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节油率与最大电功率比检验大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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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车辆应由指定中介机构按照下述原则确认。

3.1HEV车辆

3.1.1HEV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总成配置应与《公告》备案内容一致。

3.1.2当HEV车辆的发动机和电动机存在多个配置时,应按照发动机功率最大、电动机额定功率最小的型式提供至少1辆样车进行检验。

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总成配置存在多个配置时,应按照最不利原则提供样车。

对燃料消耗量检验的影响因素包括:

外廓尺寸、轴距、轮距、变速器、轮胎、总质量等。

3.2基准车辆

3.2.1基准车辆的选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适用条款除外。

(1)基准车辆必须是在《公告》之内已发生销售的车型。

对于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已经销售使用的产品数量不低于30辆。

(2)基准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总成配置应与《公告》备案内容一致。

(3)基准车辆与待评价HEV车辆属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车身的车型。

外廓尺寸(长、宽、高)相同,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保险杠、进气格珊、照明和指示灯具及换装前围、侧围覆盖件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4)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功能和用途相同。

(5)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燃料种类相同。

(6)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达到的排放标准相当。

(7)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轴数与轮胎数量相同。

(8)M1类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乘员数相同。

(9)N1类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总质量差异不超过5%。

(10)M2、M3类基准车辆的乘员数不应少于待评价HEV车辆;

M2、M3类基准车辆的整备质量不应超过待评价HEV车辆。

(11)基准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待评价HEV车辆混合动力系统总功率的15%。

(a)对于串联式HEV车辆,混合动力系统总功率指是指K倍的电机额定功率;

(b)对于并联、混联式HEV车辆,混合动力系统总功率是指K倍的电机额定功率与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其中对K值规定如下:

:

ISG轿车为1.5;

其他型式混合动力轿车为2.0;

混合动力客车为1.7。

(12)当基准车辆存在多种发动机配置时,应提供最小功率发动机样车。

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总成配置存在多个配置时,应按照最不利原则提供至少1辆样车。

(13)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动力性能相当,原地起步车速从0到50km/h的加速时间相差不大于15%。

3.2.2当企业不能按照3.2.1条件提供满足需要的基准车辆样车时,基准车辆的燃料消耗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乘用车,取GB19578-2004《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规定的相应限值的80%。

(b)轻型商用车,取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的相应限值的80%。

3.3Plug-in型HEV车辆

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是可外接充电型(Plug-in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3.3.1装备有可以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能量的装置。

仅当制造厂在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或者以其它明确的方式推荐或要求定期进行车外充电时,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方可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

仅用来不定期的储能装置电量调节而非用作常规的车外能量补充,即使有车外充电能力,也不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车型。

3.3.2续驶里程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纯电动模式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的纯电动模式续驶里程不低于30km。

4.检验条件和要求

4.1燃料消耗量检验

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采用《公告》中对应的油耗数据,不再另行检验。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的检验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4.1.1检测机构的选择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工产业[2009] 

第26号)的要求,且不得与申报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4.1.2基准车辆与待评价HEV车辆的检验应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同一试验场内完成,不得在排放实验室内完成。

4.1.3基准车辆与待评价HEV车辆均应完成规定磨合行驶里程,且已行驶里程(里程表读数)不超过10000km。

4.1.4检验程序、使用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要求。

4.1.5用于检验的基准车辆样车与待评价HEV车辆样车使用的燃料标号相同。

4.1.6如采用道路测试,道路条件、气象条件等应满足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基准车辆与待评价HEV车辆使用相同的轮胎,轮胎气压符合企业技术条件的要求。

4.1.7燃料消耗量检验前应进行动力性能试验,动力性能试验结果符合企业技术条件要求后方能进行燃料消耗量检验。

动力性能试验包括:

(1)滑行试验,按照GB/T12536-1990《汽车滑行试验方法》进行;

(2)起步连续换档加速性能试验,按照GB/T12543-1990《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进行;

(3)最高车速试验,按照GB/T12544-1990《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进行。

4.1.8燃料消耗量检验时均采用标准中指定的“中国典型城市公交循环”。

若检验样车出现连续15s以上无法跟踪到标准规定车速范围,则认为该次检验无效。

4.1.9同一样车的检验应进行3次,检验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

4.1.10检验样车一经确认,企业不得进行调整(正常保养项目除外)。

4.2电机额定功率检验

对待评价的电机,采用《公告》中对应的额定功率数据,不再另行进行检验。

5.评价方法及数据处理

5.1节油率

分别确定HEV车辆、基准车型在整个检验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

,以L/100km表示。

对于Plug-in型重型HEV车辆,按附件1执行。

计算HEV车辆相对于基准车型的节油率:

式中:

节油率

基准车型的燃料消耗量

HEV车辆的燃料消耗量

5.2最大电功率比

(1)并联混合动力车辆

混合动力汽车的最大功率比计算公式如下:

R=k×

Pm/(k×

Pm+Pe)

R:

最大电功率比

Pm:

电机额定功率

Pe:

发动机额定功率

注:

对于双电机混联混合动力,以主电机额定功率计算。

(2)串联混合动力车辆

混合动力汽车的最大功率比统一计为100%。

6.检验报告

6.1检验结束后,由检测机构按照同一检验报告格式编写(项目编号为00,检验类别为:

产品鉴定),主要内容包括:

a)检验任务来源;

b)检验依据的标准

c)检验对象;

d)检验结果;

e)检验地点、场地;

f)检验条件;

g)结论。

6.2完成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将检验报告(一式2份)和检验原始记录(一份,复印件)同时递交指定中介机构。

