交给保监局。
保监局根据行协检查情况,召集被检查机构的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通报检查结果,反馈问题,进行风险提示,或作监管谈话,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坚定决心,长抓不懈,银保规范工作初显成效
一是市场主体观念发生了良性转变。
保险公司从“要我规范”逐渐转而形成“我要规范”的意识,更加注重业务品质管理,普遍加大了期缴业务、标准保费等内含价值指标考核权重;
更加注重客户回访工作,积极防范销售误导及非正常退保风险;
更加注重队伍建设,愿意加大培训投入以提升员工合规素质和业务技能。
各银保代理机构逐渐增强了保险业规范银保业务必要性的认识,也普遍感受到了保险业规范银保市场秩序的力度和决心,积极主动配合保险业开展自律规范工作。
二是银保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销售误导得到有效遏制,发放纪念品诱导投保、违规宣传材料、片面失实宣传、夸大或承诺收益、隐瞒费用扣除等原先较为突出的问题有较大改观,恶性竞争得到明显改善,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账外支付手续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行业自律进一步强化。
三是银保业务结构有所改善。
各公司以银保规范为契机,推动业务转型,取得一定成效。
今年1-8月,银保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1.93亿元,其中,新单期缴同比增长170%,XX年期及以上新单期缴同比增长120%,银保业务结构更趋合理。
虽然银保业务出现一定程度的负增长,但全行业形成了共识,只要被保险人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业务结构得到优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加强,负增长也是值得的。
二、正确把握银保业务发展形势,深刻分析存在问题
随着金融合作进一步深化,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趋重要,银保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已经得到保监会的批准,分别入股中保康联、首创安泰两家保险公司,均持有50%以上股份。
工商、建设等银行的申请也在待批过程,邮政储蓄已向保监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
银保合作总的形势很好,但目前我省银保市场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是误导问题在个别银保代理网点仍然存在。
截至8月底,全省银保渠道累计退保7.33亿元,占寿险市场总退保金额的63%,其中银保渠道投连险、万能险退保分别为2.14亿元、0.95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1.06倍、31.6%,分别占该两险种总退保金额的98.5%和81.9%。
1-8月有关银保渠道的信访投诉件占江西保险业信访总量的35%,原因之一是银保柜面人员销售不规范。
二是少数保险公司仍一定程度存在违规套费进行业务推动的情况,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影响了银保代理机构和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是少数银保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无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少数代理机构仍然存在要求保险公司超协议约定比例结算出单费等情况。
(二)结构调整有待进一步深化
一是态度还不够坚定。
少数保险公司思想认识尚不到位,在资本市场持续回暖的环境下,结构调整有可能出现摇摆。
二是措施有效性有待提高。
少数公司结构调整办法不多,创新不足,期缴业务推动乏力,形不成新的业务增长点,银保趸缴业务占总保费比重85%以上。
三是代理机构的配合还需加强。
部分银保代理机构存在销售惯性,期缴产品销售技能偏弱,还有的认为期缴产品难卖,销售意愿不强。
(三)内部管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承保、核保等关键环节管控不力,导致银保业务退保率居高不下。
二是回访制度执行不到位。
截至8月底,全省银保新单25万件,回访成功率只有71.7%,少数公司重业务、轻管理,忽视客户回访等业务品质管控。
部分银保代理机构未能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资料信息登记工作。
三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四是部分银保代理机构内控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单证管理不规范,空白保单的领用记录不完整,无专人负责保单核销等。
(四)反洗钱工作要求有待进一步落实
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部分银保代理机构不愿就反洗钱职责划分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导致《反洗钱法》的要求无法落实。
三、加大力度,齐心协力,争取银保规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XX年上半年,银保规范工作重点是打击销售误导、账外支付手续费,下半年将重点监管保险公司套费支付手续费、回访率成功率低、退保率较高等问题。
我们将继续开展督查检查,积极发挥公司内审作用,加大与银监局联合监管及信息披露力度。
对银保代理机构实行“一点一证”管理,将原来由银行通过保险公司申请兼业代理许可证改为银行直接申请。
一方面是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为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做好服务。
另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代理许可证。
对于屡查屡犯、结构持续恶化的保险公司及银保代理机构适时进行媒体曝光。
最后,对银保规范工作提几点具体要求:
(一)齐心协力,坚持不懈
一是各银保主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着眼于巩固和深化现有成果,加强管控,依法合规,强化自律,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是保险行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作为双方行业的代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特别是对于涉及双方长远利益和发展方向的,如对于一些监管部门鼓励发展的保险产品,建议行业协会要给予一些引导。
保险行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可以共同商量研究。
在自律规范方面,希望行业协会发挥更大作用。
(二)强化管控,防范风险
一是整治销售误导,防范非正常退保风险。
切实加强回访工作,强化销售行为管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做好退保监测工作。
二是规范手续费支付,防范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风险。
