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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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2006)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2001)
《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2012)
《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L/T5391-2007)
《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5002-2005)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5003-2005)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
《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国家电网公司)(Q/GDW392-2009)
国家现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和规定。
四、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本工程*****************。
五、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5.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由项目经理做为主要职能负责人,按强制性条文的组织管理措施分工分管。
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位。
我院具有完备的设计校审体系,在设计各个阶段均采用三级校审制度,具有至少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工程师负责校对、专业负责人负责审核、研高级工程师负责审定,将管理手段用在实处,加强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度,严格控制设计图纸满足规范中强制性条文要求。
设计人员、校对人员、审核人员和审定人员均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进行相关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6.1管理措施
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层层落实到各责任人身上,由审定人员到审核人员,再到校对人员,最后到设计人员身上,都要一层层的贯彻强制性条文的精神。
6.2技术措施
编制各分项设计指导书,用技术条件满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对分项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加强控制:
◎严格执行三级质量管理制度。
设计人员百分之百自检;
校对人员百分之百复检;
审核、审定人员再次专检。
强化工序控制和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实行质量追责制。
◎加强全员质量意识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定期提出培训计划,由专人负责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对设计、校对人员作必要的培训,并确认资格后方能参与设计环节。
◎加强校审过程控制,根据图纸设计流程,实行校审卡制度。
校对结束后,经校对人员检查确认修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审核流程。
加强质量通病的预防工作,加强设计过程的检查,做到根治质量通病。
附:
执行计划表
表1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序号
卷册分类
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
设计
单位
监理
建设管
理单位
1
电气一次部分设计
√
1.1
电气总的部分设计
表2
1.2
配电装置设计
表3
1.3
主变压器安装设计
表4
1.4
无功补偿设计
表5
1.5
站用电系统设计
表6
1.6
蓄电池安装设计
表7
1.7
防雷接地设计
表8
1.8
电缆敷设设计
表9
1.9
户外柜体安装设计
表10
2
电气二次部分设计
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表11
2.2
220kV~500kV变电所计
算机监控系统设计
表12
2.3
35kV系统及母线设备二
次线设计
表13
注:
√表示设计单位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并负责填写执行记录表;
设计监理、业主项目部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检查、核查主体单位,并对执行记录表进行签证。
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检查、核查主体单位,并对执行记录表进行签证。
1电气一次部分设计
1.1电气总的部分设计
1.1.1本条适用于电气总的部分设计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1.2电气总的部分施工图卷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2。
表2电气总的部分施工图卷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29—2009)(序号1~4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6.2.3220kV及以上电网的电压质量标准:
1枢纽变电站二次侧母线的运行电压控制水平应根据枢纽变电站的位置及电网的电压降而定,可为电网额定电压的1~1.1倍,在日最大、最小负荷情况下其运行电压控制水平的波动范围应不超过10%,事故后不应低于电网额定电压的0.95倍。
2电网任一点的运行电压,在任何情况下严禁超过电网最高运行电压:
变电站一次侧母线的运行电压正常情况下不应低于电网额定电压的0.95~1.0,处于电网受电终端时变电站取低值,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图纸卷册号:
6.2.4电网结构必须满足的标准:
1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系统中同级电压电网内任一元件(如变压器、线路、发电机等)事故时,其他元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
2主干电网应满足任一回线路发生三相短路不重合时保持系统稳定运行和电网正常供电。
3系统间有多回联络线时,交流一回线或直流单极故障,应保持稳定运行并不损失负荷。
3
6.2.8电网输电容量的要求:
1电网输电容量必须满足各种正常和事故运行方式的输电需要。
发电机组计划检修及水电站因水文变化引起的出力变化均属于正常运行方式;
事故运行方式是在正常运行方式的基础上,考虑线路、变压器或发电机组单一故障。
2确定线路的输电容量至少应考虑线路投入运行后5~10年的发展,对线路走廊十分困难的地区应考虑更远的发展,留有较大的裕度,必要时可提前按双回线同塔建设或按高一级电压建设初期降压运行。
3水电站的输电线路容量应满足水电满发的需要,但为利用季节性电能而专门架设长距离的线路应进行论证。
4
6.4.4电力系统的互联应满足DL755的基本要求:
1互联电网在任一侧失去大电源或发生严重单一故障时,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规定。
2在联络线因故障断开后,要保持各自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系统间的交流联络线不宜构成弱联系的大环网,并要考虑其中一回断开时,其余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并可转送规定的最大电力。
4对交流弱联网方案,应详细研究对电网安全稳定的影响,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后方可采用。
《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DL/T5216—2005)(序号5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5
6.2.3地下变电站宜采用低损耗、低噪声电力变压器,根据防火要求,
必要时可选择无油型设备。
《高压直流换流站设计技术规定》(DL/T5223—2005)(序号6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6
