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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监察措施,对机械设备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适时改造与更新,保持机械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企业施工生产中的重要作用,降低设备寿命周期费用,使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根据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项目机械设备实行一级管理。

项目设备部是本项目机械设备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机械设备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各项目主管要亲自抓设备管理工作。

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列入项目领导责任目标,并定期考核。

第八条机械设备管理要“以管为主,以修为辅”,防止和克服“只用不管,光用不修”和“拼设备”的错误倾向。

机械设备的运行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项目设备部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的计划和供应、调配管理,制订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安全的过程管理,确保其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过程能力,指导对机械设备和工程设备的检验、验证、标识和工程配套设备的交付。

3、负责与驻地电力部门的联系,确保施工用电的可靠性。

4、负责所管程序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一、机械设备部部长岗位职责

1、根据项目施工安排,提前做好设备上场、维修、保养等计划,按程序办理手续,确保满足项目施工生产的需要。

2、对机械设备的运行、保养、修理进行检查和管理。

3、负责项目部机械设备的调配。

4、负责项目部特殊过程机械设备能力的确认。

5、协调、沟通各单位,确保现场设备的高效率使用

6、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7、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械设备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项目部机械设备部部长的领导下,实施机械设备和水电管理工作。

2、掌握各类机械设备、小型机具的分布情况,及时清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3、负责机械设备的进场和现场协调,指导、监督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编制上报机械设备购置和报废申请。

4、确保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5、掌握机械设备的质量动态,改善设备的机械能力,提高工效能力指数。

6、建立机械设备实力台帐,及时上报业务统计报表。

7、按照公司的设备管理办法对在本项目使用的固资设备做规范的管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细致且便于操作的设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设备台帐和成本核算机制。

8、会同项目计经部、财务部做好机械设备使用费用的摊销,完善设备使用、停用、结算等相关手续。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操作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职业道德规范(按章操作、文明施工、精心保养、爱机惜油、不谋私利、优质服务);

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正确操作,充分发挥设备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完成定额指标,努力降低消耗;

4、认真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填写好《日常维修和保养台帐》;

5、及时准确填写《机械设备履历台帐》;

6、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保养水平,做到“三好四会”(三好:

管理好、使用好、养修好;

四会:

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7、有权拒绝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安排和指挥;

8、参与本机保养及大修后的验收。

第三章更新计划及规定

第一条根据公司施工任务和经营导向,项目设备部要认真做好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

专业设备尽量配套,常规设备满足基本需求。

在基本满足情况下,采用短期租赁、长期购置的原则。

购置时,要坚持“技术性能先进,适应性广,配套性强,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好,价格合理,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择优选购国家定型优质产品,降低设备投资风险、严格控制“二手”设备的购置,品牌不能超过3种,易于管理,另外还要考虑购买使用的属地性;

设备到货后,由项目设备部组织验收,填写《新增机械设备验收单》,并按《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二条购置设备单台价值超过2000元的须报公司审批,设备(车辆)单台价值超过10万元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条 

项目部需要自制非标准机械设备时,应事先提出报告和设计图纸,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制造。

自制的机械设备经试用、检测,证明其质量、性能合格后,方可纳入项目固定资产。

第四条项目进行设备采购时,实行招标采购制,以降低购置成本,做到决策透明公开、权利制衡、比质比价。

设备购置的具体要求遵照《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购置及租赁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购置或自制的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会同厂家认真组织安装、调试。

做好试用阶段的评价工作,对照购置合同、有关协议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及时与供货商或有关部门联系,将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索赔期内。

第四章基础管理

第一条凡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按照《总公司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的要求,由机械设备部编制管理号码,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管理号码喷铆的具体落实。

1、每台机械项目设备都要统一使用金属制成的红底白字的管理号码牌,牢固铆钉于明显位置。

如有附机或附属设备,均应同时铆钉同一号码的管理号码牌;

2、大、中型机械设备除铆钉管理号码牌外,还应在明显部位以白(黑、兰)漆喷写字体大小适当的同一管理号码,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3、机械设备调出或报废时,该机管理号码即消除,不得继续使用,以免混淆。

