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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手续。

申报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严禁越级或达不到规定间隔年限人员申报。

否则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对资格审查直接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全公司通报或按厂纪厂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申报单位、鉴定所(站)、集团公司三级备案制。

个人申报表要写明申报鉴定的工种名称、等级、文化程度、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原级别、第几工种等详细情况。

单位资格审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及名章,加盖单位负责人名章及单位公章。

鉴定成绩合格后,申报表要返回单位一份备份。

第五条申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缴纳鉴定费。

鉴定所(站)要向申报人员出具统一的行政事业收费单据。

第六条履行有关手续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报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发准考证。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按时发布鉴定计划,并组织协调培训部门开展鉴定培训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鉴定所。

甘第43号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有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23站

2009年7月26日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能鉴定所(站)负责辖区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际考核工作,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参加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鉴定证书的性质,技能鉴定考试属国家考试,考试结果直接关系受鉴定人员的切身利益。

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指导中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规定。

第四条为方便考生,组织部门要标定详细、醒目的考生入场标志。

考核场所设置要充分注意通风、照明、安全设施等诸多因素,创造安全、公平、严肃、文明、安静的考核氛围。

第五条每场理论试场人员不多于30人。

桌子要倒置摆放。

单人单桌。

要向考生设置醒目的《违纪通报栏》。

监考员不少于2人。

外人不可随意进出。

第六条实际考试要按鉴定所(站)下发的材料通知单、工具通知单,配备相应的工位、设备、设施。

考场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考试时有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第七条理论知识考试考生需在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操作技能考试考生需在考前15分钟到考试待考区报到,在监考人员指导下进入考场,将准考证、身份证交考评人员检查。

第八条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

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考卷退场。

第九条考生理论知识考试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墨水、角尺、圆规、三角板、计算器等),操作技能考试除带必要的工具和通知要求携带的物品外,任何资料和物品均不准带入考场。

第十条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

严禁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得传递答案、交换试卷。

技能操作考试不准提示、指导或代替别人进行操作。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关掉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考生参加技能操作考试时,要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穿工作服。

第十三条进行技能操作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考评人员的指导,对不听劝阻的考生可停止考试,违章操作损坏设备、设施的考生应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考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考场规定,要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等厂规厂纪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鉴定所。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卷管理规定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操作两种类型。

根据集团公司鉴定结果与职工工资挂钩的要求,鉴定证书分国家社会化通用工种鉴定证书、行业鉴定证书、或由集团公司工考委报请上级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三种类别。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采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工考委三种鉴定考核试题。

第二条凡国家、省、行业指导中心统一编制了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的职业(工种),一律采用统一题库的试卷。

集团公司工考委鉴定的工种,由鉴定所(站)组织名师、专家根据不同工种的鉴定范围确定鉴定方式,鉴定内容及评分权重,并建立相应的试题库。

不允许基层鉴定站编制考试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实行专人、专职负责制。

一般在考试前根据鉴定计划向鉴定指导中心呈报鉴定工种、等级、人数,在开考前7天内到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试题库提取试卷,试卷运送时必须专人专车,在运送途中,人不离卷。

取回试卷后要指定专职人员保管,并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开考前试卷袋启封,必须要有二个以上考评员在场。

如发现试题泄密,应及时报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请示处理。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试卷领取、制作及发放程序。

试卷领取、开启实行多人签字负责制。

试卷泄密视情节结合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厂规厂纪予以处罚,并上报上级鉴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每次鉴定结束后,承担鉴定单位要按时将鉴定试卷上交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任何单位、个人不能擅自留存、扩散试题、试卷。

由省、行业技能鉴定统一领取的试卷要由专职人员统一将试卷报送有关部门监阅,或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统一存放、销毁。

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第六条单位、职工如发现试题泄漏情况,可直接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或鉴定所(站)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鉴定所。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行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精神,结合我所(站)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鉴定所工作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方法、方式、特点,具有一定的管理和考评经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工作守则、考核规程和考评纪律。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常要求,自觉遵守直系亲属参加鉴定的回避制度。

第五条鉴定所建立日常工作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工作人员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考评组、督导员要集体对工作人员提出评价意见并做出文字结论。

鉴定所实施年度评议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

每两年对参加实际工作的人员进行选优评议,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考评过程实行首席考评员负责制。

考评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配备,原则上由鉴定所(站)报请省、行业指导中心核准后派遣。

质量督导员由指导中心或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派遣;

监考员、工作人员、安全员由鉴定所(站)会同单位双方确定。

但每次鉴定考核不少于3人。

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各负其责,当场签字确认。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有工作人员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职业技能管理规定,并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项制度规定,服从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二)不得收受考评对象或鉴定机构馈赠的礼品、金钱和有价证券等;

