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校 腐 败 案 件 警 示 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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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校 腐 败 案 件 警 示 录文档格式.docx

涉案金额较大的有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等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168万元案;

电子科技大学教材发行中心科长,涉嫌受贿120万元案;

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涉嫌贪污100万元案;

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涉嫌贪污受贿105万元案(含价值10余万元捷达轿车一辆)。

广东商学院原设备科科长黎明芳受贿案

广东商学院设备科科长黎明芳被群众举报受贿。

经查实,黎利用其负责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验收的职务之便,于1996年12月至2001年2月收受电脑商贿赂3.52万元。

拔出萝卜带出泥,该案牵扯出原广东省高教厅设备后勤办一连串蛀虫,包括主任陈冰峰、副主任张锡源、何启刚这三名处级干部在内的6名高教系统干部。

他们利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为省属高校统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大肆收受“回扣”等好处费370万余万元。

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受贿案

李泽霖,1985年开始担任湖北美术学院副院长,1990至2000年分管学院招生工作。

分管招生工作期间,李泽霖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身上大捞“油水”,数十次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25名考生家长的贿赂和礼金共计25.5万元。

2001年8月8日,李泽霖被湖北省检察院批捕。

2002年3月5日,李在武汉市中院受审,一审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其妻雷维宁被判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发后李泽霖后悔地说:

“我亵渎了我的职务。

以前很多家长给我送钱,我都拒绝了。

但收下第一笔钱后,我觉得没什么,胆子也就越来越大了……在2000年,我共录取了14名成绩不够线的考生,共收家长的贿赂18.1万元。

”李泽霖在《我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检查》中忏悔说:

“我违法违纪,不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党的教育事业抹了黑……”

同济大学原常务副校长吴世明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吞下“糖衣炮弹”,牺牲学校利益

吴世明,研究生文化程度,教授、博士生导师,1992年1月任浙江大学副校长,1993年1月兼任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年12月任同济大学副校长,2000年4月任同济大学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

1993年1月,浙江大学在宁波设立了宁波智达房地产公司,由吴世明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就在智达公司开发宁波市江东区的新河花园项目中,吴世明利用职权,将新河花园项目承包给了包工头刘建敏(女,31岁,福建厦门人,已捕,另案处理)。

吴世明与当地政府、城建、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尽力协调后,为刘建敏开发新河花园住宅打开了通路。

刘建敏为了感谢吴世明的悉心帮助,更为了靠上吴世明这棵大树以利自己日后发展,便频频用金钱向吴世明施放“糖衣炮弹”。

1996年春节前,刘建敏去吴世明家送上了3万元人民币。

1997年春节前,刘建民又去吴世明家拜访,送上人民币3万元。

1998年12月,吴世明调任同济大学副校长,但他的智达公司总经理工作并未移交。

刘建敏认为这是一个“孝敬”的好机会,便以奖金的名义再次送上了10万元人民币。

时隔两个多月,刘建敏得知同济大学分配给吴世明一套位于上海赤峰路的住房。

于是她立即行动,忙前忙后地为吴世明的新房进行装修,共花费了10万元,又购买家具、家电等3万多元。

如果说,吴世明初次收钱还有点“羞羞答答”的话,那么后来他就放开手脚,无所顾忌了,甚至以“女儿留学需用美元”、“个人投资、亲属借款急需用钱”等名义,多次向刘建敏等人索要人民币和美元。

就这样,吴世明在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宁波智达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8万余元、美元2万元。

最终,吴世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3年,吴世明被浙江省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及受贿所得。

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受贿案

——泪洒仕途末路

2002年1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

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受贿赃款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

高安民出生在陕西乾县的一个穷苦的家庭,曾背着包谷面和发糕,苦读六年,以优异的成绩考上陕西师范大学,后留校任教。

由于教学认真,工作努力,受到学生的好评,一时成了陕西师大青年教师学习的楷模和榜样……

1995年2月,高安民上任陕西教育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

面对成绩和赞扬,他飘飘然起来,并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得火热。

财务处会计李虹,施展女人的媚术,使高安民和自己关系异常的火热。

在李被高提拔为财务处副处长之后,李为报答高“知遇之恩”,于1998年1月行贿2万元,高理所应当地收下了。

为捞回自己2万元的“损失”李将罪恶的手一次次伸向了公款……

2001年8月,高安民60岁的生日是在陕西省纪委对他的审查期间度过的。

面对办案人员给他准备的生日晚餐,他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陕西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化勇受贿案

——欲望让他坠入深渊

王化勇,1999年10月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同年11月,又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2001年6月起任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在担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和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期间,王化勇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及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101000元。

2003年4月陕西省纪委对一起腐败案件审查时,发现王化勇有收取他人现金的嫌疑,5月22日对其“双规”。

案件查清后,已开除其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王化勇在一份“悔过书”中,这样写到:

“权是个什么东西?

