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标重点知识精讲及习题三十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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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

(一)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1)水池相对水位不宜过高,以保证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压力(背压)为零或负压。

  

(2)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入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3)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压力大于零时,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4)为防止泡沫比例混合器被异物堵塞或其他故障对系统安全性造成影响,要求并联安装一个备用泡沫比例混合器。

3.使用方法

  泡沫混合液量在指示牌允许范围内可根据需要进行调节。

 

(二)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是工厂生产的由比例混合器和泡沫液储罐组成一体的独立装置,安装时不需要再调整其混合比等。

(三)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四)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直接安装在主管线上,泡沫液与水直接混合形成混合液,系统压力损失较大,混合比精度通常不高,因此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中很少使用,其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为一体使用。

第十章防烟排烟系统

  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中庭;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工业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第一节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

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是建筑火灾烟气控制中防排烟的方式,是经济适用且有效的防排烟方式。

系统设计时,应根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及平面布置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方式。

第二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一、自然通风方式

(二)自然通风方式的选择

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疏散楼梯是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的唯一通道。

前室、合用前室是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的起始场所,也是人员疏散必经的通道。

因此,发生火灾时无论采用何种防烟方法,都必须保证它的安全,防烟就是控制烟气不进入上述安全区域。

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工作原理

  为保证疏散通道不受烟气侵害以及人员能安全疏散,发生火灾时,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高层建筑内可分为四个安全区:

第一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避难层;

第二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第三类安全区为走道;

第四类安全区为房间。

依据上述原则,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

前室压力>

走道压力>

房间压力,同时还要保证各部分之间的压差不要过大,以免造成开门困难,从而影响疏散。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三)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1)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也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3)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9)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5)当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以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7)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0㎡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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