去年,嘉禾人寿马鞍山支公司和当地某家国有银行因银保业务中的商业贿赂问题被查处,该行分管副行长被判处XX年徒刑,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被判处2年徒刑。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最近保监会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打击“三假”的文件,我们不希望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工作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防范法律风险。
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制度。
(三)深化结构调整,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不断深化对寿险经营规律的认识。
二是要转变考核机制。
进一步加强银保业务品质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变单一的结果考核为与过程考核相结合。
三是要加大创新力度。
通过队伍共建、资源共享的方式加大银保销售模式的创新,深化银保合作,推动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今天我们第一次召开银保座谈会,今后希望加强这种形式的交流,希望以后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向大家介绍经验做法,供大家学习借鉴,共同维护好银保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合作双赢!
第6篇:
银保业务银保业务
一.银行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脉络大概可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
本阶段主要发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前,这一发展阶段的特征为简单的银行代理模式。
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达成代理合作关系,银行通过自己的营销渠道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赚取手续费,而保险公司则为银行提供保险产品,赚取保费收入。
2、起步阶段。
本阶段主要是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特征是银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银行保险产品的研发中来,开发出适合银行渠道与传统保险不尽相同的银保产品,如养老年金。
3、成熟阶段。
本阶段主要是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
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开始出现变化,银行幵始主动参与到保险从产品设计到产品营销的各个环节。
这一阶段的银保合作模式呈多样性发展,不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银行代理模式,而是出现了股权合作模式。
4、后成熟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幵始到现在。
这一阶段出现的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开始向两个方向发展。
一个方向是,国际上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模式继续向更高的股权合作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发展;
另一方面就是金融控股集团开始剥离保险与银行,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开始向简单代理模式或者战略联盟模式转变。
二.银保合作模式
银保合作的模式从目前国际上来看主要有三种:
1.银行代理模式是较为原始,较为简单的银保合作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将其保险产品通过银行渠道代理销售,银行收取手续费;
2.战略联盟模式是在银行代理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是指银行选择与其业务发展有促进的保险公司签订长期的合同,双方通过合同协议建立密切的联系,银行通过收取手续费参与保险公司银保产品的业务利润分享;
3.股权合作模式是目前世界上银保合作的高端模式,股权合作模式的本质是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股权合作相互交融,紧密相连,共享利润,股权合作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出现了金融控股集团。
三.我国银保合作发展,现状
我国银行与保险的合作虽然起步晚,但也逐步从最开始的简单的银行代理模式逐步向战略联盟模式甚至股权合作模式幵始过渡。
我国的银行与保险合作在2008年之前还处于浅层次合作的初级阶段,基本采用的是“多对多”的合作模式。
这段时期,由于我国金融政策主要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国内诸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在红线范围内进行合作模式的探索,而简单的银行代理模式则成为了这一时期银保合作的主要模式,少部分银行与保险公司则是通过深度的战略联盟模式。
2008年以后,是我国银保合作的分水岭,国务院原则上同意了商业银行向保险行业进军,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出资设立,或者通过并购的方式成立保险公司。
如邮储人寿、建信人寿、嘉禾人寿、工行安盛等等一系列由银行出资设立或者并购的保险公司如雨后春努般冒了出来。
四.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1.问题
一、我国银保合作竞争激烈
在银保合作中,除了银行自己控股或设立的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取与银行合作的机会,从而能够利用银行庞大的营销网络,都会展开竞争,这就造就了保险公司哄抬手续
费或者银行主动要求保险公司上调手续费的情况。
手续费的上调,会造成保险公司利润下降甚至严重亏损。
二、银保销售模式和产品单一
我国保险公司银保合作大多通过银行的柜台销售产品,而保险产品则由保险司设计。
这就造成了销售模式单一,多家保险公司品种类似的现象。
目前在银行代理销售的品种主要还是以投资分红和人寿保险两大品种为主,各家保险公司的品种差异不大,还满足不了客户的多元化需求。
三、监管不完善
我国的银保监管相比较其他国家来说是相当宽松的。
其主要表现在:
对于银行代理销售保险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形式缺乏统一的管理,造成了很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协议私下签订。
2.解决对策
一、深化银保合作模式形成银行与保险公司双赢共同体
