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入党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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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2.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1)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中心议题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
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
2)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战略任务。
3.中共党史方面知识
1)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
2)遵义会议是党从幼年达到成熟的会议;
中共七大确立了毛泽东思想为我党的指导思想,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最重要的一次代表大会。
3)党的十五大确立了邓小平理论为我党指导思想。
4)我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三大法宝:
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5)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4.综合知识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首要的基本的理论问题是: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3)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4)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不断加强和完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5)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政协)
6)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7)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有哪两个显著特征?
(铁的纪律;
自觉的纪律)
8)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A.坚持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基本原则B.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
C.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
党的性质决定了党的先进性。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始终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才能更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来,才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
5.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部分
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
(参见总纲第一段)
2)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3)党的宗旨是什么?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党的思想路线是什么?
(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5)党的群众路线是什么?
(党的群众路线是: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6)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什么?
(发展)
6)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7)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
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6.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一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第一段和最后一段、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第三段)
7.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二章(第十条的第一项、第十六条的第一段)
8.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段)
9.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七章(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0.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十章(第四十九条)
11.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十一章
备注:
院内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学校统一考试,请同学认真备考。
院内考试12月7号12:
30~13:
30地点:
53101
学校考试12月10号18:
00~20:
00地点:
篇二:
浙江万里学院党校第二十三期入党积极分子结业考试
复习提纲
(A.坚持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基本原则B.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C.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
院内考试12月7号12:
53101
篇三:
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浙万院学〔20XX〕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校风,构建和谐校园,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浙江万里学院学籍的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以生为本,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重在教育的原则;
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涉外活动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理。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预警、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者;
(六)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
(七)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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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够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或其他应予以从轻的情形。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留校察看期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
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年期间违纪的,若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章预警和通报批评
第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可给予预警或通报批评: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能主动交代的;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能按价格赔偿损失的;
(三)轻微违反校园治安规则的;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9学时者;
(五)违反课堂纪律,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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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围观赌博不予报告或变相赌博数额较低者;
(八)违反学校、学院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
第十一条预警和通报批评的程序
(一)对学生执行预警或通报批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二)对违纪学生进行预警,由各学院开具书面预警单,一式四份,一份发违纪学生,一份发学生家长,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备案。
(三)对违纪学生进行通报批评,由所在学院决定,并在本学院内通报批评,确需向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学院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审核,由学校公布。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从事下列非法的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活动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严重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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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校园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社区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起哄、砸物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严重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严重扰乱学生社区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经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价值在100-999元之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虽未窃得财物,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盗窃价值数额巨大的,或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作案手段恶劣,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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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学校通告、布告栏、广播等宣传设施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电力、通讯等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或破坏相关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打架、斗殴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群体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视其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参与群体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为他人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或在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聚众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赌博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场所或其它条件促成赌博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赌博,影响恶劣或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