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近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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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编制。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上下结合。
注重与上级规划的反馈与衔接,规划目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内容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因地制宜。
镇级规划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镇的土地利用主要问题。
相互协调。
镇级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衔接,城镇、村庄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规划应与镇级规划衔接。
公众参与。
镇级规划编制中,应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就规划决策以及相关问题,广泛征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注重实施。
镇级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
2005年
近期目标年:
2010年
远期目标年:
2020年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第一节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状况
第一条自然条件
近海镇位于启东市东部沿海,地处黄海之滨,长江入海口北侧,紧邻启东市经济开发区之滨海工业园及启东市近海机电工业园,有一万亩的海水养殖滩涂资源近海镇属渔港——塘芦港,位于国家级渔港吕四港中段,是南通主干河道通启运河的入海处。
第二条社会经济状况
近海镇下辖20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
2005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94265万元,人均1.4万元。
距离宁启高速公路出口8公里,南海公路、海防公路及通启运河穿镇而过,水陆运输便捷。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农业产业群。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条土地利用现状及结构
2005年末近海镇土地总面积为14463.2公顷,其中,农用地798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5.21%;
建设用地168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68%;
其它土地478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11%。
农用地中,耕地5942.4公顷,占农用地总量的74.41%;
园地371.6公顷,占农用地总量的4.56%;
林地0.0公顷,占农用地总量的0.00%;
其他农用地1671.6公顷,占农用地总量的20.94%。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1505.1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量的89.13%。
其中城镇工矿用地663.1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44.06%;
农村居民点用地842.0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55.94%。
交通水利用地168.2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量的9.96%;
其他建设用地15.4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量的0.91%。
其他土地中,水域3530.0公顷,自然保留地1258.9顷,所占比例分别为73.71%和26.29%。
第三节土地利用特点与问题
第四条土地利用特点
(1)其他土地面积大,开发潜力大。
2005年近海镇其他土地面积4788.9公顷,占总面积的33.11%,这一比例高居全市前列,并且其他土地中可作为耕地后备资源加以利用的苇地和荒草地等用地所占面积较大,为1258.9公顷,列全市第二位,具有大量可供开发的后备资源。
(2)建设用地比重大,且采矿用地面积大。
近海镇2005年建设用地占土地利用总面积的11.68%,位居全市前列,在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中,采矿用地393.5公顷,远远高于其他乡镇,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3.30%。
第五条土地利用问题
(1)建设用地需求量大,但地均产值低。
近海镇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加,但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2005年,其地均产值仅6.0万元/公顷,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土地资源利用粗放。
(2)交通用地不适应经济的发展。
交通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动脉,近海镇交通用地仅有25.7公顷,为全市交通用地最少的乡镇之一,用地面积只占土地总面积的0.18%,比例为全市最小,不利于近海镇的进一步发展。
并且公路和桥梁标准不高,限制车速的同时也大大影响了道路的通过能力。
第三章土地利用目标
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第六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至2010年,全镇总人口达到6.4万人,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6.4亿元;
至2020年,全镇总人口达到6.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4.8亿元。
第二节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第七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010年近海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956.4公顷;
202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171.0公顷。
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394.5公顷。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障合理的用地需求。
到2010年,全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28.5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29.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89.5公顷以内;
到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81.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67.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734.3公顷以内。
第九条生态用地保护目标
切实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园地、林地、水域和滩涂,控制林地、园地、水域等生态用地的开发占用,稳定各类生态用地规模。
到2010年,全镇生态用地达到3905.4公顷,其中园地368.6公顷,占9.44%;
林地70.9公顷,占1.82%,水域3465.9公顷,占88.74%。
2020年,全镇生态用地达3741.1公顷,其中园地为370.7公顷,占9.91%,林地182.6公顷,占4.88%;
水域3187.8公顷,占85.21%。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十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到2010年,全镇农用地面积8010.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55.38%,与2005年相比增加24.7公顷;
到2020年,全镇农用地面积8236.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56.95%,与2005年相比增加251.2公顷。
(1)耕地。
2010年全镇耕地面积不低于5956.4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74.36%,与2005年相比增加14.0公顷。
至2020年耕地面积不低于6171.0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74.92%,与2005年相比增加228.6公顷。
(2)园地。
