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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

设置餐饮业专用烟

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

4广东省东莞市

餐厅选址不当拒批莞加强餐饮业建设审批

油烟和噪声污染投诉,占环保投诉的五成以上。

昨日(19日),记者从东莞市环保局了解到,餐饮业的油烟污染是市民投诉的热点,但也是处理的难点。

为此,市环保部门表示,要加强对餐饮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或拒绝补办手续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现时在城区范围内市民投诉最多的是油烟和噪声污染投诉,占环保投诉的五成以上。

据市环保局有关人士介绍,油烟污染多且难以处理的主要原因是住宅区功能及规划混乱。

通常是楼下开小食店或商店,甚至是酒楼、卡拉ok,楼上则是住宅或办公室。

而且很多建筑物在设计上没有预留油烟排放通道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安放场所,导致出现油烟直排扰民。

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环保部门将加强对于餐饮业的审批工作。

对于选址不当、有可能给当地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和建设。

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各镇区环保局分局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另外,对于已经建成营业但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要求其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或拒绝补办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要进行全面验收。

如厨房油烟、火烟、备用发电机尾气、噪声、锅炉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进行验收。

对于未完善环保验收手续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而擅自投入经营的,依法从重处罚。

(记者梁茜)

5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涉及餐饮业污水排放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卫生、工商、国土、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

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六条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下列

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

(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

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湖泊、江河水面;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

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七条新办餐饮业项目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

登记表;

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或者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并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餐饮业项目可以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或者营业。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逐步推行餐饮业经营者环境污染防治承诺制,具体项目和范围另行规定。

可以实行餐饮业经营者环境污染防治承诺制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受理申请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新办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条件、标准、要求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自己申办的餐饮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中的规定并愿意承担告知书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书后,对需申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对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申请人对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九条下列餐饮业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报告表之前,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格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办餐饮业项目;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意见的其他项目。

6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赣环监字〔2006〕4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

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便于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的排污量核算,促进排污费征收工

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

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

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

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外排废水难以监测的,按本办法核定水污染物排放量。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七种类别:

(一)纯餐饮类:

中、西餐馆、酒店,带餐饮的咖啡店、酒吧等;

(二)宾馆类:

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旅馆、宾馆、饭店;

带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等;

(三)美容美发类:

美容、美发、理发、洗发等;

(四)娱乐类:

茶楼、KTV、歌舞厅等;

(五)洗浴类:

桑拿、洗浴、足浴、洗衣等;

(六)汽修类:

洗车、汽修等;

(七)其他类:

办公楼、写字楼;

商场、无生熟食加工的超市;

照相、洗相;

无餐饮纯住宿的旅馆、宾馆等。

二、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一)污水排放量按两种类别计算:

第一类纯餐饮类、宾馆类、娱乐类、其他类

90%

按用水量的80%核算污水排放量;

第二类美容美发类、洗浴类、汽修类按用水量的

核算污水排放量;

(二)相关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按照《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表》核算。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表

行业类别

污染物

计量单位

排放系数

纯餐饮类

COD

mg/L

1418

动植物油

104

悬浮物

452

宾馆类

738

223

68

美容美发类

559

14

表面活性剂(LAS)

18

娱乐类

787

33

184

洗浴类

562

7

214

汽修类

395

653

石油类

21

其他类

364

144

三、本核算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三、本核

算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环保服务行业核算办法通知

抄报:

国家环保总局。

2006年12月25日印发

抄送:

省政府法制办。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7厦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规范(试行)

偶这儿有一个餐饮业地方规范,载如下,供对比参考。

厦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规范(试行)

为加强厦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厦门市环境

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i•基本要求

1.1经营餐饮业的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新建的餐饮业原则上应建在规划建设的餐饮

业专业经营集中区内,下列地点禁止开办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

(1)住宅楼。

(2)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

(3)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

(4)在建筑结构上与居住层直接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

(5)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6)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它地点。

1.2餐饮业项目开办前,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许可。

开办后,应按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1.3经营餐饮业项目应根据污染防治需要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设施、

