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作程序82015工卡管理程序V5R4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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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负责附件工卡的审批。

4.2.2发动机管理中心:

a)负责动力专业除波音工卡之外的例行工卡的编制、修订、校核、出版工作;

b)负责除波音工卡之外的例行工卡修订的相关评估工作。

4.2.3质量部:

负责对必检项目清单中具体工卡中的必检工序进行确认。

4.2.4基地维修部:

a)负责附件工卡和工艺单卡的编制、修订、校核工作;

b)负责附件工卡和工艺单卡修订及差异评估。

4.2.5各维修单位:

负责工卡的使用意见或建议的反馈。

5规定

5.1厦航的航线维修、定检维修和附件维修的工作单卡由厦航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技术部门制定。

如果需要使用送修人提供的工作单卡,需由厦航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部维修计划处维修方案工程师核准其符合性和适用性后才能使用。

5.2工作单卡应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及维修工作的要求制定,必须记录从维修的航空产品接收直至最终放行的每步工作的顺序和步骤。

工作单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编写完整的一个或分为几部分,但至少包括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维修工作单卡”程序中对工作单卡的内容要求。

5.3工作单卡的编写和修订要求

5.3.1应至少使用中文。

5.3.2工作单卡中涉及参考资料的,应标明文件号和名称。

5.3.3工作内容的规定应具体、清晰。

5.3.4对工卡中涉及力矩测量值、电阻/电压/电流测量值、应急设备测试数据,以及波音/厂家工卡有数据记录要求的,应在工卡中预留填写实测值的位置,并明确计量单位。

5.3.5要求使用有关器材或者专用工具设备的,应标出件号或识别号。

5.4工作单卡编写或修订后,需经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部总经理或其授权维修计划处经理或主管工程师批准,方可使用。

5.5工卡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指载明某一具体维修工作实施方法和标准的技术文件,包括依据文件和参考文件。

依据文件中的实施方法和标准直接体现在工卡中。

当依据文件修订时,必须评估工卡是否需要修订,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参考文件在工卡中体现相关的文件号,并不直接列出相关的实施方法和标准。

参考文件除特殊注明外,均指符合本手册“适航性资料管理程序”要求的有效版,在工卡中不再另行注明版次。

对于根据维修经验编制的工卡,应在工卡的“依据文件”中注明。

5.6工作单卡应在工卡编写系统中集中保存一份主本和批准的记录,以及有关的适航性资料修改对工作单卡影响的评估记录。

5.7各类工卡的编制依据

a)维修方案;

b)波音工卡;

c)厂家技术手册;

d)适航指令;

e)厂家服务通告或信函(包括电子邮件);

f)局方法规;

g)公司的其他要求或维修经验。

5.8工卡分级标准

例行工卡中的定期工卡和视情工卡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级:

工卡分为两级加专项

I级:

CL(清洁)、LU(润滑)、SV(勤务)、GV(一般目视)、VC(目视检查);

II级:

OP(使用检查)、FC(功能检查)、RS(恢复)、DS(报废)、IN(检查)、DI(详细检查)、SI(特别详细检查);

专项:

NDT(无损探伤)、ET(发动机试车)、EB(发动机孔探)、结构工卡、区域工卡等。

5.9例行工卡的编号规则如下:

×

-×

-×

识别码:

如位置识别等,可不填写

顺序号001-999

ATA章号或航前(PF)、短停(TR)、航后(AF)

B757-200的工卡代码(XA)

B737-700/800的工卡代码(XD)

B787-8的工卡代码(XE)

5.10附件工卡的编号规则如下:

AA-×

参考依据文件CMMATA章号

飞机附件英文缩写

 

5.11工艺单卡的编号规则如下:

AP-×

参考依据文件ATA章号

飞机加工工艺的英文缩写

5.12工卡的编制、审核、批准和修改工作都在“厦航工卡管理系统”中完成。

6定期工卡/视情工卡的编制程序

6.1工卡的编制要求:

a)使用厦航工卡管理系统进行编制,并确保系统中相关项目的完整性;

b)按本程序工卡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c)工卡内容满足《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维修工作单/卡”程序中的相关要求;

d)工作内容中,应当设定并记录工作顺序和步骤,并提供必要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图纸、表格和有关注意事项说明;

e)工卡依据文件必须为最新有效的版本。

编写人员需准确、充分地理解依据文件的内容;

f)编写时要满足本程序中第5节“工作单卡的编写和修订要求”。

6.2工卡的编制

维修方案工程师

6.2.1根据波音工卡和机队构型,按照上述工卡的编制要求,在厦航工卡管理系统中编制工卡(包括航线日常维护工卡)。

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

6.2.2因执行适航指令(AD/CAD)、服务通告(SB)、工程评估等而需编制定期工卡以及因排故等需要编制视情工卡时,按照上述工卡的编制要求,在10个工作日之内,编制相关工卡。