6.2.15损耗及可听噪声
2换流站噪声对周围的影响应在规定的水平内,否则需采取措施。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2011)(序号7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7
3.1.3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序号8~11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8
4.1.3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9
4.2.3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
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10
6.1.5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
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
风孔:
1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
2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11
6.1.9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
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5222—2005)(序号12~29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2
5.0.1选用电器的最高工作电压不应低于所在系统的系统最高电压值,电压值应按照GB156的规定选取。
13
5.0.2选用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持续工作电流。
对于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封闭式组合电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负荷开关、高压接触器等长期工作制电器,在选择其额定电流时,应满足各种可能运行方式下回路持续工作电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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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校验导体和电器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所用的短路电流,应按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可能流经被校验导体和电器的最大短路电流。
系统容量应按具体工程的设计规划容量计算,并考虑电力系统的远景发展规划(宜按该工程投产后5~10年规划)。
确定短路电流时,应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运行方式,不应按仅在切换过程中可能并列运行的接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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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用最大短路电流校验导体和电器的动稳定和热稳定时,应选取被校验导体或电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的短路点,选取短路点应遵守下列规
定:
1对不带电抗器的回路,短路点应选在正常接线方式时短路电流为最大的地点;
2对带电抗器的(3~10)kV出线和厂用分支回路,校验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隔板前的引线和套管时,短路点应选在电抗器前;
校验其他
导体和电器时,短路点宜选在电抗器之后。
16
5.0.8用最大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和高压熔断器的开断能力时,应选取使被校验开关设备和熔断器通过的最大短路电流的短路点。
短路点应选在被校验开关设备和熔断器出线端子上。
17
5.0.9校验电器的开断电流,应按最严重短路型式验算。
18
5.0.12校验跌落式高压熔断器开断能力和灵敏性时,不对称短路分断电流计算时间应取0.01s。
19
5.0.14电器的绝缘水平应按附录B所列数值选取。
在进行绝缘配合时,考虑所采用的过电压保护措施后,决定设备上可能的作用电压,并根据设备的绝缘特性及可能影响绝缘特性的因素,从安全运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两方面确定设备的绝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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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选择导体和电器时,应根据当地的地震烈度选用能够满足地震要求的产品。
对8度及以上的一般设备和7度及以上的重要设备应该核对其抗震能力,必要时进行抗震强度验算。
在安装时,应考虑支架对地震力的放大作用。
电器的辅助设备应具有与主设备相同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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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电器噪声水平应满足环保标准要求。
电器的连续噪声水平不应大
于85dB。
断路器的非连续噪声水平,屋内不宜大于90dB;
屋外不应大于
110dB[测试位置距声源设备外沿垂直面的水平距离为2m,离地高度(1m~
1.5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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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验算短路动稳定时,硬导体的最大应力不应大于表7.3.3(见表A.10)所列数值。
重要回路(如发电机、主变压器回路及配电装置汇流母线等)的硬导体应力计算,还应考虑共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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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当母线通过短路电流时,外壳的感应电压应不超过24V。
24
7.7.11SF6气体绝缘母线的允许温升应按GB7674的要求执行。
25
7.7.16在发生短路故障的情况下,外壳的感应电压不应超过24V。
26
7.8.9电缆截面应按缆芯持续工作的最高温度和短路时的最高温度不超
过允许值的条件选择。
持续工作的最高温度和短路时的最高温度应满足
GB502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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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如发电机断路器在某些情况下兼起隔离开关的作用,应设置观察
窗,以便监视断口的状态。
大容量发电机断路器应具有内部空气温度的监测装置,反映断路器分、合闸位置是否正常的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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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低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为线端全绝缘水平。
29
14.4.4中性点小电抗的绝缘水平主要取决于出现在中性点上的最大过
电压,应根据实际计算的最大过电压确定小电抗的绝缘水平。
1.2配电装置设计
1.2.1本条适用于配电装置设计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2.2配电装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3。