报废留用的机械设备可沿用原管理号码,但必须换上金属制成绿底白字管理号码牌,并在明显部位用红漆喷写字体大小适当的同一管理号码。

第二条设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技术卡片和技术档案。

设备技术档案是从设备购进入帐、建卡,投入使用直到报废全过程的管理记载,每台设备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

1、购置(制造)报告和批准书;

2、购置(制造)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履历书;

4、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零件目录,图纸和出厂合格证等;

5、技术改造、变更装置的报告,批准文件及改进后的技术鉴定资料和试车原始记录;

6、《新增机械设备验收表》;

7、《机械设备试运转记录表》;

8、《机械设备大修出厂验交表》;

9、《机械设备事故报告表》;

10、《机械设备封存(启封)申请表》;

11、《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

第三条主要机械设备应严格执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岗)、“三包”(包使用、包养修、包保管)制度和操作人员责任制;

一机多人操作的机械设备实行机(组)长责任制,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机(组)长。

动力、起重、运输、压力容器等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专业规定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加强维修、检查、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四条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设备管理信息的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

各机械队应固定专人负责各种原始记录,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要保持各种原始凭证、数据资料的齐全、准确。

第五条设备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1、及时掌握设备的动态和技术状况;

定期统计设备的使用、修理和安全情况;

办理有关折旧、封存、租赁、报废的登记(申报);

负责建立和及时填写台帐、技术卡片和技术档案;

分析设备技术、经济指标和各种生产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必要时组织定额测定和考核;

2、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各种报表,做到上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3、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第五章设备资产和效益管理

第一条固定资产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取折旧费。

并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国家公布淘汰和使用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的机械设备,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在批准报废前补提足,以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条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应按照设备管理权限实行监理制度。

对大型、成套设备和特种设备实行资产安全保险。

第三条各项目部未经机械设备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购置机械设备。

新购设备应尽快投入使用,减少“未使用固定资产”中的设备数量,缩短设备的未使用时间。

第四条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在进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的前提下,对原有设备进行挖潜改造。

机械设备改造,必须专题请示(附可行性论证、设计图纸、加工预算书),由机械设备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设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机械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五条单位抵押其拥有的设备资产,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设备价值评估。

第六条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按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技术鉴定可由各单位组织进行,价值评估需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

机械设备报废时,应事先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设备报废时未提足折旧的,应予补提。

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械设备,应及时报废。

淘汰报废的设备应交售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单位进行解体销毁,收回残值。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械、设备,应当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高不经济的,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5、因能耗过大,效率低、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的;

7、国家明令淘汰的,淘汰的机械设备不得向外租赁或转让。

第八条老旧汽车报废遵循下列规定

老旧汽车报废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批准报废注销户口的车辆一律不得解体、留用或转卖任何单位和个人。

报废后的各种车辆,由机械设备部负责将报废车辆交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领取报废残值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然后拿《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附加费证复印件,到当地办理汽车更新优惠证和更新优惠补贴。

第九条机械设备报废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由机械设备部组织人员逐台进行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的,方可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设备管理委员会按报废条件进行审批。

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下同)或原值单价在500万元以上设备,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条对使用年限已到,经鉴定技术状态尚好,不违反国家技术政策的机械设备可报废留用,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第六章使用管理、保养与维修

第一条为了提高设备的综合效率,使用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服从大局,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效益;

2、选用的设备规格、性能和数量要与施工任务、使用备件相适应;

3、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在满足施工需要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动用台数,少购新设备;

4、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二条加强设备使用的计划性,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

根据每项工程的工程量、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选用、调配好机械设备,使计划及时准确地予以落实,创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条投入使用的设备,技术状态必须良好,并符合完好标准。

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设备使用和保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

使用新购置或大修后的设备,制造或大修厂家规定走合期的,应当进行走合运转,填写《机械设备试运转记录表》。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检测、维修、改造等工作,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合法企业承担。