6.3工卡的校核

维修方案工程师、

6.3.1其他工程师完成检查校核工作。

6.3.2对所编写工卡的各个栏目内容及文本内容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6.4工卡的RII标识和确认

工程处工程师、动力工程师

6.4.1根据“必检项目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厦航工卡管理系统中,完成是否为必检项目的确认。

6.4.2如果是,完成相关的标识工作。

6.4.3校核人员完成对该例行工卡是否为必检项目确认的复核。

6.5工卡的审批

维修方案主管工程师、维修计划处经理、工程部主管

完成审批工作。

6.6工卡的出版发布

6.6.1核对工卡的版本日期应与发布日期一致。

6.6.2在厦航工卡管理系统的相关模块中,完成工卡的发布。

工程处工程师、

动力工程师

6.6.3在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工卡编写(或修订)工程师按照需要颁发更改决定(CB)予以发布。

6.7工卡依据文件修订的监控

6.7.1监控波音工卡的修订。

发现有新的修订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波音工卡最新版本下载到规定位置。

6.7.2定期查看维修建议,监控对于例行工卡的使用情况反馈、飞机构型差异以及公司相关要求而需要的修订。

6.7.3监控适航指令、厂家服务通告或信函(包括电子邮件)、厂家技术手册等依据文件的最新有效版本。

6.8对依据文件修订的评估

6.8.1对波音工卡的修订,在厦航工卡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估:

a)填写相关的评估记录;

b)记录对现有工卡的影响以及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c)明确是否需要修订工卡的结论。

6.8.2对于维修建议的评估,按照“维修建议处理程序”的要求处理。

6.8.3对于适航指令的评估,按照“适航指令管理程序”的要求处理。

6.8.4对于厂家服务通告或信函,按照“服务通告/服务信函管理程序”的要求处理。

6.8.5对于其他适航性资料,按照“适航性资料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评估。

6.8.6对于维修建议的评估,按照“维修建议处理程序”的要求处理。

6.9工卡的修订

维修方案工程师、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

6.9.1评估结束后,如果需要,按照下列要求修订工卡:

a)工卡的修订不更改工卡号,而是通过版本号进行识别和控制;

b)工卡的历次修订版本需保存在工卡管理系统中。

6.9.2工卡修订后的校核、审批、出版/发布与工卡的编制程序相同。

6.9.3工卡修订发布后,应颁发更改决定进行通报,但针对不影响正常使用(例如简单笔误)的修订除外。

6.9.4对于依据文件为波音工卡的例行工卡,在依据文件最新版本颁布后的4个月内,完成工卡修订。

7航线工卡的编制程序

7.1航线工卡的编制要求

7.1.1使用厦航工卡管理系统进行编制,并确保系统中相关项目的完整性。

7.1.2按本程序工卡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7.1.3工卡的内容需符合《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维修工作单/卡”程序中的相关要求。

考虑航线维修特点,航线工卡的表格格式可不完全包括《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维修工作单/卡”规定的内容,但规定内容应在工卡管理系统中体现。

7.1.4航线工卡根据维修类别(航前、航后和短停)和维修专业(机械和电子等)进行分别编写,也可以针对特定的航线维修工作(如放燃油沉淀和轮胎检查等)分别进行编写,以适应航线维修的特点。

7.1.5航线工卡检查项目应按检查线路的次序进行编排,以便于实际工作时“做一项签一项”。

7.1.6编写时要满足本程序中第5节“工作单卡的编写和修订要求”。

7.1.7工卡依据文件必须为最新有效的版本。

编写人员需准确、充分地理解依据文件的内容。

7.1.8单独编写的航线工卡的必检项确认程序类似例行工卡中的规定。

7.1.9除构型变化和强制规定外的修订建议需经可靠性技术委员会批准。

7.1.10在提交审批前,维修计划处应将航线工卡的初稿提交航线维修部技术服务处征求意见。

7.2航线工卡的编制和校核

7.2.1根据航线工卡的编制要求,编制每份航线工卡。

7.2.2编制完成后,征求技术服务处意见。

7.2.3征求意见后,由另一工程师校核,以保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7.3航线工卡的审批

7.3.1对工卡进行审批。

7.3.2根据需要,将经审批的航线工卡提交局方批准。

7.4航线工卡的发布

7.4.1收到局方批准后,或内部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颁发由工程部总经理批准的更改决定(CB)予以发布。

7.4.2核对工卡的版本日期应与发布日期一致。

7.4.3考虑到航线工卡的印刷周期,在颁发技术通告或更改决定时,应明确工卡正式投入使用的日期。

7.4.4在厦航工卡管理系统的相关模块中,完成航线工卡的发布。

维修工程师

7.4.5收到新发布的航线工卡后,按照“维修标准施工规范管理程序”的编写流程,评估需要后编制各机型相关航线工卡检查规范,明确每项检查内容的检查对象、检查方法和检查标准。