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都要着眼于银保业务所带来的长远战略意义,而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必须考虑到双方通过银保合作所达成的渠道共享、服务优化、产品的幵发和客户资源的共享等等,同时银行和保险公司还要在互惠互利、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机制,慢慢的深化合作,从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发展为战略联盟。
二、加强产品和销售创新,开发适合银行销售且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目前,我国银保合作的产品比较单一,而且与银行内销售的其他储蓄、债券和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类似。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出优秀的既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又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产品就成了当前所必须。
在产品的销售模式中要充分考虑理财柜、现金柜和信贷等多种渠道的优势,在银行与客户两者之间建立多元的销售渠道和平台。
三、加强银保合作的监管
1.加强对银行收取银保产品手续费的监管。
对于银保产品手续费的收取应该制度化、透明化。
2.实行银保销售人员资格证制度。
建立银行人员销售银保产品资格认证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强银行人员保险知识,降低银保产品营销风险。
3.加快银保系统信息化建设。
实现银保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向监管报送数据,将提高监管检查的能力,降低运营风险。
4.提升保险行业自律水平,避免恶性竞争。
5.形成银行和保险双重监管。
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管理可以有效的避免监管真空,防范银保合作风险,形成良性竞争。
交强险
一、在我国“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产生的背景
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概念的出现,源于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交法》第17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道交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新的《道交法》里,第一次出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
由《道交法》的第17条和第7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强制三者责任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
与新《道交法》相配套的是强制三者险,而非此前正在实施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我国交强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方面的不协调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直接、绝对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仅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而且也只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并赋予保险公司选择向保险人或者受害人赔偿的权利。
两者之间的不协调让受害人无所适从,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2)医疗费难以实现先行垫付
交强险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先行垫付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不是保险公司直接将钱赔给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障。
依照规定,保险公司在垫付相关费用时,应依据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和医疗部门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赔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程序的复杂性,由此导致医疗费先行垫付难以实现成为必然。
(3)救济基金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在肇事车辆逃逸、未投保等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的,符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个重要问题。
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政府设立保障基金,对受害人因车辆肇事逃逸、未投保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如日本、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
我国《道交法》实施多年来,设立救助基金制度似乎被遗忘了。
《道交法》和《保险条例》也只是对此制度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但具体的操作拌饭至今没有出台,是救助基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纳入保障的受害人范围较窄
交强险中将第三人限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人。
这种限定使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坐人员和合格驾驶人员在受到伤害时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基本的救助。
(5)赔偿责任限额低
关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数额较低,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水平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用于抢救和治疗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为1万元。
1万元的
医疗费用对于现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医疗费水平可谓是杯水车薪。
其次,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责任限额,缺乏有效的灵活性。
另外,在实际事故中,旺旺受害人高额的医疗费用使医疗费限额入不敷出,而死亡伤残赔偿额却不能直接用于受害人的抢救治疗中,造成的结果只能是受害人因得不到医疗费用的即使赔偿而耽误治疗,进一步扩大受害人的损失。