第五条设备必须配备固定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掌握操作技能或通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因无证操作而导致设备毁损或人身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申请办理《机械设备操作证》时,由设备使用单位填报《机械设备操作证申请表》,机械设备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部门统一办理。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规程,准确选用各种油料,合理使用设备。

禁止设备带故障运转和超负荷作业,防止“拼设备”和“精机粗用”。

第七条各项目部及机械队要加强施工现场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到:

1、项目经理要对设备管理负全责,成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配备设备管理专业人员并负责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纳入项目管理责任目标;

2、项目所属小型机具的管理:

按程序采购、建立相关使用、维修台帐、使用完毕上报公司业务部门待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处置;

3、机械队进场设备(含租赁设备)必须技术状态良好,按规定填写进场设备技术状况及安全设施检查登记表,特种设备应报当地劳动安检部门备案、审查,同时按建设单位要求,报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批、备案;

4、施工现场必须统一指挥,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认真抓好各施工单位间的配合,密切协作,相互创造条件,搞好道路养护,既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好机械设备平衡施工,确保工期,又要及时保养机械设备,安全运转,延长使用寿命;

5、施工现场,应根据工期长短和实际需要设置设备库(棚)、维修保养间和油料供管点,并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修保养的需要;

6、施工后期,应做好设备的整修和配套工作,周密地组织转场,确保转场安全。

各种设备的自行距离:

履带式不准超过10Km,轮胎式(非汽车底盘)不准超过50Km,超过上述距离,应用拖车或火车运载。

汽车行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7、机械设备(除租赁设备外)在一个项目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下场整修使设备达到完好状态。

整修的具体内容由项目设备部或机械队提交书面详细清单,经项目经理和设备部批准后实施。

属项目直管的设备成本列项目部;

如下场项目确因资金困难,无法落实下场整修的,凭已批准的下场整修清单可在下一个上场项目执行,成本转上一个项目部。

第八条项目设备部必须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

认真开展“人机一体”管理和单机(车)成本核算,定出单机(车)完成的产量、质量、安全、消耗、节约等指标,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九条按照“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必须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技术保养,使设备经常保持整洁、整齐、润滑、安全。

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分为:

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

1、日常保养:

指设备使用中的检查和使用后的保养;

2、定期保养:

指设备运转到规定的间隔周期进行的保养。

保养的间隔周期和保养项目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进行。

定期保养一般应在维修保养车间(棚)实施,由操作和维修人员共同完成;

3、特殊保养:

包括设备的走合保养、换季保养、停用保养和封存保养,由操作和维修人员共同完成。

(1)走合保养:

指新设备或大修理后的设备在走合期满后的保养。

(2)换季保养:

指气温在摄氏零度以下地区,入夏和入冬前进行的季节性保养。

(3)停用保养:

指设备使用后,停放一段时间进行的整理维修性保养。

(4)封存保养:

指设备在封存前、封存期和启封后进行的保养。

第十条凡配有设备的单位都必须根据施工任务、设备保养情况和保养规定,每月编制保养计划,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保养种类、日期应及时记入《设备操作手册》。

项目部分管领导或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要建立健全设备用油和润滑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用油、润滑油脂、液压油的使用管理,搞好燃油沉淀和过滤、油料常规化验、节油和废油回收工作。

大型设备要实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

第十二条设备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和大修

小修:

指维持性修理。

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和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及不能维持使用到下次修理的零部件,效能要满足施工工艺要求。

项修:

指项目修理。

根据设备的结构和使用特点及存在问题,对其中丧失精度或达不到要求的某些部件(总成)进行针对性修理,修复的部件(总成)效能要满足或达到产品原设计要求。

大修:

指恢复性修理。

全面解体检查,修复和更换全部磨损的零部件。

大修理后的设备要全面恢复技术性能的安全装置,恢复外观,配齐必要的部件,主要几何精度(能力)达到原出厂标准(合同要求),保证使用到下一次大修理。

附属设备和电气装置与主机同时修理。

第十三条要按照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制定小修、项修和大修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设备送修时,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修理合同。

