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案件起诉受理案件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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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1991年《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漏洞百出,很多学者近几年一直呼吁对我国严格的起诉条件做出调整。
但是,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起诉条件做出任何变动,很多民事案件仍旧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如何对我国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做出有效修改,找出有效途径,是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全文大约9874字)。
关键词:
起诉条件纠纷解决诉权保护诉讼经济
以下正文:
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日渐复杂。
我国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之后,经济结构一直在调整,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也不断出现。
因为不同的利益立场与经济观点,各式各样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纠纷也浮出水面干扰人们平静的日常生活,民众的诉求越来越多。
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应当担负起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历史任务,最大程度地吸收化解矛盾,而一项民事案件要正式进入审判程序,起诉为其必经之阶段。
根据我国法学界对起诉的定义,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据此,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原因有二,一是当事人认为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
二是与他人就民事问题(如婚姻、财产、继承等)发生纠纷,从而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排除非法侵害,维护自身利益。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争议双方希望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大量的案件便如同潮水般涌入法院。
现实情况下,如果不对起诉条件加以要求,作出详细规定,就会导致案件处理进程的不规范。
试想一下,若法院不加选择,一股脑将所有起诉案件全部收入囊中,不仅会影响纠纷处理效率,更会降低争议解决质量。
反过来说,若法律对起诉条件规定过高,又会对诉权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第119条对起诉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新修改的内容与过去的内容相比,没有任何改变。
面对法学界对修改起诉条件不断增高的呼声,立法界似乎并没有给予过多关注。
究竟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怎样的弊端,致使近二十年“立案难”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涌现,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各地法院立案庭和审判庭权利交叉严重,法官越权屡见不鲜,又是为什么在起诉困难的同时滥诉现象比比皆是?
下面,我们就对我国的民事案件起诉要件做一具体分析,结合中西方对比,找出我们的不足之处,了解适当改变目前的起诉要件在现实实践中的可行性。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的条件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
第一部分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要求符合的四项起诉要件;
第二部分则指《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中的七种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一部分在学界中被称为起诉的积极要件,是每项起诉必须具备的;
第二部分被称为起诉的消极要件,在起诉中是要避开的。
下面,我们对第119条规定的起诉的积极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权利义务之间影响着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
若争议的民事权益与自身无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侵犯死者人格权和著作权纠纷,死者的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以及破产程序和遗产继承中的管理人,在发生破产财产和遗产纠纷时,得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的。
最典型的例子是,关于婚姻关系的纠纷,夫或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而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则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他们不是适格的原告。
原告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民事利益享有直接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无法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
(二)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
只有明确了被告,人民法院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从而启动诉讼程序,开展审判活动。
被告明确不仅要求被告的称谓明确,而且要求被告的具体情况明确,足以使人民法院将被告与其他相同称谓的民事主体区分开来。
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具体情况,就不能将被告特定化,也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
根据此款的规定,若原告不了解被告的基本情况,则无法在诉状中写明被告。
那么,对于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等情况,原告必须一一明确了解。
被告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原告除了要了解被告的名称、住所外,还要弄清楚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
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作为诉讼请求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在确认之诉中,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合法有效;
在给付之诉中,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
在形成之诉中,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
要求原告的诉状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能便于法院审理以及被告进行答辩。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还必须提供该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这里的事实和理由具体指的是什么,法律的规定并不具体。
在实务中,事实通常是指原告的实体权益受到他人侵犯的事实或者原告就某一实体权利义务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理由则通常是指原告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法律。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院主管问题。
原告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是法院有权受理的,可以行使审判权的。
也即原告提出的诉讼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
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
另外,我国法律对各级、各地法院有着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因此,原告向特定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还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
以上便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积极要件的简单分析。
其实,单纯从这些规定看,我们就能发现其中的很多不足,例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规定,就使得在原本应进行形式审查的阶段展开了实体审理,若当事人不适格,则诉讼进程根本无法开启。
再如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虽然我国有关于管辖的各项制度,但当事人未必对此了如指掌,再加上法律对这些问题的规定过于繁琐与复杂,有关法院很有可能仅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毫无人情地“驳回起诉”。
针对实务中存在的这些具体问题,应该如何改正并不断完善呢?
