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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四)李进与张兰是一对恋人。

2008年6月,李进提出要与张兰分手,但张兰坚决不同意,因为当时她已有三个月的身孕。

李进要求张兰做人工流产,张兰伤心欲绝。

2008年7月,李进与张兰在宿舍发生激烈的争吵,张兰拿起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喝下去,李进不仅没有及时救人,反而一走了之,张兰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进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进要求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拒绝了他的要求。

案件在移送到检察机关时,检察院告知李进有权委托辩护人,李进聘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2)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果参与进来可以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五)李光华系同一个单位,且同住一个单元。

两家经常因琐事争吵,积怨很深。

2003年7月10日,两人因一小事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

王强身强力壮,将李光华压在身下,并猛击其头部致休克。

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神经功能遭到破坏,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单位领导认为王强已构成犯罪,建议李的爱人刘晶去找司法机关处理。

刘先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单位内部职工斗殴事件,受害人和加害人都非常明确,案件事实上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居中作一般调解了结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刘晶去找法院。

刘晶向法院控告后,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六)被告人刘五、刘六、刘七家住军都市城东区。

刘五是盗窃惯犯。

2004年,刘五组织刘六、刘七在军都市各区流窜作案。

2005年4月,刘五得知城北区某市场夜间治安防卫松散,便伺机作案。

19日夜,刘五组织刘六、刘七潜入该商场,窃得财产价值共计2.3万余元。

(1)若刘五、刘六、刘七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5000余元;

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2000余元。

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

(2)若三人行窃后,刘七为毁灭罪证,又自作主张地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着,引起大火,使该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

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3)若三人被依法审判后,刘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押送南口市监狱服刑。

在服刑期间,刘六自首交待了判决时未被发现的抢劫罪。

案件经服刑地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服刑地检察院向该地法院提起公诉。

但该地法院认为刘六的漏罪——抢劫罪发生在军都市城东区,故应由城东区法院受理,将案件移送城东区法院。

该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七)被告人杜某,男,某县县委副书记。

某日,被告人杜某找到某林场党总支书胡某,要求负责保管木材的占某解决几根木材作家俱。

占某与胡某同意给杜某三根木料。

10月2日,被告人杜某亲自领8人开着两辆解放牌汽车到林场,盗伐各种树木300余根,毁林面积达6000多平方米。

几天以后,被告人杜某又领三人开车进入林场,再次盗伐树木80余棵。

当杜某正准备将林木拉走时,护林员上前制止,并向司法机关告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由被告人杜某担任县委副书记的县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困难,因而决定将此案提审,由自己作为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

(八)被告人汤某,男,29岁,甘肃省A县人。

汤某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0月,曾先后以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流窜于北京至乌鲁木齐铁路沿线各大中城市进行诈骗活动。

受骗者近十人,共骗得钱财7万多元。

其中在包头骗得8000余元,在乌鲁木齐骗得7000余元,在银川骗得5000余元,在北京某县骗得5000余元。

2004年10月11日在北京某厂行骗时被捕。

经与甘肃某县联系,查明汤某长期流窜在外,曾于2004年2月潜入该县,盗窃人民币6000余元后潜逃在外。

经北京与甘肃某县协商研究,此案由A县人民法院审判。

此案由甘肃省A县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正确?

(九)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袁某受贿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原为本院院长,本院不便审理,便将案件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又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某市公安局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本案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十)被告人夏志,男31岁,汉族人。

2004年2月10日中午,夏志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

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

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10米多远,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

虽然从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破裂而死亡。

此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1)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理由是:

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

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

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

其理由是否成立?

(2)被告人夏志要求公诉人回避。

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入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

审判长认为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

请问:

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3)被告人夏志要求x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

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x县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有影响。

被告人的要求是否合理?

(4)被害人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

被告人夏志的父亲是x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志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他要求x县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

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

(十一)某县公安局侦查员华某,2005年7月被调到该县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8月,法院院长交华某办理一起刑事案件。

华某接案后,发现该案系自己在公安机关参与侦查、预审的案子,于是以此为由向院长请求回避。

院长认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回避,同时华某熟悉本案案情,由其审判,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不同意华某回避。

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华某到底应否回避?

