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常被误解的法律常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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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常被误解的法律常识Word文件下载.docx

错误。

这个观点流传已久,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

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至于是否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

也就是说,分居(两年),只是认定感情破裂的一个因素,不会发生自动离婚的法律后果。

误区2、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谁先提出与吃亏与否没有必然联系。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各归各有,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先起诉(做原告)不等于就必须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不等于就会吃亏,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误区3、没和家人商量,法院就不能判离婚。

法院不作此要求。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而非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纠纷。

因此,依据该原则,法院对离婚案件(涉及精神病人的除外),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决定最后的结果。

误区4、既然离婚,彩礼就应该返还。

一般都不返还。

离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彩礼,是我们大部分地区都有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就认为送彩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彩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

而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时,只有双方没有实际共同生活,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才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

否则一般按赠与处理。

而法律规定赠与一旦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彩礼,一般都是不返还的。

误区5、离婚时男方应付女方青春损失费。

法律无此规定。

这个要求,通常都是女性当事人提出来的。

我们有的女性当事人提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误区6、一方不同意离婚,就离不成。

不是。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

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

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7、前妻没再婚,骚扰她不算违法。

错。

我们以往遇到有些男方当事人与妻子离婚后,还经常找借口干扰前妻的正常生活。

他们认为对方曾经是自己的妻子,又没有再婚,闹点纠纷不算啥,没有违法。

实际上,夫妻双方一旦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都恢复了再婚自由,相互间不再具有忠诚、扶养、同居等义务,财产也重新作了分配。

所以离婚后,男方骚扰其前妻的行为,当然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误区8、有婚外情就可以离婚。

不一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虽然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但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离婚。

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误区9、出轨就得净身出户。

从现行规定来看,一般出轨不影响夫妻财产分割。

离婚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不分、少分财产的情形都是有特定条件的。

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另一方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需要以夫妻名义长久稳定居住在一起);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权要求另一方不分、少分财产的情形: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误区10、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当时离婚不知道,现在也没办法了。

可以继续要求分割。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误区11、房子登在谁名下,就归谁。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特殊约定是指双方有关于产权份额的约定,或者未登名的一方出具了“弃权声明”等。

误区12、判离后抚养权归对方,子女就跟我断绝关系了。

有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了。

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家庭道德,还违反了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子女归自己抚养。

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法院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构成遗弃罪。

所以,离婚后父母仍然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等于与子女断绝关系。

误区13、离婚了就可以老死不相往来?

有孩子时就不行。

离婚双方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

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误区14、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

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债务如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怕离婚,也不影响债权人向假离婚的夫妻俩共同追讨。

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误区15、父债子还:

父亲去世了,留下的债务,全都是要子女还的。

子女只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继承多少就还多少;

一分遗产都没继承就一分都不要还。

误区16、老人的家产,如果有儿子,就应该给儿子,女儿出嫁了不能要求。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儿子、女儿都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只要女儿没有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女儿就跟儿子一样,享有同样的继承权,无论其是否出嫁。

误区17、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所以说,出嫁后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误区18、父(母)再婚不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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