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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法律时,法官首先研究以前的判例;

3、判决书一般都很长。

相同点

二者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通的

融合

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渊源方面,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

民法法系法院在法的创制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法的拘束力;

普通法系的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

 

二、古代(奴隶制)法律制度一览表

类别

代表法律

基本特征

历史地位和影响

古埃及法

《博克贺利斯法典》(BC8世纪)

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和程序各个方面,而维护君主专制是其最基本的制度。

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具有古代法的一般特征,极富东方专制主义色彩,曾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产生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

《乌尔纳姆法典》(BC22至BC21世纪,最早成文法典,为楔形文字法开创法典化时代)、《汉穆拉比法典》(BC18世纪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1、法律结构体系较完整,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结构;

2、内容广泛;

3、缺乏抽象原则和规范;

4、是人定法。

1、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推动了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2、是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其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立法技术发达。

3、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

被后起的西南亚国家继续适用,并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

古印度法

《摩奴法典》(BC2世纪,印度第一部正规法律典籍)

1、是宗教法;

2、是种姓法;

3、缺乏独立地位。

1、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2、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希伯来法

《摩西五经》(BC9至BC6世纪,奠定基础)、《塔木德》(200年,《密西拿》和《革马拉》)

1、深受犹太教的影响;

2、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以判例的形式保留下来。

是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对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使古老的东方法律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古希腊法

雅典“宪法”、梭伦“宪法”(BC594年,取消债务奴役制、将公民分为四等、提高民众大会地位、创设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作为民众大会执行机构和最高司法机关)

1、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2、多是具体规范的规范,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未能形成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

3、受哲学、政治学影响,注重强制法的“正义”观念,法的适用有灵活性;

4、公法比私法发达;

5、成文法出现较早,保留下的十分零散。

是东西方法律之间的桥梁,在借鉴东方国家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其某些具体制度和原则,对罗马法产生影响,其法学思想的影响极其明显。

罗马法

《十二表法》(BC450年,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国法大全》(16世纪,《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新律》)

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

2、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5、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1、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对后世法律与具有重要影响,其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

2、是世界古代最发达完备的法律,是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3、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

4、立法技术发达,许多术语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国别

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人法)

财产法(物权法)

债权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刑法

司法(诉讼)制度

法老是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

1、法老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

2、土地占有使用形式有王室土地、神庙的土地、贵族和大臣的土地和农民的土地。

1、契约多种,借贷契约最为流行;

2、废除债务奴役制。

1、保留有母权制残余;

2、一夫一妻制;

3、子女有独立权利;

4、保障法定继承前提下,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繁多,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

1、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

2、司法诉讼程序较完备。

1、君权与神权相结合;

2、规定军人的权利和义务;

3、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阿维鲁与穆什凯努两种自由民地位不同。

1、土地公有制,有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形式;

2、保护奴隶主的私有财产;

3、详细规定了手工业、商业的法律关系。

1、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以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契约最流行;

2、废除终身债务奴隶制。

1、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

2、男女、夫妻不平等;

3、家长制;

4、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只有男子有充分继承权。

1、刑罚残酷;

2、对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

3、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1、司法权与行政权无严格划分;

2、诉讼由私人提起;

3、“水审”等神明裁判占重要地位。

古印

度法

实行种姓制度,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等。

1、土地所有制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

2、注重保护高等种姓的所有权。

高等种姓的债权受到特别维护。

1、婚姻神圣,原则上禁止离异;

2、维护种姓内婚制,但有例外。

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2、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1、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2、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来法

1、土地公有,不允许买卖;

2、捐税制度。

1、法律规范处于初级规模;

2、确认债权人的所有权,加以限制

1、严禁与外族通婚,夫妻不平等;

2、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

3、长子继承制。

1、罪名多,与宗教戒律相关;

2、刑罚原始,且同态复仇;