三、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的主要对策
(1)完善立法解决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立法机关应对《道交法》进行修订,使法律的前后规定一致。
在当前没有对《道交法》进行修订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排除法律规定之间的不协调,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
(2)完善先行垫付医药费的程序和制度
一方面,通过修订《保险条例》制约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主动快速进入理赔程序,当保险公司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除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另一方面,协调各个保险公司建立全国范围内交强险赔偿的联动机制,使交强险理赔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快速办理。
(3)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交强险制度之外设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补充机制,已成为国际立法惯例。
我国立法机关也应尽快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以使受害人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
(4)扩大交强险保护的受害人范围
现在许多国家的交强险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范围为实际驾驶人员以外的一切第三人。
之所以这样规定基于因交通事故而遭受到损害的人,不因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而剥夺其受强制责任保险的保护。
我国交强险的立法规定也应顺应这种国际趋势。
(5)提高交强险的赔偿额
立法者应当在准确估算承保风险和精确计算费率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对合理准确的数额,并根据各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适时作出调整。
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差异的因素。
其次,取消分项赔偿限额,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合并赔偿。
第7篇:
银保业务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认为,《指引》对于银保合作协议的签订方式和协议内容的规范,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消除各家保险公司,尤其是基层保险机构在银保渠道长期存在的恶性竞争现象。
同时,通过对保险公司和银行责任的明确划分,有利于防止双方因责任不清而相互推诿的可能,为今后确保银保业务的服务质量奠定了基础。
此外,《指引》细化了对销售行为的管控,目的是严厉防范和打击销售误导。
“《指引》对规范银保业务将会有较大作用。
”朱铭来认为,银保渠道是寿险销售诚信建设最核心的一块“阵地”,也是未来寿险业向家庭理财服务全方位发展的依托,如果能借《指引》出台为契机,加大银保业务的规范整顿力度,从而扭转目前行业形象欠佳的被动局面,对于保险行业的未来发展绝对是一件大好事。
“在我看来,近年来银保市场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不在于渠道本身,而在于把简单的储蓄替代品当作保险产品来卖,把只适合于部分消费者的产品试图卖给所有人,把短期的投资收益率说成是长期的保证回报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朱俊生认为,银保业务这本“好经”被念歪,深层次的根源还是在于发展理念上的偏差。
朱俊生认为,由于对规模至上的特殊偏好,一些保险公司的考核导向使得追求保费规模成为各级保险机构的首要任务,而银保业务更是不少寿险公司快速扩张的“杀手锏”。
因此,在银保业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就很难避免,而对风险控制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程度,当然也会低于对保费规模的重视程度了。
“《指引》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银保业务合规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要彻底根治银保市场的种种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行业发展理念是否能有根本性的转变。
”
安信证券分析师杨建海认为,《指引》的出台将使银保业务向更加健康、规范的方面发展。
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稳定性的提高,有利于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
另一方面,加强代理费用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对银保业务单独核算等规定,则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不计成本地发展银保业务。
杨建海认为,预计今年银保业务的增速将会明显下行,由去年的40%下降到15%左右。
“由于监管层加强对银保销售过程的监管,市场各方参与者都需要作出相应调整来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
同时,在负利率的背景下,银行存款必然面临较大压力,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也会大幅降低。
高华证券的研究报告认为,《指引》的执行力度将决定未来银保业务进一步下滑的程度。
此前有调研显示,在对去年银监会“90号文”执行更有力的大城市中,银保产品销售有所下滑,而中小城市受此影响较小。
如果《指引》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那么今年银保业务的增速将可能会有较大的放缓。
受去年银监会“90号文”的影响,保险公司银保业务遭遇急刹车,银保保费收入普遍出现大幅下滑。
根据保监会统计信息,2010年银行代理保费规模为3504亿元,第四季度银保保费仅为301亿元,较2009年第四季度下滑60%。
同时,“90号文”对银保业务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根据相关保险公司公布的2011年保费收入情况,普遍“开门不红”。
兴业证券[17.272.80%股吧]的分析师张忆东认为:
“《指引》没有提及银保合作机构的具体数量,而是规定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当根据对方的资质来确定合作范围和数量,无疑突破了‘90号文’中‘一对三’的束缚,有利于银保广泛开展合作。
交银国际的分析师李文兵也认为,由于受去年“90号文”的影响,银保业务的增速回落很快,《指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