7.5航线工卡的修订

按照本程序中定期/视情工卡的修订要求,完成航线工卡的修订。

7.6航线工卡检查规范的修订

根据修订后的航线工卡,按照“维修标准施工规范管理程序”的修订流程,评估需要后修订相关的航线工卡检查规范。

8附件工卡的编制程序

8.1附件工卡的编制要求

8.1.1按本程序附件工卡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8.1.2工卡步骤、内容应满足《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维修工作单/卡”中的相关要求。

8.1.3工作内容中,应当设定并记录工作顺序和步骤,并提供必要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图纸、表格和有关注意事项说明。

8.1.4依据文件必须为最新有效的版本。

编写、修订人员需准确、充分地理解依据文件的内容。

8.1.5编写时要满足本程序中第5节“工作单卡的编写和修订要求”。

8.2附件工卡的编写

部件修理工程师

8.2.1项目授权部件修理工程师根据最新有效版本的附件修理依据文件,按照附件工卡的编制要求,编制附件工卡。

8.2.2对于根据适航指令、厂家服务通告或信函(包括电子邮件)要求而编制附件工卡时,应根据工程工程师提供编制相关工卡所需的相关资料,完成附件工卡的具体编写工作。

8.2.3对于附件工卡与依据文件之间存在施工环境、必需的航材和工具设备、施工步骤等方面的差异,应按“附件工卡差异评估表”进行评估。

差异评估表应对单卡与依据文件间差异部分作全面评估,包含差异内容简介、等效措施、缺项说明。

为确保评估单完整性,航材、工具设备与施工步骤分开,分别作单独评估。

b)将评估表提交工艺技术处主任工程师审核、主管工程师批准。

8.2.4将批准后的“附件工卡差异评估表”存档保留。

8.3附件工卡的校核

工艺工程师

8.3.1由主任工程师完成校核工作。

8.3.2对工卡的项目、步骤内容进行复核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8.4附件工卡编写后的RII标识和确认

8.4.1项目授权部件修理工程师根据“必检项目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完成是否为必检项目的确认。

8.4.2如果是,完成相关的标识工作。

8.4.3校核人员完成对该例行工卡是否为必检项目确认的复核。

8.4.4按照维修工作程序手册“必检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将附件维修工作的必检项目清单交质量部门批准。

8.5附件工卡的审批

8.5.1完成审批工作。

8.6出版/发布和通报

8.6.1核对工卡的版本日期应与发布日期一致。

8.6.2通过工卡管理系统,完成附件工卡的出版/发布。

8.7附件工卡依据文件修订的监控

适航性资料管理人员

8.7.1动态监控依据文件的改版,发现新版本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工艺工程师。

工程工程师

8.7.2监控适航指令、厂家服务通告或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等依据文件是否涉及附件维修项目。

如经评估附件维修项目需执行相关改装,发布相应技术通告。

8.7.3监控附件管理方案文件(EMP、附件控制计划等)的修订,评估是否涉及附件维修项目的附件工卡。

如需修订附件工卡,在5个工作日内以ARMS待办和OA邮件形式通知工艺工程师。

8.8对依据文件修订的评估

8.8.1项目授权部件修理工程师对于CMM手册修订后相应附件工卡的修订,进行评估:

c)明确是否需要修订工卡的结论;

d)存档评估记录。

8.8.2对技术通告涉及的附件维修项目改装,判断是否在附件维修处维修能力范围内。

如可由附件维修处执行,参照8.8.2评估关联附件工卡修订并完成航材定件。

8.8.3对涉及监控附件管理方案文件(EMP、附件控制计划等)的工卡修订,根据工程工程师提供的评估意见,修订评估中记录包括修订原因及修订内容在内的修订说明。

8.9附件工卡的修订

8.9.1项目授权部件修理工程师根据评估结果,如果需要,按照下列要求修订工卡:

a)工卡的修订不更改工卡号,而是通过修订日期进行识别和控制;

b)附件工卡的修订记录需保存;

c)对于涉及适航指令、厂家服务通告或信函(包括电子邮件)以及附件管理方案文件更新的附件工卡修订,工程工程师应向工艺工程师书面提供工卡修订所需的相关资料,在得到相关资料后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修订,AD等有特殊期限要求者除外;

d)对于依据文件为CMM的附件工卡,在依据文件最新版本颁布后的4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工卡修订。