3、广泛适用死刑。

宗教领袖及国王有最高司法权。

古希

腊法

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其核心内容,有进步性和局限性。

1、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自由买卖;

2、严格保护私有财产制。

1、分为契约之债和损害之债;

2、废除债务奴隶制,契约种类繁多,以买卖、借贷、合伙和租赁最为流行;

3、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负赔偿责任。

1、保留买卖婚的痕迹;

2、家长制;

2、一夫一妻仅对妻而言;

3、男子继承权优于女子。

1、刑罚严酷;

2、血亲复仇遗迹;

1、刑事与民事法院有分工;

2、诉讼分为“私诉”和“公诉”两种,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

1、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构成;

2、对无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权人设立监护人和保佐人;

3、法人的出现与人格概念密切联系。

1、物权法定;

2、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特权;

3、市民法所有权具有狭隘性和形式主义特征,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和外来人所有权弥补了前者的不足;

4、他物权由所有权派生。

1、债是法锁;

2、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

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

1、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度;

2、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转变;

3、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从宗亲继承到血亲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1、分为公诉和私诉;

2、先后实行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三种私诉程序。

三、中世纪法律制度一览表

日耳曼法

《撒利克法典》(486—496年,“蛮族法典”的代表)、《西哥特罗马法典》(484—507年,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团体本位;

2、属人主义;

3、具体的法律;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

5、世俗的法律。

1、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2、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3、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教会法

《尼西亚信经》(325年,第一部正式教会法)、《格拉蒂安教令集》(12世纪中叶,最早的教令集)、《教会法大全》(16世纪末,是中世纪后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1、是神权法;

2、是封建性法;

3、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

1、是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与世俗法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对罗马法的继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一般民众的观念、婚姻家庭制度、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起到重要影响。

城市法

特许状

1、衰落必然;

2、法律渊源多元化;

3、属地主义,也是共同法;

4、公私混合、实体程序一体法;

5、封建社会法,有资本主义因素。

中世纪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产阶级法有重要影响。

商法和海商法

《阿玛斐法典》(10世纪,判例汇编,规定海上争议和诉讼)、《奥列隆法典》(1150年,判例汇编,规定船舶法)

1、两者关系密切;

2、渊源实质是习惯法;

3、是国际私法;

4、公私法与实体和程序的混合物,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内容;

5、具有资本主义因素。

促进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作为一个阶级的形成,为资产阶级商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伊斯兰法

《古兰经》(610—632年,最根本的渊源)

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法学家对其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1、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被采用,形成伊斯兰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

2、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专制制度(人法)

日耳曼

1、法律适用采属人主义;

2、适用一般原则以出生事实为根据;

3、通过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和优先适用利益最大一方的法律来解决法律冲突。

1、不动产有马尔克公社、贵族和农奴份地三种土地所有权;

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形成后,通过“委身制”、“特恩权”、“条邑制”巩固和扩大;

3、动产占有者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1、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债的履行和不履行、侵权行为和犯罪没有划分;

2、契约种类少;

3、订立契约注重形式;

4、保留债务奴役制。

1、一夫一妻制,结婚方式有买卖婚和抢夺婚;

3、实行法定继承。

违法行为包括犯罪与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刑罚有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

1、设立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2、实行自诉原则,后期出现纠问式诉讼。

规定了教阶制度和神职人员的权利义务。

1、重视对土地所有制和教会财产的维护;

2、强占教会财产,应受“弃绝罚”。

1、发展了契约终结制度;

2、承认“死抵押”权。

1、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

2、规定了应禁止和撤销婚姻的条件;

3、夫妻不平等;

4、遗嘱继承仅以动产为限。

1、犯罪要受到惩罚;

2、刑罚种类有惩治罚、报复罚和补赎三类。

1、刑诉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2、民诉程序采用书面程序;

3、设立异端裁判所。

确认了城市自治权、城市市民权,认可了城市机关,规定了行会组织制度和工商规则。

1、规定严密,体现进步性和封建性,如废除等级特权和原始证据手段;