有权就有力,有权就有利,但权也是双刃剑,处置失当就是祸!

党和人民赋予我权利,我本该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奋斗,而我却在履行这一职责时走了样,为自己捞私利。

现在想想,钱又是什么东西?

现实生活中没有钱是不行的,但一切只为了钱是万万不能的,不义之财千万不能要,否则明白时,后悔已经晚了!

暨大体育部原副主任李兆森体育特长生招生受贿案

李兆森,案发时任暨大体育部副主任,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和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工作,该校“七·

五”、“八·

五”规划的重点培养教师,1999-2000年度校级十佳教师,1997-2001年全国优秀国家级裁判,曾担任第九届全运会比赛副总裁判长、2001年全国田径大奖赛(中山)总裁判长等职务。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9月至2002年1月间,李在招收体育特长生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22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6000元,赃款224000元予以没收。

广工设备处原处长黄松发受贿案

1993年2月至2000年2月间,黄利用主管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改造、维修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买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款共计人民币54600元。

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

身居要职成为追逐焦点

2001年,经过三校合并的新南京经济学院正开始大规模建设仙林新校区,时任南京经济学院副院长的刘代宁,还担任着该校仙林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这些重要职务,负责所有工程的规划和招投标工作。

由于仙林校区工程量巨大,很多大型建筑公司都积极参与其中,意欲谋得一些工程。

200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由南京经济学院正式更名为南京财经大学,刘代宁担任副校长,依旧负责仙林校区的建设。

大权在握的刘代宁,自然成为众多建筑安装公司、绿化公司、建筑材料厂纷纷追逐的对象。

不惜血本一人送了50万

据南京检方审查查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理姚某为了分得仙林校区工程的“一杯羹”,决定对刘代宁下足“猛药”:

2002年春节前以及三四月间,两次分别送了5万元;

2003年春节前以及三四月间,两次各送了10万元;

2003年的中秋节前又送了10万元,刘代宁都一一笑纳了。

不久后,姚某又向他进贡了10万元,这一次刘代宁同样没有拒绝。

逢年过节迎来受贿旺季

记者发现,刘代宁被指控的绝大多数受贿记录,时间均发生在春节前、中秋节前、端午节前,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项目经理李某逢年过节,都会到刘代宁家“拜访”。

检方查明,刘代宁先后10次收受李某人民币14万元、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券、1部高档手机。

综观刘代宁被指控的受贿数额,大到一次10万元,小到一次1000元,刘代宁在3年间不费吹灰之力,就成为百万富翁。

记者细数了刘代宁被检方查明收受贿赂的次数,竟高达78次。

据检方指控,2001年春节前至2004年3月间,被告人刘代宁利用担任南京经济学院副院长、兼该校仙林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承揽工程、追加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2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7万多元、3000元美金、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券、价值3150元的鱼缸、1根50克金条、1部索尼摄像机、3只国际名表、1部高档手机、2幅字画。

2004年4月底,刘代宁被监视居住,5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被批准逮捕。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李兴荣受贿案

一位有着2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多年在高校负责党建工作;