2010年全镇园地面积为368.6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4.60%,与2005年相比减少3.0公顷。
至2020年园地面积为370.7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4.50%,与2005年相比减少0.9公顷。
(3)林地。
2010年全镇林地面积为70.9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0.89%,与2005年相比增加70.9公顷。
至2020年林地面积为182.6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2.22%,与2005年相比增加182.6公顷。
(4)其他农用地。
2010年全镇其他农用地为1614.4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20.15%,与2005年相比减少57.2公顷。
至2020年其他农用地为1512.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8.36%,与2005年相比减少159.1公顷。
第一十一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到2010年,全镇建设用地面积1728.5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1.95%,与2005年相比增加39.8公顷;
到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面积1781.0公顷,与2005年相比增加92.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2.31%。
(1)城乡建设用地。
201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529.5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8.49%,与2005年相增加24.4公顷。
至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567.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7.98%,与2005年相比增加61.9公顷。
(2)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
2010年全镇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99.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1.51%,与2005年相比增加15.4公顷。
至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214.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2.02%,与2005年相比增加30.4公顷。
第一十二条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到2010年,全镇其它土地面积4724.4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2.67%,与2005年相比减少64.5公顷;
到2020年,全镇其它土地面积4445.4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0.74%,与2005年相比减少343.5公顷。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一十三条生态用地布局优化
根据近海镇及邻近乡镇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维持自然地貌连续性为前提,以三条港河、协兴河、塘芦港河及过境道路等沿线的水体、林地等生态用地为依托,构建综合性生态廊道网,保障生态网络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形成基本的生态屏障。
重点保护防护林以及河流水系,并预留乡土动植物生长、迁徙和培育的用地空间。
第一十四条农用地布局优化
耕地布局。
适度增加各村(不含近海镇居委会)的耕地保护面积,保障优质粮油生产基地的用地需求,推进农业种植向优势产区集中,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促进耕地规模利用。
园地布局。
结合各村的村庄整治,调整园地零散分布格局,促进园地适度集中布局,加强对现有中低产园地及新建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着力提高园地生产效率。
林地布局。
加强三条港河、协兴河、塘芦港河等河流,农村道路和过境道路沿线的防护林网建设,适度扩大村庄四旁地带林地建设规模。
其他农用地布局。
养殖水面主要集中在协兴港村、塘芦港村村,设施农用地主要集中在向北村、东进村。
第一十五条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城镇工矿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城镇工矿用地主要集中布局于近海镇居委会。
合理规划村庄布局。
规划期内适度加快塘芦港村、东进村、海界村、协兴港村等村的居民点整治步伐,逐步拆除规模较小、位置偏远的零散居民点,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理调整村庄的总体布局,鼓励农村人口向镇区等地迁移,提高各居民点的人口集聚规模和居民点的集约利用水平。
交通水利设施合理布局。
优先保障过境的临海高等级公路启东段、宁启高速公路启东北互通至滨海工业园连接线等重点道路交通项目的用地布局,结合村庄整治,合理布局乡村公路用地。
统筹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完善协兴河等河流的整治工程。
第五章主要用地安排
第一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十六条耕地保护与布局
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任务量目标分别5956.4公顷和6171.0公顷。
全镇耕地主要布局在城镇、中心村建设用地边界以外的区域。
第一十七条基本农田调整
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
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进行基本农田调整。
将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基本农田,等别低、质量差、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调出。
共调出基本农田7.2公顷,调入基本农田33.5公顷。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5394.5公顷。
第一十八条规划基本农田布局
规划期内,近海镇的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主要分布于近海镇居委会和爱民村之外的各村,涵盖水田、水浇地等优质、高等别耕地,在城镇和村镇建设用地边界之外集中连片分布,有助于推进农用地整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全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个,基本农田保护片26个,基本农田保护块239个。
第二节城镇村用地规模安排
第一十九条城镇村用地规模安排
到201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529.5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用地689.5公顷,农村居民点840.0公顷;
到202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567.0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用地734.3公顷,农村居民点832.7公顷。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安排,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形成允许、有条件、限制和禁止四类建设用地管制区。
1.允许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依据上级规划下达的指标,近海镇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567.0公顷。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有条件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
近海镇有条件建设区土地总面积为13.6公顷。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利用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限制建设区
指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规划期内,近海镇限制建设区面积为12835.2公顷,广泛分布于各村和居委会。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4.禁止建设区
指规划中确定的,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禁止进行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