节油率检验报告和电功率检验报告由完成机构分别提供。

未完成检验的,检测机构填写报告中适用项目,并在检验结论中陈述终止检验的理由。

7.企业应提供文件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1)待评价HEV车辆和基准车型的样品参数表(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

(2)待评价HEV车辆和基准车型的的产品技术条件(或者企业标准),加盖企业公章;

(3)待评价HEV车辆的使用说明书。

(4)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基准车辆已经销售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附件1

可外接充电型重型混合动力车辆(Plug-in型式)补充检验内容

本补充内容规定了可外接充电式重型混合动力车辆续驶里程的测试及其对于节油率的折算方式。

1.1.检验设备和检验条件

道路条件、气象条件等应满足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轮胎气压符合企业技术条件的要求。

1.2.续驶里程

参考GB/T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检验方法》中关于续驶里程检验条款4.4.5.3.2。

确认车辆达到生产厂家声称的SOC状态,采用纯电动驾驶模式,在道路上进行40±

2km/h的等速检验。

检验过程中允许停车两次,每次停车不允许超过2min,到GB/T18386-2005中4.4.3规定的停车要求时停止检验,直到发动机启动。

记录下此间检验车辆的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

检验结束后,记录行驶距离作为续驶里程,记为Sx。

1.3.统一设定我国城市公交车的日平均行驶里程为160km。

1.4.折算方式

Ex=Sx/160×

100%

其中Ex为折算值。

在本检验大纲5.1结果基础上,加上这个折算值,作为可外接充电式重型混合动力车辆最终测试结果。

附件2新能源汽车电机额定功率测试方法

1原则

通过电机在特定试验条件下运行,并从事电机绕组温升的测试,完成对新能源汽车电机额定功率的确认。

2试验方法

试验过程中,应带有与实际使用条件相同的冷却设施,影响电机系统温升的所有部件都应在位。

控制器输入母线电压为额定值。

温升试验方法参照GB/1029中6的规定。

根据GB/755中规定的各种绝缘等级,核查试验温升是否在温升限值范围内。

针对不同类型的新能源车辆电机使用特点,所使用的试验方法如下。

2.1串联、混联及plugin系统主电机系统

根据图1所示的S1工作制从冷态开始电动持续运行,运行速度为额定转速,运行转矩为额定转矩,持续运行到稳定温升后测试绕组的温升,并与温升限值比较。

图1S1工作制说明:

S1工作制为连续工作制,在恒定负载下运行。

对于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超级电容电动汽车以及采用纯电动形式轮毂电机驱动的电动汽车等类型的车用电机系统,也采用如上的试验方法。

2.2并联式混合动力汽车(含ISG电机)用电机系统

根据图2所示的S5工作制从冷态开始持续运行3个周期,每个周期时间为10分钟。

其中D段为电动启动时间,不超过0.5分钟,N段为电动额定转矩运行,持续时间大约为5.5分钟,F段为发电状态,控制发电转矩为额定转矩,持续时间3分钟,R段为电机系统带电停机工作(不断能),持续时间不超过1分钟。

试验过程中,运行速度点设置为额定转速。

在完成3次循环后,测试绕组的温升,并与温升限值比较。

在启动、或者停机过程中,电机系统和测功机系统的转速变化可以不控制。

图2S5工作制说明:

电制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每一周期包括一段启动时间,

一段恒定负载运行时间,一段电制动时间和一段停机时间(不断能)。

对于采用混合动力形式轮毂电机驱动的电动汽车,采用2.2的试验方法。

2.3BSG电机系统

仍旧根据图2所示的S5工作制从事试验,但是负载状态有所变化。

从冷态开始持续运行3个周期,每个周期时间为10分钟。

其中D段为电动启动时间,不超过0.5分钟,N段为电动额定转矩运行,持续时间大约为2分钟,F段为发电状态,控制发电转矩为额定转矩,持续时间为大约6.5分钟,R段时间为电机系统带电停机工作(不断能),持续时间不超过1分钟。

附件3待评价HEV车辆和基准车型的样品参数表

样车

待评价HEV

基准车型

型号

车辆类别

排放标准

底盘生产企业

底盘型号

用途

最高车速(km/h)

外廓尺寸(长×

宽×

高,mm)

整备质量(kg)

整备前轴质量(kg)

整备后轴质量(kg)

最大总质量(kg)

前轴质量(kg)

后轴质量(kg)

驱动型式

轮胎规格及气压

轮胎数

发动机

生产企业

发动机布置

型式

排量(ml)

燃料种类

最低燃料消耗率(g/(kW.h))

额定功率/转速(kW/(r/min))

最大扭矩/转速(N.m/(r/min))

座位数(含驾驶员座椅)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人)

操纵方式

前进档个数

各档速比

转向型式

主减速比

行车制动系

驱动方式

助力型式

制动器型式

制动力调节方式

驻车制动型式

应急制动型式

钢板弹簧片数/气囊个数

空调

电动机控制器

----

控制方式

输入电压(V)

额定功率/容量(kW/Ah)

冷却方式

动力蓄电池

主电源

单体蓄电池

电压/容量(V/Ah)

质量比能量(Wh/kg)

单体蓄电池个数及连接方式

总电压(V)

辅助电源电压(V)/型式

电动

电压(V)

额定功率(kW)

峰值功率(kW)

最大扭矩(N.m)

是否可以外接充电

纯电动续驶里程(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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