他又是位高级知识分子,在他教过的一届又一届学生眼中,他是位不苟言笑、治学严谨的老教授。

但让他的同事、学生难以置信的是,前不久,他却因涉嫌受贿82万元被市检察院批捕。

一次受贿得到52万元

李兴荣是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原党委书记。

1999年,南理工对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进行大规模建设。

当时,李兴荣任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所有工程的规划和招投标等工作。

这年年底,南理工的学生公寓、食堂、学术交流中心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启动。

由于工程巨大,很多大型建筑集团都参与了竞标。

这时,李兴荣的一个朋友,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找到了他。

李某希望李兴荣在招投标时能帮忙,让他的公司顺利入围。

他答应李兴荣,事成之后必会重谢。

在李兴荣的帮助下,江建集团果然顺利入围,成为这批工程的承建商。

去年3月,李兴荣得到了李某的巨额回报——52万元。

七次收受建筑商贿赂30万元

2000年下半年,南理工的人文综合教学楼、两幢学生公寓和第一运动场改扩建等项目开始招标。

这次,通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杨某找到李兴荣。

杨早就听说李兴荣是这次招标活动的关键人物,也知道李兴荣为江建集团带来的利益。

这年9月,杨某约李兴荣到他办公室商谈招标事宜。

临走时,杨硬是塞给李兴荣一个又厚又沉的纸包,里面装着6万元现金。

长城公司南京分公司如愿以偿地成为这批项目的承建商后,杨某没有忘了李兴荣的“恩情”。

从2000年起,在工程进行的3年里,杨某每年春节都会送几万块钱给李“拜年”。

据查,从2000年9月到2003年9月,李兴荣先后7次收受了杨某共计30万元的好处。

目前,82万多元的赃款已被悉数追回,此案已被移送起诉。

南京中医药大学原保卫处处长朱可才受贿案

南京某高校一保卫处处长,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人民币9万元,现在该处长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受贿所得9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朱可才,原系南京中医药大学保卫处处长。

本来再干几年就可以风风光光退休、享受晚年之乐,可朱可才却想趁在位置上的有限时间捞一把。

2002年11月至2003年底,朱利用负责为学校采购灭火器之机,先后4次收受个体供货商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

每次笑纳后,朱可才就想方设法为王谋取利益,为保持长期“合作”,朱可才与王某称兄道弟,不仅经常吃吃喝喝,另在经济上还有往来。

朱可才收受贿赂一案东窗事发后,于今年4月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批准逮捕。

案件审理中朱可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朱可才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故作出上述判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原副校长李良晨受贿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原副校长李良晨,在学校教学楼工程招标、建设过程中,利用主管基建工程的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施工单位或个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万元。

该李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陕西经贸学院原总务处处长高汝聪受贿案

1997年在负责经贸学院综合楼报告厅、休息室的装修工程时,施工方表示有“好处费”,高汝聪当即让对方与他的“心腹”谈。

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高汝聪依约到一个密室拿走了4万元的“红包”,3个月后又在另一个密室收受贿赂1万元。

此外,高汝聪还私分公款1万元。

6万元赃款为59岁的高汝聪换来有期徒刑3年。

河北医科大学连续三任基建处长相继落马

连续三任的基建处长分别是雍永堂、曲文章、刘子武,主要问题和事实如下:

原河北医学院基建处副处长雍永堂,男,1932年10月出生,中专文化。

1948年2月参加工作,1949年入党,1950年入伍,1978年9月由部队副团职转业到河北医学院任后勤部副主任,1986年9月基建处成立,雍任副处长,主持基建处全面工作。

此间,学院新建8号教学楼,自1988年下半年开始,长安区检察院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雍在建设8号教学楼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鉴于这种情况,检察院开始对雍的问题进行初查,此后不久,雍便于1989年7月1日自缢身亡。

原河北医学院基建处处长曲文章,男,1943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

1960年参加工作,1962年7月入伍,1964年8月入党,1986年12月从部队副团职转业到河北医学院总务处技术室任工程师,1988年12月任基建处副处长并全面主持基建处工作,1992年2月任基建处处长。

自1992年12月至1993年11月,曲在任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让施工单位为其报销个人应付费用、低价销售学院钢材等手段谋取私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9千余元。

1994年5月26日曲因涉嫌受贿被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1994年11月1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曲文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没收赃款。

河北医科大学校园规划处处长刘子武,男,1946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

1975年入党,1984年,从河北建安公司调入华山冶金医学专科学校工作,1987年6月任副校长。

1995年5月河北医科大学成立,10月份,刘子武被任命为医科大学基建处(2001年4月更名为校园规划处)处长。

在担任河北医科大学基建处和校园规划处处长期间,刘利用其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及立项、招标、签订合同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2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刘子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赃款全部没收。

河北科技大学原饮食服务中心副主任孙立华贪污案

孙立华,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大曹村,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捕前系河北科技大学饮食服务中心副主任、副书记,2000年12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

孙立华于1997年至1999年1月在担任河北科技大学总务处副处长兼校医保科科长期间,伙同徐洪生采用虚填医药费单据等手段,骗取公款36400元及价值20920元的皮衣一件、金长城电脑、海尔壁挂式空调各一台,据为已有。

(赃款及赃物折款全部退回)

经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立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填医药费单据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孙立华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天津某大学财务人员贪污案

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决某大学财务人员郑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伙同、迫使被告人郑某挪用公款达31万元的被告人张某,则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郑某1988年到天津市某大学财务处工作,张某系天津市某公司经理,与郑某系朋友。