2、刑罚严酷,带有威吓主义色彩。

诉讼程序采用纠问式。

确认了商人的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规定了合伙、票据和集市制度;

制定了船舶法、船上管理法和共同海损制度等。

商事争议的管辖、审理程序。

规定了穆斯林最基本的义务是“五功”。

1、土地是“安拉”的财产;

2、土地占有形式有“希扎士”、“伐果夫”、“米尔克”、“伊克特”、“瓦克夫”等。

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和致人损害两种。

1、允许一夫多妻,离婚等于丈夫休妻;

2、妇女的继承权为男子的一半。

犯罪分为三类:

“经定刑罚”、经未定刑罚、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

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

四、世界主要国家法律发展一览表

形成和演变过程

国家

发展阶段

主要内容

封建法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

一、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后果。

二、衡平法产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是,对普通法缺陷的弥补。

三、制定法在王权受到限制,国会立法权加强的过程中发展。

资产阶级革命后(17世纪中叶—19世纪30年代)

一、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

二、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一、对选举制进行改革。

二、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三、改革了法院组织和程序法。

现代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

一、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二、进一步完善选举制;

三、加强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

四、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美国

殖民地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17世纪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并不占据支配地位,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独立战争后(1783年—1861年)

一、成文宪法制定后的法典化运动为后来美国法的独立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纽约州制定“菲尔德法典”;

三、美国法最终保留在普通法系中。

南北战争后(1861年—19世纪末)

一、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二、实现了由封建的普通法向资产阶级法的彻底转变;

三、法学教育获得迅速发展。

现代时期(19世纪末—现代)

一、成文法增加,法律系统化加强;

二、行政命令作用和地位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三、新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和民主性、科学性的加强。

法国

封建法

封建割据(9—13世纪)

法律分散,极不统一。

大体可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地区

等级代表君主(16—18世纪)

一、习惯法的成文化;

二、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的发展;

三、王室立法的加强。

专制君主(16—18世纪)

一、法律进一步统一,但习惯法的分散性和混乱性仍存在;

二、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三、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近代(18世纪—19世纪末)

一、近代法国法是法国大革命彻底性的产物;

二、拿破仑时期,制定了“法国六法”,“六法”体系的出现,标志着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

现代(19世纪后)

一、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立法;

二、宪法数经更迭;

三、法律体现出“法律一体化”趋势。

德国

中世纪

日耳曼法统治(15世纪前)

主要沿用地方习惯法(邦法);

14世纪前后,德国开始出现城市法。

继受罗马法(15世纪后)

罗马法全面复兴;

日耳曼法也得到发展。

法典编纂(18世纪至德国统一)

统一前各邦法典编纂运动为统一后德国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统一后(1871—1918年)

建立了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有自由资本主义色彩,又有垄断主义烙印,也有封建因素。

魏玛共和国时期(1918—1933)

制定了许多经济立法和有关“社会化”立法。

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

制定了以维护一党专政、个人独裁和种族清洗、种族歧视为特征的法西斯法律制度。

战后(1945—至今)

战后,东、西德各有法律体系,两德统一后,原西德法律制度施行于全德国。

日本

古代(5世纪—1868)

“大化革新”后,以唐朝法律为模式建立封建法制。

武家法典广泛推行。

有成文法传统。

明治维新与法制西化(1868—1914年)

明治维新是法制西化的开端;

确立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制定日本“六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1945年)

以1932年为界,前期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后期法律制度法西斯化。

二战后(1945—至今)

占领期,进行法制改革;

结束后,法制制度全面发展,尤以经济法为最。

罗斯

十月革命前(882—1917年)

古罗斯时期,早期有成文法传统,后汇编《罗斯真理》;

中央集权时期,建立统一的国家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

帝国时期,编纂了《法令全集》和《法律全书》。

苏联时期(1917—1991年)

初创时期,属于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立法;