表3配电装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2006)(序号1~23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5.1.11220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间隔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5.2.2GIS配电装置避雷器的配置,应在与架空线路连接处装设避雷器。
该避雷器宜采用敞开式,其接地端应与GIS管道金属外壳连接。
GIS母线
是否装设避雷器,需经雷电侵入波过电压计算确定。
5.2.3GIS配电装置感应电压不应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外壳和支架上的感应电压,正常运行条件下不应大于24V,故障条件下不应大于100V。
6.0.6配电装置的抗震设计应符合GB50260的规定。
6.0.8配电装置设计应重视对噪声的控制,降低有关运行场所的连续噪声级。
配电装置紧邻居民区时,其围墙外侧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3096、GB12348等要求。
6.0.11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及金具在1.1倍最高相电压下,晴天夜晚不应出现可见电晕,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导体的电晕临界电压应大于导体安装处的最高工作电压。
8.1.1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宜以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保护水平为基础确定。
其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8.1.1(见表A.13)所列数值,并按图8.1.1—1、图8.1.1—2和图8.1.1—3校验。
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拦。
8.1.2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应根据表8.1.2(见表A.14)进行校验,并采用其中最大数值。
8.1.3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8.1.3(见表A.15)所列数值,并按图8.1.3—1和图8.1.3—2校验。
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拦。
8.1.4配电装置中,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最小安全净距。
8.1.5屋外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
路架空跨越或穿过;
屋内配电装置的带电部分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动
力线路或管线跨越。
9.1.1长度大于7000m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2个出口。
长度大于60000mm
时,宜增添1个出口;
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1个出口可设在通往屋外
楼梯的平台处。
9.1.4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
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9.1.5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应装弹簧锁,严禁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9.1.7配电装置室的顶棚和内墙应作耐火处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地(楼)面应采用耐磨、防滑、高硬度地面。
9.1.8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其楼面应有防渗水措施。
9.1.9配电装置室应按事故排烟要求,装设足够的事故通风装置。
9.1.10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并不应有与
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9.3.2GIS配电装置室内应配备SF6气体净化回收装置,低位区应配有SF6泄露报警仪及事故排风装置。
9.3.3GIS配电装置布置的设计,应考虑其安装、检修、起吊、运行、巡视以及气体回收装置所需的空间和通道。
9.3.4屋内GIS配电装置两侧应设置安装检修和巡视的通道,主通道宜靠
近断路器侧,宽度宜为2000mm~3500mm;
巡视通道不应小于1000mm。
9.3.5同一间隔GIS配电装置的布置应避免跨土建结构缝。
9.3.6屋内GIS配电装置应设置起吊设备,其容量应能满足起吊最大检修单元要求,并满足设备检修要求。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5222—2005)(序号24~33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5.0.7计算分裂导线次档距长度和软导线短路摇摆时,应选取计算导线通过最大短路电流的短路点。
5.0.15在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器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器端子允许的荷载。
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0.15(见表A.9)所列数值。
7.4.7当离相封闭母线采用垂直布置方式时,应对导体和外壳支持强度进行详细的力学计算、校验,确定支架、支柱绝缘子、母线、外壳的强度。
并应考虑热胀冷缩对固定方式的影响。
7.5.12共箱封闭母线的外壳各段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其中至少有一段外壳应可靠接地。
共箱母线箱体宜采用多点接地。
7.8.14当35kV以上交流单相电缆金属护层的电气通路仅有单点互联接地时,在位于远距离未直接接地端,应经护层绝缘保护器(金属护层电压限制器)接地。
11.0.7单柱垂直开启式隔离开关在分闸状态下,动静触头间的最小电气距离不应小于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B值。
30
11.0.10屋外隔离开关接线端的机械荷载不应大于表11.0.10(见表
A.11)所列数值。
机械荷载应考虑母线(或引下线)的自重、张力、风力和冰雪等施加于接线端的最大水平静拉力。
当引下线采用软导线时,接线端机械荷载中不需再计入短路电流产生的电动力。
但对采用硬导体或扩径空心导线的设备间连线,则应考虑短路电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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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高压开关柜中各组件及其支持绝缘件的外绝缘爬电比距(高压电器组件外绝缘的爬电距离与最高电压之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凝露型的爬电比距。
瓷质绝缘不小于14/18mm/kV(Ⅰ/Ⅱ级污秽等级),有机绝缘不小于16/20mm/kV(Ⅰ/Ⅱ级污秽等级)。
2不凝露型的爬电比距。
瓷质绝缘不小于12mm/kV,有机绝缘不小于14mm/kV。
32
13.0.9单纯以空气作为绝缘介质时,开关内各相导体的相间与对地
净距必须符合表13.0.9(见表A.12)的要求。
33
13.0.10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误拉、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分、合
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防止带接地开关(或接地线)送电,防止带电合接
地开关(或挂接地线),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五项措施。
《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12)(序号34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4
7.2.3设备支架及其基础应以下列三种荷载情况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其中最大风工况条件下的准永久值(标准值乘0.5准永久值系数)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变形验算的荷载条件。
1最大风情况:
取50年一遇的设计最大风荷载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