8.9.2收集、监控对于附件工卡的使用情况反馈、新发现的附件构型差异以及公司相关要求,根据需要修订。

8.9.3附件工卡修订后的校核、审批、出版/发布与附件工卡编制后的程序相同。

9工艺单卡的编制程序

9.1工艺单卡的编制要求

9.1.1按本程序工艺单卡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9.1.2工卡步骤、内容应满足《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维修工作单/卡”中的相关要求。

9.1.3工作内容中,应当设定并记录工作顺序和步骤,并提供必要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图纸、表格和有关注意事项说明。

9.1.4依据文件必须为最新有效的版本。

9.1.5编写时要满足本程序中第5节“工作单卡的编写和修订要求”。

9.2工艺单卡的编写

9.2.1工艺工程师根据最新有效版本的依据文件,按照工艺单卡的编制要求,编制工艺单卡。

9.2.2对于工艺单卡与依据文件之间存在施工环境、必需的航材和工具设备、施工步骤等方面的差异,应按“工艺单卡差异评估表”进行评估。

9.2.3填写相关的评估记录;

9.2.4将评估表提交工艺技术处主任工程师审核或主管工程师审批。

9.2.5将批准后的“工艺单卡差异评估表”存档保留。

9.3工艺单卡的校核

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

9.3.1由主任或主管工程师完成校核工作。

9.3.2对工卡的项目、步骤内容进行复核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9.4工艺单卡编写后的RII标识和确认

9.4.1工艺工程师根据“必检项目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完成是否为必检项目的确认。

9.4.2如果是,完成相关的标识工作。

9.4.3校核人员完成对该例行工卡是否为必检项目确认的复核。

9.4.4按照维修工作程序手册“必检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将工艺单卡的维修工作的必检项目清单交质量部门批准。

9.5工艺单卡的审批

9.5.1完成审批工作。

9.6出版/发布和通报

9.6.1核对工卡的版本日期应与发布日期一致。

9.6.2通过工卡管理系统,完成工艺单卡的出版/发布。

9.7工艺单卡依据文件修订的监控

9.7.1动态监控依据文件的改版,发现新版本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工艺工程师。

9.8对依据文件修订的评估

a)工艺工程师对于维修依据文件修订后相应工艺单卡的修订,进行评估:

b)填写相关的评估记录;

c)记录对现有工卡的影响以及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d)明确是否需要修订工卡的结论;

e)存档评估记录。

9.9工艺单卡的修订

9.9.1工艺工程师根据评估结果,如果需要,按照下列要求修订工卡:

b)工艺单卡的修订记录需保存;

c)对于依据文件为AMM、SRM、CMM的工艺单卡,在依据文件最新版本颁布后的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工卡修订。

9.9.2收集、监控对于工艺单卡的使用情况反馈以及公司相关要求,根据需要修订。

9.9.3工艺单卡修订后的校核、审批、出版/发布与工艺单卡编制后的程序相同。

10工作记录要求

11流程图

11.1例行工卡流程

12使用的表格样式

12.1定检工卡样式

12.2航线工卡样式

12.3附件工卡样式

12.4工艺单卡样式

12.5附件工卡修订评估记录单

12.5.1表单样式

附件工卡修订评估记录单

适航资料名称

「1」

适航资料编号及版本号

「2」

附件工卡名称

「3」

附件工卡编号及版本日期

「4」

项号

适航资料修订内容

是否修订相关附件工卡

相关附件工卡修订内容

「5」

「6」

「7」

「8」

评估人:

「9」

评估日期:

「10」

审批人:

「11」

审批日期:

「12」

JW8201-5-04(12/2013)

12.5.2填写说明

「1」本次修订的适航资料名称;

「2」本次修订的适航资料编号及版本号。

如果是厂家手册,就标识厂家编号;

如果是厦航手册,就标识厦航手册编号;

同时要填写最新的版本号;

「3」附件工卡名称;

「4」附件工卡编号及版本日期;

「5」评估项目编号;

「6」适航资料修订内容;

「7」是否修订相关附件工卡;

「8」相关附件工卡修订内容(如果有的话);

「9」评估人(工艺工程师);

「10」评估日期;

「11」评估审批人:

由主管工程师审批;

「12」评估审批日期。

12.6

附件工卡差异评估表

12.6.1表单样式

附件工卡编号

及版本日期

依据文件名称

依据文件编号及版次

差异章节

差异内容

有否等效措施

缺省原因

评估人/日期

校核人/日期

评估批准人

评估批准日期

「13」

JW8201-5-05(04/2012)

12.6.2填写说明

「1」本次评估的附件工卡名称;

「2」本次评估的附件工卡编号及版本日期;

「3」本次评估的附件工卡依据的适航性资料名称;

「4」本次评估的附件工卡依据的适航性资料编号及版本号;

「6」存在差异的章节号;

「7」差异内容;

「8」是否有等效措施说明;

「9」缺省原因说明;

「10」评估人(工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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