2001年9月,张某因公司资金不足而向郑某借款,同时以一张未到期的10万元人民币汇票作抵押。

2001年9月5日,郑某擅自从某大学设计院开出一张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

同年10月,张某又以一张未到期的35万元人民币汇票作抵押再次向郑某借款,郑某于2001年10月30日,擅自从本单位开出一张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并将1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还给张某。

2002年3月5日,张某所在公司将35万元借款全部归还。

2002年3月,张某再次向郑某提出借款,郑某未应允。

后在张某再三要求下,郑某于同年4月私自从某大学设计院开出一张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

后张某在明知郑某交给他的款项是公款的情况下,又向郑某提出借款,郑某于同年5月至9月私自从某大学设计院开出5张共21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经营使用。

此后,在郑某多次催要下,张某于同年9月归还了6万元人民币。

后郑某以个人集资款到期为名将6万元人民币交与其母存入银行,据为己有。

案发后,郑某退缴赃款6万元。

张某退缴赃款25万元。

此外,2001年8月至2002年9月,郑某或私开转账支票通过某公司提取现金,或用现金支票直接提取现金,五次共贪污某大学设计院公款34.1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购房、还款等。

后其虚设银行账目,并以模型制作费、技术服务费等名目将账目调平。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武汉大学杨国录等违纪案

中共武汉大学纪委最近发出《关于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同志违纪案件的通报》。

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副校长杨国录、研究生部原党总支书记张锡智、研究生部原副主任赵藤,在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犯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主要违纪事实有:

1、截留学费,私设小金库。

1995至1997年,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原留学生部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共截留应上缴学校财务的自费、委培研究生和“学位办”学费196万元,私设小金库。

2、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53万元。

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经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研究决定,赵腾经办,研究生部12次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共计153.913万元。

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各分得16万元;

研究生部其他有9人各分得9.8万元,2人各分得5.5万元,另有3人共分得6万元。

事后,赵腾等人将有关账目悉数销毁。

鉴于事发后,杨国录、张锡智、赵腾认错态度较好,不仅退出了自己全部非法所得,还配合组织收回了其他人员非法所得,共计153.913万元,2001年4月经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批准,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分别给予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撤销三人行政职务。

另经教育部党组同意,教育部于2001年6月决定给予杨国录行政撤职处分。

经武汉大学党委同意,学校于2001年10月决定给予张锡智、赵腾行政撤职处分。

四川大学原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主任宁交福等贪污案

2001年9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某高校宁交福等四人所犯贪污罪分别作出了刑事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宁交福在任宿管办主任期间,伙同被告人曾琼芳、郭同发、孙键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宿管办向非统招生收取的住宿费及临时工工资、奖金,向计划内学生收取的洗涤费,暑假期间办班收取的住宿费并定期将收取住宿费的有关凭证销毁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

其中被告人宁交福分得住宿费72万元;

临时工工资、奖金8万元;

学生洗涤费13万元;

将自己汽车的修理费、汽油费及个人医药费、电话费等在宿管办财务上报销,侵吞公款6.5万余元(其中配眼镜一副就上千元);

将从孙键处领取的向有关部门人员发放的劳务费40万元据为己有,上述各项合计,宁交福共贪污公款人民币139.5万元。

被告人曾琼芳分得住宿费46.5万元;

洗涤费、临时工工资、奖金13万元,曾琼芳共贪污公款人民币59.5万。

被告人郭同发分得住宿费赃款人民币10.5万元,共贪污公款人民币10.5万元。

被告人孙键分得住宿费29万元;

洗涤费、临时工工资、奖金8万元,共贪污公款人民币37万元。

被告人宁交福提出并决定私分宿管办收取的住宿费、临时工工资及奖金、计划内学生的洗涤费,吩咐其他四人销毁凭证,并分得大部分赃款,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害,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惩处腐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交福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曾琼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郭同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孙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原杭州商学院招待所负责人李志坤贪污案

李志坤,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大专文化,1974年1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行政副科职级,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10月9日,被杭州商学院后勤发展总公司聘为杭州商学院招待所经营责任人。

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

(1)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10月9日,李志坤在负责杭州商学院招待所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刻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私开假收据、营业收入不上交等手段,多次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702201.5元。

(2)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10月9日,李志坤在负责杭州商学院招待所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临时工名单、多开工资的手段,多次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51920元。

两项合计:

李志坤共侵吞本单位公款754121.5元。

2003年5月15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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