合同条款应包括送修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送修和修竣日期,修理内容和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缺件换件的处理原则,有关返修和运输各自应负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

条款应当详尽、明确,并严格执行,信守合同。

第十四条配件管理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应配备或指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坚持“零星采购为主、适量储备为辅”的原则,做好配件的筹措、供应、储备和管理工作,做到面向现场、方便维修、合理储备、防止积压、保证施工生产和设备维修的需要。

第十五条配件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把好“计划申报”、“供货质量”、“到货验收”三关,抓住“资金”和“仓库”二项管理。

监督配件的合理储备与使用,健全帐、卡和清查盘点制度,进出料要收、发有据,帐物相符,定期检查保养,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在保证供应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库存配件,提高配件资金利用率。

第七章机械设备租赁

第一条项目部租用机械设备时,必须按照《外租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和《内部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执行。

外租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械设备部是公司外租机械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代表公司对各单位所需使用的外租设备进行审核并会同项目部与业主签订三方合同,监督外租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外租设备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条租用机械设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集中管理,先内后外原则;

2、先批后租,价格合理原则;

3、实用配套、状况良好原则;

4、统一调配,高效使用原则;

5、与产量挂钩,消耗核算原则。

第三条所有新上项目一律不得租用指挥车辆

第四条所有项目一律不得擅自租用机械设备,严禁队级单位私自租用设备。

第二章租用程序及管理

第一条机械设备的租赁管理程序:

项目申报—公司审批—设备部租赁—三方签订合同—项目结算—公司财务部审批—项目支付租金—清退—设备部备案。

1、项目部根据双预控方案中所列机械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使用前15天向机械设备部提出使用设备申请计划,机械设备部审定后报公司分管生产领导签批(附件1:

《机械设备需求计划表》);

2、机械设备部根据批示通知或者经租站组织设备按要求上场,对外租设备的数量、租赁单价等情况,按照公司OA流程进行审批。

公司没有的设备由机械设备部从已登记的外租设备资源库中择优租用;

3、外部设备的租赁合同由机械设备部、项目部与业主三方协商共同签订,并上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按规定增设支付单位名称。

4、设备租赁费由项目部每月上报公司机械设备部结算表审核,再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支付。

5、设备使用完毕要及时终止合同进行清退,并将退租设备的信誉评价表一起书面报告机械设备部备案。

第二条临时租用设备(一个月内)可按简易程序操作,即电话报批,就地租赁,后补手续。

第三条外租机械设备必须由出租方安排专职操作人员,没有专职操作人员的不得租用。

第四条队级单位需租用设备必须报所在项目部批准,并由项目部按照租赁管理程序进行设备租赁后,交给所需队使用、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须将租用设备纳入内部管理体系,制定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创造使用条件,指派专人负责,严格设备跟班作业制度,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并经常对外租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

第六条项目设备部要建立健全租赁设备台帐,包括使用状况、消耗核算、费用摊销、租金结算等。

特种设备还需建立基础台帐,收集安全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等,以备地方有关部门检查和贯标审核。

第七条各单位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建立外租设备基本指标,实行租金与工作量挂钩,以期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消耗、合理摊销费用。

对于项目外租设备连续两个月达不到基本指标,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加强管理或核减设备、退租等。

第三章租赁单价、合同及结算支付

第一条外租设备单价须在集团公司限价和公司租赁指导价下,并根据地区差异、当地价格等与业主协商确定。

所有外租合同单价必须包括司机工资、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

第二条租赁合同内容包括:

租赁方式、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台数、进、退场约定、租赁价格和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另外业主需提供出租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租金结算税务发票。

第三条租用外部机械设备,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在上场前与业主就有关条款达成合作意向,上场后必须在一周内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附件2: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第四条租金结算时,项目设备部必须把租赁时间及租赁费用结算单交项目计经部和财务部,按工作量或小时结算的必须附上各级部门现场签认的相关结算资料。

第五条租赁时间或工作量由各单位设备部门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记录并计算,经施工负责人复核同意后作为结算租赁费用的依据。

租赁时间或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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