(三)在考评工作中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和考评标准实施考评;

(四)严格执行亲属、师徒、师生回避制度;

(五)考评过程中,不得有擅离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考题等行为;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按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对在鉴定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技能鉴定所(站)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鉴定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鉴定所。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考评员是指取得考评资格证,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评审核的人员。

第二条考评员的职责是负责对考试、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所用材料的检验,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并如实填写考评记录。

第三条考评人员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和考场规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具有独立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常要求。

第四条鉴定所建立考评员管理档案,考评员每次参加考评,考评工作组都必须集体对考评员进行评议,并进行文字写实或评议结论。

鉴定所每两年对考评员进行评优,对优秀考评员要给与表彰,对不合格考评员要取消考评资格。

第五条考评员实行聘任制和定期轮换制。

考评员对同一职业(工种)不能连续从事考评工作超过三次;

考评员同一职业(工种)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考评员任期为三年,三年期满需再次参加考评员资格培训,重新获取考评员资格。

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执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六条考评员实行首席考评员负责制。

首席考评员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二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

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第七条考评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

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考评员资格。

第八条考评员因考评工作而受到利益损害,受到部门或个人威胁、利诱、打击报复、人身攻击等情况,可以向鉴定所、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述,有关部门必须维护考评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指属甘第43号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有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23站辖区内,具体承担某一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任务的实施机构,是由集团公司内各单位人力资源科申报,鉴定所审查符合条件建立的鉴定任务组织单位。

第二条基层单位鉴定站的建立,必须具备:

1.具有熟悉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负责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单位领导支持;

2.必须具有与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登记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设施和场所,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企业内相对通用的工种,根据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办法审核建立。

鉴定站内鉴定所授予统一的鉴定站标牌。

第三条鉴定站在鉴定所的领导下工作,必须执行鉴定所的总体规划,保证鉴定质量。

基层站承办单位要在人、财、物方面给与支持,不断完善鉴定条件和手段,以满足公平、公正测评职工技能水平的需求。

第四条鉴定站要建立办公条件、设备、设施、工具、量具、检测仪器台帐。

专兼用设备设施要实行挂牌制。

考培结合,开展经常性的职业培训、训练、技术比武等活动,充分发挥鉴定站对职工的技术的催化、辐射作用。

第五条对基层鉴定站实行评估制度。

评估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鉴定所共同组织每两年评估一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检测及手段、原始资料、规章制度、职工对鉴定站的反应等。

对成绩显著的鉴定站提出表彰、奖励;

对不合格的鉴定站要限期整改,直至予以撤销。

第六条鉴定站要按期上报考评资料,不得自行编制试题、泄密等。

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是公司人力资源部与鉴定所共同委派的人员。

他们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贯彻国家、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工作过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鉴定所(站)的有关政策精神、技术性文件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试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及履行职责情况、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

同时,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鉴定所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质量督导员可提请公司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2.阻扰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员工作行为的;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按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给予处罚:

1.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2.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的;

5.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评分阅卷要在省、行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阅卷评分要组成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由人力资源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鉴定所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公司工会、公司纪委等人员组成,共同负责本次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职业技能鉴定的阅卷评分、统分等业务工作。

担任阅卷评分的考评员,须具备相应工种相等级别的考评员资格。

第二条理论阅卷评分每个职业(工种)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实行流水线评分,并签名负责。

考评员在阅卷时不得探视卷密封线考生编号及姓名,不得随意向外界透露信息,必须按标准评分,不得随意减分或加分。

第三条实际操作考核,考评员应按3、5、7、9人员配备,按每十个工位或设备派一名首席考评员,其主要职责是巡回检查,处理有争议的问题。

完成产品(成品、作品)的评分,须有5名以上考评员组成。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阅卷、评分的考评员要定期轮换,每次轮换的人数不少于本职业考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业技能鉴定要对承担单位人员实行鉴定时,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考评员小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并严格执行直系亲属回避制,

第五条技能鉴定的统分要在督导员、首席考评员的监督下,由统分员完成,并实行签名负责制,在笔误处要加盖私人签章。

任何人不得涂改考评结果,违反规定要向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第六条实际操作考核的成绩评定按考评员平均分评定。

评分表保存归档以备查存。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登分必须由首席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登分员、核分员同时在场,按照规定程序登分,各尽其责,各司其职,最后同时在成绩册上签字。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实际成绩在首席考评员、督导员签字后当场公布。

理论成绩按质量控制原则,报集团公司、鉴定所、指导中心确认后,由首席考评员、公司质量督导员重新确认后,发布成绩公告。

第九条考生对成绩有疑问,可由所在单位主管人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鉴定科考务干事集体查询确认结果。

第十条凡参与成绩阅卷、统分、登分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经查实后,按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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