全面确立时期,只适用于俄罗斯;

进一步发展时期,适用于全苏联。

解体后(1991—至今)

联邦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

欧盟

形成时期(1951—1986年)

三个条约是欧盟法的基础和核心

发展时期(1986—至今)

在原欧共体法的基础上,扩充内容,强化效力,完备体系,提供可靠机制保证。

法律渊源和特点

法律渊源

基本特点

历史地位

一、普通法(原则:

遵循先例。

特征:

程序先于权利);

二、衡平法三、制定法四、其他渊源(习惯;

学说)

英国法是普通法系的核心,对世界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最集中表现,就是普通法系。

一、普通法(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二、衡平法三、制定法(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在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实行遵循先例;

强调程序法;

法律部门没有系统分类等与英国法相同。

不同点在于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制定法比重和作用较大、制定法和判例法更灵活、种族歧视色彩等方面。

是英美法系中又一代表;

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

创造了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

首创违宪审查制度;

创造了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

一、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资产阶级革命后成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

二、以启蒙思想的自然法学说为指导,结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基本原则明确,具体制度完整系统;

三、沿袭了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并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

四、法院组织分为普通和行政法院,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原则。

具有大陆法系一般特征,与法国法相比有不同处:

更多保留了日耳曼法因素;

更注重法典的逻辑性和科学性;

更强调对国家经济的干预。

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推动了大陆法系的发展。

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融合两大法系特点,被称为“混合法”;

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对战后日本经济有重要意义;

形成发达、完善的法学理论;

保留许多封建残余。

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

俄罗斯

一、基本渊源(基础条约、欧洲聪明国际协定)二、派生渊源(条例、指令、决定)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也不同于国内法,其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因素,并在两大法系的影响下建立发展起来的。

开创了新的法律模式,促进了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对欧盟各国和世界法律文化产生影响。

五、宪法部分

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1689年《权利法案》

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税,不得征集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财产;

臣民有权向国王请愿;

议员在国会得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外任何机关讯问;

确认威廉继承王位的事实。

是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议会主权、分权、责任内阁制、法治。

特点:

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有极强延续性;

内容很不确定;

是柔性宪法。

1776年《独立宣言》

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为了保障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才成立政府。

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列举了英国在殖民地的暴政,提出殖民地独立是“合法”的,是“尊重人类公道”的正义行为;

并宣告与脱离英国。

是北美人民反抗殖民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宣言,也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基础。

1787年《联邦宪法》

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利、规定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宪法和据此制定的法律和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确立了联邦主义、“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人权宣言》)

以“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为依据,借鉴《权利法案》,规定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法制原则。

法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和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观念和法制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保障和平问题,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恢复多党制,规定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确认司法独立,规定违宪审查制度。

1868年《明治宪法》

确立实质是天皇专权的宪政体制,内阁只对天皇负责,并有“二重内阁”,只有天皇才能立法,议会只起协助和赞同作用。

日本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是明治维新和法制西化的主要成果,进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近代法律体系,推进日本政治近代化。

1946年《日本改正宪法草案纲要》

“麦克阿瑟”方案:

保留天皇权利,但须受宪法限制;

放弃国家交战权;

废除封建制度。

确立国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责任内阁制;

扩大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体现和平原则。

推动战后经济高速增长。

1918年苏俄宪法

宣布俄国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宣布宪法的根本任务为确立“苏维埃政权正式的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以便完全镇压资产阶级,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奠定没有阶级划分,没有国家权力”的社会。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记载着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总结了俄国无产阶级斗争经验,对巩固苏维埃政权有重大意义;

对各国无产阶级和被压迫也是巨大的鼓舞,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六、民商法(财产法)部分

《货物买卖法》

一、财产根据诉讼形式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二、地产制的基础是地产权的分割,地产权分占有和将来地产权、残留和复归地产权、完全保有和租借地产权三种,前两种在1925年后废除。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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