中国自古以来倡导“借人之长,补己之短”,外国相关法律的各项规定对我们下一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借鉴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国外《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起诉要件的相关规定
有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民事诉讼起诉要件的规定是有很大差别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
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起诉以书状(诉状)的送达进行。
诉状的内容中应包括:
1.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和起诉的法院,诉必须向特定的法院和特定的当事人提起。
2.确定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法院司法审查和判决的范围,是法院裁判的依据,是当事人各方法庭辩论的基础。
原告的申请必须明确,足以使法院和被告确定原告想要什么样的判决。
在法院管辖决定于诉讼标的价额,而诉讼标的并不是一定的价额时,诉状还应记明诉讼标的价额。
3.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因说明。
原告必须提出为确定诉讼标的所必要的事实,而不要求原告提供全部事实,天衣无缝地描述所有细节确无必要。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原告在诉状中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法院及诉讼标的、原因,法院就予以立案受理,至于原告所记载的当事人是否与真实的当事人相符,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则在所不问。
(二)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
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133条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出诉状。
诉状应记载以下事项:
(1)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请求目的及原因。
”这是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告在民事诉状中必须记载清楚的事项。
另外,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137条规定:
“诉状违反本法第133条第二款的规定时,审判长应当指定适当的期限,命令原告在该期限内补正其缺陷。
”“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假如原告不补正缺陷时,审判长应当以命令驳回诉状”。
因此,若原告的诉状中没有记载第133条规定的事项,并且在事后未予以补正,那么诉状将不产生起诉的效果。
可以看出,日本法律对于原告起诉条件的规定依然十分简单,只要诉状中记明了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就认为符合起诉要件,法院便予以受理。
(三)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
法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典第56条规定:
“除规定执达员文书的应载事项外,传唤状应载有以下各项内容,否则无效
(1)指出已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标的并陈述理由(3)指明如被告不出庭应诉,将受到仅依起诉方提供的材料做出的判决(4)相应场合,有关在不动产公告栏进行公告时所要求的对不动产的说明事项,传唤状还包括对诉讼请求所依据之文书、材料的说明。
传唤状相当于陈述。
”
第57条规定:
“共同诉状应载明以下事项,否则无效
(1)对自然人:
诸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所、国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
对法人:
其法律形式、名称、总机构、住所地、法定代表机关
(2)指出向哪一法院提出诉讼请求(3)相应场合,有关在不动产公告栏进行公告时所要求的对不动产的说明事项,传唤状还包括对诉讼请求所依据之文书、材料的说明。
共同诉状应注明日期,并由诸当事人签字。
共同诉状相当于陈述。
(四)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
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规定,起诉状包括:
该法院享有管辖权的依据,原告寻求的救济判决的请求,原告有权获得救济的对诉讼请求简单明确的陈述。
(五)英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第16.2条的规定,诉状需载明的事项如下:
(1)准确陈述诉讼请求的性质
(2)确定原告请求的救济(3)如果提起给付金钱之诉的,应载明金额陈述(4)载明有关诉讼指引规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并没有特别规定,只要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只要诉状中记载了相关内容,并且简单、明了、直接,除了关于欺诈、错误以及其他较少的情形不予受理外,均视同符合起诉要件,法院立案,产生诉讼系属,进入诉讼程序。
结合对以上四个国家起诉要件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中抽象出几项普遍的规定:
第一,指明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及受理法院;
第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第三,要有与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理由。
三、中外对比,我国起诉要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通过中外对比,我国法律对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的弊端进一步显现,起诉要件明显过高,几乎相当于国外的诉讼要件。
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诉讼要件”这一概念,所谓诉讼要件,是指法院就诉讼请求的正确与否进行审理裁判的前提条件。
关于诉讼要件的内容,他们列举了诸如当事人是否适格,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等问题。
由于我国以受理作为诉讼程序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