(十二)甲县开往乙县的一辆货车上,发生了一起杀人案,经甲乙两县公安机关联合侦破查明被害人王某,男,48岁,系甲县人,曾在乙县担任过计划生育干部。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32岁,系乙县人,曾因超生受罚怀恨在心。

王某搭货车去乙县办事,杨某跟踪王某在甲县爬上货车,在甲、乙两县交界处,拔刀行凶,经过搏斗,在乙县境内,王某被杀,杨某跳车潜逃。

问:

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十三)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

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

戊说:

“你们要弄你们去,我不去。

”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16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1)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

余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请减免。

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

刑满释放后,余某又到处告状,成为告状专业户。

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两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

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缠乱搅;

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

戊只能作证人。

所以,不允许三人为乙辩护。

检察院的做法对吗?

(2)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为自己辩护。

公安机关认为,丙的案子将来要由高某所在的法院审判,高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高某担任丙的辩护人,将难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丙另行委托辩护人,请问:

你对此有何看法?

(3)丁在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书后的第5天,被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

丁委托律师雷某为自己辩护。

雷某接受委托后即要求与丁会见和通信,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案卷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检察机关均未批准。

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4)假如乙、丙均要求委托律师高某作自己的辩护人,司法机关能否同时批准两人的要求?

(十四)2010年10月,某县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全县人民能过一个安宁、祥和的春节,决定进行一次冬季“严打”。

在“严打”动员大会上,公安局副局长讲到:

“为保证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搞好“严打”,特作以下决定:

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行凶可能性较小,讯问时每个侦查人员负责一个犯罪嫌疑人。

对其他嫌疑人讯问则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时主要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通知其到公安机关进行。

为了保护嫌疑人的权利,传唤、拘传最长不得超过20小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二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且侦查机关应派员在场。

请指出以上讲话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

(十五)被告人田某,男,44岁,被告人田某与邻居伍某素有仇隙。

2004年4月16日,田某在家里看电视,听见其父亲与邻居伍某大声对骂。

田操起一把两斤重的菜刀冲出门外,照伍某的后脑勺猛砍一刀。

伍某当即倒地,头上血流不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人民检察院以田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没有异议,仅提出被告人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田某当庭提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法庭没有同意。

法庭的做法是否正确?

(十六)2012年4月24日,谢亚龙受贿案在辽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谢亚龙对于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进行了翻供。

翻供的理由是,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采取了脱光衣服往身上浇凉水、用电棍击打心脏位置致其心律不齐,不让他睡觉,扣留其患有严重尿毒症的妻子等方式迫使其作出符合侦查机关要求的有罪供述。

谢亚龙认为,这属于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是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

同时,谢还提供了刑讯场所、刑讯人员等线索,谢的律师要求法庭当庭播放讯问时的录音录像。

(1)何为非法证据?

本案中谢亚龙的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2)结合本案谈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操作。

(十七)2012年10月8日,某市凤城区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该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

派出所干警迅速出动,根据当事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抢劫的李某抓获。

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李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遂于2003年10月13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于10月22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作出了补充侦查的决定。

公安机关街道补充侦查的决定后,抓紧对被继续关押的李某进行讯问并进而收集了其他证据。

当公安机关再次提请审查批捕时,人民检察院与四日后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接到决定后立即向李某出示了逮捕证,并通知李某的家属。

在李某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对其犯罪继续侦查,而此时,李某患上了急性肝炎,呕吐不止,李某的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了其家属的申请,在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后,并要其提供保证人。

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中哪些不正确?

(十八)被告人张某,男,23岁,某工厂职工;

被告人,李某,男,21岁,某工厂职工。

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是同一工厂的职工。

2011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李某喝完酒后醉醺醺地来到街上。

张某被一过路青年蔡某无意间踩了一脚,尽管蔡某对被告人张某连忙道歉,张某却不依不饶,揪住蔡某的领子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了不少围观群众。

正当此时,王某也来到现场,见状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帮忙。

被告人张某、李某将蔡某按倒在地,掐住蔡的喉部,并有随身所带的匕首连刺蔡某的腿部及背部。

后蔡某被送医院抢救得意脱险,住院达一个多月之久。

在此期间,被害人蔡某共花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8624元。

张某、李某、王某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被害人蔡某向检察院提出要求三人赔偿其住院期间所花去的全部费用、家中养鸡场因无人照顾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其在精神方面遭受的巨大痛苦,共计人民币22万元。

经审查后,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于是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只将张某和李某两人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本案作为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由检察院提起?