规划期内,近海镇禁止建设区面积为47.4公顷。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三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重点工程用地
按照便民交通、环保交通、节约交通的要求,改建省级道路,提升市镇道路,普及农村道路,构筑大交通,实现大流通,促进大发展。
重点保证临海高等级公路启东段、宁启高速公路启东北互通至滨海工业园连接线、东惠公路等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水利设施重点工程用地
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防洪保安以及流域和区域治理的要求,优先保障三条港河河道整治工程和协兴河河道整治工程等项目用地需要。
第二十三条能源设施重点工程用地
大力发展传统能源项目,加快开发建设新兴能源,构建多元化、优质化的能源结构,实现多能互补与综合利用,重点加快110千伏近海输变电工程、110千伏向阳输变电工程等项目建设。
第四节构建生态良好的用地格局
第二十四条构建生态良好的用地格局
以农田林网为依托,优化林地布局;
以原有园地为基础,结合高效农业发展需求,适度促进园地规模布局;
依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推进农田生态系统建设,协调配置生态用地。
第二十五条稳定提高生态用地质量
切实保护具有生态功能的园地、林地、水域等,重点建设沿河、沿路生态廊道,以线代面,改善水质、地貌、植被与景观,恢复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第五节土地整治
第二十六条土地整治任务
规划期内近海镇通过开展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等整治措施加强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到2010年,土地整治规模达到723.4公顷,补充耕地37.3公顷,其中,农用地整理规模695.5公顷,补充耕地34.8公顷,建设用地复垦规模27.9公顷,补充耕地2.5公顷;
到2020年,土地整治规模达到1797.4公顷,补充耕地306.0公顷,其中,农用地整理规模1295.4公顷,补充耕地154.6公顷,建设用地复垦规模74.6公顷,补充耕地6.7公顷,土地开发规模427.4公顷,补充耕地144.7公顷。
农用地整理区域主要集中在建东村、协兴港村。
土地复垦主要是零星分布于耕地中的孤立居民点。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措施
农用地整理,应结合基本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建设等进行,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建设用地整理,应结合农村住房建设、农村道路改造、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集中对散乱、废弃、闲置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治,使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集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整治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其次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预留农村发展用地。
村镇建设控制区拆并应结合村镇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尊重民意、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有序推进。
复垦后形成的耕地要加强地力建设,提升耕地质量。
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以基本农田为保护主体,并对区内其他土地实施特殊管制的土地用途管制区。
规划期间,近海镇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5433.2公顷,主要分布于城镇、中心村建设用地边界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鼓励通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等开展基本农田建设;
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
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不得破坏、污染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
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第三十条一般农地区划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的耕地,现有成片的果园、桑园和茶园,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城乡绿化隔离带用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和园地,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规划期间,近海镇一般农地区面积为2621.0公顷。
一般农地区均匀分布于镇区外各村。
第三十一条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以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三节城镇建设用地区
第三十二条城镇建设用地区划定
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包括规划期间城镇现状建设用地和新增的城镇发展用地。
规划期间,近海镇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78.4公顷。
主要分布于近海镇居委会。
第三十三条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与经批准的镇村规划衔接;
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四节村镇建设用地区
第三十四条村镇建设用地区划定
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包括规划期间需要保留的村庄、集镇现状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规划期间,近海镇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832.7公顷,均匀分布于除镇区外各村。
第三十五条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区内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第五节独立工矿区
第三十六条独立工矿区划定
为独立于城镇村的采矿用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
包括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以及规划期间已列入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
规划期间,近海镇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455.9公顷。
第三十七条独立工矿区管制规则
独立工矿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工矿建设规划;
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划定
是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
规划期间,王鲍镇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用地区面积为48.1公顷。
第三十九条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七节林业用地区
第四十条林业用地区划定
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主要包括:
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林地,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规划期间,近海镇林业用地区面积为182.6公顷。
主要分布于三条港河、协兴河、塘芦港河沿岸地区和沿海围垦区域。
第四十一条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取土等活动。
第七章村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二条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分解
根据市级规划下达的相关规划指标,依据各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和土地利用现状与用地需求,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城镇规划和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等空间规划,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