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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目的与刑法任务的区别

(二)有关刑罚目的的学说

法益保护说

规范保护说

(三)我国刑法的目的与任务

1、我国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我国刑法的任务

刑法典第二条

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目的与功能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法的任务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三、刑法的功能

1、社会保护功能(规范功能、社会伦理功能)

2、人权保障功能(保障功能、大宪章功能)

第三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规范

 刑法规范是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从而指示人们行动的法律规范。

刑法规范主要是义务性规范,又以禁止性义务规范为主,命令性义务规范为辅,并以刑罚为后盾。

刑法规范主要是但不限于义务性规范,还包括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刑法规范通过刑法条文表达,并存在于刑法体系之中。

刑法规范由三部分构成:

   假定﹢处理﹢制裁

刑法规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

第三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二、刑法的体系

(一)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编(总则、分则、附则)——章(总则5章,分则10章)——节—— 条(共452条) ——款—— 项(但书)

例:

刑法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33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二)广义的刑法体系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以刑法典为核心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以及国际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第三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三、刑法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解释的效力大小有无,可以分为: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二)根据解释的对象可以分为:

1、主观解释

2、客观解释

(三)根据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具体方法有:

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性解释、社会学解释、合宪性解释

练习:

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

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

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

情报"

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属于缩小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

坚持平等,反对特权;

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渊源

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历史渊源:

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沿革意义上思想基础:

自然法理论

三权分立思想

心理强制理论

现代意义上的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

尊重人权主义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基本要求(核心原则)

法律原则

明确性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派生出的原则:

禁止事后法

禁止类推

禁止习惯法

禁止不定刑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

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的。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的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

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

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ﻫ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

(五)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典》第3条: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为了体现和贯彻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上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新刑法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新刑法取消了有罪类推制度;

新刑法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刑法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在罪名的规定方面已相当详备;

新刑法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在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

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3处填写"

罪刑"

,3处填写"

罪行“

4处填写"

2处填写"

2处填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一)基本含义与思想基础

1、基本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思想基础:

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的要求

是预防犯罪的要求

是刑法本身的要求

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平等的保护法益

平等的认定犯罪

平等的裁量刑罚

平等执行刑罚

(三)我国现行刑法中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刑法适用范围(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法。

犯罪概念(第13条)任何人,只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而不得例外。

单位犯罪。

不论是国有的,还是公有、私人的企业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具体犯罪的规定。

例如盗窃罪与贪污罪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基本含义和渊源

1、基本含义: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罚刑相称;

罪轻罪重,应当考虑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历史渊源:

 

(二)理论基础

报应主义(公正)

功利主义(效益)

在现代条件下,应是两者的统一。

(三)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刑罚个别化,是指刑法的轻重与适用应当与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为基础性原则,刑罚个别化为校正性原则。

(四)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确立科学严谨的刑罚体系。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如: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四、刑法的其它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

课后思考题:

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2、试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地和对人的效力问题,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问题。

二、各种原则及其利弊分析

(一)属地原则

(二)属人原则

(三)保护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顾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典第6、7、8、9、10、11条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属地管辖权(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

(1)领土、领水、领空

(2) 根据国际法规定视为我国领域的情形:

   a、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b、我国驻外使领馆

(3)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2、 如何理解“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新刑法典施行后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二)属人管辖(第7、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罪刑轻重及何种罪行,也不论其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从严要求。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本法追究,但是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10条)

(三)保护管辖(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适用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2、我国法律规定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

(四)普遍管辖(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四)普遍管辖

适用条件

(1)必须是我国参加或缔约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

(2)必须是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3)必须是适用其他原则不能行使管辖权时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2、自然失效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三、刑法的溯及力

(一)溯及力的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二)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追溯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

如何理解: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无溯及力。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有溯及力。

当时和现行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即新刑法无溯及力。

但如果修订后刑法处刑较轻的,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也即新刑法有溯及力。

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裁判,继续有效。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如何比较处刑轻重?

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如何比较处刑轻重?

1997年10月1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行为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如何认定?

   行为连续或继续到97年10月1日以后,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按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练习: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直接驱逐出境

我国的留学生K,在他国校园寻衅重伤我国大学生C。

我国刑法对K

有管辖权    

实行豁免 

无管辖权

我国的船舶航行在公海时,发现犯罪分子正在该船舶上实施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是

必须适用的

不适用的 

可以适用的

酌情适用的

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

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

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

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

对本案:

应适用1997年刑法  

应适用1979年刑法

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

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

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及其分类

 第二节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

 第三节  犯 罪人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1、形式概念  

    2、实质概念 

    3、混合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典》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

违法≠犯罪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

(刑罚当罚性)

“不应受惩罚”和“不需要惩罚”是两个意思。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及其分类

三、犯罪分类

(一)理论上的分类  

自然犯和法定犯(刑事犯和行政犯)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实害犯与危险犯

(二)我国刑法分则的分类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

(一)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

1、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

2、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3、两者的区别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

(二)我国学说上的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

  

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法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是其构成要件的事实。

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者包含的。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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