(2)对于被害人蔡某的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十九)被告人金某某,男,30对,某个体饭馆老板。

2011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从部队退伍后,欲开设一饭馆经营。

但自己资金不够,于是向自己的同学王某借了8000元。

在饭馆开张后,由于地理位置不佳,以及经营不善,导致基本没有盈利。

2012年10月中旬,王某因为家中母亲生病,需要钱治病,于是来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家中催要钱款。

被告人几次均推说过几天就还,要王某不要急。

其实,由于金某某本性好赌,他自己仅有的一点储蓄也早被自己输光了,手头上基本拿不出钱来还王某。

一日,王某又来催要钱款,被告人气急败坏,一口咬定自己不欠王的钱,反而说王借了他3000元没有还。

于是两人发生争吵,后动起手来。

王觉得自己被愚弄,非常生气,当众打了被告人金某某,后来被众人拉开。

被告人金某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很没面子,想出口气。

于是,第二天,带了几个人来到王某家闹事。

被告人金某某用菜刀将王某砍伤,并砸坏了王某家中的电视机、进口音响等电器,价值人民币12000元。

王某后被周围的邻居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住院费7300元。

该案审查起诉时,王某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被告人金某某赔偿被砸坏电器的损失和自己已经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人民检察院就该赔偿请求在金某某和王某之间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也签了字,并完成了给付。

在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王某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对于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可以调解?

对于刑事部分呢?

(3)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告人的财产正被偷偷的转移,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何种对策?

(二十)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游某奸淫幼女一案,区检察院以人员不足为由,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游某无期徒刑。

法定期限内区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对游某量刑过重。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要求,维持原判。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若有错误,有哪些错误?

(二十一)2008年元月19日晚,江某与其女友吴某、贾某、何某等人酒后到某酒店卡拉OK大厅娱乐。

21时许,吴某、何某在洗手间与赵某发生纠纷,吴某立即返回卡拉OK大厅,叫贾某等人前去帮助并随手拿刀再次冲入包房内向赵某连刺四刀(后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口中吼道:

“全部跪下,不准动!

”赵被刺后说:

“他们有刀,都跪下。

”吴某对跪在地上的人拳脚相加,并对行动缓慢的顾某、叶某、何某、庞某4人一阵乱捅,4人受重伤倒地,江某等人乘乱逃跑。

在逃跑的过程中,江某打电话给在公安局的朋友丁某说:

“我捅了娄子,在某酒店KTV的某某包房里,你快去帮忙摆平。

”丁某本来应和另一位干警一起值班,但另一位干警有事,就跟丁某说了声,就办事去了。

丁某接电话后只能一人打车前去。

来到包房,他立刻让酒店老板赶走无关人员,并嘱咐他亲自在门外看守,说以防止他人破坏现场。

他首先对4位受伤人员进行询问:

他们为何挨打,对方有多少人。

在看受伤太重时,就让老板打电话叫救护车,自己开始进行勘验检查。

由于手段有限,又没有其他人帮忙,在把伤员送走就草草作了笔录。

让老板拉了一个伙计,两个人在笔录上签字画押;

同时让老板把包房收拾一下,继续营业。

回到警局正好另一位干警已回,就让其在笔录上也签了字。

后来,4位伤员有两人受伤过重死亡;

由于在打斗过程中人比较多,现场保护的不够,勘验检查不仔细,所以笔录上很多东西的记载比较粗糙,没有多少有价值的东西,致使作案人长期外逃。

(1)看眼检查是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其对象和任务是什么?

(2)勘验检查行为有哪些程序性的要求?

(3)本案在勘验检查中存在哪些问题?

(二十二)被告人杜大维,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于某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某市公安局下属分局的副局长。

2009年6月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杜大维与其妻、子一起开着敞篷吉普去旅游。

那天天气不错,郊区路宽人少,车也不多,因此杜大维车速很快多次违规超车。

当车开到一个岔路口时,杜大维强行上道,险些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工程车相撞,其子与妻也险些被车甩出车外。

杜大维大怒,驱车超过工程车并将其强行拦下。

杜大维的妻子下车对工程车上的两名驾驶员进行辱骂,随后一名驾驶员下车就当面扇了她两耳光。

杜大维看到妻子被打立即前来助战,哪知也不是对手,恼羞成怒下返回吉普车拿出放在外套里的手枪并推上子弹,举枪就要向那位驾驶员射击。

不想突然一把大扳手从工程车上扔出来正中其头部,杜大维立即倒地很快不省人事。

一看要出人命,路人及其妻子立即七手八脚将他抬上车送往附近医院,但最后杜大维不治而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干警看到自己同事被打死都非常气愤,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由于人手不够,与杜大维同一个分局的干警赵某、张某被派去调查当地农民。

为了做工作的方便,干警把三农民开车带到一个加油站进行询问。

下面是公安干警对围观农民的调查:

“我们是公安局的,依法对你们三人进行调查。

你们要如实交代当天我们副局长是如何死的,可知道?