泔水收集或处置装置和降噪减振设施,并按环保部门要求排污。

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OO0。

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厦门市水污

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5/322-1999)。

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振动排放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2•具体要求

2.1油烟排放口要求

油烟应排入餐饮业专用烟道,烟气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包括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

排放的油

烟和气体应不影响周围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学习。

22油烟净化装置要求

经营者应安装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可的油烟净化设施。

经营者根据所设置的灶头功率,折算成基准灶头数,按下表要求选购和安装设备,使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和排风装置的处理能力达到下表中规定的要求。

规定的要求。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

1,<

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

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

3.3>

3.3,<

6.6>

6.6

对应油烟净化设备排风量m3/h2000-60006000-12000>

1200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

2.3油水分离设施要求

经营者应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建设油水

分离设施,或者安装经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可的油水分离设施。

2.4泔水收集处置要求

经营者的有效营业面积达到或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处理产生

的泔水废渣;

经营者的有效营业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处理产

生的泔水废渣,也可以设置规范的收集储存装置,委托专业单位收集处理所产生的泔水废渣。

有效营业面积是指:

用餐场所和厨房的总面积。

2.5降噪减振设施要求

经营者所使用的冷却塔、风机、空调、增氧机等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产品,并采取降噪减振措施。

安装位置应避开周围的噪声、振动敏感点。

音响系统应控制音量,或采取隔音减振措施,避免影响周围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学习。

2.6污水排放要求

经营者排放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没有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2.7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定期维护,鼓励委托专业运营单位承包式运营,保证污染防治设

施的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3本规范所称的餐饮业包括:

经营性餐饮项目、单位食堂及含餐饮服务的其它经营项目。

4本规范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实施《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厦府办[2004]78号),鼓励排污者自觉治理污

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排污者符合《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政部门申请核退污水处理费时,需环保部门岀具意见的,向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提岀申请。

第二条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负责核定下列事项,并岀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排水水质是否稳定达标以及达到的排放标准。

(二)是否属于污水资源化项目。

(三)是否已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或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者排放的污水进入正常运转且通过环保验收的二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本市或国家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其它污水,不论是否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均按最终受纳水体功能执行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条排污者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且已达标,应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本市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依法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放费。

第六条本规定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删除

八.大连市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

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OO七年一月六日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

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包括饮食业(含酒店、饭店、宾馆、烧烤店)、娱乐业(含游戏厅、歌舞厅、音像放映厅、网吧)、洗浴场所(含带有松骨、按摩的项目)、洗衣场(店)、机动车维修业(含机动车修配、清洗、装饰装修)、加工业(含塑钢、铝合金、广告灯箱、铁艺、玻璃、理石及食品加工)、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等。

第三条在大连市及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办、经营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房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城建、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

务项目。

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

关闭、歇业以及转让、变更后仍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居民住宅区的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建设者或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必须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在已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还须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在项目施工前,应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附具对相邻权利人意见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第七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者或经营者在建设施工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所在地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投资在3千万元以上或位于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

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等特殊区域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应从方便居民生活、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符合环保要求等方面,规划建设适合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用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对规划建设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用房提出规划要求。

第九条开发单位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屋用

途进行开发建设。

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用途。

房屋使用者应按照权属证书上注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禁止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用途建设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第十条新建居民住宅区内应单独设置具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的公建项目。

非住宅房屋在设

计和施工时,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个人应在用于服务企业的房屋和其他房屋之间设有防潮、防噪声、防油烟、防异味、防热和内壁式烟道等污染防治设施。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经营前,其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营业。

第十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

需拆除和闲置的,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有关资料。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或市规定的标准,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污染排放大户或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限制其排放总量及浓度。

第十三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以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经营饮食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煤气、电、液化气等能源。

其他县(市)、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使用能源的规定,由县(市)、区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安装隔油装置。

隔油装置清出的废油脂或废弃的炸货油(不含餐饮垃圾,下同),必须交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单位统一处理。

禁止买卖废油脂或将废油脂随意排放;

禁止随意排放油烟。

第十五条从事汽车修配产生的废油、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必须用专门设施集中存放,按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七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设置空调、通风等设备,应当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污染设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不符合要求的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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