“好的,干部尽管问。

“当天你们三人都是在现场的?

“是的,打架全过程我们都看到了。

“他们为何打架?

“这个不清楚。

”“后来听那个女的说,工程车抢道,所以就下车去要说他们一下。

“两个驾驶员不听就下车打人,是不是?

“有一个人下来打了那个女的,另一个人在……”

“另一个人是不是也要下车来打人?

“还没下来,突然那个死的人也下来打,但打不过那个开车的,然后马上就回去取了枪。

“他拿枪时枪口是朝上的?

要朝天鸣枪示警对吧?

“这倒不清楚。

我们三看到他拿出枪,用手在枪上推了一下大约是上弹,然后枪口从下朝上懂,还没动到上面(即朝天)就被另一个司机扔出的大扳手打倒。

“那两个人有没有要跑?

“这倒没看到。

“好,今天就调查到这。

下次再来找你们。

你们不要把今天的事对别人乱讲,可知道?

“好的。

“三人谁把字签一下。

其中一个农民签了字,其余两人没签。

问:

(1)何为证人?

讯问证人有何意义?

(2)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在程序有何错误?

(二十三)王治国是王国庆的儿子。

2012年5月10日,王国庆一大早就背着秤杆到附近山区的封志家去买猪,因碰到以前的熟人,就到封志家先看了猪约定下午来秤。

10日下午1时许,王治国看父亲上午没回来就去封志家看个究竟。

到了那里看见父亲正在和他们秤猪,也就上前帮忙。

封志以为其子来作手脚,于是对猪的重量不满,遂发生争吵。

于是就约定用另一杆秤重新秤,并让在此帮忙的封志的侄子封巩去把村里的秤借来。

最后王国庆决定不买了。

在回去的路上,封巩与王家父子继续争吵,并趁其不备用杆秤狠狠打了一下王治国,秤砣也因杆秤失去平衡砸到王国庆。

吃此大亏的王家父子哪肯罢休,回去抄上杀猪刀就匆匆赶来。

封家也知道王家吃亏肯定会回来报复,封志与封巩就一人气枪一人猎枪在封志家守着。

王家父子气势汹汹的过来,周围邻居与封家亲戚就过来劝阻,让其不要进去找人。

王家父子哪里肯听,拿出刀来威胁到:

“今天谁也不准挡我,否则我遇谁砍谁!

”一看这阵势邻居就都让开,只有亲戚仍在劝。

就在王国庆要摆脱阻拦冲向封志房子时,猎枪响了。

封志原来是个猎手,枪法很准。

子弹正中王国庆头部,王国庆应声倒下。

王治国一看封家使枪,顾不上父亲就跑去报案了。

王国庆后来不治而亡。

封家一看事情也闹大了,就商量让封巩来替罪,毕竟封志是两家主心骨,封巩一家也是靠着他才得以过活。

封巩想了平时叔叔对他家的照顾,在得到封志保证将在其替罪后照顾他全家的承诺后,向公安机关自首。

公安机关对王治国与附近邻居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封家叔侄也进行了讯问;

扣押了猎枪气枪并就弹道进行了鉴定,据此公安机关对封巩予以逮捕,并宣布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起诉意见书。

(1)本案是否符合侦查终结的条件?

(2)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3)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侦查终结的规定,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二十四)2001年12月10日,张营生、张霞云与云南省陆良县某村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

“二张”承包的土地用于栽种林木或蔬菜,不得他用;

承包款每年2000元,每年1月30日交清承包款,超一天罚款100元,两个月交不清承包款的则取消合同。

2002年1月30日,“二张”按规定交清了承包款,并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4万余棵葡萄、2万余棵柿树、1500余棵梨树。

这一年风调雨顺,种植的树苗与花菜长势喜人。

但由于在其他生意上的经营不善,2003年的1月30日“二张”没能按时交上承包款,但其态度较好,要求村上考虑其困难并按规定每天交罚款100元。

到3月20日,“二张”停止交罚款,并辩称没钱,并一直持续到4月中旬。

于是村集体按规定取消了合同,并要求与“二张”讨论补偿问题,但遭“二张”拒绝。

为了准备当年的耕种,在数次要求商谈被拒绝的情况下,村长左阐召集村民商议把栽种的林木和蔬菜搞掉,并得到村民的同意。

2003年4月21日晚,左阐再次召集村民开会商量: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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